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新:近代上海:西法東漸、法制轉型與社會變遷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始于在西方列強的壓力下對于西法的學習移植。近年來,隨著關于“法律移植”與“本土資源”討論的展開與深入,自晚清開始的中國法律變革與“西法東漸”問題再度成為法律史學界和比較法學界持續(xù)的熱門話題與研究重點之一。而上海由于其自近代以來在經濟發(fā)展、法律變革與法學教育及文化特色諸方面日益重要和仍在上升的影響,其對周邊地區(qū)甚至廣大的中國內陸往往有著首開風氣、引領潮頭之示范功能,因此,研究上海法制現代化的歷程及其經驗教訓,進而加強對外國法與比較法的研究,在今天更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為了交流主要是上海地區(qū)近年來學術界的相關研究成果,并將相關研究進一步引向深入,2006年2月23日,由上海市法學會和華東政法學院主辦、上海市法學會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和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史研究中心承辦,在莊重典雅的華東政法學院交誼樓圓桌會議室舉行了主要由上海市法律史學界和比較法學界學者參加,特邀了少數外地相關學者參與的“西法東漸與上海近代法文化”學術研討會,同時還成立了上海市法學會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來自上海市法學會、華東政法學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政法委、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商務印書館、上海社會科學院、同濟大學、復旦大學、上海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師范大學、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師范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政法學院、上海人民出版社、浙江財經學院等20余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yè)出版單位、政法部門的專家學者和領導共30余人以及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史專業(yè)博士生、碩士生出席了研討會暨上海市法學會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成立大會。與會學者們就“晚清上海自治中的警民沖突與社會變遷”、“近代上海法學與法學教育”、“上海租界法制與租界社會”等三個方面論題展開了較為充分和有深度的學術研討與交流,在推進、深化已有的研究內容的同時,與會學者還提出了一些新的學術觀點。許多觀點有較為深入嚴密的論證,許多問題引起了熱烈的討論與爭鳴,F根據有關材料,將此次會議研討的主要問題與觀點作一綜述。
一、晚清上海自治中的警察權力行使與社會變遷
在簡短而又隆重熱烈的上海市法學會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成立儀式后,“西法東漸與上海近代法文化”學術研討會開始進行。會議的第一單元的主題圍繞晚清上海自治時期警察權力行使與社會變遷展開,這一主題的報告人是何益忠教授。何教授以上海自治運動的重要內容之一――舉辦警察為例,通過考察中國近代警察的起源、早期警察的資格、職責、權限、組織結構、行為規(guī)范及其發(fā)展變化過程,尤其是對晚清時期上海老城廂街頭經常出現的警察與城市民眾之間沖突的類型與沖突的原因、解決過程及結果進行了較為詳細和深入的考察分析,力圖揭示社會變革中城市民眾對新的生活方式的艱難適應。[1]何教授認為,關于晚清上海自治,學界對政治上的變革關注較多,而較少注意自治同時也是對普通民眾日常生活方式、習慣以及個人、群體的社會角色調整。實際上,在自治過程中,上海自治士紳除了在政治上追求“君主立憲”,經濟上采取多種措施以圖振興老城廂以外,還從租界引進了不少措施對城市民眾的日常生活進行規(guī)范。為了能夠有效執(zhí)行這些規(guī)范,繼我國國土上的近代警察――1854年租界巡捕房首先在上海租界出現之后,國人自辦的近代警察機構雛形――1898年上海老城廂南市設立的中國巡捕房應運而生。中國捕房以《善后章程》為合法性來源,通過發(fā)布《招捕章程》規(guī)定了職業(yè)化“捕勇”的應聘資格條件,制定了專門的《捕勇章程》規(guī)范了捕勇的行為及其職責。中國巡捕房雖然比湖南保衛(wèi)局簡單粗陋,卻比后者早成立半年左右,應視為中國近代警察制度的萌芽。至1905年,自治在上海正式開展,南市馬路工程善后局被上海城廂內外總工程局取代,隨后,上海城廓形成了紳辦的總工程局警政科、巡警處、東西南北分辦處等警察機構及各級警務人員。同時,官辦的城內警察總巡局等警察機構和警務人員也出現了。自治士紳興辦警察的主要目的是執(zhí)行從租界引進的各種城市管理規(guī)范,這些規(guī)范既包括一般的公共治安,也涉及城市民眾的日常生活,并且隨著自治的展開,早期警察的職責遠遠超過了一般的社會治安管理。他們既要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又要維護城市交通,承擔交通警察的職責;
還要維護城市衛(wèi)生、監(jiān)督清潔人員作業(yè),同時還需承擔一些社會救助功能。這些都反映了我國警察制度尚處在萌芽時期,警察內部各警種之分尚未出現,導致當時警察的職責非常寬泛。職責的寬泛使得警察與民眾的接觸幾乎是全方位、全天候的,于是沖突也就十分常見了。而警民沖突的類型、原因及解決方式也正是何教授著力分析的部分。何教授認為,自治時期的警民沖突中,有的是因民眾不適應新的城市生活而起,如民眾習慣性地隨地大小便、隨意傾倒垃圾、污水、不守交通規(guī)則、占道經營、在馬路上晾曬物品等引起警民沖突;
有的沖突則反映了社會急劇變革時期因為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分配所引起的矛盾,如對各種車輛征收的捐費,民眾設法逃避而沖突;
有的沖突則反映了警察較差的職業(yè)素養(yǎng),如警察敲詐、索賄、調戲婦女、盜竊等引起民眾反感而沖突,還有警察逞強毆打民眾引起的沖突也經常發(fā)生。警民沖突發(fā)生后,沖突解決過程及處理結果也有耐人尋味之處。一般而言,普通民眾在沖突后是最終受害者。在因民眾明顯違反新規(guī)范而導致的警民沖突發(fā)生后,民眾會被拘解到“捕房”,由捕房、裁判所官員進行判罰,違規(guī)者一般都會受到一定的懲罰。但如果與警察發(fā)生沖突的民眾社會地位較高,則可能出現相反的情況,即最終“受害”的可能是并無過錯的警察。這表明在晚清上海自治時期的老城廂,特定群體的社會身份能顯示其特定的權利。
何教授最后歸結道,晚清自治,不僅是對人們的政治地位、政治行為的調整,同時也是對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的重新規(guī)范和塑造,社會角色的重新定位。但是對于我國民眾來說,長期養(yǎng)成的習慣還會對他們產生長遠的影響,要成為具有近代意識的市民還須相當長的時間,還須逐漸適應新的城市生活。同時,我國城市民眾在適應新的城市生活過程中出現的不適應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國傳統道德中“公德心”的缺失。不僅城市一般民眾在適應新生活中出現了不適應、緊張,即使如執(zhí)行公共管理職能的警察,他們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普通民眾,因此其行為也經常與其所扮演的社會角色沖突。這一切都表明在社會急劇變革調整時期,新的、舊的,中國的、西方的,種種觀念、規(guī)范的復雜交織與社會進化的艱難。
針對何教授的報告,米健教授進行了評論和補充。米健教授認為何教授的報告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課題,因為在中國,早期警民沖突和當代警民沖突都引人注目,被認為是似乎是了不得的嚴重事件,但在米教授看來,這種現象應該說是正常的、必然的,如何看待這類沖突說明一個社會的法治程度、寬容程度與承受能力的大小高低。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去杜絕這種沖突(事實上也無法根本杜絕),而是在于用什么方法、設計什么制度去解決它。[2]還有其他與會者對何教授的報告也進行了討論和回應。
二、關于上海近代法制發(fā)展與法學教育
會議的第二單元主題是上海近代法制發(fā)展與法學教育問題。圍繞這一主題,有三位報告人發(fā)表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引起了較為熱烈的討論與回應。
蔣曉偉教授回顧了上海自1843年開埠以后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非馬克思主義法學教育的歷史,將這一時期的上海法學教育分為起源時期和發(fā)展時期,并論述了這一時期上海法學教育取得的成就、形成的特點和存在的缺陷及不足之處。蔣教授認為,1843年至1911年期間,是上海近代法學教育的起源時期,這一時期又可分為萌芽與初創(chuàng)兩個階段。上海較早講授西方法律的機構是上海廣方言館,法國法學家鮑安氏任廣方言館教員后開設國際法,上海開埠后新式法學教育由此萌芽。戊戌變法之后,上海的南洋公學、復旦公學開設法學教育,尤其是復旦公學開設法科,其法學教育領先全國、別具一格,上海的法學教育由萌芽而進入初創(chuàng)階段。整個起源時期的上海法學教育有以下特點:(一)貫徹“中體西用”的辦學宗旨和教育目標;
(二)法學教育在中央集權的教育體制下發(fā)展;
(三)法學教育層次較高;
(四)法學教育辦學主體多樣;
(五)編譯大陸法系的法學書籍為教材,向全國推廣。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中華民國建立,上海的法學教育也進入了1912年至1949年的發(fā)展階段。從發(fā)展階段的法學教育制度方面看,上海的法學教育可以概括為這樣幾個方面:(一)以私立為主,兼有公立的法學教育體制;
(二)“研究高深學術、造就實用人才”的上海法學教育宗旨;
(三)“反復中不斷完善”的上海法學教育學制;
(四)堅持“特色”、引領“統一潮流”的法學課程設置;
(五)日趨嚴格的教師管理制度,師資標準不斷提高。在發(fā)展時期,上海法學教育取得了可觀的成就:(一)新設法律學校不斷增多,其辦學規(guī)模不斷擴大、就學人數急劇增加;
(二)辦學層次始終保持較高水平,入學標準嚴格;
(三)日趨嚴格的教師管理制度,師資標準仍在持續(xù)不斷提高;
(四)人才培養(yǎng)面向社會、服務社會,學生專業(yè)知識較為扎實,綜合素質不斷提高,學生畢業(yè)就業(yè)去向良好;
(五)教學方法融合中西并有創(chuàng)新,引領全國;
(六)課程設置不斷完善,為全國法學教育改革發(fā)展提供范本。這一時期,上海法學教育形成了兼容并包、各取所長的教學體系,名師云集、中西法律文化交融的教學氛圍,復合型、雙語教育的人才培養(yǎng)模式等一些比較明顯的教學特色。當然,在這一時期,上海法學教育也存在一些明顯甚至是嚴重的缺陷與不足,主要有以下幾點:(一)受外國教會影響,影響教育和宗教自由;
(二)作為學術流派的馬克思主義原理和法學思想沒有傳播;
(三)沒有注重法學教育的中國本土化;
(四)辦學經費普遍不足。這些都制約、影響了上海法學教育的健康順利發(fā)展。[3]
楊大春教授以東吳法學院為中心考察了西學東漸與上海近代法律教育的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關系。楊教授認為,西學東漸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場持久的社會運動,對中國近代社會也對上海近代法律教育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具體到西學東漸與東吳法學院的關系上,西學東漸促使中國近代宗教信仰轉型,促進基督教在近代中國的傳播,為東吳法學院提供了部分群眾基礎;
西學東漸加劇中國近代社會的分化,促進中國新式商人、官僚和知識分子的成長,為東吳法學院的產生奠定了社會基礎;
西學東漸導致中國近代學風轉移,促使中國教育價值取向從傳統的考據之學轉向求真求實的西方有用之學,為東吳法學院持續(xù)發(fā)展準備思想基礎;
西學東漸向上海等地輸入多種現代教育模式,為東吳法學院的產生營造教育環(huán)境;
西學東漸促進英語在中國的傳播,為東吳法學院的產生創(chuàng)造語言基礎;
西學東漸促進中國現代傳媒的發(fā)展,進而促進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國傳播,為東吳法學院的產生創(chuàng)造合適的社會心理基礎。這些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使東吳法學院得以產生。同時,西學東漸為東吳法學院提供辦學思想與模式,進而強烈影響東吳法學院和上海近代法律教育特色,并最終促進東吳法學院的現代轉型。而東吳法學院的法律教育開展以后,又成為西學東漸的新的促進因素,具體表現在:(一)東吳法學院是英美法學東漸的主渠道;
(二)東吳法學院為西學東漸提供人才資源;
(三)東吳法學院為西學東漸提供研究成果;
(四)東吳法學院多學科推進西學東漸;
(五)東吳法學院為西學東漸提供物質基礎;
(六)東吳畢業(yè)生在實務中推進西學東漸;
(七)東吳法學院師生邀請西方法學家來華考察和講學,促進中西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交流,促進西學東漸。然而,東吳法學院的法律教學研究實踐的意義還遠不止此,東吳法學院還促進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促進東學西漸、促進東西法學與法律文化的交流與發(fā)展,進而促進世界法律文化發(fā)展,出現了一批有世界影響的法學大家,對世界法學發(fā)展作出了貢獻。最后,楊教授得出了自己的結論,認為西學東漸背景下的包括東吳法學院在內的上海近代法律教育是西學為主,東西互動的關系;
形成西學東漸和東吳法學院之間互動關系的根本原因是中國近代社會變遷;
西學東漸和東吳法學院之間以多種方式實現互動;
西學東漸和東吳法學院的互動關系對東西方法學交流與發(fā)展產生了積極影響。[4]
事實上,上海乃至整個中國近代法學的萌芽與誕生都是在19世紀主要先由西方傳教士掀起的新一輪西學東漸運動的背景下得以促成和展開的。對于西方傳教士與中國近代法學的關系,何勤華教授做了迄今國內學術界最為深入系統和精湛的研究,(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提出一系列平正客觀而又讓人耳目一新的見解。何勤華教授基于19世紀西方傳教士在中國掀起的新一輪西學東漸運動的宏觀背景,從西方傳教士在近代中國從事的與法律相關的一系列活動及其成果入手,闡述西方傳教士在西方法學傳入,中國近代法學觀、法律制度和原則、概念與術語的誕生,中國近代法學人才的養(yǎng)成等方面所起的奠基作用,并對傳教士的這種作用的特點與歷史貢獻作了論述。何教授首先考察了西方傳教士在傳播西方法學方面的活動,在詳細梳理史實的基礎上,指出中國近代型的法律教育,如最早開設近代法律課程的京師同文館、中西書院(后改為東吳大學),都是由西方傳教士承擔的;
西方傳教士還成立團體、創(chuàng)辦刊物,翻譯法學著作,撰文著書,引進、宣傳西方法學。西方傳教士的這些活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如西方傳教士創(chuàng)辦學校,從事教育,為中國培養(yǎng)了一批法律方面的人才,伍廷芳、王寵惠是其中著名代表;
西方傳教士的著述、翻譯、辦刊活動喚醒和啟發(fā)了中國近代知識分子的法律意識,對他們的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提高以及變法改革的思想的產生都起了積極作用。對中國近代法學的萌芽與誕生尤為重要的是西方傳教士的翻譯著述宣傳了西方的法學觀、傳播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向中國人宣傳了西方各項法律原則、傳播了西方法律領域的概念術語。這些直接引入了西方法學的活動及其所取得的成果,對中國近代法學的萌芽與誕生起到了奠基作用。然而,由于傳教士在引入西方法學過程中具有強烈的宗教色彩、主觀和客觀上都帶有濃厚的以西方強勢文化改造中國的文化的文化殖民色彩、許多傳教士甚至參與了西方列強對中國的軍事侵略與經濟掠奪活動等特點,因而在西法東漸研究領域,西方傳教士在中國近代法和法學的萌芽與誕生過程中所發(fā)揮的啟蒙、奠基作用被有意或無意地忽視,沒有得到應有的評價。何教授認為這是有欠公正的。如果說此前由于種種歷史的原因,對傳教士在中國近代的歷史作用和貢獻可以否定或可以忽視的話,那么當歷史已經進入21世紀、中國已經成為世界強國之一、我們已經可以用一種比較平和的心態(tài)來回顧和反思從19世紀初以來近二百年中國法和法學的近代化之際,我們就不能或不應該再忽視、回避這一問題了。何教授認為,就中國法學的近代化領域而言,對傳教士的評價,至少應就:(一)傳教士傳入的西學,是西方文化中的精華還是糟粕?(二)傳教士引入西方法學,是一種主動的、有意識的行為,還是一種無意識的、僅就客觀效果上說的行為?(三)傳教士在中國近代法學發(fā)展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就是不可或缺的?和(四)西方傳教士在近代中國西學東漸(文化移植)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他們是否盡到了歷史賦予他們的責任?等四個問題進一步展開討論,而目前已有的結論多可商榷。何教授最后總結了自己的觀點,認為傳教士在近代中國的活動,雖然明顯地帶有兩重性,但作為西方近代資產階級文化(包括法和法學知識)的攜帶者和傳播者,他們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批介紹、宣傳和闡述西方近代法學的使者,是中國近代法學的啟蒙者和奠基者,是中國近代變法活動的積極參與者。他們的活動催生了中國近代法學尤其是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和國際法學等學科的誕生與成長。中國的學術界應當有一種寬容的胸懷對歷史上的人物和事件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5]
三位報告人發(fā)表的一些具有創(chuàng)新性的觀點引起了較為熱烈和深入的討論。許章潤教授提出了一些富有挑戰(zhàn)性和具有啟發(fā)意義的問題,如西方法律文明先在近代中國沿海(上海是重要的據點之一)登陸并產生影響,進而擴展其影響至更大范圍和更為深入的程度,這種文明推展的機制、原理是什么?《土地章程》(土地法)往往是殖民者進入殖民地首先要制定的法律,它所透露出的觀念史的意義是什么?一些學術公案的形成與爭論背后有無民族主義情緒化因素和純粹意識形態(tài)因素?法律史研究中尤其是比較法研究中,中西法律交流史研究與國勢國運有無關聯?有何關聯?早期上海法學教育中,有的學校(如馬相伯在復旦公學)相當重視中國傳統文化教育,其中的原因、過程與效果可否更詳細地揭示?許教授對這些問題作了概括性的分析,并與幾位報告人進行了辨析與交流。[6]李貴連教授認為上海法制史非常有特色,十分重要,近年來上海法律史學界與比較法學界取得了許多十分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同時還有一些缺陷。[7]張明新副教授對許章潤教授提出的第一個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回應,認為文明的推展機制是一個觀念變革引領制度演進、制度創(chuàng)新規(guī)范行為實踐、實踐形態(tài)又影響型塑思想觀念的過程。上海的意義在于自開埠至今,大部分時間里民眾以理性、實用態(tài)度接受、利用外來文化,通過本埠的開拓、改造領風潮之先,對其他地區(qū)起示范、榜樣作用,從而使上海的文化、觀念、制度與行為超越地域而具有普遍化或標本化的意義。在本單元的討論中,還有其他與會者也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參與了討論與回應。
三、上海租界社會法制及其意義
上海近代法制及其實踐首先出現在上海租界,進而通過租界影響至上海其他地區(qū)。因此,厘清租界法制形態(tài)對于上海法制近代化研究就有了篳路藍縷、正本清源的意義。王立民教授在報告中著重分析了上海租界法制中《土地章程》的基本法地位、上海租界法制的定性及租界法制的相關問題。王教授認為,《土地章程》是上海租界的根本法,是上海法制近代化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锻恋卣鲁獭穼τ谏虾W饨绶ㄖ频淖饔煤鸵饬x在于:(一)確定了租界范圍,使上海有了引進近代法制的地域基礎;
(二)規(guī)定了上海租界的管理機關和議會機關及其職責,引進了現代法制的主體;
(三)直接規(guī)定了某些現代法制制度,如租界巡捕制度,實際就是現代警政制度。從總體上判斷,至20世紀初及此前華界未實現法制現代化時,上海租界基本實現了法制現代化。表現在:(一)上海租界形成了現代法制體系,租界內的現代組織法、行政法等法規(guī)較為系統;
(二)租界立法運用了現代法規(guī)結構,章節(jié)條款項結構完整,邏輯嚴謹;
(三)法律法規(guī)中大量使用現代法制語言;
(四)建立并運用現代審判制度處理訴訟案件;
(五)運用了現代律師制度;
(六)建立了現代監(jiān)獄制度。研究上海租界法制還要注意相關問題,如必須清楚地看到,上海法制現代化發(fā)展不平衡,法制現代化從租界開始,然后波及華界,1931年后中國六法體系建立,中國法院、法官在租界立足,上海法制現代化才逐漸達到基本平衡狀態(tài);
租界法制中有歧視華人的因素,洋人巡捕打死華人現象時有發(fā)生;
租界法制的許多規(guī)定實際上無法落實。等等。[8]
熊月之教授主要考察了上海租界異質文化交織下的法庭與律師制度及其影響,指出上海租界的司法機構具有多元性:既有領事法庭、領事公堂,又有會審公廨,還有國內傳統司法機構。不同文化在司法中都能起到一定作用。從律師情況看,外國律師在上;顒訌碗s,影響大。各國律師各有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而以小所居多;
各國律師各挾其法,而以英法為主;
在上海辦理案件,處理法律事務,對律師素質和業(yè)務水平要求非常高。相應地律師的地位較高,聘請律師的費用也高。在會審公廨中,華人也可以請律師,這點不同于當時的華界傳統司法。受到租界法制影響,連上海道臺也聘請了法律顧問,法律顧問的作用相當大。律師制度對上海社會產生了較大影響,首先影響到了市民的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上海市民的法律意識、訴訟意識明顯高于其他地區(qū);
律師在許多案件中維護了正義;
律師活動對政府也有較大影響。深入考察上海租界的法庭與律師活動狀況,可以使我們反思以前習以為常的結論。[9]
洪佳期博士以會審公廨司法活動為視角,對會審公廨中所呈現的某些非傳統司法因素及對當時上海租界社會的影響進行了分析與評價。會審公廨是中外雙方協議在租界內設立由中外審判官會審的專司特定范圍內案件的司法機構,而中外雙方對會審公廨的不同期望促使其成為一個兼具傳統衙門性質和現代西方法庭色彩的司法機構。在會審公廨存在期間,中國人對會審公廨的態(tài)度經歷了從早期的驚奇、贊美、譏諷并存,到后期的對主權被侵奪的痛苦與憤怒混雜的情感體驗。洪博士認為,會審公廨無論是人員配置、機構運作、中外審判還是訴訟審判制度上均具有某些非傳統司法因素,但在刑訊與證據問題、慎用、減輕肉刑及存廢肉刑問題、允許律師出庭與反對律師完全適用西方法律規(guī)則問題等方面,仍很大程度上呈現出形式與實質的疏離,即會審公廨作為裁判是非、解決糾紛的機構,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西方法律的一些進步因子,使得會審公廨體現出一種“新氣象”,其司法水平要高于當時傳統衙門;
但這些新法律因素與其本身蘊涵的現代法治精神仍有很大距離。造成這種疏離的原因有外人控制會審公廨的目的并不是想把它改造成遵循西方法治精神的現代法院,而是維護其自身利益的問題,也有外國陪審官所處的地位及自身法律素養(yǎng)并不具備擔當引進西方法律的角色與能力的問題。會審公廨對租界社會影響很大:維護租界內社會治安秩序,會審公廨承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在財產保護、維護市場秩序、維護個人權利方面,會審公廨的作用也不可小覷。但是,租界本身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會審公廨是一個集合中西因素的混合法庭,又因各種力量的作用,在一定時期內成為中外矛盾沖突的集結地。因此,對會審公廨及其審判活動的評價應更為客觀和慎重。[10]
此外,李求軼博士還從“私犯”之中西法文化比較的角度,以在程序法上公私之對立后私訴移植入中國為線索探討了中華法系的解體和西法東漸的歷史進程問題。[11]徐永康教授在主持過程中、許多與會學者在評論、自由討論和回應時都有富有啟發(fā)意義的觀點和精彩的現場表達效果,惜乎綜述人沒有能夠如實完整地記錄下來,不得不失去許多不亞于正式發(fā)言與論文的有價值的學術觀點。研討階段的最后,由何勤華教授代表上海市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作了簡要而精當的學術總結。
與學術研討會一同舉行的上海市法學會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成立大會同時產生了研究會第一屆干事會,由何勤華教授任總干事,董茂云教授、李秀清教授、徐靜琳教授任副總干事,陳頤教授任秘書長,冷霞教授任副秘書長。在這次學術研討會和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成立大會上,還聘請了上海市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熊月之研究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李貴連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所米健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許章潤教授為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史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張明新(1968年11月―― ),男,漢族,河南原陽人,徐州師范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學。
注釋:
。1] 何益忠:《晚清上海自治中的警察、警民沖突與社會》,見《“西法東漸與上海近代法文化”學術研討會暨上海市法學會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成立大會論文集》(以下簡稱“會議論文集”)暨本人會議發(fā)言。綜述人根據記錄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2] 米健教授在會議上的發(fā)言。綜述人根據記錄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3] 蔣曉偉:《西法東進――上海法學教育的起源與發(fā)展》,見會議論文集暨本人會議發(fā)言。綜述人根據記錄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4] 楊大春:《西學東漸與上海近代法律教育――以東吳法學院為中心》,見會議論文集暨本人會議發(fā)言。綜述人根據記錄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5] 何勤華:《傳教士與中國近代法學》,文見會議所贈何勤華著:《法律文化史譚》,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319-357頁;
何教授會議發(fā)言時有所補充和發(fā)揮。綜述人根據記錄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6] 許章潤教授會議發(fā)言,綜述人根據記錄整理。
[7] 李貴連教授會議發(fā)言,綜述人根據記錄整理。
。8] 王立民:《關于上海租界法制中的幾個問題》,本人會議發(fā)言。綜述人根據記錄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9] 熊月之:《異質文化交織下的法庭與律師》,本人會議發(fā)言,綜述人根據記錄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10] 洪佳期:《會審公廨審判與上海租界社會》,會議交流論文集暨本人會議發(fā)言。
。11] 李求軼:《西法東漸一隅:從“私犯”看“私訴”》,見會議交流論文集。(清華法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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