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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問責制度 [行政問責制度的困境]

        發(fā)布時間:2020-03-16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行政問責制度不能僅僅只是行政部門內(nèi)部上級管制下級的手段,它必須回應公眾的期待和要求,必須有利于提高政府在公眾的公信力,建立責任政府的良好形象。   
          另一種“超速”
          
          今年4月28日凌晨4時多,由北京開往青島的T195次列車行駛至山東淄博境內(nèi)的一處彎道時,因為嚴重超速而脫軌,與對面方向正常運行的煙臺至徐州5034次列車相撞。火車相撞導致70名旅客死亡,416人受傷,釀成近10年來最嚴重的鐵路事故。事后的調查表明,濟南鐵路局對施工文件和調度命令管理混亂,相關環(huán)節(jié)上也有一系列疏忽。結果,在本應限速每小時80公里的路段,T195次列車的實際時速居然達到了每小時131公里。這次事故不是天災,而是人禍。
          既是人禍,便有責任歸咎問題!4?28火車相撞事故”源于列車超速,它的后果震驚世人。與此同時,“4?28事故”在另外一個意義上,因為另外一種“超速”而引起廣泛關注。火車相撞發(fā)生于凌晨4點多,僅僅4小時之后,也就是早上8點多,鐵道部就宣布免去濟南鐵路局局長的職務。在官員的行政問責方面,這個速度是創(chuàng)了記錄的。
          但是這種創(chuàng)記錄的速度所帶來的社會效果卻有點復雜。一方面,人們相信存在一個行政問責制度,相信它的確在運行并在起作用。另一方面,人們仿佛更不相信這個制度了。從后一個方面來說,質疑集中在兩點。第一,超高速的官員撤職,是有規(guī)則的嗎?在一次座談會上有專家尖銳地說,迅速撤掉某些官員,固然對安撫公眾情緒有作用,但是很難說是不是有“推脫責任”之嫌。第二,如此規(guī)模的人禍悲劇,責任追究應該到哪一級官員,這是有規(guī)則的嗎?在網(wǎng)絡論壇、QQ群、個人博客乃至NSN的簽名檔上,大量的言論要求追究鐵道部的責任。
          必須要提到的是,3月2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新一屆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并且指出,今年將加快實行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等行為作為問責重點。對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這段話被各大媒體廣泛報道,重點標出,表明政府要把行政問責作為最重要的制度建設任務之一,也表明輿論聚焦集中,公眾拭目以待。
          不過相隔一個月,幾乎是總理話音未落,就發(fā)生了列車相撞的特大事故。不幸的T195次列車超速一撞,首先撞破了鐵路安全生產(chǎn)方面的驚人內(nèi)幕?此平鋫渖瓏赖母鱾安全關卡,其實際效果竟然相當于全線無人值守。如此一來,這一撞,也在行政問責方面撞出一連串的制度軟肋、法制瓶頸以及社會困惑!4?28事故”注定成為考驗政府決心、能力與公信力的試金石。而不能不承認的是,圍繞著行政問責,我們實在有太多的制度尷尬與制度困境。
          
          法律困境
          
          仔細回顧一下不難發(fā)現(xiàn),因重大責任事故而追究高級領導責任,在此之前已經(jīng)有多起。
          1980年“渤海二號”鉆井船沉船事故,死亡72人,石油部長宋振明被解職,國務院主管石油事務的副總理康世恩記大過處分;1987年大興安嶺火災,林業(yè)部長楊鐘、副部長董志勇被撤職;1988年T80旅客列車(昆明-上海)顛覆,88人死亡,鐵道部長丁關根引咎辭職;2003年“非典”期間,因應對“非典”不力,當時的衛(wèi)生部部長張文康和北京市市長孟學農(nóng)兩名省部級高官被解職,另有上千名官員被查處。
          “非典”危機之后的2003年12月,中石油川東油田井噴事故,243人死亡,中石油集團黨組書記兼總經(jīng)理馬富才(部級官員)引咎辭職;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環(huán)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引咎辭職。
          在很多人眼里,2003年成為高官因責任追究而下臺的分水嶺,更多的是因為兩個標志。第一個標志是,“非典”危機之后,責任政府、問責制等等概念從學術語言轉化成為官方語言和公共語言,越來越頻繁地出現(xiàn)在領導人的講話和政府文件中。這種語言的轉換代表著一個根本觀念的轉換。過去的習慣講法是“首長負責制”,意思是一把手擁有拍板的權力。但是問責制卻意味著,要對權力的使用者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第二個標志是,也是從2003年以來,建立行政問責制度成為整個制度建設一項重要內(nèi)容。2003年8月《長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出臺,被看作是國內(nèi)首個地方政府的行政問責辦法。此后,天津、重慶、海南等多個省市,也陸續(xù)出臺了關于行政問責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加上一些中央部門的,共有97件。此外,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務員法,對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做出了法律規(guī)定,成為行政問責制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行政問責走向法制化和規(guī)范化,當然是令人鼓舞的進步。然而問題也在于,行政問責制度的法律基礎和規(guī)范基礎依然嚴重不足。各地出臺的有關行政問責的法規(guī),有些地方可能規(guī)定得很細致,例如工作時間上網(wǎng)聊天,擅自離開崗位等等,可以給與處罰;以此作為治理“庸官”和“懶官”的根據(jù)。但是總的來說,究竟什么職位與什么責任相關,什么權力與什么責任掛鉤,還是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越是涉及高級官員的,越是這樣。
          舉例來說,死亡30人的,屬于特大事故。膠濟線列車相撞死亡70人,當然就是極為嚴重的事故了。出了這樣的事故,負責任的應該是鐵路局長,還是更高層級的鐵道部領導?多位法律專家已經(jīng)指出,在這樣的問題上,完全沒有明確的文本上的規(guī)定。
          進一步說,官員為事故承擔責任的具體形式是什么?我國憲法和政府組織法里,早就已經(jīng)有追究官員政治責任的“罷免”制度。而新近實施的公務員法則有“責令辭職”和“引咎辭職”的規(guī)定。這種多樣化的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進步。但是苛刻地看,也可以理解為無法真的實行罷免而尋求更為寬松易行的措施。此外,寫檢討、接受批評算不算問責?撞車事故發(fā)生后,鐵道部要求全體反思,整頓各項制度,這算不算問責?所有這些,也都缺乏明文規(guī)定。社會共識的困境
          按照《牛津簡明政治學詞典》里的說法,問責制是民主制度的一個構成環(huán)節(jié)。在發(fā)達國家的問責制實踐中,一直有兩種不同意見的爭論。一種是擔心問責制度的發(fā)展失之過嚴,認為這會過于頻繁地擾亂行政部署,從而降低行政效率。另一種相反,擔心問責制度的發(fā)展失之過寬,不能有效地實現(xiàn)對于權力的約束。總的來說,擔心失之過寬,是大多數(shù)時候的主流看法。
          在我們剛剛發(fā)展起來的問責制度實踐中,類似的寬、嚴之爭同樣存在。與西方發(fā)達國家不同的地方可能在于,在我們這里,寬嚴之爭不是成熟的制度設計上的分歧,而是經(jīng)常表現(xiàn)為公眾與政府部門之間的互不信任與情緒對立。在很多時候,公眾傾向于認為政府部門在責任追究方面避重就輕,拋出替罪羊,只打蒼蠅不打老虎。而許多政府官員會以各種方法規(guī)避批評,并認為公眾要求過分。這種狀況表明,問責制度所遇到的困難, 不僅在于法律的不完善,也在于缺乏社會共識。
          “華南虎事件”是典型而奇特的例子。網(wǎng)絡上沸沸揚揚、鍥而不舍的“打虎戰(zhàn)役”成功揭穿騙局,取得完勝,已經(jīng)成為社會公論,幾乎沒有異議。唯一的異議來自陜西省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有哪個官員或部門為這樣的事情負責嗎?追究處長?追究廳長?還是追究更高層的官員?這里不僅沒有法規(guī)可做依憑,更重要的是根本沒有共識。陜西方面緊閉大門,堅守不戰(zhàn),無限拖延。其背后的邏輯也很清楚:為這樣的事情而處分官員,哪怕只是一個處長,是可接受的么?
          另外一個例子還是與鐵道部有關。今年春節(jié)南方發(fā)生凍災導致春運嚴重受阻,危機消除之后,廣州市政協(xié)副主席在兩會期間尖銳批評鐵道部工作混亂,要求追究部領導責任。而鐵道部發(fā)言人則反唇相譏,質疑批評者危機期間在哪里,之后鐵道部一位領導還高調自我評價鐵道部的工作可以打90分。有兩個原因使這個例子特別值得注意。首先,它清楚表明,在涉及責任歸屬問題上,當事的政府部門與社會評價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和對立。其次,與“非典”期間的衛(wèi)生部和松花江污染事件中的環(huán)?偩直容^,鐵道部更像是在使用以攻為守的策略,搶占高地,確保不失。如果這是對行政問責和官員責任追究的一種反應,那就的確值得深入觀察和分析了。
          
          發(fā)展獨立的責任調查
          
          馬三立講過一個相聲段子,說是賣早點的小販在貨柜前面裝了一面放大鏡。顧客看見糕點很大就掏錢,拿到手里才知道很小。撇開欺騙動機純粹作為一個比方,可以說公眾對問責的期望比較大,而政府打算做和能夠做的比較小。這與某些政府部門的宣傳和新聞報道方式有關,喜歡把意義說得很大,無形中就起了放大鏡的作用。
          行政問責制度不能僅僅只是行政部門內(nèi)部上級管制下級的手段,它必須回應公眾的期待和要求,必須有利于提高政府在公眾的公信力,建立責任政府的良好形象。要做到這一點,應該盡快地推動和發(fā)展具有相對獨立性的責任調查和績效評估。對于像膠濟線列車相撞這樣的重大事故,尤其應該如此。
          怎樣才能有獨立的調查?這在方法、程序、組織以及技術上當然需要做很多研究。但是,它絕沒有想象中那么困難。越來越多的官員到國外去培訓過、進修過、考察過了,難道不知道,現(xiàn)代公共管理包含了關于調查和評估的種種理論和方法嗎?關鍵還是在觀念。如果真誠地愿意負責,真心希望政務公開,就可以發(fā)展出獨立的調查。這種調查都是方法公開、程序公開、結論公開的。由此它會引導出教訓吸取和社會學習,從而超越單純的官員個人追究,也會逐漸積累社會共識,使責任政府與社會信任良性互動,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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