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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俊志:結構、歷史與行為,——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范式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提要】 歷史制度主義既是當代西方以經驗為基礎的政治科學的主要分析范式之一,也是新制度主義政治學內部的一個重要流派。歷史制度主義一方面繼承和改造了政治科學中的舊制度主義,而且還在對行為主義作出反思的基礎上承接了集團理論和結構功能主義的一些分析視角,同時吸納了歷史社會學的有關理論資源。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范式主要體現(xiàn)在它的結構觀和歷史觀上,在結構觀中,歷史制度主義一方面強調了政治制度對于公共政策和政治后果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極為重視變量之間的排列方式;
        在歷史觀上,歷史制度主義注重通過追尋事件發(fā)生的歷史軌跡來找出過去對現(xiàn)在的重要影響,強調政治生活中路徑依賴和制度變遷的特殊性,并試圖通過放大歷史視角來找出影響事件進程的結構性因果關系和歷史性因果關系。歷史制度主義一方面通過新范式的建立而架起了政治科學各分支的溝通橋梁,開辟了政治科學研究的新空間,另一方面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

          

          【關鍵詞】 歷史制度主義;
        新制度主義政治學

          

          自20 世紀80 年代以來,西方政治學研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現(xiàn)象就是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興起。而在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各大流派中,真正從政治科學的傳統(tǒng)中生發(fā)出來,最早成為方法論意義上的新制度主義并產生重大影響的就是歷史制度主義學派(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對于什么是新制度主義政治學、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主要流派和觀點有哪些等問題,國內學術界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介紹。

        一些學者還曾經嘗試使用新制度主義政治學中的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來分析中國的基層選舉和社會活動等。但是,對于在新制度主義政治學中居重要地位的歷史制度主義,國內學界卻鮮有系統(tǒng)介紹。本文擬結合國外歷史制度主義研究的有關文獻,對這一流派的主要分析視角和基本觀點作一初步介紹,以喚起國內學術界的重視,從而引發(fā)更為深入的研究。

          從20 世紀80 年代中期開始,歷史制度主義就在西方特別是美國的政治科學中成了一個越來越頻繁使用的詞匯,但是,對于什么是歷史制度主義,它的主要視角和方法到底有何獨特之處,卻一直缺乏一致而公認的說法。最早從嚴格的學術意義上使用和闡述“歷史制度主義”的是瑟達•斯科克波爾( Theda Skocpol ) 、凱瑟琳•瑟倫( Kathleen Thelen) 和斯溫•斯坦默(Sven Steinmo) 等人,在他們看來,“廣義地說,歷史制度主義代表了這樣一種企圖,即闡明政治斗爭是如何受到它所得以在其中展開的制度背景的調節(jié)和塑造的”。彼得•豪爾( Peter Hall) 和羅斯瑪麗•泰勒(RosemaryTaylor) 則認為,可以從4 個方面來概括歷史制度主義的主要特征:
        (1) 歷史制度主義傾向于在相對廣泛的意義上來界定制度與個人行為間的相互關系;

        (2) 強調在制度運作和產生過程中權力的非對稱性;

        (3) 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過程中強調路徑依賴和意外后果;

        (4) 尤其關注用其他因素,尤其是能夠產生某種政治后果的因素來整合制度分析。保羅•皮爾森(Paul Pierson) 和瑟達•斯科克波爾在新近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出,歷史制度主義具有這樣3 個特征:集中關注那些重大的結果或令人迷惑的事件;
        突出事件的背景與變量的序列;
        以追尋歷史進程的方式來尋求對事件和行為作出解釋。顯然,如果我們不將他們的這些論述放在當代政治科學發(fā)展的特定語境之下,而單獨從這些歷史制度主義的學者們自身所作的各種概括中是很難理解到底什么是歷史制度主義的。所以,接下來我們將通過對歷史制度主義與政治科學的主要研究范式進行比較,從歷史制度主義如何處理結構、歷史與政治行為的關系角度來進一步認識歷史制度主義的價值和空間所在。

          

           歷史制度主義與理性選擇理論

          

          正當行為主義在政治科學研究中大行其道之時,從20 世紀50 年代末開始,美國的政治科學研究中又悄然興起了一個新的理性選擇理論,經過60 年代的發(fā)展之后,從70 年代開始在政治科學研究中嶄露頭角,此后一直在政治科學研究中占據(jù)著重要地位。在保羅•皮爾森和斯科克波爾看來,在以經驗研究為基礎的當代政治科學中,具有嚴格科學意義上的流派只有3 個,即行為主義、理性選擇理論和歷史制度主義。

          理性選擇理論的源頭是運用經濟學方法來分析政治問題的公共選擇理論。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選擇模型、安東尼•唐斯的官僚經濟學、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理論和W.賴克的政治聯(lián)盟理論等構成了理性選擇理論的早期來源。經過20 世紀60~70 年代的發(fā)展之后,理性選擇理論已經發(fā)展出了諸如聯(lián)盟理論、交易理論、博弈理論和投票分析決策等一系列理論形式。

        理性選擇理論雖然也像行為主義那樣堅持一種個體主義的方法論,堅持從個體出發(fā)來觀察和分析政治現(xiàn)象,但是它又并不像行為主義那樣是一種以歸納為基礎的科學研究方法。像經濟學一樣,理性選擇理論首先假定了一個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個體,然后再在各種可能的情景下來計算和演繹按照功利最大化原則行動的個體可能面臨的選擇及其行動方案。當然,政治科學中的理性化個體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已經不僅僅限于經濟學中的物質利益,而是擴展到了政治生活中的權利、尊嚴和選民的滿意等價值。由于理性選擇理論運用了形式邏輯的規(guī)則、數(shù)學語言和經濟學概念來分析政治現(xiàn)象,他們所作的政治分析為政治科學的嚴密性和精確性作出了很大的貢獻,其所提出的理論假設雖然在現(xiàn)實當中難以進行嚴格驗證,但是在很多分析場合又都達到了與現(xiàn)實非常接近的程度。

          歷史制度主義首先與社會學中的整體論和文化論者一道批判了理性選擇理論的人性假設。在他們看來,理性選擇理論的人性假設是一種過于狹隘的假設。因為政治行動者在很多場合下并不知道所有信息的理性行動者,他們有時也并不知道他們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他們的行動所遵循的主要是一種“滿意”標準而不是“最優(yōu)標準”。歷史制度主義雖然與文化論者們一道在批判理性選擇理論的前提假設,但是這并不一定就意味著他們就同意文化論者的說法,認為人類的行為不是受理性所驅使,而是由人的世界觀或特定文化模式所決定。在歷史制度主義者看來,先驗地假定人類的政治行為受理性或者文化所驅使都有可能存在著某種缺失,在某些場合之下,行動者可能受理性所驅使,但是在另外一些場合之下又有可能由特定的世界觀所決定。而決定著人的行為到底是受理性所驅使還是受特定的文化模式所驅使,則要視特定的制度背景而定,因為個體的理性會受到特定制度的塑造,而既有的文化模式也要扎根于制度之后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其次,歷史制度主義對于理性選擇理論的研究課題也持有異議。歷史制度主義指出,理性選擇理論雖然對以阿羅不可能定理為代表的任何集體選擇模式和集體行動困境都有可能發(fā)展出一套一套的精深理論,圍繞著每一個問題都有可能產生大量的出版物,并且對每一個問題的研究也都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得更加嚴密和精深,但問題在于理性選擇理論的所有這些研究是否回答了時代所提出的重大問題,或者說它們的這些研究對于那些對理性選擇理論不那么感興趣的人來說有多大意義。也就是說,理性選擇理論的模型雖然精巧,但是由于理性選擇的理論只適用于特定的場合,所以只能將自己的研究主要局限在微觀層面上的策略性行動上,而它們對行動者的內在一致性的關注和對方法論本身的精巧程度的關注就可能淹沒它們的研究主題,從而使得理性選擇理論的研究雖然準確,但卻無用。

          最后,歷史制度主義還對理性選擇理論所堅持的個體偏好的一致性和目標的確定性提出了批評。在標準的理性選擇理論中,個體的偏好決定了他們的目標,政治行動過程也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個體的策略性算計過程。歷史制度主義則認為,政治過程本身的復雜性、政治背景的變化、新的行動者的加入和新觀念的輸入等,都會使得個體偏好發(fā)生改變。并且,對理性選擇理論來說最為致命的地方還在于,正如那個關于一頭完全理性的驢在兩堆一模一樣的青草面前將完全無法選擇而只好餓死的經典例子一樣,即使堅持個體有著最大化利益的理性追求,即使他們的偏好也是固定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實現(xiàn)某一目標的最優(yōu)策略卻并不止一種。在存在著多種可能方案去實現(xiàn)同一目標的情況下,理性選擇理論也就幾乎完全失去了解釋的能力,而此時則是制度分析大派用場的時候。

          

           新制度主義視角下的歷史制度主義

          

          正如彼得•豪爾和羅斯瑪麗•泰勒所指出的那樣,80 年代初以來在西方的政治科學中已經至少有3 個流派都自稱是“新制度主義”,即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這3 個流派的出現(xiàn)和發(fā)展雖然都是對60 年代和70年代所盛行的行為主義的反動,每一個流派也都試圖闡明制度在決定社會和政治后果上的重大作用,但是它們在政治世界中所繪出的卻是差異極大的圖畫,并且它們又都是以相互獨立的形式幾乎同時建立起來的。蓋伊•彼得斯則認為,到目前為止在西方的政治科學中已經出現(xiàn)了7 個新制度主義政治學流派:規(guī)范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經驗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利益代表制度主義和國際制度主義。盡管這些自稱為新制度主義的各個流派都強調政治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它們在分析視角和基本方法上卻并不一致,有時甚至還相互沖突。所以,我們還需要站在新制度主義的視角之下,通過對歷史制度主義與其他新制度主義流派的比較來進一步認識歷史制度主義的價值和空間所在。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代表了理性選擇理論內部的“理性”向“制度”的讓步,而作出這一讓步的契機則來自于理性選擇理論對美國國會投票活動的研究。當理性選擇理論運用嚴格的理性假設來研究美國國會的投票活動時,突然發(fā)現(xiàn)如果傳統(tǒng)的理性選擇理論正確的話,在阿羅不可能定理的作用下,美國國會的投票活動就根本不可能保持一種穩(wěn)定的多數(shù)。因為立法者們眾多的偏好順序和問題本身的多維特征都將導致這樣一種現(xiàn)象,即新的多數(shù)往往會傾向于推翻任何已經通過的決議,從而使得從一個議案到另一個議案都會出現(xiàn)阿羅循環(huán)。然而,事實表明美國國會的投票又保持了相當大的穩(wěn)定性。正是在解答這一令傳統(tǒng)理性選擇理論感到迷惑的問題的過程中,有些人開始認為在立法過程中會發(fā)現(xiàn)穩(wěn)定的多數(shù),是因為國會的議事規(guī)則和委員會體制形成了議員們的選擇和可能獲得的信息,是國會中的有些議事規(guī)則所提供的議程限制了國會投票時作出選擇的范圍和順序。另外一些議事規(guī)則又將重要問題的管轄權分配給了委員會組織結構。總之,理性選擇理論的這一轉向所得出的結論是,正是國會的制度降低了事務處理的交易成本,使得在議員之間能夠達成交易,從而使得法案的穩(wěn)定通過成為可能。與此同時,傳統(tǒng)的理性選擇理論還從70 年代以來興起的新制度經濟學那里借用了產權、代理行為和交易成本等概念來發(fā)展自己的分析框架?傊,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者在堅持理性人假設的同時,又認為政治制度的作用重大,因為既定制度通過提供某種信息和空間而激勵和約束著理性人的選擇范圍和可能條件。因此在他們看來,政治活動就是一系列集體活動的困境,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個體在既定制度約束下的策略性行動和博弈行為便構成了政治分析的核心。制度的創(chuàng)設與存在都是因為它為既定制度下的相關個體帶來了比在其他制度下更大的利益。

          彼得•豪爾等人所說的社會學制度主義主要是指社會學中的新制度主義,新制度主義的這一流派主要是從社會學的組織分析中發(fā)展出來的, 其直接的源頭則是對以馬克斯•韋伯為代表的官僚制理論的反思。在官僚制理論看來,組織都是為實現(xiàn)某種目的而建立起來的,官僚體制在現(xiàn)代社會的成長是因為它為現(xiàn)代社會的執(zhí)行工作帶來了以效率為標志的工具合理性。社會學新制度主義則認為,傳統(tǒng)的組織理論是一種典型的工具主義和功利主義的說法,它僅僅從資源分配的效率的角度來看待組織的存在,而沒有看到符號、儀式象征等文化活動對于組織存續(xù)的重大意義;
        它僅僅把組織中的個人看作是只知道自我算計的理性人,沒有看到他們在組織中的某些活動是源出于他們的特定責任和義務。而且,在現(xiàn)代社會中仍然有相當一部分無效率的組織存在。因此,(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社會學制度主義著重研究的是為什么某些組織要采用一種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和符號,這些文化象征又是如何在特定的組織中傳播等等。為此,社會學制度主義重新開發(fā)了早期社會學家的制度分析傳統(tǒng)和比較制度分析及文化理論中的相關資源,提出了組織發(fā)展的“社會適應邏輯”(Logic of Social Appropriateness) 來對抗傳統(tǒng)組織理論的“效率邏輯”或“工具邏輯”(Logic of Instrumentality) ,自社會學新制度主義在70 年代興起以來,很快就蔓延到了政治科學之中,從而在政治科學內部也就出現(xiàn)了一個自稱為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社會學制度主義流派,主張用新制度主義社會學的解釋范式來解釋政治現(xiàn)象。

          政治科學中的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和歷史制度主義雖然都強調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們在分析視角和領域上都存在重要差異,它們對一系列政治問題的回答也就各有千秋:
        (1) 在政治行動者對自身利益的判定問題上,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認為政治行動者完全知道自身的利益,并且知道采用何種策略去獲得這種利益;
        社會學制度主義則認為,政治行動者由于受信息、時間和能力的限制,其實并不完全知道自身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也并不完全知道如何去最好地實現(xiàn)這些利益;
        在歷史制度主義看來,個體到底能不能認識到自己的利益和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主要取決于個體對自身利益的解釋,而其到底如何解釋則取決于既定的制度背景和已往的歷史為其提供的有關情景;

        (2) 在理性選擇制度主義那里,政治行動者是一個理性的行動者,其所擁有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其理性行動能力,個體行動的偏好是外在于政治制度的。而社會學制度主義則認為,政治行動者由于受到認知能力的限制,其實并不是一個完全理性的行動者,政治行動者的偏好來源于既定文化模式的塑造,其在政治活動中的權力大小取決于其在組織結構中的位置;
        歷史制度主義的政治行動者則是一個具有自我反思能力的個體,其進行自我反思的能力則取決于既定的制度結構和有關規(guī)范的約束,個體偏好的形成過程和目標的確立過程都受到制度的塑造;

        (3) 顯然,這3 個流派的政治分析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一種政治過程的分析。但是,在理性選擇理論看來,政治過程的核心就是一個理性個體去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制度在這一過程中的作用就在于提供一種外在的約束機制,限制和約束著政治行動者的選擇范圍,如果沒有這種外在的約束機制,集體行動的困境就不可能解決;
        社會學制度主義所分析的政治運作過程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種組織活動的展開過程,個體的方案選擇和目標確定都受制于既定的文化為其提供的合法性范圍;
        在歷史制度主義那里,不但個體的行動方案受到制度的塑造,個體偏好的形成和目標的確定過程也都受到既定制度的約束和塑造。

          

           歷史制度主義的結構觀

          

          在美國的政治科學傳統(tǒng)中,“結構”( structure)一詞有時是可以和“制度”(institution) 換用的。在一般意義上,結構是指某種穩(wěn)定的形式中相關角色、人群之間固定化的關系的一種形式。如政黨就往往被看成是一種結構,也常常被認為是一種制度。早期政治科學的結構主義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等同于政府和政治的正式組織或制度。

        如法院制度也常常被稱為法院結構,政府制度也被說成是政府結構等。強調制度重要作用的歷史制度主義有時也被稱為結構政治學或結構化政治學。但是我們在這里應該注意到的一個問題是,歷史制度主義所強調的結構的重要性一方面是繼承了舊制度主義強調正式制度的重要作用的觀點;
        另一方面也受到以阿爾都塞和普蘭查斯等人為代表的結構主義馬克思主義的結構因果觀的影響。下面我們將從兩個方面來闡明歷史制度主義這種雙重意義上的結構觀。

          早期歷史制度主義在反思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理論時所關注的一個核心主題就是,為什么說各個國家在面臨著共同的壓力和挑戰(zhàn)的情況下,各國的利益集團會提出不同的要求,從而各個國家也制定出了差異極大的公共政策,即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中間層次去探求同一現(xiàn)象背后的多樣性問題。正是在對這種多樣性的探求過程中,政治制度的重要作用才重新浮出了水面。在這方面,法團主義對于發(fā)達工業(yè)國家內部的“強國”與“弱國”的區(qū)分和各國法團結構的差異曾經為歷史制度主義提供了相當大的啟示,甚至于有學者干脆就將在70 年代以來盛行的法團主義也視為一種早期的歷史制度主義。在卡澤斯坦( Peter J .Katzenstein) 所主編的《在權力與財富之間——發(fā)達工業(yè)國家的對外經濟政策》一書中,卡澤斯坦等人就發(fā)現(xiàn),盡管各主要發(fā)達工業(yè)國家在70 年代都面臨著同樣的石油危機的挑戰(zhàn),但是,在各個國家中聯(lián)結著國家與社會的“政策網(wǎng)絡”的差異,卻使得各主要發(fā)達工業(yè)國家采取了差異極大的對外經濟政策;
        美國試圖成為經合組織國家的生產中心;
        英國開發(fā)了北海油田;
        德國和法國采取了積極的商業(yè)政策;
        意大利依賴于直接的對外援助;
        日本則加速了直接對外投資的步伐。艾倫•伊瑪格特(Ellen Immergut) 在對法國、瑞典和瑞士的醫(yī)療保健政策進行比較時發(fā)現(xiàn),傳統(tǒng)的利益集團理論通過利益集團所擁有的權力來審視其特征的做法明顯不能解釋這3 個國家的醫(yī)保政策的差異,因為這3 個國家的醫(yī)生集團和藥品采購集團都擁有很好的組織能力,并且在醫(yī)療談判中也享有大致相當?shù)臋嗔,但是這3 個國家的醫(yī)生集團和藥品采購集團在達成各自目標的程度上卻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在艾倫•伊瑪格特看來,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傳統(tǒng)的利益集團理論沒有看到一套政治制度中的“否決集團”和“否決點”。所謂“否決點”,就是一套制度之中的脆弱之處,在政策運動的這一否決點上,反對力量的動員可以阻撓政策的革新。而否決點在各個國家的制度體系中到底位居何處,又取決于這個國家的各個政策制定機構之間的聯(lián)結方式。既然某一政治系統(tǒng)中的否決點并不具有粘性,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永久地存在于某一點而不會改變。權力關系整體平衡狀況的變化可以使得否決點在某處出現(xiàn)、消失或改變它們的位置,從而創(chuàng)造出行動者可以打開這一戰(zhàn)略缺口而實現(xiàn)他們目標的可能。從以上兩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出,早期歷史制度主義的研究主要是通過跨國性政策差異的考察來發(fā)現(xiàn)既定的制度是如何構成政治生活中的互動關系的。此時的歷史制度主義的結構觀主要體現(xiàn)為對舊制度主義強調政治制度重要作用的傳統(tǒng)觀點的繼承。

          歷史制度主義另一重要意義上的結構觀則主要強調的是影響政治結果的各政治變量之間的結構關系或者說變量之間的排列方式。這種結構觀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于結構主義馬克思主義的啟示,尤其是阿爾都塞的結構因果觀的影響。在阿爾都塞看來,在歷史上的哲學理論中實際上存在著兩種因果觀:機械因果觀,把因果關系理解為事物之間的線性傳遞;
        表現(xiàn)的因果觀,把因果關系理解為本質和現(xiàn)象,即簡單的本質和它的異化的各種形式之間的關系。在他看來,馬克思的因果觀其實是一種結構因果觀,即原因只能被理解為復雜整體之中各區(qū)域性結構以及要素之間的多元決定。所以,只有在復雜整體的各部分存在著不可還原的差異的基礎上,才能確定因果關系。

        在阿爾都塞的結構因果觀的啟示之下,歷史制度主義在分析政治變量時特別強調變量之間的排列方式對政治后果的重大影響。例如,豪爾和泰勒認為:“歷史制度主義雖然關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歷史制度主義者認為制度是產生某一政治后果的惟一因素。他們尤其傾向于將制度與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鏈之中,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程度和觀念的分布狀況也是他們重點考慮的因素。”利益、觀念和制度三者間的結構性關系一直是歷史制度主義關注的核心。韋爾在分析凱恩斯主義在英國和美國的命運時就指出,正是政治制度和政治觀念在英國和美國之間的結構性差異,才導致了凱恩斯主義在這兩個國家中發(fā)生作用的時機和持久性程度的不同。歷史制度主義在對政治變量的序列分析中還發(fā)現(xiàn),正是因為某些變量在特定時期內在某一地區(qū)的集合,才構成了某種結構性的框架并決定著政治進程。但是,在某一具體層面或時刻上,在某一地區(qū)內到底會集合哪些因素,卻并不具有普遍的必然性。因此,政治科學所作的分析結論也就并不像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理論所說的那樣,具有普遍的必然性。政治科學的研究成果也就不能被無限制地普遍推廣。一旦世易時移,就有可能出現(xiàn)同樣的變量產生出不同的結果,同一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也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原因所造成的。歷史制度主義在對變量序列的分析中所提出的這種結構觀無疑向我們傳達了這樣一個信息,即政治過程具有偶然性的特征,變量序列的改變可能會造成這樣的現(xiàn)象:同樣的原因不一定會導致同樣的結果;
        同樣的結果也并不一定由同樣的原因所造成;
        從某一起點到達終點的路線可能不止一條。但是,歷史制度主義從理論上推出這一結論其實又不完全是由其結構觀中推導出來的。從歷史制度主義的歷史觀中,我們還可以看到有關這方面的深入考察和論述。

          

           歷史制度主義的歷史觀

          

          與歷史制度主義的二重結構觀相似的是,歷史制度主義在結合結構分析時也有著多個層次上的歷史觀。在第一個層次上,早期歷史制度主義在進行研究時主要強調過去對現(xiàn)在的重要影響,即前一個階段的政策選擇往往會決定和影響著后一個階段的政策方案。彼得•豪爾在對英國和法國的國家干預政策進行比較研究時就提出,要理解英法兩國70 年代在國家干預政策上的差異,就必須深入了解這兩個國家的政治和政策發(fā)展史。彼得•豪爾在追尋這一現(xiàn)象背后的深層原因時,首先看到的是這兩個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在政策制定模式上的差異:英國在戰(zhàn)后逐漸轉向了凱恩斯主義的政策制定模式,而法國在戰(zhàn)后實行的是由國家計劃所引導的增長模式。通過對這兩種模式的比較,豪爾進一步發(fā)現(xiàn),這兩種政策模式的選擇又來源于這兩個國家在國際體系中的不同地位和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的差異。沿此而行,豪爾的分析一直上溯到這兩個國家的工業(yè)革命的出現(xiàn)時期和展開方式。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展開工業(yè)革命的國家,在早期工業(yè)革命開啟時,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種來自民間的力量在直接推動,當時的工廠模式主要是一些小型作坊和后來的工場,其資金來源也主要是依靠工廠主自身的積累和家庭、親友間的短期拆借,因此英國的經濟增長模式也就主要是一種小工廠—小銀行式的民間經濟逐漸增長的模式,國家的介入從一開始就比較少。而法國的工業(yè)革命則明顯要晚于英國。在法國開始工業(yè)革命的時候,大工廠和大銀行已經出現(xiàn)。此時的法國在面臨著英國強大經濟壓力的情況下,其工業(yè)革命的開展方式也主要是在國家扶持下的大工廠和大銀行主導下的工業(yè)革命。國家往往能夠憑借其對主導性工業(yè)和大銀行的控制來有效地控制國內經濟。因此,法國在后來能夠比較容易地走上通過國家計劃來控制和干預經濟的道路,而英國的國家機器雖然在戰(zhàn)后幾度想通過國家的干預來促進其經濟繁榮,無奈國家機器已經力不從心,很難實施有效的干預了。

          早期歷史制度主義在追尋政策歷史的過程中所看到的是,某種政策方案的選擇和實施往往受制于既定的政策制定模式,而既定政策模式的形成又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在對這種觀點進行系統(tǒng)總結的基礎上,歷史制度主義借用并發(fā)展了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概念,從而也就在第二個層次上形成了自己的路徑依賴觀。廣義上的路徑依賴就是指前一階段的事件可能會對后一階段的事件產生某種影響和制約作用;
        狹義上的路徑依賴則主要通過“報酬遞增”一詞來表現(xiàn)自己的意義,即一旦進入某種制度模式之后,沿著同一條路深入下去的可能性會增大,其原因在于,這一制度模式提供了相對于其他制度之下更大的收益。而一旦這種制度固定下來之后,學習效應、協(xié)同效應、適應性預期和退出成本的增大將使得制度的改變變得越來越困難。歷史制度主義認為,政治生活相對于經濟生活而具有4 個明顯不同的特征:集體行動的核心地位,使用政治權威來提升權力非對稱性的可能,制度的高度密集及政治本身的內在復雜性和模糊性。但是,所有這4 個特征都能夠體現(xiàn)政治制度所帶來的報酬遞增和制度的自我強化及正反饋過程,經濟學意義上的路徑依賴的4個原因同樣適用于政治制度的變遷和鞏固。而且,政治生活的下述特征還使得路徑依賴現(xiàn)象在政治過程中表現(xiàn)得更為明顯:第一是在時間范圍方面,政治選擇和制度模式的效應要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才能顯現(xiàn)出來,(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但是政治家的政治生命的有限性決定了他們常常短視,并且相對于企業(yè)家而言,政治家主導長時段政治進程和行為的能力也非常有限,從而使得政治制度的改變更為困難;
        第二是在制度的設計上,特別是在存在選舉競爭的情況下,那些政治制度的設計者都會希望自己設計的制度能夠長存下去,都會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對自己的下任設置一些改變制度的障礙,從而達到保護自己和限制選舉競爭對手的目的。

          經過上述的總結和分析之后,歷史制度主義還在第二個層次上提出了政治生活中所體現(xiàn)出的路徑依賴的下述特征:(1) 時間序列的重要性;
        (2)政治制度的慣性;
        (3) 政治過程的偶然性;
        (4) 政治制度的繼承性。

          通過對政治生活中的路徑依賴特征的總結,歷史制度主義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制度變遷理論。歷史制度主義的制度變遷理論一方面體現(xiàn)為上述的路徑依賴理論,另一方面也體現(xiàn)為制度斷裂及其生成理論。在歷史制度主義者那里,制度變遷過程總體上被分成了制度存續(xù)的“正常時期”(Normal Periods) 和制度斷裂的“關鍵性枝節(jié)點時期”(Critical Junctures) 。正常時期的制度變遷遵循著路徑依賴規(guī)律,制度與環(huán)境及其制度內部都保持著某種平衡;
        但是在制度的斷裂時期,主要制度的變遷將會成為可能。在這一制度斷裂的“關鍵性支節(jié)點”上,新的制度就建立于各種政治力量的沖突結果的基礎上,這種沖突結果的凝固就逐步構成了新的制度。新制度的形成初期之所以被稱為“關鍵性支節(jié)點”時期,一方面是因為此時新制度的形成往往有幾種可能,取決于政治沖突各方的力量對比,并且在新制度的形成初期也往往會受到其他“干擾”因素的影響。而一旦正式走入了某一制度之后,制度的自我強化機制就會使得制度不斷得到鞏固和強化,直至新的危機出現(xiàn)。進而,歷史制度主義還提出了“正常時期”制度變遷的意外后果問題,即盡管制度穩(wěn)定之后很難發(fā)生大的改變,但是環(huán)境和條件的變化又有可能使得制度的功能發(fā)生扭曲或改變。在這里,歷史制度主義主要列舉出了5 種情況:一是社會經濟系統(tǒng)和政治背景的變化有可能會使原本不那么重要的制度變得重要起來,原來不怎么發(fā)生作用的制度會突然對社會政治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二是社會經濟和政治背景的變化也有可能會在既定的制度背景下產生出一些新的行動者,這些新的政治行動者有可能會利用原本服務于舊有行動者的制度來為自己服務;
        三是環(huán)境的變化還有可能使舊制度下的舊行動者利用既存的制度來追求新的目標;
        四是新觀念的輸入有可能會使既定制度下的行動者重新審視原有的制度,從而促成主動的制度變革;
        五是制度自身的意義和功能隨著時間的改變而出現(xiàn)內在沖突,而這些斗爭和沖突又可能溢出制度之外,并引發(fā)新的變革。

          在第三個層次上,歷史制度主義的歷史觀還意味著歷史制度主義的文獻體系中存在一種放大歷史視角的特點。由于歷史制度主義在分析對象上不屑去處理那些由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理論所處理的微小事件,而致力于發(fā)掘重大的政治事件和對人類產生了相當大影響的政治進程,這種處理對象上的特點決定了歷史制度主義要在一個更大的歷史視界內來展開分析。在它們看來,它們要研究的對象,如國家與社會革命、國家建設、民主化及福利國家的出現(xiàn)和發(fā)展,都是一些在人類社會特定時期內不那么經常發(fā)生的罕有現(xiàn)象,某一個重大事件的發(fā)生都有著獨特的時代背景的影響。但是,某些重要條件和背景的變化往往是非常緩慢的。緩慢的原因在于,有些因果過程的展開本身就是一種微量式增加的過程,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才能使某些因素凝聚在一起并產生出某種重要結果;
        另一方面,在社會政治現(xiàn)象中還存在著一種所謂的“閥值效應”——有些社會過程的變遷只有達到了某一閥值之后才會產生出戲劇性的效果。這兩種社會變遷過程都是在一個短時段內很難看清的,即使能夠找到一些短時段內的因素,也可能只是一些變量之間的偶然聚合,變量與結果之間并不是一種結構性的因果關系。因此,歷史制度主義在分析一些重大事件和進程時,就不但要找出那些共時性的結構因果關系,還要從事件變遷的歷時性模式中發(fā)掘出那些歷時性因果關系,從而使得它們的分析時段往往長達數(shù)年、數(shù)十年甚至數(shù)百年。

          

          結論

          

          歷史制度主義通過對舊制度主義的繼承和對新資源的吸納,在以經驗為基礎的政治科學內部,形成了一種不同于從個體主義方法論出發(fā)的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理論的、以歷史為基礎的結構性大事件分析方法。這種強調結構和歷史的重要性并突出政治制度的獨特之處的新范式基本上可以說是代表了80 年代以來新制度主義復興過程中的主要潮流,從而使得對政治制度的研究再次成為政治科學研究中的主要范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西方有些政治科學家也認為,在當代西方的政治科學中,嚴格方法論意義上的學科流派應該說只有3 種,即行為主義、理性選擇理論和歷史制度主義。同時,歷史制度主義由于強調對人類事關重大的事件進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理論被批評為是“沒有研究政治的政治科學”的這一缺陷,使得政治科學的研究能夠從學科的角度對一些時代的重大政治問題作出自己的回應,從而也就為政治科學研究提供了新的價值和空間,使得政治科學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走出了狹窄的學術視野,達到了與公眾的溝通和政治家的連接,實現(xiàn)自己傳授政治知識和技能,從事公民和政治教育的抱負。

          就政治科學的學術發(fā)展而言,歷史制度主義在強調對政治制度的重視的同時,還特別關心制度之間的連接問題。早期歷史制度主義正是從各個國家內部的這種制度連接方式的差異中找到了同一現(xiàn)象背后的多樣性的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歷史制度主義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同于政治科學研究中的宏大理論和純粹的微觀研究,而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一種重視中層制度的中層理論。這種中層理論不但架通了政治科學研究內部的宏觀研究與微觀研究的橋梁,而且還為政治科學內部的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政治科學與政治哲學的溝通提供了中介。另一方面,歷史制度主義的這種中介性研究成果還能夠不但被政治科學的各分支學科的研究所證實或證偽,從而接受整個政治科學的檢驗,而且也能夠接受下一代歷史制度主義的再檢驗。因此,歷史制度主義所提供的學術積累方式非常有利于整個政治科學的學術進步和知識積累。

          當然,無論是在歷史制度主義之內還是之外,已經有一大批政治科學家看到了歷史制度主義自身目前也存在著一些重要的缺陷,有些缺陷甚至還帶有致命傷。伊瑪格特對歷史制度主義進行了深入的反思,在她看來,首先是歷史制度主義的有關分析中可能潛在地存在著某種出錯的可能性。因為歷史制度主義在理解結構對行為的影響與塑造作用時常常會轉向歷史分析,但是到目前為止的歷史分析還主要是一種在少數(shù)國家之間展開的比較—歷史分析,很可能只是從某些局部的現(xiàn)象中提出自己的結論。在缺乏大規(guī)模比較—歷史分析的情況下,歷史制度主義的研究結論就無論如何都有值得懷疑的地方,并且極有可能陷入某種歷史“敘述”而缺乏深入的分析;
        第二,歷史制度主義在解釋個體的政治行為時,借用了一些后現(xiàn)代主義哲學中的解釋學方法,這種以結構面貌出現(xiàn)的解釋方法實際上是起到了一種解構作用,即歷史制度主義只對事件進行解釋的做法,在對主流的分析范式提出有力挑戰(zhàn)的同時,自身的理論構建又明顯不夠。其最明顯的表現(xiàn)就是它們都把不平等視為政治生活中的一種天然現(xiàn)象,但并不打算為此而提出積極解決的途徑;
        第三,與第二個問題相關的是,歷史制度主義的歷史結構分析的典型做法就是反對提出普適性的理論,這種做法雖然為歷史制度主義的解釋帶來了一定的力度,但同時又會妨礙它們去進行系統(tǒng)的知識積累。布林德•阿利(Blind Alley) 也提出,歷史制度主義一方面一再強調政治制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提出制度不是影響政治結果的惟一原因,這就使得在它們的分析之中有時候很難區(qū)分到底是制度因素還是非制度因素在確切地影響著某一政治后果;
        最后,正如其他所有的科學流派一樣,在歷史制度主義內部也仍然存在著一些重大分歧,不同的歷史制度主義者在考慮將分析的重心到底是放在制度上、歷史上還是解釋上,到底是堅持理性人的假設、文化人的假設還是制度人的假設等問題上都還未完全達成統(tǒng)一的意見。但是,正如伊瑪格特所說的那樣,無論如何,歷史制度主義為政治科學提出了一種獨到的分析范式,這種分析范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傳統(tǒng)政治科學的不足,這是一個既定的事實。由于歷史制度主義本身還是一個未完全定型的流派,這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并不妨礙其成為一個政治科學的有效分析范式,有些缺陷也有可能在未來的發(fā)展中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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