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與法律發(fā)展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主講人簡介:
劉得寬,著名民法學者,日本東海大學法學部教授,臺灣政治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時間:2001年9月5日7:00—9:00
地點:法學樓模擬法庭
講座內(nèi)容:
判例與法律很有關系。有社會的地方就有法,這個法就是指民法,民法是法律的基礎。1804年法國的《拿破倫法典》,1896年德國的《德國民法典》以及1930年臺灣的《中華民國民法典》都是經(jīng)歷了很多年而主要條文都沒有變化,其就是利用判例來補充法律的不足,從而適應社會的發(fā)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判例能帶動法律新的生命。下面我們就從幾個判例來做檢討。
抵押權的案例
抵押權是物權,一定要登記,其與質(zhì)權不同,質(zhì)權只需要移轉(zhuǎn)占有即可,而抵押權則不需要移轉(zhuǎn)占有,但這樣看不出來,因此要求抵押權一定要登記,并且登記要完整。日本1990年以后泡沫經(jīng)濟嚴重,土地價格越來越低,而原來土地作抵押物時基本上價格不變,土地價格的下降導致貸款折半甚至收不回來,銀行的呆帳也隨之增多。
抵押權支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使用收益權仍屬于抵押人(即所有人),如果所有權人將抵押物租給別人,該怎么辦?比如,A將抵押物抵押給X,則A為所有權人,X為抵押權人,同時,A又將該抵押物租賃給B,B又將租賃物轉(zhuǎn)租給C、D,但由于文書上的缺陷A與B之間的租賃是無效的,也就是說B不法占有了抵押物。判例認為A有保護抵押物完整的義務,A對B享有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則X對A可以行使債權代位,由X代替A來行使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這是1999年的判例。但我認為抵押權本身就是物權,可以直接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
醫(yī)患關系的案例
這是2000年的判例。A是醫(yī)生,B是患者,并且B信仰基督教,屬于其中一個叫做“耶和華的證人”的教派,該教派教義禁止輸血。但B患了肝腫瘤,要開刀就要輸血。B先到一家醫(yī)院,經(jīng)過檢查認為要做手術而且要輸血,其認為這樣違反教義因而不同意。后來找到了A所在的甲醫(yī)院,本來說不用輸血,但在治療中醫(yī)生還是給B輸了血。B康復后不久就知道了真相,于是告醫(yī)院侵犯其人格權。一審法院將其駁回,認為其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后來B死了,其家屬繼續(xù)告到高院,高院要甲賠償,理由是inform consent,即要向患者講清楚,未講清楚則違背了說明的義務,又侵害了患者同意的權利。
繼承的案例
一個臺灣人在日本去世,留了很多不動產(chǎn),由八個孩子繼承,其中兩個是未成年人。他們將不動產(chǎn)賣掉,但又后悔,于是以被繼承的遺產(chǎn)是共同共有財產(chǎn),處分要經(jīng)全體人同意而處分財產(chǎn)的兩個孩子是未成年人為由主張買賣無效。日本法院受理之后,認為繼承是屬人法,但不屬于共同共有,而只是一般共有,因此否定了他們的主張。
從以上三個案例我們看出判例的重要性,其隨時給法律以新的生命,同時還會在一定基礎上促進特別法的進步。
劉凱湘教授的評論
第一、再完美的立法也會有其缺陷,那么靠什么來保障法律的生命力?是靠判例,尤其是對大陸法國家而言,因為其缺乏判例的傳統(tǒng)。
第二、對于我們來說更是這樣,我們?nèi)鄙倥欣齻鹘y(tǒng),中國的法律文明中判例的內(nèi)容是很不夠的,今后我們應該向這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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