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沒接丈夫電話便再遭毒打
發(fā)布時間:2018-06-23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7日,慶陽市華池縣法院接到華池縣婦聯的函稱,本縣柔遠鎮(zhèn)居民高某求助,她與丈夫李某共同生活期間,經常因家庭瑣事而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以前小吵小鬧,對丈夫偶爾的暴打均忍氣吞聲,沉默應對,現在丈夫變本加厲,毆打已成家常便飯。2016年6月3日,僅因她沒有接聽丈夫的電話便又再次遭到毒打。事發(fā)后,她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向婦聯請求援助,因傷情較重,在華池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婦聯工作人員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的勸說,為防止高某再次遭到傷害,建議華池縣人民法院對高某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辦案過程
華池縣人民法院接到縣婦聯的建議函后非常重視,當即指示由家事法庭派工作人員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同時由家事心理疏導師對高某進行心理疏導,依據調查結果和法律規(guī)定,對其進行人身安全保護,家事法庭第一時間指派2名家事調查官,與婦聯的同志到醫(yī)院調查了解情況。
據了解,高某與李某結婚多年,已經有兩個孩子,大兒子今年參加高考,為了不影響孩子的考試,遭受到毆打后,她一直在家休養(yǎng),孩子考試結束后她才入院治療。高某向家事調查官出示了手機照片,照片顯示其臉部有明顯的毆打痕跡,腳部有大塊的青腫,她稱自己全身不適,身心受到巨大的傷害。面對家事調查官,高某聲淚俱下地控訴著這幾年受到的委屈,李某不止一次動手,每次她都考慮孩子和維護家庭的和睦穩(wěn)定,一個人默默地隱忍。誰料想這次李某變本加厲,只是未接聽電話,就對她拳腳相加,共同生活中根本不拿她當人看,懼怕再一次遭受到家暴,便口頭向家事調查官申請對她進行人身安全保護。家事審判庭聘請的心理疏導師對高某進行了情感疏導、心理干預,盡可能撫平高某受到的心理創(chuàng)傷。高某表示,她一直盡心盡力地過日子,內心其實并不想離婚,只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讓她很恐懼,現在希望法律能保護她免受傷害。
當天下午,調查官將調查結果立即向家事審判合議庭進行匯報。合議庭評議認為,高某與李某為夫妻關系,在共同生活期間,高某遭受到家暴,有該縣婦聯的便函、現場拍攝照片、醫(yī)院診斷證明及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可以證明,一致認為高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高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當即做出裁定,禁止李某對高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如被申請人李某違反上述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將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6月17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向李某發(fā)出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華池縣人民法院家事審判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旨在保護共同生活中的弱勢群體一方免受無端傷害,督促構建和睦、無家暴、穩(wěn)定和諧的家庭環(huán)境。李某收到裁定書后,家事審判庭主審法官對李某進行了耐心地勸說,希望他珍惜夫妻感情,拒絕家暴,當庭告知違反裁定書內容的法律后果。李某當即表示,原本以為夫妻之間的打鬧無傷他人,現已觸犯了法律,今后一定改正自己的錯誤,嚴格執(zhí)行裁定書內容,不再實施家庭暴力。為讓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地發(fā)揮作用,法官及時將民事裁定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居住的社區(qū)居委會、派出所及該縣婦聯,形成了多方聯動的工作模式和保護機制,共同為申請人撐起一道法律的保護屏障,全方位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
辦案啟示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尤其是婦女兒童的利益是擺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難題。在家事審判改革中,面對家庭生活的實際情況,家暴案件舉證難,一般起訴離婚很難得到法院的認定。法院在作出人身保護令后,如何有效地保障保護令發(fā)揮真正的作用,均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參與,尤其是公安機關和婦聯發(fā)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案件中由婦聯將有關情況告知法院后,法院立即指派家事調查官對函告中的情況進行核實,通過走訪街坊鄰居,結合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傷情照片,家事調查官出具《家事調查意見書》。辦案法官根據家事意見書的建議,與其他合議庭成員進行評議后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當面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并告知裁定書禁止的行為,明確告知若違反裁定書內容的法律后果。與此同時,安排法院的特聘心理學輔導師對申請人進行適當的心理輔導,防止極端事件發(fā)生。聯合當地公安機關對裁定書內容進行聯合執(zhí)行。
在該地區(qū)中,大男子主義盛行,家暴案件經常發(fā)生。在離婚訴訟中,多數夫妻感情破裂均源于家暴,但在審判實踐中對家暴的認定過于苛刻,主要是語氣難以固定,偶爾的暴力很難評定為家暴。該案件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慶陽市第一例人身保護令案件,對今后其他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尤其是婦女兒童的利益,需要多部門聯合行動,尤其是婦聯、公安、檢察院、法院形成合力,共同為婦女兒童撐起一片沒有淚水的天空。
現在華池縣人民法院積極轉變審判理念,一致認為,在家庭生活中,申請人身保護令不以解除婚姻為前提,只要共同生活認為自己的人身受到威脅,均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法院在作出保護令后,只是預防家暴的可能發(fā)生,并不能必然推定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需要人身保護的一方,不再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將潛在的危險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充分維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
解讀違反“保護令”輕則拘留重追刑責
《反家暴法》實施2年多以來,在甘肅等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婦女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但是在廣大農村地區(qū),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什么、如何申請、誰來執(zhí)行、有何作用等這些問題,不少婦女姐妹仍然迷茫,本期我們再次請相關專家予以權威解讀。
保護令是什么?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暴法》提出的一項新舉措,是專門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人,提供的人身安全保護制度。
新法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如何申請?《反家暴法》規(guī)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 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保護令申請成功后,最長有效期為6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令有什么作用?專家解釋,保護令下達后,主要是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換言之,如果老公打老婆,老婆申請到保護令,那么老公就不能跟蹤、騷擾老婆及其家屬。如果事態(tài)嚴重,還有權要求老公搬出去住。
誰來執(zhí)行?新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
《反家暴法》規(guī)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還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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