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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消防規(guī)劃建設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10-25 來源: 對照材料 點擊:

         港口消防規(guī)劃建設管理規(guī)定

        。ǎ保梗梗材辏吃拢度战煌ú堪l(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港口消防監(jiān)督實施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消防規(guī)劃、建設。

          第三條

         港口消防設施實行與港口建設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驗收的原則。

          第四條

         港口的消防建設規(guī)劃必須列入港口總體規(guī)劃,由港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并上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備案。

          第五條

         港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按照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對港口建設工程進行防火設計審核,監(jiān)督檢查消防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六條

         港口消防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情況,應作為企業(yè)評審、考核、升級的一項內容。

          第七條

         本規(guī)定由港口規(guī)劃、計劃、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電等有關部門貫徹實施,港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二章

          港口總體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條

         港口總體布局中,必須將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碼頭、倉庫以及裝載貨物的船舶錨地設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港區(qū)內已經建成投產、尚不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和規(guī)定的危險貨物碼頭泊位、倉庫、錨泊地等,必須納入改造計劃采取遷移或改變使用性質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條

         港口規(guī)劃、建設中,應合理選擇液化石油氣站、加油站、配(變)電站、油漆庫、乙炔氣庫、氧氣瓶庫、鍋爐房以及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管道的位置,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嚴禁在其防火間距內搭建任何建、構筑物或堆放物資。

          第十條

         港口新建的各種建筑應優(yōu)先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控制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嚴格限制四級耐火等級建筑。

          對原有耐火等級低、防火間距不足等不符合《建設設計防火規(guī)范》(以下簡稱《建規(guī)》)要求的建、構筑物(列入文物保護的除外),應按《建規(guī)》進行改造。

          第 十一條

         由國外引進的港口大型機械設施,應符合或不低于我國消防規(guī)范要求。規(guī)范沒有規(guī)定的,可參照國外有關技術規(guī)范,但須將規(guī)范有關條款的中文譯本和設計圖紙送港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

         第三章

          消防站

          第十二條

         沿海、內河港口,應按交通部《港口消防站布局與建設標準》和公安部《消防建筑設計標準》,建立水、陸域消防站及配套設施。

          第十三條

         港口消防站的站址和用地(岸線),應納入港口總體規(guī)劃。已經劃定的消防站址和用地(岸

         線),任何單位不得占用。

          第十四條

         消防站應選建在港區(qū)適中位置。其布局應以接到報警陸域消防隊5分鐘內和水域消防船20分鐘內到達責任區(qū)邊緣為一般原則。

          第十五條

         消防碼頭基地前沿水域和消防船外弦不得靠泊其他船舶和設置任何障礙,應保證火警時消防船緊急出動回轉半徑的需要。

          第十六條

         基本抗震烈度六度(含)以上的港口,其消防站的建筑應按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進行設計。

         第四章

          消防給水

          第十七條

         港口應建設共用或專用的消防給水設施,并有可靠的供電系統(tǒng)和取水設施。碼頭前沿的消火栓應為國際通岸接口。

          第十八條

         消防給水應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天然水源。

          第十九條

         消防給水管道的管徑及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建規(guī)》的要求。

          第二十條

         消防給水管道銹蝕、陳舊或水量、水壓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更換、修復、滿足消防給水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港區(qū)消火栓規(guī)格必須統(tǒng)一。拆除或移動消火栓經港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消火栓損壞的,港口主管部門應及時修復。

         第五章

          消防車道

          第二十二條

         港口應合理規(guī)劃建設消防車道,其寬度、間距和轉彎半徑等應符合《建規(guī)》要求。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挖掘或占用港區(qū)消防車道。臨時挖掘或占用時,須事先報經港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六章

          火災報警與消防通信

          第二十四條

         港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應建立滅火通信指揮系統(tǒng),并與所在城市公安消防調度指揮中心聯(lián)網,配備接收船舶火警甚高頻無線通信設備。

          第二十五條

         港口的重點消防單位、部位應設置與港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聯(lián)通的有線或無線通信火災報警設備。

          第二十六條

         靠泊、裝卸1000噸(含)以上易燃液化氣體、5000噸(含)以上甲、乙類易燃液體船舶的專用碼頭及總儲量在10萬噸以上的油庫區(qū),應根據具體情況,逐步采用閉路電視監(jiān)控或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第七章

          建設與維護資金

          第二十七條

         港口消防設施建設,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應列入港口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屬于更新、改造工程項目的,從更新、改造工程費用或設備維修費用內投資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削減、擠占、挪用消防建設投資。

          第二十八條

         港區(qū)內因工程建設及其它原因損壞或拆遷的消防設施,其重建費用全部由損壞或拆遷

         單位負擔。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發(fā)布部門:交通部 發(fā)布日期:1992 年 03 月 06 日 實施日期:1992 年 05 月 01 日 (中央法規(guī))

         消防站建筑設計標準GNJ1-81(試行)

         公安部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總平面設計 第三章 房間設計 第四章 建筑構造 第五章 建筑設備及其它設施 第六章 訓練塔 附 錄 本標準用詞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 1.0.1 條 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設計有利于執(zhí)勤戰(zhàn)備、業(yè)務訓練、隊伍管理,提高隊伍滅火戰(zhàn)斗力,以適應保衛(wèi)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本著適用、經濟的原則,特制定本標準。

         第 1.0.2 條 本標準適用于市、縣新建、擴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設計。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消防站,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試行。

         第 1.0.3 條 消防站的布局,應納入城鎮(zhèn)規(guī)劃。其布局要求、人員編制、裝備設置應按有關的專門規(guī)定執(zhí)行。

         第 1.0.4 條 消防站的建筑設計,除應執(zhí)行本標準外,并應符合現(xiàn)行的其它有關建筑設計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

         第二章 總平面設計 第 2.0.1 條 消防站應設在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地點,其邊界距醫(yī)院、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集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場所不應小于 50 米。

         注:老城區(qū)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確有困難時,其距離可適當減小。

         第 2.0.2 條 消防站車庫正門,距城鎮(zhèn)規(guī)劃道路紅線不宜小于 10 米,門前地面應用混凝土或瀝青等材料鋪筑,并向道路邊線做 1 ̄2%的坡度。

         第 2.0.3 條 消防站內應設置車庫、值勤宿舍、訓練塔、油庫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構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 2.0.4 條 消防站內應設置訓練場地,其面積應符合表 2.0.4 的規(guī)定。表 2.0.4 訓練場地面積 ------------------------ | 車 輛 數 |2 ̄3 輛|4 ̄5 輛|6 ̄7 輛| |-------|----|----|----| |面積(平方米)|1500|2000|2500| ------------------------

         注:①訓練場地內宜設置長度為 100 米的跑道。

        、谠谟袟l件的地區(qū),應設置能夠進行全套基本功訓練的寬度不小于 15 米、長度宜為 150 米的訓練場地。

        、墼趫(zhí)行表 2.0.4 的規(guī)定確有困難時,其面積可適當減小,但不得小于 1000 平方米。并應根據需要在若干此類消防站的適中地點設置寬度不小于 15 米、長度宜為 150 米訓練場地

         的消防站。

         第三章 房間設計 第 3.0.1 條 消防站車庫應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層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部位。車庫的基本尺寸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庫內消防車外緣之間的凈距不小于 2.0 米; 二、消防車外緣至邊墻、柱子表面的距離不小于 1.0 米; 三、消防車外緣至后墻表面的距離不小于 2.5 米; 四、消防車外緣至前門垛的距離不小于 1.0 米; 五、車庫的凈高(地面至頂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車高加 0.6 米。

         第 3.0.2 條 消防車庫應設置修理間和檢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訊室。超過三輛消防車的車庫,應設置一個有前后門的隔間,并在其車位下面設置上述檢修坑。

         2 ̄3 輛的消防站車庫應設一個備用車位。

         第 3.0.3 條 消防車庫每個車位都應設有獨立的大門并宜設自動開啟裝置,門的寬度應不小于車寬加 1.0 米,高度應不小于車高加 0.3 米。靠近通訊室的車庫大門上,應設置一個供人通行的小門。

         第 3.0.4 條 通訊室應設在靠近車庫出口的一側,通訊室與車庫之間的墻上應設有傳遞窗。

         第 3.0.5 條 蓄電池室應與通訊室、車庫毗連。其出入口處宜設有套間或門斗,門均應向外開。蓄電池室應設有酸類或堿類的貯存間。

         第 3.0.6 條 隊長辦公室(兼值勤宿舍)應布置在建筑物一層并宜與通訊室相鄰。

         指導員辦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層(值勤宿舍宜與隊長合用)。

         第 3.0.7 條 戰(zhàn)斗員值勤宿舍應每班一個房間,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層并靠近車庫,如必須布置在車庫后側時,應在車庫與宿舍之間設置 2.0 米寬的走廊。

         戰(zhàn)斗員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層時,必須設置直通車庫直徑宜為 7 ̄8 厘米的滑桿,桿的數量宜按一個值勤戰(zhàn)斗班設一根,在滑桿的底部應設置直徑不小于 0.8 米的彈性墊,樓板上入孔直徑宜為 0.9 ̄1.0 米,其周圍應設置防護設施。

         第 3.0.8 條 消防站應設個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情況決定。

         第 3.0.9 條 在寒冷和多雨地區(qū),可設置訓練室,其使用面積不宜小于 50 平方米。

         第 3.0.10 條 消防站應設置器材庫,并宜布置在車庫附近。

         第 3.0.11 條 消防站應設置家屬探親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響執(zhí)勤備戰(zhàn)和業(yè)務訓練的部位。

         第 3.0.12 條 消防站應設置晾水帶架(可附設在訓練塔上)。在寒冷或多雨地區(qū),應設置烘干室,并應與清洗室布置在一起。

         第 3.0.13 條 在采暖地區(qū)的消防站應設置鍋爐房。消防站應根據需要設置燃料貯存間。

         第 3.0.14 條 消防站應設置的房間及其面積定額,應符合表 3.0.14 的規(guī)定。

         表 3.0.14 消防站房間使用面積定額 ------------------------------------- | | 車輛數| | | | | |序| 面積(平方米)

         |2 ̄3 輛|4 ̄5 輛|6 ̄7 輛|備 注 | |號|房間名稱 | | | | | |-|----------|--------------|-------| |1|車 庫 | 按車型確定 | | |-|----------|--------------|-------| |2|通 訊 室 | 15 ̄20 | | |-|----------|--------------|-------|

         |3|干部辦公室兼值勤宿舍| 每人 10 | | |-|----------|--------------|-------| |4|司務長室兼值勤宿舍 | 10 | | |-|----------|--------------|-------| |5|戰(zhàn)斗員值勤宿舍 | 每人 6 |包括每人物品 | | | | |貯藏面積 0.3| |-|----------|--------------|-------| |6|教室兼閱覽室、會議室|40 55 70| | |-|----------|--------------|-------| |7|警衛(wèi)、傳達室 | 10 | | |-|----------|--------------|-------| |8|衛(wèi) 生 室 | 12 ̄15 | | |-|----------|--------------|-------| |9|圖 書 室 | 10 ̄15 | | -------------------------------------

        。 | | 車輛數| | | | | |序 | 面積(平方米)

        。2 ̄3 輛|4 ̄5 輛|6 ̄7 輛|備 注 | |號 |房間名稱 | | | | | |--|----------|--------------|-------| |10|廚 房 | 50 人以下按 50,每 |包括貯藏面積 | | | | 增加 1 人增加 0.55 | | |--|----------|--------------|-------| |11|餐 室 | 每人 0.9 | | |--|----------|--------------|-------| |12|燒 水 房 | 5 | | |--|----------|--------------|-------| |13|家屬探親用房 | 40 | 50 | 60 | | |--|----------|--------------|-------| |14|蓄電池室 | 10 | | |--|----------|--------------|-------| |15|修 理 間 | 12 | 15 | 20 |包括零件貯藏 | | | | | | |面積 | |--|----------|----|----|----|-------| |16|清 洗 室 | 8 | 10 | 12 | | |--|----------|----|----|----|-------| |17|烘 干 室 | 10 | 15 | 20 | | |--|----------|----|----|----|-------| |18|器 材 庫 | 25 | 30 | 35 | | |--|----------|----|----|----|-------| |19|被 服 庫 | 12 | 15 | 20 | | |--|----------|--------------|-------| |20|槍支貯存室 | 10 ̄15 | |

        。 |21|雜 具 間 | 12 | 15 | 20 | | |--|----------|--------------|-------| |22|油 庫 | 12 ̄15 | | |--|----------|--------------|-------| |23|浴室、更衣室 | 40 | 50 | 60 | | |--|----------|--------------|-------| |24|盥洗室、廁所 | 每人 0.6 |不小于 40 | -------------------------------------- 注:消防站建筑內的走道、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 1.5 米。

         第四章 建筑構造 第 4.0.1 條 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如為二層及二層以上的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其消防車庫頂板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 小時。

         第 4.0.2 條 車庫門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 0.8 米的非燃燒體雨棚。

         第 4.0.3 條 車庫平開大門應裝置定門器。車庫大門上方如不設亮窗時,應在門扇上安裝采光玻璃。

         第 4.0.4 條 車庫內的墻面宜設有高度不小于 1.2 米的水泥墻裙。

         第 4.0.5 條 通訊室內的地面、墻壁、頂棚的表面應平整、光滑、不易積聚灰塵。通訊室與車庫之間的墻和傳遞窗,應采取隔音措施。

         第五章 建筑設備及其它設施 第 5.0.1 條 采暖地區(qū)的消防站應采用集中式采暖。消防車庫的室內溫度不應低于 10℃。

         第 5.0.2 條 非采暖地區(qū)的消防車庫,應根據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 5.0.3 條 消防站內應設置訓練用的消火栓或容積不小于 20 立方米的蓄水池。

         第 5.0.4 條 消防車庫內應設置供消防車上水的專用設施和洗刷車輛的排水設施。

         第 5.0.5 條 值勤宿舍、車庫、通訊室、教室、餐室及其通往車庫的通道,應設事故照明。

         第 5.0.6 條 消防站內必須設有警鈴,并應在車庫大門一側安裝車輛出動的警燈和警鈴。

         第六章 訓 練 塔 第 6.0.1 條 消防站內應設置訓練塔,其正面應設有長度不小于 35 米的跑道。

         第 6.0.2 條 訓練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訓練塔宜設在靠近訓練場盡端的部位; 二、訓練塔層數應不少于四層,高層建筑物較多的城市,層數可適當增加; 三、訓練塔正面的窗口每層不少于兩個,窗間墻的寬度為 1.0 米; 四、訓練塔窗口的尺寸為 1.2 米×1.8 米,窗口距離塔邊不得小于 0.65 米,窗臺寬為 0.4米(突出塔壁 5 厘米),每層窗臺距該層地面的高度為 0.8 米,層高為 3.5 米,并應設有凈寬不小于 0.7 米的內樓梯; 五、在訓練塔每層內側應設置不小于 1.5 米寬的平臺,頂層應設置樓板; 六、訓練塔宜設置室外消防梯。消防梯應通至塔頂,并宜離地面 3 米高處設起,寬度不宜小于 50 厘米。

         附錄:本標準用詞說明 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采用“必須”。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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