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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新聞真實的法律“底線”

        發(fā)布時間:2020-02-23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摘要】真實是新聞的基本要求。但是新聞在追求真實性的同時,卻與法律真實進行著不斷的碰撞。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都來源于客觀真實,兩者既有著矛盾的一面,又有著統(tǒng)一的一面。作為目前審理新聞侵權案件重要法律依據(jù)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卻有不完善之處――對新聞真實的“基本真實”沒有界定。所以,在現(xiàn)階段最有效的防止新聞侵權的方法就是,將新聞的“基本真實”向“法律真實”靠近,新聞報道應以法律真實為“底線”,不應超越法律真實。
          【關鍵詞】新聞真實 新聞侵權 法律真實 基本真實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但是新聞在追求真實的同時,卻不斷與法律法規(guī)乃至社會道德碰撞。近年來,以媒體為被告的新聞侵權案件數(shù)量持續(xù)增長,在這些侵權訴訟中,針對“新聞失實”提出的侵權案達80%以上。在這些案件中,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的涵義
          關于“真實”目前存在三種認識,即客觀真實、法律真實和新聞真實。新聞真實和法律真實都是來源于客觀真實。那么在認清新聞真實以及法律真實前,必須要厘清客觀真實的涵義。
          客觀真實的定義有賴于客觀事件的界定,客觀事件是指事實曾經(jīng)發(fā)生或實際存在的狀態(tài)。①由此可以說,客觀真實就是指該事件的真實狀態(tài)或者實然狀態(tài),即實存。
          新聞是一種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新聞真實有著自己的獨特涵義!靶侣務鎸嵤侵感侣剤蟮辣仨毴鐚嵎从呈挛锏脑,它表現(xiàn)為一個認識過程”②,包含事實的真實和本質的真實兩層涵義,即新聞的“具體真實”和“總體真實”!熬唧w真實”是指新聞報道對具體的客觀事實所作的真實的反映;“總體真實”則是指在“具體真實”的基礎上,新聞報道真實地反映客觀事物的運動變化過程和客觀事物之間的普遍聯(lián)系,揭示客觀事物相互聯(lián)系和發(fā)展中存在的內(nèi)部規(guī)律性。但由于受認識能力的限制和新聞特性的影響,新聞真實也只能是事實性真實、過程性真實、有限度真實和即時性真實。
          法律真實是指公檢法機關在訴訟證明過程中,運用證據(jù)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當符合形式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guī)定,應當達到法律的角度認為是真實的程序。③法律真實的形成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并受制于法律的評價,它實際上是“法官主持下當事人一起構造的人工世界”,④在這個人工世界中,參與訴訟的各方當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對外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這就使證據(jù)的真實性有一定的概率,由此所最終認定的法律真實也有一定的概率。
          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的關系
          法律真實和新聞真實都是以客觀真實為來源,既有共同點,又有差異。
          無論是新聞真實還是法律真實都是以真實性作為自身存在的第一要素,新聞真實要求:第一,作者所報道的事實必須真實無誤,不允許有任何差錯、虛構或夸張;第二,對事實的說明、解釋也應符合事物的本來面目,不能有任何歪曲或掩飾。同樣,司法審判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梢,崇尚真實是新聞與法律相通之處。
          但法律意義上的真實與新聞意義上的真實不盡相同。法律真實是建立在證據(jù)基礎上的法律認定的事實,而新聞真實僅僅反映了事物的面貌,是表面的真實。顯然,二者區(qū)別的重心是對客觀事實的認知方式。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1、價值取向不同。法律真實體現(xiàn)的是訴訟的合法性內(nèi)涵,新聞真實更多專注于信息傳播和輿論監(jiān)督。
          2、對真實的理解不同。新聞對真實的理解屬于日常生活的理解,凡是存在的、發(fā)生的、非記者虛構的即為真實,而法律對真實的要求是:凡是事實必須要有證據(jù)支持,不能證明的事實就不能認定是真實的。
          3、對證據(jù)的需求程度不同。法律真實需要真實存在的證據(jù),以及由證據(jù)組織起來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沒有證據(jù)的真實在法律上是毫無意義的。新聞真實卻不一定要求有實在的證據(jù)。通常情況下,記者在采訪中由于受新聞的時效性、信息傳播的不確定性的制約和調(diào)查手段的限制以及許多客觀條件的影響,不一定都能從新聞源中找到確實的證據(jù)。
          4、證據(jù)特征的不同。法律真實強調(diào)合法性基礎上的真實性,證據(jù)既要有證明能力,也要有證據(jù)能力,而且在證明標準上,法律真實要求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而新聞真實只強調(diào)事實的真實性,不關注證據(jù)能力,也不要求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在新聞報道時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媒體報道了一個還沒有被認定為法律真實的事實時,無論媒體窮盡多少對于新聞客觀事實來源的審查,這個新聞的客觀性從法律的角度就是有瑕疵的。這樣的報道即使在事實上沒有失實,但是其卻超出了法律的“底線”,替代司法程序進行了法律真實的判定。這將直接導致報道人承擔相應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如果沒有法律救濟的“底線”,新聞真實被當作法律真實來報道的話,對被報道者來說就是不公平的,且是侵犯名譽權的。
          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的統(tǒng)一
          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雖然在內(nèi)涵、外延及價值標準等方面具有對立的一面,但是在維護人權的根本立場上兩者并沒有歧義。隨著新聞法制的建設和社會法治化的進步,新聞與法律都在不斷調(diào)整自己,力求為對方所認同并適應對方。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是目前審理新聞侵權案件的重要依據(jù)。《解答》規(guī)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撰寫、發(fā)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文章反映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nèi)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nèi)容失實,或者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nèi)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雹
          《解答》中把構成新聞侵權的“新聞失實”認定為“嚴重失實”或“基本內(nèi)容失實”,由此可見,法律對新聞真實性的要求是“基本屬實”。這既對新聞報道中難以避免的輕微失實或者無法舉證予以寬容,同時又限定了真實的最低限度“基本屬實”:新聞內(nèi)容不能誤導讀者對真實的看法,不能改變問題的性質,也不能對問題的性質輕率下結論,否則就是構成侵權的失實。
          但是“基本真實”這一法律術語如何理解?司法解釋“基本真實”還只是一個法律概念,沒有具體明確的定義和界定,如何理解因人而異,具有很大彈性。實踐中由于每位法官對問題的看法不同、經(jīng)歷各異,其判斷也就不盡相同。
          如何既能合理保障公民人格權不受侵犯,又能保證輿論監(jiān)督的正常開展,使新聞真實和法律真實進行真正的融合統(tǒng)一呢?這就需要國家盡快制定專門法律,從新聞工作的特點出發(fā),對“基本真實”作出符合新聞發(fā)展規(guī)律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
          由“基本真實”向“法律真實”靠近
          新聞侵權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防止和避免新聞侵權也必須從法律的層面入手。在現(xiàn)階段,國家法律無法對“基本真實”進行明確界定時,防止和避免新聞侵權的最有效做法就是:新聞真實由“基本真實”向“法律真實”靠近。從這個角度出發(fā),對媒體或記者來說,對所要報道的事實不僅應該從新聞真實的角度加以認識,還應從法律真實的角度加以把握,努力做到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之間的統(tǒng)一和平衡,在法律的范疇下實現(xiàn)新聞的真實性要求。為此,新聞工作者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錘煉,使新聞真實由“基本真實”向“法律真實”靠近。
          1、使新聞事實報道程序合法化,拒絕媒體審判。
          “媒體審判”即媒體在司法機關尚未做出判決前,根據(jù)自己掌握的“新聞事實”,對相關案件作出了自己的判斷,并將自己的判斷傳播給了廣大的受眾,使大家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觀點。然而,媒體所依據(jù)的并非是法律真實,而是未經(jīng)證據(jù)證明的新聞真實。雖然新聞真實可能更接近于客觀真實,但法院只能就法律真實做出判決,因為法律真實的可信度要高于新聞事實。為了避免媒介審判,新聞工作者要牢記“重證據(jù),不輕信口供”的法律原則,站在法律的層面上去思考、觀察和審視新聞事實。
          2、認真學習法律知識,不斷強化法制觀念、加強新聞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做一個懂法用法的新聞工作者。
          法制觀念并不僅僅是法律的專門知識,而是對正在建設中的整個法制環(huán)境和法制社會的自覺認同。新聞工作者應該了解與新聞傳播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基本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知識,以免發(fā)生不必要的新聞侵權事件。
          3、了解證據(jù)的重要性和舉證責任。
          證據(jù)及舉證責任是構成新聞真實的新聞事實向構成法律真實的法律事實轉變的關鍵。訴訟活動的目的在于通過調(diào)查事實和適用法律來保護被侵害的權利。在有新聞機構或新聞從業(yè)者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中,無疑會牽扯到這樣一個問題:如何將掌握的新聞事實材料轉化為法律事實材料。在二者的轉化過程中,證據(jù)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當新聞真實有了充分的證據(jù)來證明其可信性,那么法院就會采納這個新聞事實材料,從而完成新聞事實向法律事實的轉變。新聞工作者要知道什么是合法有效證據(jù),注意收集保留證據(jù),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材料等等,皆可作為證據(jù)。
          4、要注重全面深入采訪,眼見為實。
          采訪一定要深入、全面,這是實踐檢驗了的、新聞采訪必須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如果過分相信采訪對象,僅依靠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寫新聞,是很容易造成失實的。深入采訪要做到細問、細聽、細察,注意每一個細節(jié),防止片面性,防止先入為主,防止主觀感情用事。同時對新聞事實中的重要細節(jié)、關鍵性內(nèi)容,不能過分相信采訪對象的敘述和記憶,最好是找到文字依據(jù)仔細查對,眼見為實。
          在防止和避免新聞侵權時,有一種傾向應該被杜絕。在新聞侵權所引發(fā)的訴訟越來越頻繁的情況下,一些新聞媒體為防止侵權,采用一種消極的方法,即盡力避免對有爭議的事件的介入,或者放棄對非正,F(xiàn)象的抨擊。這樣做雖然在表面上減少了因新聞報道而可能產(chǎn)生的糾紛,但它卻是以放棄新聞的輿論監(jiān)督功能作為代價的,違背了新聞自身的規(guī)律和要求,不應該提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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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李毅,《真實與謊言之間有多遠――新聞失實和侵權的法律界限》[J].《中國記者》,2008(08)
          (作者:陜西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師,陜西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廣播電視藝術學碩士研究生)
          責編:姚少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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