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由與限制的法理學淺析
發(fā)布時間:2018-06-25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婚姻家庭領域出現(xiàn)的新問題,新情況不斷沖擊著傳統(tǒng)文化、道德觀念甚至法律規(guī)范;橐鲎杂墒俏覈竦囊豁椈镜臋嗬,也是婚姻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離婚雖然是個人私事,可以自由行使的權利,但是一味地行使,必然會對他人的權利造成一定的損害。所以在當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對離婚自由是否加以限制,如何限制都顯得尤為迫切,法律對離婚自由的限制不僅對個人,對家庭,甚至整個社會都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
關鍵詞:離婚自由;婚姻本質(zhì);法律限制;社會正義
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離婚自由經(jīng)過人類歷史的不斷變遷最終得以實現(xiàn),當今社會已經(jīng)被國際人權公約所確認,并視為重要的人權之一。它不是一成不變的,經(jīng)過長期的歷史演變,在社會發(fā)展與變化的演進過程中,不斷與社會形態(tài)的變遷相適應。
一、離婚自由的正當性
離婚自由即婚姻中的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婚姻關系。它之所以發(fā)展到今天能夠自由行使,不僅是平等自由的人權理念的支持,更是現(xiàn)代婚姻的本質(zhì)和現(xiàn)實社會的實際需要所決定的。所以本文將從人道主義、婚姻本質(zhì)以及現(xiàn)實需要三個方面進行探討和分析,以便為離婚可以自由行使尋求到更好的正當性基礎。
。ㄒ唬╆P于現(xiàn)代婚姻的本質(zhì)
我國《婚姻法》在總則第二條就明確提出“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橐鲎杂砂ńY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在我國的婚姻法中第二章結婚和第四章離婚均得以體現(xiàn),而這種婚姻自由的本質(zhì)就是意思自治,婚姻家庭關系是男女雙方完全憑借自己的真實意愿而結合在一起,共同生活沒有其他人干涉,反之在離婚方面,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法律準許離婚。
離婚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婚姻當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婚姻大事,在法律范圍內(nèi)不受其他任何人的約束和干涉,離婚自由是通過個人的內(nèi)心世界和個人意志來對自我更好生活的追求,人們依照自己的理性標準去設計和安排自己的生活。個人的權益得到了最大的自由化和滿足。所以,離婚自由是對權利自由行使的體現(xiàn),更是符合當代婚姻本質(zhì)的要求。
。ǘ╇x婚自由是人道主義的體現(xiàn)
個人自由是人類發(fā)展不懈的追求,而離婚自由是人類婚姻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更體現(xiàn)了一種人道主義的婚姻理念。人之所以成為人,是因為人有尊嚴。人有了尊嚴,就有了人格,才有了追求美好生活的動力。而我國《憲法》第3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明確說明人的尊嚴的不可侵犯性,人的尊嚴是其他權利實現(xiàn)的基礎,離開了“人的尊嚴”這個前提,其他權利,包括自由等,都將無法得到保障。在一段婚姻關系中,人道主義要求尊重人的婚姻自由、維護人在婚姻中的尊嚴,體現(xiàn)婚姻中人的價值。具體來說,夫妻雙方都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都有為更好生存發(fā)展的權利,都有選擇結婚和選擇離婚的自由和權利。
。ㄈ╇x婚自由是現(xiàn)實的需要
離婚是對不幸婚姻的最好解救辦法,而離婚自由無疑讓不幸的人群更好地去解脫。隨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價值理念朝著多元化方向發(fā)展,在婚姻家庭中人們更注重內(nèi)心感受,個人情感以及自我發(fā)展的重要性和合理性。追求幸福是每一個人的權利,包括在婚姻關系中的男女,在這樣一個城市化進程節(jié)奏加快的時代,離婚自由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代婚姻關系中所必須承認的,這是社會發(fā)展一定階段的必然選擇,是人類文明進步到一定程度的固然結果。
二、法律對離婚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婚姻對于人類兩性關系來說是一種規(guī)范和約束,因其固有的社會屬性,離婚可能是對自我幸福的更高追求、情感破裂的救濟解脫,但是有時也可能會涉及其他相關人的利害。當一個家庭破裂,夫妻即將離婚之時,這意味著不僅是夫妻雙方的感情破裂,更是牽連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等情況,也影響了婚姻穩(wěn)定的風氣,使越來越多的人對婚姻失去信心。
。ㄒ唬┫拗齐x婚是婚姻本質(zhì)的另一種體現(xiàn)
在前面我提到當代婚姻的本質(zhì)在于意思自治。此外,婚姻關系的另一層本質(zhì)體現(xiàn)在社會關系上。只要有新的婚姻,就會有家庭的產(chǎn)生,新的家庭產(chǎn)生,關聯(lián)的是社會的發(fā)展。從這個角度來說,家庭關系會涉及到養(yǎng)老、育兒,所以婚姻是維系倫理親情的需要。事實上,大多數(shù)國家的婚姻法都將整個家庭作為調(diào)整對象,我國婚姻法也是如此;橐鍪羌彝サ幕A,它不僅意味著權利,也意味著因婚姻而建立起來的義務和責任。在踏入婚姻殿堂時,接受方應該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所預測。當個人與家庭、自由與責任發(fā)生沖突時,既要保證自由的權利,也要使這種權利受到適當?shù)南拗,接受方對此應有充分的心理準備,法律也應該給予其相應的預期。
。ǘ┓上拗齐x婚自由是現(xiàn)實需要
離婚不是一個人的事,還會對家庭和社會一定的造成影響。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人們對精神觀念和物質(zhì)追求也日益重視,這對現(xiàn)代婚姻提出了不小的挑戰(zhàn)。
1. 限制離婚有利于維系家庭道德。法律應當對離婚自由作出適當限制,只有這樣,婚姻關系中的尋求自我情感,個人享樂的一方才不會存在“僥幸”心理,正是因為離婚自由給予了他們太多的空間,才讓一些“動機不純”的人“鉆了空子”,使他們?nèi)狈σ欢ǖ募彝惱碛^,道德責任感;橐鲎杂杀旧頉]有錯,但是當代人們卻賦予了婚姻自由除本來目的之外太多的意義和過度的解讀。
2. 離婚自由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橐龅谋举|(zhì)決定了離婚行為不僅是一個人的行為,對夫妻間的另一方,家庭中的親人都會造成影響,更會對未成年的子女身心健康產(chǎn)生重大影響。父母的離異對于子女的影響來說始終是負面的,而且這種負面的影響會涉及到子女生活的許多方面,包括健康狀況、情緒心理、學業(yè)成績、行為模式、人際溝通和婚戀觀念等。耶魯兒童研究中心主任阿爾伯特·利爾尼特曾說過:“離婚是威脅兒童最嚴重最復雜的精神健康危機之一!
3. 離婚導致離婚率升高。逐步加快的城市化進程,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們對自我幸福,個人情感的追求日益提升,新一代年輕人對自由的過度解讀、對待婚姻隨意的態(tài)度,使家庭倫理觀念缺失甚多,造成家庭矛盾,最終走向離婚的道路,從而導致離婚率的普遍上升。高離婚率讓人們對婚姻的期望大幅度降低,不再是持久以恒,相伴永遠的婚姻承諾,他們對婚姻變得不再有自信,更多的家庭關系問題不再愿意多花時間,花心思去投入到婚姻中,進而使婚姻走進了死循環(huán)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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