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死刑存廢理論的總結和思考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摘 要:死刑存廢這一問題自提出之日,備受爭論,如今已經(jīng)走了兩個多世紀的歷程,歷時長,爭論多。時至今日,這一問題仍然是學術界乃至整個社會關注的焦點。筆者從目前主流的觀點,即死刑存置論和死刑廢除論入手,闡述這兩種觀點的主要理由。與此同時,結合我國法律的具體實踐,對死刑存廢理論對我國的法律實踐做出切實可行的指導建議,為法治中國的建設提供借鑒。
關鍵詞:死刑存置論;死刑廢除論;刑法改革
中圖分類號:D92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087-02
作者簡介:南賢美(1994-),女,朝鮮族,遼寧大連人,大連民族大學文法學院,2013級法學專業(yè),研究方向:法學。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重的刑罰,對于懲治罪犯,維護社會穩(wěn)定發(fā)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這一刑罰的威懾的作用,是其他刑罰所具有的。基于死刑這一重要特點,這一刑罰也一直被人們理所當然的利用。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事法學家貝卡里亞在自己的代表作《論犯罪與刑罰》中系統(tǒng)闡述了刑罰原則。這一法學論著中,貝卡里亞對死刑這一在法學發(fā)展歷史中毫無爭議的判罰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對這一刑罰的存在合理性提出了質(zhì)疑。一石激起千層浪,自此以后,死刑是存還是廢,在法學領域乃至社會各界都有著不同的主張,莫衷一是。筆者從相關著作入手,梳理線索,總結歸納。下面,筆者將分別從死刑存置論和死刑廢除論的兩種立場出發(fā),表述雙方理由,以供大家參考。
一、死刑存置論者理由
部分學者認為,死刑作為一種不可或缺的懲罰手段,發(fā)揮著不可取代的作用。此種觀點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七個方面的考量,現(xiàn)在簡單論述如下。
第一,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的理念貫穿于整個刑事法律的各個過程之中。這一原則要求以客觀行為的侵犯性與主觀意識的罪過性結合而成的犯罪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作為刑法的標準。在量刑方面,這一原則要求量刑與定罪是相當?shù)模跋喈敗辈粌H是為了實現(xiàn)刑與罪的協(xié)調(diào),更是為了價值上的平衡,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如果一個人損害了社會和別人,那么他也會受到同樣的傷害。由此可推知,殺人償命,天經(jīng)地義。
第二,死刑制度是一項基于維護人權和法律權威雙重考慮而進行的頂層設計。在法律價值理念中,公平正義是每一個法律從業(yè)者所堅守的職業(yè)信條,也是每一個法學專業(yè)學生所認同的法律價值。對于那些以殘忍手段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人,那些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人,以恐怖行為威脅國家安全的人,以死刑懲罰他們,就是維護了人權,維護的法律的尊嚴,是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式。如果對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不以死刑進行懲罰,這件事情本身便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對被害者的不尊重。
第三,死刑的威懾力強,可以有效震懾暴力犯罪。對于一個心智健全的人來說,實行暴力犯罪是內(nèi)心都會產(chǎn)生一種恐懼,這種恐懼來自對死刑的畏懼。
第四,死刑是對重大犯罪、屢教不改罪犯的必要懲戒。對于個別犯罪分子而言,對社會仇視,對所犯罪不知悔改,對他人和國家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甚至會危害到整個社會的安定。
第五,死刑符合憲法要求,體現(xiàn)了憲政精神。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核心和根本。憲法在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基本的人身權利。但需要指出的是,要想享受權利必須要履行義務,不能以侵犯他人權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也是背離憲法精神的。
第六,不能利用簡單的人道主義標準來定義死刑的價值。人眾所周知,人道主義已經(jīng)成為維系社會穩(wěn)定和人類發(fā)展的基石。但是,我們不能把人道主義作為萬能的價值理念應用到法律的每一個領域,最起碼,死刑制度就不能簡單來用人道主義標準來衡量。而且,死刑的適用是非常嚴格,審批的程序是非常嚴謹?shù)摹T谒痉▽嵺`中,只有那些罪大惡極、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殺人犯才會被判以極刑。
第七,死刑可以節(jié)省國家財政支出,減少監(jiān)獄的費用支出。如果一些應該判死刑而沒有判的人待在監(jiān)獄,這些人一般會被判無期徒刑,一直關在監(jiān)獄內(nèi),勢必加重了國家的負擔。
二、死刑廢除論者理由
對于廢除死刑的理由,要從以下六個方面的論述。死刑作為一種極刑,是嚴刑酷法思想的延續(xù)。在不同的歷史發(fā)展階段,死刑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死刑廢除論者立足于社會發(fā)展的實際要求,提出了自己的理由,論述如下。
第一,死刑是對生命權的蔑視,是對人道主義的踐踏。正如貝卡里亞所說:“死刑并不是一種權利,我己經(jīng)證明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場國家同一個公民的戰(zhàn)爭,因為,它認為消滅這個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比酥疄槿,是因為天賦人權,神圣而不可剝奪。一個國家,在量刑方面,要將量刑的價值理念和定罪的標準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強化社會的人道主義價值觀,實現(xiàn)社會價值和法律精神的均衡協(xié)調(diào)。
第二,死刑制度使公民對國家機器產(chǎn)生了畏懼感,強化了國家機器的強制力。刑法作為公權力的有力武器,在維護國家權力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死刑的存在也是對個人生命價值的否定。
第三,死刑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每一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從目前各國的刑法理論來看,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變化的情況,合理的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人的生命一旦被消滅,那么他就再也沒有改正的機會了。
第四,死刑對于一些犯罪而言,會起到反面引導的作用,增加了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對于一些累犯而言,自知已無生路,失去了求生了意念,在絕望的心理下容易產(chǎn)生極端的行為。
第五,死刑制度關乎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公平性。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一旦出現(xiàn)死刑錯判的情況,司法機關就失去了改正的機會,法律的社會作用就會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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