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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的社會慈善_社會慈善

        發(fā)布時間:2020-02-22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元代的慈善事業(yè),比較宋代自然要遜色很多。不過,元代也承襲了前朝很多社會慈善事業(yè),演繹出自己的特色。   元代是少數(shù)民族統(tǒng)治中原的時代。盡管從軍事上說,宋代的文官制度極大地弱化了宋王朝的力量,最終導致朝代的更迭,但是從文化上來講,在宋代,中國封建時期的文化已經(jīng)發(fā)展到了巔峰,之后歷朝都無出其右。相對來說,缺乏文化關懷的時代,對于慈善的興趣也會少很多。所以,元代的慈善事業(yè),比較宋代自然要遜色很多。不過,元代也承襲了前朝很多社會慈善事業(yè),演繹出自己的特色。
          元代的統(tǒng)治者入主中原,在建朝之初,很注意仿效漢族的各種制度,涉及社會慈善事業(yè)的舉措也是如此。
          元代沿襲過去的舊例,在全國各地設置常平倉,政府在豐年之時,低價收購糧食,以便災年糧價飛漲的時候能夠平價投入市場,平抑糧價。此外還有義倉,用于在饑荒之年賑濟饑民。義倉設在“里社之間”,“如遇豐年各家驗口數(shù),每口留粟一斗;若無粟抵斗,存留雜色物斛以備。歉歲,就給各人自行食用”。這部分糧食是專門撥備的,按照規(guī)定,“官司并不拘檢、借貸支動,經(jīng)過軍馬不得強行取要”。此外,元代還實行了特殊的村社助耕濟弱制度。當村社之中有人遇到病患、兇喪之事而不能按時耕種、收割之時,“仰令社眾各備糧飯器具,并力耕種助治收刈,依時辦集,無致荒廢”。這是一種極特殊的濟弱福利之制,也就是強制命令村社的成員共同幫助窮困之家。
          元代官方的救荒賑濟之法,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減少差稅,比照《周官》里所說的“薄征”,稱為“蠲免”;一種是救濟性質的“賑貸”,比照《周官》里所說的“散利”,就是對于鰥寡孤獨,或者災年時期的民眾,“給以米粟”。同時,還有所謂的“納粟補官之令”,也就是富有的人,通過捐納粟米來取得官職,而捐納的粟米則直接作為賑濟之用。
          元代重視恤孤贍老。元世祖忽必烈在繼位之初,接受了漢族大臣劉秉忠的建議,昭示天下,“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應該由官府“以糧贍之”。他詔諭各地設濟眾院之類的慈善機構,房屋和經(jīng)費由官府提供,沒有合適官屋的,則要及時新建,用來收留鰥寡孤獨廢疾之人。并且,元代還對政府的社會保障從法律上進行規(guī)定:“諸鰥寡孤獨、老弱殘疾、窮而無告者,于養(yǎng)濟院收養(yǎng)。應收養(yǎng)而不收養(yǎng),不應收養(yǎng)而收養(yǎng)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糾察之!贝撕螅鸩浇⒑屯晟屏藢@些困難群體的收養(yǎng)救助制度,在各地設養(yǎng)濟院,還詳細規(guī)定了收養(yǎng)的標準和操作過程。
          按照規(guī)定:“諸父母在,分財異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職,及同宗有服之親,鰥寡孤獨,老弱殘疾,不能自存,寄食養(yǎng)濟院,不行收養(yǎng)者,重議其罪。親疾亦貧不能給者,許養(yǎng)濟院收錄。”在操作上,首先是由地方政府甄別擬收養(yǎng)對象的基本情況,然后造冊登記,和應發(fā)放的糧食衣物等一起申報。最后經(jīng)核查確認,才能進行收養(yǎng)。被收養(yǎng)者可以定期得到糧食、柴薪、衣服等基本生活物品,以及免費的醫(yī)療保障。而皇帝的賞賜也是養(yǎng)濟院的經(jīng)濟來源。被收養(yǎng)人病故,也由官方負責安葬,費用取自朝廷收集的“贓罰錢”。為防止管理人員貪污救濟糧錢,元世祖還曾特令“凡糧薪并敕公廳給散”,以便公眾監(jiān)督。
          此外,由于元代常年征戰(zhàn),所以對于貧乏、老弱的軍士及其家庭加以存恤,具體的措施有救濟糧食、賜給金錢、減免差役等。如大德六年(1302年)五月,“給貧乏漢軍地,及五丁者一頃,四丁者二頃,三丁者三頃,其孤寡者存恤六年”;對于特別貧困無人養(yǎng)濟的陣亡軍人家屬子女,除依例存恤外,“官給衣糧”。
          元代比較重視慈善醫(yī)療,當時全國都設有惠民藥局。史書記載,早在窩闊臺當政之初,在北方地區(qū)就仿照宋代的制度,設立了惠民藥局,派專門的太醫(yī)負責,并有政府的專門撥款。后來一直延續(xù)下來;菝袼幘值倪\營是“官給鈔本,月營子錢,以備藥物,仍擇良醫(yī)主之,以療貧民”。被稱為是“深得《周官》設醫(yī)師之美意”。當時各地惠民藥局的本金都是由政府撥給,具體的金額根據(jù)各地的民眾多少而撥付;藥局的日常開銷,由藥局放貸或者經(jīng)營所得的收入(即“子錢”)支出;惠民藥局由政府選定“良醫(yī)”主持,負責醫(yī)療的業(yè)務;同時設置“提領”,負責日常事務,所謂“掌收官錢,經(jīng)營出息,市藥修劑,以惠貧民”。總之,這可以說是一種政府設置的相對完善的社會慈善形式。
          元代是一個特殊的時期,當時在攻滅南宋前后,在人口稠密的江南地區(qū),大量人口被擄掠到北方為奴。針對這一問題,元代還專門制定了一些保護婦女、兒童的法律。
          不過,元代的蒙古貴族實行民族分化政策,將全國人口分為四等。這種民族歧視政策導致了社會經(jīng)濟的長期停滯,以經(jīng)濟為基礎的慈善活動自然也難以大范圍開展。同時,人口等級制度蘊含的對人的歧視,與慈善理念的人的平等觀念是背道而馳的,可以想見,慈善事業(yè)更是難以深入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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