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國語境下的關鍵詞展開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隨著刑法立法觀日益轉向積極,刑法修正案不斷增加罪名、降低入刑門檻,刑事案件數量持續(xù)增長,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速裁程序試點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均以解決上述問題為出發(fā)點。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從寬”可以是三種行為的結果:認罪、認罰以及積極退贓退賠。對認罪認罰的行為人從寬處理,從內在邏輯看有兩方面的依據:客觀上行為人通過事后行為,修補犯罪后果,降低了社會危害性;主觀上表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不大,不再有通過嚴厲刑罰實現(xiàn)矯正效果之必要。從外在價值上說,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適用,均需要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正當化機制,而被告人認罪認罰反過來需要以從寬處理作為動力機制。
隨著速裁程序的試點,我國刑事審判已形成“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三級“遞簡”格局。但這一格局存在以下問題:著眼于簡化審判程序的改革無法有效控制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總量;三種程序之間的繁簡分化程度不足;在進入法院的案件中,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適用率整體上不夠理想。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在實體法方面,有關認罪認罰從寬的規(guī)定需要系統(tǒng)化、總則化。就程序法方面而言,一是不能脫離我國現(xiàn)有的程序環(huán)境,二是必須著眼于這一制度所應承載的價值和所應發(fā)揮的功能。應著力實現(xiàn)三個方面的轉變:第一,立法重心應從審判程序簡化延伸至審前分流機制的構建,以實現(xiàn)對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總量的控制。第二,進一步分化審判程序,拉開各程序之間的繁簡差距,提高程序針對性。第三,改進激勵機制,除了量刑減讓,還應構建與之并行不悖的程序激勵機制。
(摘自《法學研究》,2016年第4期,第79-98頁。)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教授[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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