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新的政治文明生長點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從去年非典期間衛(wèi)生部部長張文康、北京市市長孟學農(nóng)被免職以來,短短一年多時間,中石油集團、北京密云、吉林省吉林市、浙江海寧、湖南嘉禾、安徽阜陽、中國疾控中心等地的一大批官員,又先后因重大責任事故和違紀違法事件而“下課”或遭嚴厲處分。輿論驚呼:“問責風暴”正在中國政壇掀起。
而今年4月中共中央批準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更是詳細列舉了9種應該引咎辭職的情形,為“引咎辭職”從“風暴”走向“制度”提供了依據(jù)。
“引咎辭職”等官員問責制的出臺,是“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的執(zhí)政理念的體現(xiàn),是建設民主政治和責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它的正當性在于“權為民所授”———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給政府授權,政府給官員授權,官員對人民及其政府負責,政府則通過官員對人民負責。當人民對政府及其官員的工作不滿意時,有權要求負責的官員做出交代,并以適當?shù)呢熑纬袚绞絹怼爸x罪”。
當前,在推進和完善我國官員問責制的進程中,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首先,要建立健全問責制的體系。問責制是一套完整的責任體系,而不僅僅等同于引咎辭職。一般而言,官員的責任可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刑事責任,這是最嚴厲的一種承擔責任的方式,此時官員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刑律;
第二層次為行政責任,官員的行為雖然還沒有觸犯刑律,但已經(jīng)違反了有關行政法,因此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三層次為政治責任,官員雖然沒有違法,但違反了黨章的規(guī)定或者紀律的規(guī)定,要受到黨紀處分,甚至被罷免職務;
第四層次是道義責任,官員雖然夠不上前面三種情況,但由于其屬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錯誤,老百姓不滿意,基于道義,主動辭去職務,即所謂的引咎辭職。
“引咎辭職”與其它三種責任承擔方式的區(qū)別不僅在于前三者是被動型的,而后者是主動型的;
還在于前三者實行“無罪推定”和“直接責任”原則,而后者則實行“有罪推定”和“間接責任”原則,即只要老百姓對你管轄的范圍內(nèi)的工作有意見,你就應當明智地選擇辭職;
前三者可以說是法定的,后者則主要是一種政治文化、一種政治慣例!耙剔o職”等問責形式的興起,其實就是要在我國建立一種新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慣例,當然,它也不能取代或者遮掩前三種責任承擔方式。
其次,要進一步明確問責范圍和問責對象。綜觀一年多來,備受關注的幾起問責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其問責范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中央高層的關注后,才能促成相關責任人被動辭職,至于那些隱瞞事故者,是不會引咎辭職的。而且總的看,目前“引咎辭職”還鎖定在人命關天的大事上,尚未引入決策失誤、用人失察等領域。這與國際社會廣泛的引咎辭職事項相比,顯然范圍是偏窄的。另外,問責對象具體到何人,在黨政領導、正副職、不同層級的官員之間,責任如何分配,也帶有一定的不可預期性。這種不可預期性又與權責不清相連,因而很難令當事人心服口服。例如,在一些問責事件中,行政一把手受到處理,黨的一把手卻沒有受到處理,但在我國現(xiàn)行體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黨的副手,受黨的一把手的領導,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負責,黨的一把手卻不用負責,這有失公平。
第三,要用程序來保證問責制的健康發(fā)展。正當程序是問責制沿著法治的軌道前進、防止陷入人治誤區(qū)的保證。以誰來啟動問責程序為例,目前我們有的做法就不太合適,如在吉林中百商廈的特大火災事故處理中,吉林市市長剛占標雖然“引咎辭職”,但處理通報卻來自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而不是對其選舉任命的當?shù)厝嗣翊泶髸。筆者認為,要使長期習慣于“對上負責”的官員們學會“對下負責”,就應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逐步擴大官員民主選舉和民主監(jiān)督的范圍,并強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問責權。在這方面,現(xiàn)行憲法和法律已經(jīng)提供了一定的文本資源,如人大常委會可就特定問題組成調(diào)查委員會,可依法提出罷免案等。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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