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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看“彭水詞案”] 彭水詩案的社會影響

        發(fā)布時間:2020-03-05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8月15日前后,彭水縣教委人事科科員秦中飛編寫了一條名為《沁園春?彭水》的手機短信,迅速在彭水縣教委干部和各中小學教師間流傳,最后傳到彭水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的手機上。領導怒斥這首詞影響安定團結,并指示縣公安局介入調查。
          8月31日,秦中飛被彭水縣公安局傳訊調查。9月1日,秦中飛因涉嫌誹謗罪被刑事拘留。9月11日以涉嫌誹謗罪被逮捕。此外,縣公安局還調查了100多名接收并轉發(fā)這條短信的人,使得“秦中飛短信事件”越鬧越大,彭水人“談詞色變”。
          一首詞為何如此興師動眾?據知情人士透露,詞中“馬兒跑遠”、“偉哥滋陰”和“華仔膿包”三句,被指分別影射該縣前任縣委書記和兩個現任領導,而后面提到的三個爛尾工程白云中學、虎口賓館及烏江三橋,據當地人猜測也與某些領導有關。
          在輿論的強烈關注下,這一事件在9月27日發(fā)生了戲劇性的變化,秦中飛被“強行保釋”,結束了30天的牢獄生活。
          10月24日,彭水縣公安局對秦中飛涉嫌誹謗一案撤銷案件,秦中飛從檢察院拿到2125.7元的國家賠償金。
          
          “彭水詞案”的法律追問
          王剛橋/文
          
          從現有的報道來看,“彭水詞案”給我們展示的并非是一幕法治圖景,相反,諸多程序都明顯有違中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
          首先,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誹謗罪屬于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說,只有“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誹謗罪才能提起公訴。而且誹謗罪名的成立,必須有具體的誹謗對象。當秦中飛向檢控方詢問“我是被告,能不能告訴我誹謗了誰”時,檢察官卻拒絕回答。此前,警方曾指著《沁園春?彭水》詞首的三句話,暗示“這里面對三個人進行了人身攻擊”。即便這種“攻擊”屬實,也遠遠沒有嚴重到“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在程序上,本案應由“對號入座”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并依法承擔證明“彭水詞案”誹謗罪名成立的舉證責任。因此,在法律上將“彭水詞案”交給公安機關偵辦,并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顯屬違法。
          其二,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只負責偵辦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罪案。而“誹謗罪”在我國《刑法》中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與“危害國家安全罪”八竿子打不著。而主導“彭水詞案”偵查的竟然是縣國安大隊的兩名警官。雖然國安在縣級行政機關內并無獨立于公安機關的機構設置,但國安大隊與刑偵大隊的立案管轄分工仍然應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更何況,國安所偵辦的“誹謗罪”僅僅是普通的誹謗罪,國安在全縣范圍內大規(guī)模的調查取證,實際上是在代《彭水》一詞中那三位所謂受到了“人身攻擊”的當事人在調查取證。從程序正義的理念來看,顯屬不當,且很容易引發(fā)公眾對有關領導涉嫌公權私用的種種猜想。
          其三,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誹謗罪名的成立須同時具備“捏造和散布虛構事實且情節(jié)嚴重”,“侵犯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以及“行為人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主觀故意”等幾個要件,缺一即不能成立。從報道中看,《彭水》一詞的創(chuàng)作不過是秦中飛一時興起的“涂鴉之作”,其主觀用意在于“良好的規(guī)勸”,而并不在侵犯哪幾個特定對象的人格和名譽。事實上,《彭水》一詞的傳播,也遠未如警方所稱“影響很壞”、“對彭水經濟影響很大”。用一位接收過此條短信的當事人的話來說,“幾句詩詞就給彭水經濟造成影響?似乎沒這么大的威力”。反倒是對“彭水詞案”大張旗鼓的調查,使得彭水“人人自危,不敢談論政治”,甚至“沒人敢對政府官員說三道四”了。
          也許公權力機關對“彭水詞案”的嚴厲打擊,能夠讓彭水的公眾閉上自己的嘴,但在“彭水詞案”的偵控程序中所展現出來的捕風捉影、公權私用以及越權行政,卻使彭水人民心如寒冰。
          
          彭水防民與“總理重視網友發(fā)言”
          耿銀平/文
          
          一首簡單的打油詩,與其說是惡毒無比的“政治炸彈”,不如說是單純無意的“書生情緒”;與其說是對政府工作的惡意誹謗,不若說是簡單的民聲反映和街談巷論。在民主意識早已滲透到社會各個角落,在尊重民意、渴望民聲成為政府決策重要參考依據的今天,彭水縣的行政作為總覺得有點“頭腦發(fā)昏”。
          政府代表人民履行管理職能,公眾作為旁觀者和參與者,對政府的各項決策擁有無可置疑的監(jiān)督權和評判權,這是《憲法》賦予公眾參與國家經濟事務、文化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和自由。這種政府、群眾的雙向流動更有助于政府事務的日臻完美。所以,那則短信不過是一位普通公民對政府公共事務的思考結晶,這就像網絡上非常火爆的“網友發(fā)言”一樣,盡管有偏頗嫌疑,也是一種“民聲通道”。只有政府積極回應、耐心解釋、及時糾錯等作為,才是緩解、消除群眾意見和民聲誤解的惟一通道。政府不但應高度重視,還應該將民聲放到感謝和值得敬仰的位置,樹立政府開誠布公、善于納諫的開明形象。
          小小短信卻讓彭水縣政府“如臨大敵”,不但動用了公安機關,而且還動用公權,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連誹謗對象、誹謗情節(jié)和事實都無從考究的所謂“誹謗罪”,是一種行政慌張和故意掩蓋,在故意掩蓋不能達到消除短信影響的時候,還對民意進行打擊報復!皝y發(fā)言就要承受牢獄之災”。不但拒絕正視群眾反應,還用行政資源和公共權力打擊壓制個人思想。怪不得有網友說:這就是彭水的文字獄。話雖偏頗,可是,想想因言獲罪,除了秦始皇時代的焚書坑儒、明朝時期的錦衣衛(wèi)和清朝文字獄,現代文明社會,這種壓制思想自由,限制群眾聲音的作為還真的是聞所未聞。令人遺憾的是,秦始皇因之被釘到了暴君恥辱柱上,“清朝在兩百六十多年中制造了160多起文字獄,殘殺數萬人以上”,雖然“大大加深了中華民族的奴性和愚昧,造成了中國200年的大愚昧、大停滯乃至大倒退”,但仍未能阻止中華思想的自由寬松和博愛精神。所以,彭水螳臂擋車的“切斷輿論”實在有點“文字獄小丑”的味道,只能讓群眾覺得政府與親民愛民、執(zhí)政為民的行政思想相去甚遠。
          今年3月,溫家寶總理在“兩會”記者招待會上,開場就談到了網上民意:“昨天我瀏覽了一下新華網,網民們知道我今天開記者招待會,竟然給我提出了幾百個問題。他們對國事的關心,深深感動了我。他們的許多建議和意見是值得我和我們政府認真考慮的。”網上發(fā)言匿名虛擬,比現實言論更情緒化,甚至帶有“極端傾向”和“不負責任”的色彩,但溫總理并沒有因此就否定它們,而是用開放思維接納這種新民意,吸納其合理化建議和積極元素,體察群眾好惡和人心向背,舒緩社會情緒,化解社會沖突,制定出科學合理、合乎民心、順應時代潮流的政策和法規(guī)。溫總理如此重視多元化利益群體表達方式,我們的各級政府為何偏要拒絕這種官民互動、甚至捕風捉影搞“莫須有”罪名而大動干戈呢?
          
          彭水詞案――現代版詔獄
          孫立忠/文
          
          因寫下“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就要被砍頭的年代早已過去了,但遺毒的肅清卻似乎并不是那么容易。在這方面,我們的傳統(tǒng)實在太過悠久。柏楊先生說過,中國司法制度很早就分為兩個系統(tǒng),一個是普通法庭――司法系統(tǒng),另一個是詔獄法庭――軍法系統(tǒng)。詔獄法庭的特征是:犯法與犯罪無關,法官的惟一任務是運用法律條文編撰一件符合上級頭目旨意的判決書。而文字獄屬于詔獄的一種,它的特征是:罪狀由當權人物對文字的歪曲解釋而起,證據也由當權人物對文字的歪曲解釋而成。一個單字或一個句子,一旦被認為誹謗元首或諷刺政府,即構成刑責。《泌園春?彭水》中的字句,僅憑當地當權人物的想當然的解釋,就對一個公民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誰能說這其中就沒有文字獄遺毒的影子?如果任某些官員如此胡為,那言論自由、批評自由還能有多大的空間?
          柏楊先生進而更一針見血地指出,文字獄本身就是當權人物做賊心虛的一種反應,越是心虛,越是心神不寧,當聽到別人說“亮了”,他就肯定是諷刺自己的禿頭,因而老羞成怒。秦中飛詞中的“馬兒跑遠,偉哥滋陰,華仔膿包”,并沒有指明道姓,有關領導為何就對號入座了呢?如果本身堂堂正正,那又何懼他人的批評?如果胸襟寬廣、虛懷若谷,那又怎會拒批評于千里之外?“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只能讓權力者墮入深淵,而事實上,這樣的做法在民主法治社會是根本行不通的。
          官的自由與民的自由是此消彼長的。官自由,百姓便不自由;百姓自由,官便不自由。如果公眾連正常的言論自由、批評自由都要被剝奪,那么官的自由必然就會泛濫成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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