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美東:關于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當代實踐價值的探討
發(fā)布時間:2020-06-1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一、 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的實踐針對性
1、蘇聯(lián)關于社會主義社會矛盾問題認識上的教訓
蘇聯(lián)在1936年宣布消滅階級和基本建設成社會主義以后, 就宣布自己“已經(jīng)進入新的發(fā)展時期, 已在完成社會主義社會建設和逐漸過渡到共產(chǎn)主義社會,過渡到應以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共產(chǎn)主義原則為社會生活準則的社會” 并且還認為“蘇聯(lián)勞動者之間的階級界限已在愈益泯滅”[1],因此他們否認蘇聯(lián)社會矛盾的存在 ,連生產(chǎn)關系與生產(chǎn)力之間的矛盾也不承認了。
可是,就在蘇聯(lián)這種樂觀的估計不久,國內卻發(fā)生了歷史上駭人聽聞的大屠殺、大清洗!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因為既然你已經(jīng)宣布國內沒有矛盾了,那么對于蘇聯(lián)黨內、國內存在的諸多不同聲音、意見就感覺不正常,就不能從自身管理體制上找原因,于是就從國外階級敵人的破壞的角度來尋找原因,這樣一找,就“找出了”一大堆階級敵人,釀成無數(shù)冤案。
可是這次大清洗的血跡還未擦干,斯大林卻又重彈無矛盾的老調,說:“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在目前還只有在蘇聯(lián)實現(xiàn)的這種制度下……生產(chǎn)關系同生產(chǎn)力狀況完全適合” “這里的生產(chǎn)資料的公有制同生產(chǎn)過程的社會性完全適合,因此在蘇聯(lián)沒有經(jīng)濟危機,也沒有生產(chǎn)力破壞的情形!盵2]1939年在第十八次黨代表大會上還提出蘇聯(lián)人民政治上和道義上的一致,并認為這是蘇聯(lián)社會發(fā)展的強大動力。1940年蘇聯(lián)哲學界有人認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不僅不存在對抗性矛盾,而且也不存在非對抗性矛盾’[3] 事實上,蘇聯(lián)無論是在衛(wèi)國戰(zhàn)爭時期,還是在其后,一直到斯大林逝世,都沒有停止對黨內和國內不同政見者的迫害,可見否認矛盾實在是自欺欺人,是一種粉飾太平的做法,所造成的危害比公開承認還要嚴重。
1956年蘇共二十大所揭示的斯大林時期的上述教訓給中共以很深刻反思的機會,促使毛澤東等中共領導人思考避免蘇聯(lián)覆轍的對策。
2、黨內、社會一般人由于對革命勝利后社會純潔性的過高預期而產(chǎn)生的困惑
新中國建立后,屬于革命勢力的力量以為推翻了三座大山后,美好的社會就會立即呈現(xiàn)在他們面前。
他們本能地把自身階級的徹底解放與個人利益的實現(xiàn)劃成了等號。
工人以為自己當了主人了,就應該要迅速地翻身,對于新中國成立后所面臨的內部利益分配問題心理上準備不足。對于資本家的存在總有理直氣壯地打倒他們的想法,尤其對于政府容忍資本家的剝削有點理解不了。有的地方的工人要求斗老板,長工資,甚至要分店、分廠。尤其是對國營企業(yè)寄予了過高的期望,認為將工廠收歸國有之后,在國營工廠內部就沒有階級矛盾了,但工廠里的矛盾是客觀存在的, 新中國初期的工會主要負責人李立三承認“在公營企業(yè)中公私利益之間還是存在有一定的矛盾的,這也是不宜否認的(否則就談不上要兼顧)。這種矛盾的性質就是工人階級的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長遠利益與日常利益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尤其表現(xiàn)在管理干部與工會干部之間的矛盾,“廠長的地位決定了他多代表國家,多代表政體利益方面,少照顧到每一工人的利益方面……但工會工作者的地位決定了他要更多代表工人日常利益方面”[4]。劉少奇是贊成李立三的觀點的,他在1951年他就認為 “一切事物的構成都是矛盾的構成,國營工廠的內部結構當然也是矛盾的結構”,其基本矛盾,“就是國營工廠管理機關與工人群眾之間的矛盾,就是國營工廠內部的公私矛盾”,“這種矛盾和關系是工人階級和人民內部的矛盾和關系”,“它是一種在根本上非敵對的、可以和解也應該調和的矛盾!盵5]
劉少奇在建國僅僅兩年就提出了人民內部的矛盾的概念,其用意很明顯,就是為了解決過去的理論所不能解釋的實際困惑問題,那就是在無產(chǎn)階級已經(jīng)成為國家統(tǒng)治力量的社會主義社會里還有沒有矛盾了?這在今天看來似乎是個很幼稚的問題,在當時卻遭到高崗、陳伯達這些黨內高層人士的反對?梢娞岢鲞@個問題的確有著鮮明的現(xiàn)實意義的。
3、1956年蘇共20大后國際國內的社會風波
1956年全國部分地區(qū)所發(fā)生的罷工罷課,尤其是農(nóng)民的鬧社,還有大量的各種利益糾紛引起的群體性事件,使得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感到困惑不解:在階級敵人已經(jīng)被基本消滅的背景下,還有這么多人跟政府鬧別扭,這究竟是什么性質?尤其是農(nóng)民的鬧社,其規(guī)模之大,實在罕見——
截至到1956年到11月份河南省臨汝縣有35個社,84個生產(chǎn)隊, 3萬人口要求退出合作社,甚至毆打鄉(xiāng)、社干部。截止到1957年5月,廣東省退社戶發(fā)展到13萬多戶,占入社戶數(shù)的1.78%,垮掉313個合作社。在退社風潮比較嚴重的惠陽地區(qū),鬧退社的達10萬戶以上,占該地區(qū)總農(nóng)戶的7.7%。在1957年春夏之際,江蘇省發(fā)生全縣性鬧退社的有泰縣和江都兩縣。其中泰縣的退社風潮規(guī)模最大,有近1萬戶自動退社。1957年夏,僅湖南省望城、湘潭等11縣就發(fā)生鬧退社事件12000起。浙江省共退出社員20萬戶,占入社農(nóng)戶的4. 3%,有1400個合作社垮臺。[6]
江蘇周莊成立高級社后的1957年3月,5個片、13個高級社曾先后發(fā)生了26次鬧社事件,參與者達1709人次,而這些人的主要構成是復員軍人、對干部有意見的敢作敢為的群眾,以及有困難而未獲得及時幫助的貧下中農(nóng)[7]
一直以農(nóng)民利益最忠誠的代言人自居的中國共產(chǎn)黨對于這些農(nóng)民的行為感到不可思議,因為農(nóng)村的惡霸地主已經(jīng)被打倒和消滅了,地主的土地早已被貧下中農(nóng)給分了,他們已經(jīng)無法鬧事了,更何況這次鬧社的人員基本上都是貧下中農(nóng)。很明顯,傳統(tǒng)的階級斗爭的理論是無法合理地解釋這個現(xiàn)象的,而需要用一種新的理論來解釋這些現(xiàn)象、解決這些問題。同時國外匈牙利、波蘭所發(fā)生的反共產(chǎn)黨的政治性事件,也給中共領導人一個強烈的警示:如果國內的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處理必然會影響政權的穩(wěn)固。
眾所周知,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就是在這種國內外特殊背景下產(chǎn)生的,他的直接針對性就是長期共產(chǎn)黨宣傳的傳統(tǒng)的社會主義理論與現(xiàn)實的社會主義實踐之間的差距,面對這種差距共產(chǎn)黨人無法也不能用其所熟知的階級斗爭理論來進行解釋,而以由劉少奇在1951年就提出的人民內部的矛盾的認識來解釋和處理這些問題,則既可以較好地解釋其中的原因,也可以較好地維持現(xiàn)實的社會秩序。因此,人民內部矛盾,與其說是一個系統(tǒng)的理論,倒不如更確切地說是一個為了解決現(xiàn)實困境的非常靈活的政策。
二、 中國社會主義的實踐發(fā)展過程證明了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的價值有效性
1、比較正確地處理了1956年的一些社會問題
在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的指導下,中國共產(chǎn)黨和中國政府對于當時出現(xiàn)的一些群體性事件的認識就要和緩的多,對事件當事人的處理也自然就寬松的多了。
河南新鄉(xiāng)116廠工人在1956年曾發(fā)生100多工人鬧事、甚至將前去做調節(jié)工作的市委書記都包圍起來了,當?shù)攸h政部門起初將該事件定性為反革命事件,逮捕了帶頭鬧事者。1957年毛澤東關于人民內部矛盾思想開始傳達后,有關部門對該事件作了重新調查,對這一事件進行了平反。[8] 1956年底,河南省臨汝縣法院召開了幾千人的公審大會,對全縣帶頭鬧社的十三個人分別判處2-5年的有期徒刑(還有2人受訓誡處分)。在毛澤東關于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的講話被傳達后,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會決定將包括被逮捕判刑的13人在內的人員全部無罪釋放。
1962年中共中央之所以能對在拔白旗、反右傾、整風整社、民主革命補課運動中批判和處分完全錯了的600多萬黨員、干部和群眾進行了甄別平反,一方面的確主要是堅持了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fā)的理論原則,另一方面也是堅持以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為指導分析黨內、國內政治問題的結果。
2、這個理論為新時期以來中國的一些改革政策的推行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成功地解決了一些棘手的問題 。新時期中央對建國后許多歷史問題的解決和現(xiàn)實決策的推行都有賴于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的指導。比如大量歷史冤假錯案的平反、糾正,這個工作如果要嚴格地按照法律、紀律程序來一點一滴地核對史實,那也不知要費多少時間。后來,組織部門對于這些大量的黨內、國內案件的復審處理,主要從人民內部矛盾的角度來看待,不能說一些人、事沒有錯誤,但不能認定為反黨、反社會主義,因此在主要性質的確定上采取了一風吹的辦法,所以對當時的一些案件的平反還留有一些小尾巴。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出現(xiàn)的很多新問題,諸如大量群體性事件、干群關系緊張、思想文化領域的斗爭、改革開放政策上的分歧,甚至黨內的政治分歧等等,基本上都按照人民內部矛盾的思路進行處理,總體上沒有夸大事件的性質,沒有過分地打擊、處分當事者,更沒有采取運動的方式擴大范圍,從而保證了改革開放路線的持續(xù)貫徹。如果中國共產(chǎn)黨事先沒有經(jīng)過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的滋潤,那么在面對新時期里出現(xiàn)的大量問題時就很難在理論上合理地加以解決,那么各級黨委和政府處理起相關的問題來就要棘手的多——如果要堅持實事求是,那么在理論上又解釋不通;
如果繼續(xù)維護傳統(tǒng)結論論,又要違背實事求是的原則。
3、改革開放前的一系列錯誤實踐從反面驗證了該理論的實踐價值性
令人遺憾的是,毛澤東在系統(tǒng)地提出人民內部矛盾理論之后不久,就發(fā)動了反右派運動,使得階級斗爭的理論在實際生活中占了主導地位,隨后的廬山批右、整風整社、社教運動、文革災難,使得階級斗爭理論占據(jù)黨內、國內社會生活的主流指導思想。正是在這個特別強調敵我矛盾的理論指導下,中國的社會主義事業(yè)遭受了重大的挫折。這一點從反面說明,在以階級斗爭理論為指導、在階級斗爭實踐中發(fā)展起來的中國共產(chǎn)黨在其獲得政權的領導地位后,必須要有一種能夠中和、制約其階級斗爭思維慣性的理論,以防止其天生的階級斗爭性走向極端。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無疑地能夠起到這樣的作用。
三、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所面臨的新問題標征著人民內部矛盾理論實踐價值的有限性
雖然我在前面已經(jīng)講過,人民內部矛盾對于改革開放的推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這個理論可以完全診治今天中國的病癥,也并不是說這個理論的現(xiàn)實針對性是最明確的。事實上,改革開放后近三十年的發(fā)展越來越表明該理論現(xiàn)實針對性的弱化,它所起的作用更多的是方法論上的參考價值,關于這一認識的正確性與否,大家可以從鄧小平的論著中發(fā)現(xiàn)。小平同志在談到改革開放以來的許多重大問題的處理方針政策時,很少空泛地用這個概念,甚至連人民內部矛盾的概念提得也不多,提得最多的原則是實事求是。為什么他這么重視實事求是呢?只能說是 我們黨內現(xiàn)在弄虛作假、從概念出發(fā)的東西還是太多了嘛!為什么他不多講人民內部矛盾理論?恐怕與該理論的現(xiàn)實針對性和指導實踐的效用有限性有密切的關聯(lián)。
當今中國社會的發(fā)展至少從以下幾個方面對1950年代形成的人民內部矛盾理論提出了挑戰(zhàn):
1、社會階層的新變化,使得該理論的針對性比較模糊。
過去提人民內部矛盾,表面的針對性——大量的黨內、國內矛盾如何定性?革命的還是反革命的?其潛在的針對性則是階級斗爭在當時如何定位?須知,1956年我們已經(jīng)宣布消滅了剝削階級、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階級斗爭已經(jīng)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此時如果用階級斗爭的觀點來看待當時出現(xiàn)的大量群體性事件顯然在理論上、政治上都講不通, 在實踐中更是危害嚴重。所以在當時提人民內部矛盾,可以極大地彌補階級斗爭理論指導實踐不足的缺陷,在實踐中能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在21世紀的今天,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的上述針對性基本上不復存在了,我們的法律中已經(jīng)取消了反革命罪的有關條款,階級斗爭也是基本不提了。在這個時候,提人民內部矛盾固然無錯,但由于失去了針對性而顯得其實踐價值的非常有限。
還有,在1957年,當時中國關于敵人的對象很明確——三座大山。雖然我們趕走了列強在華勢力,但他們仍對我們采取敵視的態(tài)度,所以這座帝國主義的大山依然存在;
封建勢力、官僚資本主義勢力雖然在大陸被推翻了,但蔣介石政權在臺灣依然立足,還在叫囂反攻大陸,在聯(lián)合國還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
反革命的階級雖然已經(jīng)消滅,但其個體意義上的成員還大量地以接受改造的方式存在。
人民的對象也很明確——工人、農(nóng)民為主體,小資產(chǎn)階級、民族資產(chǎn)階級作為階級從整體上已經(jīng)消滅,但作為個體依然存在,尤其是資本家還拿著定息。所以,在當時人民內部矛盾在實踐中的操作中很方便,屬于人民陣營的糾紛基本上按內部矛盾來處理,(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其他的則基本按敵我矛盾來辦理。這個理論在當時的積極意義也是雙重的:一方面可以務實地處理好正常的社會矛盾,爭取群眾的多數(shù);
一方面可以警示那些有敵對階級的殘余勢力不要胡作非為,因為中國共產(chǎn)黨沒有放棄專政工具。
但是在今天,人民的對象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除了工人、農(nóng)民、知識分子、人民解放軍,還有一個總人數(shù)在1.5億左右的新社會階層:民營科技企業(yè)的創(chuàng)業(yè)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于外資企業(yè)的管理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yè)主、中介組織的從業(yè)人員、自由職業(yè)人員。現(xiàn)在人民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tǒng)一的愛國者,其包含的階層極其的廣泛。但這樣一來,敵人的對象就有點模糊不清了,到底哪些屬于敵人?恐怕除了國外的敵對勢力、國內的分裂勢力外,其它的就不好找了。反四項基本原則的人算不算敵人?嚴格地說,這是違法犯罪分子,這些人并不屬于一個固定的階級(階層),因為階級的劃分是以經(jīng)濟基礎為主要依據(jù)的。而且,無論哪一個國家的政權,都會有自己的國外的敵對勢力、國內的分裂勢力和大量的違法犯罪分子,這些人很難與我們過去概念中階級意義的敵人相吻合。而且,我們現(xiàn)在對于人民的劃分標準也有讓人不太清楚的地方,工人、農(nóng)民、解放軍是按照職業(yè)的標準來劃分的,但知識分子的劃分一般是以受教育的程度為標準的,這勢必導致各個階級劃分的重疊,但如果把知識分子定義為教師、記者、文藝工作者等,又容易在事實中造成他們與工農(nóng)的對立。前幾年中國社科院的專家們出版了一個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的調查研究報告,引起了一些弱勢群體的熱捧和利用,就是明證?磥,這是個很棘手的難題,值得研究。
總之,由于人民概念的過于廣泛性和敵人概念的過于狹隘性,使得人民內部矛盾理論失去了發(fā)揮其獨特作用的社群基礎,該理論缺乏有效的針對性,從而使其容易流變成一個空套套。應該引起我們的深思!
2、與鄧小平所提倡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有所差異。
新時期以來,鄧小平在處理改革開放中的問題時,注重就事論事,不愿輕易地上升到政治的高度。鄧小平在談到黨的歷史上的所謂路線斗爭時講了這樣一段話;“黨內斗爭是什么性質就說是什么性質,犯了什么錯誤就說是什么錯誤,講它的內容,原則上不再用路線斗爭的提法。”[9]這段話鮮明地反映了他處理問題的風格。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避免簡單問題復雜化。1960年代的社教運動時,劉少奇認為當時的問題主要是四清四不清的矛盾,是黨內外矛盾的交叉,應該說,劉少奇的判斷有點就事論事的色彩,還不想上升到很高的政治高度。但毛澤東卻認為是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矛盾,進而認為四清運動的重點是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結果使得左傾作風更加猖狂..。
還比如,如果一個官員犯了錯誤,你就應該根據(jù)黨紀、政紀、國法來予以相應的處置,如果用人民內部矛盾理論,先來審查他是否屬于敵我矛盾還是人民內部矛盾,那恐怕問題就難辦多了。因為這個干部身份上屬于人民范疇,又當了多年的領導,肯定在工作上干過一些有益的工作,如果他的人緣關系又不錯,或者上級有人保護,自然就會被當作人民內部的問題而被大事化小地處理掉。按照同樣的邏輯,小題大做的可能也是很大的。這樣的情況在過去不是少得很,恐怕多得很。又比如,在民族糾紛事件的處理中,如果非得用人民內部矛盾理論來分析、解決,就很可能使得本來是刑事性質的案件轉化為政治性質的事情。在改革開放以前,一個工農(nóng)出身的人毀壞了公共財產(chǎn)與一個出身地富反壞右的人毀壞共財產(chǎn)在所受的處理上一般來說會有差別,這與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邏輯是有著密切的關聯(lián)的。新時期,我們黨在這方面做得很聰明,那就是決不輕易讓法律問題政治化。而有些違法犯罪分子則拼命使自己的問題政治化,企圖混水摸魚,逃脫罪責。
3、該理論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不確切性的弊端。
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的一個重要缺陷在于確定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標準的隨意性很大。其最終裁決機構是各級黨委、政府,具體說來,就是各個黨委的主要領導人。
廬山會議上朱德批評彭德懷時說道:“順著無問題,不順成問題”,這是什么意思? 說穿了,即是彭德懷如果所作的事、所說的話如果按照毛澤東的意圖進行,就沒有問題,即使有問題 ,也是人民內部矛盾,如果違逆了毛澤東的意圖,那么小錯也會被當成大錯,人民內部矛盾也會被當成敵我矛盾來處理。彭德懷作為一個政治局委員給中央主席寫信卻被打成反黨集團,這不充分說明了所謂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的劃分太隨意了嗎?文革初期,劉少奇、鄧小平一起主持中央工作,共同做出了派駐工作組的決定。但毛澤東卻對劉、鄧所謂錯誤的性質作了截然不同的界定,這個判斷的標準是怎么得來的?還不是中央主席的一句話。
1969年周恩來在傳達九大時講過這樣的話:給資本家定息是將敵我矛盾當作人民內部矛盾處理了。眾所周知,民族資產(chǎn)階級是被我們黨長期視為人民范疇的力量,用和平贖買的辦法來改造民族資產(chǎn)階級是我們黨經(jīng)過深思熟慮而采取的政策,可是在文革那種極左的年代,連周恩來這樣親自參與制定這個政策的偉人也否認了民族資產(chǎn)階級的人民性,視其為敵人。我相信周恩來的講話是迫不得已的違心之舉,但問題是多少人能確定他哪句話是違心的哪句話是真心的呢?誰又能保證其他的更多的領導人不會違心地說出類似同樣的話來呢?如此一來,人民內部矛盾的劃分標準的準確性又如何保證呢? 其在實踐中的正確性自然就受到影響了。
4、與依法治國戰(zhàn)略之間的關系的處理有不協(xié)調之處。
毛澤東同志提出人民內部矛盾時,中國的執(zhí)政方式還是人治的,隨意性、變化性很大,全社會的法制觀念淡薄,法律在處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非常有限,這是當時的一些客觀情況所決定的,后人完全可以理解。毛澤東同志在1958年說過的話突出地反映了當時的政治方式:不能靠法律治多數(shù)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條誰記得了?憲法是我參加制定的,我也記不得……我們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10]1959年他還說,“我們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報》發(fā)表一篇社論,全國都來執(zhí)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呢!”在當時提倡人治的背景下,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對于正確分析、解決當時的社會矛盾問題,肯定能夠起到非常積極的彌補性的作用。但在今天依法治國已經(jīng)深入人心并成為我們的國策時,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的積極意義自然就大打折扣了。因為無論從判定標準、執(zhí)行機構、處置方式,兩者之間都有著明顯的不同,甚至沖突之處。我在前面所舉的事例鮮明地表明,如果一個社會矛盾事件事先經(jīng)過人民內部矛盾理論的過濾后再決定其是否經(jīng)過司法程序,那么其司法處置的公正性就無法得到確實的保證。
5、與和諧社會理論之間關系的思考。和諧社會的基本內容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充滿活力,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諧社會理論當然不是否定階級斗爭的存在,但它的理論重點是在建立一套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又融合人類共同價值追求的政治體制、法律體系、文化體制、生產(chǎn)方式,而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對于這些制度文明的建設能夠起的作用不是直接的,至多是方法論上的意義。因為我們無法直接從敵我對峙的力量中去尋找現(xiàn)階段的民主方法、法治手段,也不能從敵我的劃分中侈談現(xiàn)代公平正義、誠信友愛。
“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領風騷數(shù)百年”。任何一個偉大的人物、任何一種偉大的理論的價值都具有特定的時代性,離開了時代性,這種價值必然就要褪色,這是唯物辯證法的規(guī)律。毛澤東同志無疑是一位劃時代的偉人,它的關于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也無疑是偉大的理論,但是在社會歷史背景發(fā)生了巨大變化的今天,它的個別結論的直接指導價值自然不如以前那樣有效了。堅持與時俱進的中國共產(chǎn)黨人自然不能滿足于這個理論的已有的創(chuàng)新價值,而應當看到其中的不足,以不斷地豐富和發(fā)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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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lián)共(布)黨史 》, 人民出版社1954 年版, 457頁、 459-460頁。
[2]斯大林:《論列寧主義問題》,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 648頁。
[3]馮育民:《對斯大林時期蘇聯(lián)社會主義社會矛盾理論的淺析—兼談襯“無沖突論”的反思》,《俄羅斯中亞東歐研究》1987年四期。
[4] 《李立三百年誕辰紀念集》,中共黨史出版社1999年版,132、269頁。
[5]《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3、 94 頁。
[6] 葉揚兵:《1956一1957年合作化高潮后的農(nóng)民退社風潮》,《南京大學學報》2003年第6期。
[7]周曉虹 :《1951-1958:中國農(nóng)業(yè)集體化的動力》,周曉虹、謝曙光主編 《中國研究》總第一期,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
[8] 黃崢:《王光美訪談錄》,中央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162-163頁。
[9] 《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頁。
[10]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人民代表制度建設四十年》,民主與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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