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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星:“迎法入鄉(xiāng)”與“接近正義”(下)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五、赤腳律師的“市場”:需求與拓展

          1. 赤腳律師的“市場”需求

          農(nóng)民為什么愿意去找赤腳律師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先回答農(nóng)民為什么不愿去找基層法律服務所或律師事務所的問題。在中國農(nóng)村現(xiàn)行的法律服務體制內,存在著“四不”的問題:

          (1)不夠。到2005年6月底,全國共有11691個律師事務所,11.8萬執(zhí)業(yè)律師和3萬多律師助理,其中大部分在大中城市[12]。2000年基層法律服務所有33219個,基層法律工作者有12.2萬人[13] (P. 900)。自司法部2000年開展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整頓工作以來,基層法律服務所及服務人員數(shù)量開始不斷下降。到2002年,基層法律服務所已減少到26889個,具有基層法律工作者資格證的人員只有7萬多人,而且這7萬多人多數(shù)還是兼職。真正在農(nóng)村一線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不超過3萬人,實際從業(yè)的法律服務工作者與農(nóng)村人口的比例不足0.003%[14] (P. 72)。而且,農(nóng)村的法律服務所大多集中在縣城或派出法庭所在鄉(xiāng)鎮(zhèn),對地域廣闊的農(nóng)村地區(qū)特別是中西部山區(qū)來說,農(nóng)民要求得到法律服務非常不方便。

          (2)不廉。法律服務所的收費比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要便宜20%—40%左右。但對于一年純收入僅2000多元的廣大農(nóng)民來說,法律服務所的有償服務對他們仍是一種奢侈品。即使是低至200—800元的行政訴訟案件代理費也是很多人無法或不愿承受的。

          (3)不敢。盡管2000年后司法部要求法律服務所實行脫鉤改制,法律服務所不再屬于行政掛靠機構或事業(yè)單位,而是轉變?yōu)樽灾鲌?zhí)業(yè)、自收自支、自我管理的法律中介服務行業(yè)。但實際上,不少地方的法律服務所并沒有完成脫鉤改制工作。即使在形式上脫鉤了,法律服務所仍與政府、法院、檢察院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比如,我們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不少政府官員退休后就來法律服務所就職,而一些法律服務所則擔任著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法律顧問。因此,法律服務所從生存和發(fā)展的角度,非?粗嘏c政府的關系。碰到行政訴訟案件,法律服務所總是心有余悸,不大敢承接。即使承接了,是否真能替原告方盡心代理,也是一個問題。

          (4)不親。中國傳統(tǒng)社會之所以具有“無訟”的傳統(tǒng),關鍵在于法治秩序與禮治秩序之間的沖突[15] (P. 48-53)。按照冷冰冰的規(guī)則、赤裸裸的利益來行事,這與鄉(xiāng)土社會的情感性是不合的,F(xiàn)在對法律服務所持批評態(tài)度乃至主張取消法律服務所的人,其理由主要是因為法律服務所于法無據(jù),不合規(guī)范。但這些批評者并不否認基層法律服務訴訟代理是一種職業(yè)行為。因為,基層法律工作者與委托人之間沒有親屬關系或其他特定的身份關系,基層法律服務訴訟代理也不以身份關系作為接受委托的前提,基層法律工作者與委托人之間完全是一種事本主義的業(yè)務關系[16] (P. 44-47)。之所以基層法律工作者以其較低的準入門檻和廉價的代理服務與律師構成了競爭關系,正在于他們與律師所從事的工作是同等性質的。盡管他們的工作比起律師來還不夠規(guī)范,但他們的行事規(guī)矩更多是在向職業(yè)性規(guī)范靠近。因此,即使基層法律工作者中不少人出身農(nóng)家,他們的服務對象也有相當數(shù)量來自農(nóng)民,但他們準職業(yè)化的做派仍讓農(nóng)民普遍感到不夠親切。

          相比而言,農(nóng)村對周廣立這樣的赤腳律師的需求是顯而易見的。

          其一,他們的興起正可以填補農(nóng)村法律服務所數(shù)量越來越不足甚至可能被取消的問題。

          其二,他們的免費代理是最讓農(nóng)民心動的。我們之所以在赤腳律師的“市場”上加上引號,正是要強調這是一個基本上不存在商品交易的特殊市場。當然,赤腳律師打官司總是需要成本的。周廣立為代理官司的實際花銷(如交通費、住宿費、電話費)一般還是要當事人支付的。如果官司贏了,當事人高興了,愿意給幾百元錢,周廣立一般情況下并不拒絕。不過,這樣的隨性支付所遵循的并不是現(xiàn)代商品社會的原則,而是鄉(xiāng)土社會的人情原則和禮物原則[17]。周廣立并不想從中贏利,他希望贏得的是大家的尊重和認同。比起些許的金錢酬報,周廣立更愿意聽到當事人這樣的承諾:“你老周任何時候到我家來,我都打酒買肉來招待!辈贿^,由于為打官司的各種額外開支較大,耽誤農(nóng)活的時間也較多,加上不時還會遇見連成本費也免收當事人的情況,周廣立的經(jīng)濟壓力還是比較大的。為此,他在承接行政訴訟案件的同時,也承接少許民事、經(jīng)濟訴訟案件。由于后一類案件的標的較大,如果打贏官司,當事人自愿給的經(jīng)濟酬報較多,周廣立也可以借此緩解他的經(jīng)濟壓力。

          其三,他們所重點發(fā)展的正是一般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不大敢承接的行政訴訟案件。赤腳律師在代理中不存在任何顧慮,可以真正依法辦事。相對于刑事和民事法律,1990年代的行政法條文相對較少,規(guī)定也比較簡單,而且要求被告舉證,因此,非常有利于赤腳律師的工作,特別是他們不需要作太多的證據(jù)收集工作。

          其四,他們的代理對象大多是在一個擴大的熟人社會圈中的親戚鄰居、朋友同道。有些當事人是通過媒體而認識周廣立的,盡管他們與周廣立沒有直接或間接的人情關系,但也是基于對周廣立的情感認同。所以,赤腳律師與其他律師的一個重要差別就在于,他們的活動是立足于情而非利。這更能為看重情感交往的農(nóng)民所接受。我們從前述當事人對周廣立的回報方式也可以看出這一點。

          2. 赤腳律師的“市場”開拓

          那么,當事人是如何找到這些并不掛牌營業(yè)的赤腳律師的呢?目前主要是兩種方式:最初主要在鄰近的熟人社會里口耳相傳;
        后來又通過媒體的報道而發(fā)揮了名人效應。

          在周廣立的“市場”開拓中,有兩件標志性的事件。第一件事是他1996年8月所代理的陳廣生的案子。在此之前,周廣立代理最初的幾個案子都因當事人的罰款被退回而撤訴了。盡管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了維護,但對周圍農(nóng)民的震動并不大。真正為周廣立在熟人社會里贏得名聲的,是他在鄰村——楊莊鄉(xiāng)熬鹽場村所代理的陳廣生的案子。陳廣生找到周廣立,說鄉(xiāng)里罰了他1600元的計劃外生育罰款,還關了他20多天。陳廣生已經(jīng)73歲了,居然被鄉(xiāng)政府以計劃外生育的名義胡亂罰款。盡管周廣立與法院的法官沒有任何私人關系,但因為此案是非分明,案情簡單,所涉及的只是一個鄉(xiāng)政府,加上又處在法院鼓勵發(fā)展行政訴訟的時候,所以,周廣立相信此案勝券在握。1996年8月,周廣立出庭代表陳廣生狀告楊莊鄉(xiāng)人民政府。8月16日,陽谷縣法院很快判決:撤銷被告楊莊鄉(xiāng)政府對陳廣生作出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罰款等具體行政行為;
        責令被告返還罰款,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起官司打贏后,在附近幾個村的村民中引起了轟動,周廣立的名聲也不脛而走。此后,找周廣立代理官司就成為附近村莊鄉(xiāng)親們維護權益的首選途徑。

          第二件事是《大眾日報》1998年7月1日對周廣立的報道、《中國青年報》1999年9月6日在冰點?瘜χ軓V立的報道和中央電視臺1999年12月9日在“社會經(jīng)緯”欄目對周廣立的報道!洞蟊娙請蟆肥堑谝患覉蟮乐軓V立的媒體,它使周廣立的影響迅速走出了熟人社會圈,波及到了山東全省。而《中國青年報》和中央電視臺的報道則進一步使周廣立的名聲從山東省走向了全國。這些報道又引來了大大小小的報紙對周廣立的追蹤。有的報紙甚至將周廣立稱為“中國第一土律師”[18]。這樣,新聞報道就成了對周廣立的“市場”最好的廣告。

          

          六、赤腳律師的運作:“關系/事件”中的行動策略

          農(nóng)民充當訴訟代理人,這本身并不是最特別的。最耐人尋味的是,不少赤腳律師在法律知識和社會關系上都遠不及其他律師,而他們的勝訴率反而會比其他律師高。全國行政官司原告大體為30%左右的勝訴率。⑤ 周廣立自己統(tǒng)計的勝訴率是90%。即使我們按照通常將撤訴排除在勝訴之外的做法,他在1995—1999年之間的勝訴率也可達到43.69%。一個只有小學文化、與法院和政府沒有任何私人關系的普通農(nóng)民如何能夠達到如此高的勝訴率呢?他又如何能夠避免被一些被告報復打擊呢?為此,我們就需要把周廣立放置在所謂的“關系/事件”中[19] (P. 1-12),去分析他所在的關系網(wǎng)絡,以及他相應的行動策略。

          1. 赤腳律師與法院的關系及其行動策略

          赤腳律師與法院的關系可以說是最為微妙的。因為一方面,赤腳律師所代理的一些行政案子是相當敏感而復雜的,有時被告方是法院不大敢得罪的同級政府或實權部門,弄得不好,赤腳律師就給法院找來很大的麻煩。但另一方面,增加行政訴訟案源又是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考核各級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立案數(shù)量。赤腳律師的活躍為法院的行政審判帶來了豐富的案源。因此,法院對赤腳律師是既歡迎又警防,有一種說不出的復雜情感。而聰明的赤腳律師對此當然也有感覺,他們?yōu)榇舜_定了自己的行動策略。比如,周廣立就看到了法院本身并不是鐵板一塊,法院對他們的矛盾態(tài)度其實是體現(xiàn)在法院內部兩個部門對他們的不同態(tài)度上。法院的立審分離制度使立案庭和行政庭面臨不同的壓力:關系的作用、政治的壓力等諸種因素會使立案庭在決定立案上較為審慎;
        而行政庭則樂見廣開案源,因為案源的廣開,不僅使行政庭的政績突出,而且也可以使其收入陡增。因此,周廣立特別注意與法院行政庭的法官處理好關系。當他在立案遇到困難時,就常常去請行政庭的法官幫忙作疏通工作。

          當然,經(jīng)歷的案子多了,周廣立也知道不是什么案子都可以靠這一點很淺的交情去疏通的。用他的話來說就是“小案好辦,大案難辦”。所謂大案,并不一定是案情本身有多復雜或有多大影響,而是由于種種原因出現(xiàn)了行政干預的案件。民告官有三難:立案難;
        (判案)干預多;
        (判決后)不執(zhí)行。這三難正是行政干預著力的幾個具體環(huán)節(jié)。周廣立給我們講述了這樣一個案子:

          1995年5月,陽谷縣四棚鄉(xiāng)以薛莊村部分村民犯有“妨礙公務”罪,并有制造假冒偽劣商品和超生、非法占地建房等行為為由,動用推土機將部分村民的60余間民房推倒,家電、衣物全部搶走。1996年3月,8位被推倒房屋的村民找到周廣立,要告鄉(xiāng)政府。周廣立就幫他們寫好起訴狀,交至縣法院,要求撤銷四棚鄉(xiāng)政府侵犯原告財產(chǎn)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退還被搶走的財物,并賠償損失36萬元。周廣立沒有想到,這起他認為必勝無疑的官司,始終立不了案。因為一個偶然的機會,周廣立發(fā)現(xiàn)了縣法院1996年5月底給縣委的請示,這才明白其中的原因。這份請示是這樣寫的:

          1996年4月25日四棚鄉(xiāng)薛莊村村民李文田等8人以委托代理的形式分別具狀向縣法院起訴四棚鄉(xiāng)政府,要求法院依法確認鄉(xiāng)政府對上述當事人推倒房屋行為違法。法院認為,此案案情重大,事關全縣大局,遂向縣委有關領導匯報,有關領導非常重視,表示抓緊給四棚鄉(xiāng)做工作,讓鄉(xiāng)政府積極認真地做好實際解決的工作,爭取讓起訴人撤回訴狀;
        并指示法院可考慮暫不立案。但從最近情況看,鄉(xiāng)政府做起訴人的工作成效不大,致有的訴訟代理人依照刑訴法第42條“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規(guī)定,多次來法院催促,同時上訪到中院,有的到省電視臺上訪,中院領導也多次來電或面促催辦?h法院處于兩難之中。

          從這次起訴人的接談情況看,原告對鄉(xiāng)政府的行為極為不滿,要求鄉(xiāng)政府賠償損失的態(tài)度堅決。當事人投訴后,對法院不能依法按時作出立案決定,理所當然地表示不滿,現(xiàn)在多次上訪,并表示要逐級上訪。處理此案的難點有兩個方面:此案屬法律規(guī)定的受理范圍,理應立案。從現(xiàn)有材料看,立案裁判,鄉(xiāng)政府行為無法可依,將會敗訴。而此類行為并非四棚鄉(xiāng)一鄉(xiāng)僅有,判決結果對今后規(guī)范鄉(xiāng)政府的行為是有益的,但其產(chǎn)生的連鎖反應,對目前四棚鄉(xiāng)乃至全縣工作將造成很大影響,縣有關領導認為應暫不立案,應是基于此種原因。此案如不立案,即剝奪了當事人依法應有的訴權。按法律規(guī)定,“不予受理”,要給起訴人下文字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上訴后,中院將會作出指令我院受理的決定。中院也可直接受理。另外,起訴人在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后,也可能越級上訪,發(fā)展下去,不僅法院要承擔執(zhí)法不嚴的責任,有關人員受到錯案追究,更會影響縣里的工作,其社會影響無法估量。而最終還是要通過訴訟解決爭議?h法院認為,在鄉(xiāng)政府不能做出妥善處理,起訴人堅持起訴的情況下,應作出受理此案的決定。此問題如得不到妥善解決,拖延下去,將是四棚鄉(xiāng)乃至全縣一個長期的不安定因素。

          從這份請示可以看出,此案從法律上看非常簡單:應予立案,(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而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很可能將勝訴。但在這個簡單的法律問題背后卻隱含著復雜的社會問題。由于此類問題在全縣具有普遍性,而農(nóng)民對同類平等又有著執(zhí)著的追求,因此,該案的立案很可能會產(chǎn)生連鎖作用,影響全縣的安定。在中國法院的現(xiàn)實運作中,法院的審判職能為法院內部行政管理制度所支配,法院內部的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與執(zhí)政黨對全社會的領導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20] (P. 117-130)[21] (P. 20-51)。安定團結是政治的大局,法院的審判工作必須服從這個大局。這就引來了縣委對縣法院的指示:不予立案。不過,不立案未必就能平息事端。實際上,陽谷縣委面臨著二難困境:同意立案,原告勝訴,其他農(nóng)民可能紛紛提起訴訟,這會影響安定;
        但不同意立案,原告會越級上訪,這也會影響安定。兩相權衡,縣委選擇了作出不予立案的指示,寧愿看到原告上訪,也不愿面對農(nóng)民爭相訴訟的局面。而對縣法院來說,同樣也處于兩難之中:原告因不立案而上訪,法院會因為執(zhí)法不嚴而受指責;
        而立案并判原告勝訴,法院又會因為不服從政治大局而受批評?h法院采取的策略是向縣委進行書面請示。這樣,法院在請示中言明從法律上應予立案的立場,但又讓縣委作出書面指示精神。由此,他們似乎求得了兩全:既堅持了法律,又服從了政治。這樣,一旦以后發(fā)生什么事端,法院都可以以此為證,推卸責任。此案最后在行政力量的強力介入下不了了之。⑥

          我們從這個案例可以進一步理解周廣立所說的“小案好辦,大案沒法辦”的意思。所謂小案,一般是指孤立的案件,這種案件是雙方當事人所爭涉的事端不具有普遍性,或者被告與法院不存在太深的關系,因而可以就事論事地按照法律來處理爭端。由于農(nóng)村基層行政執(zhí)法部門違法行政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所以許多行政訴訟案件不用多加分析就能分出孰是孰非,加上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所以,這類案件較容易告贏。所謂大案,就是雙方當事人被牽涉進了一個廣泛的關系網(wǎng),在這個關系網(wǎng)中,既包括了有著類似遭遇的農(nóng)民,他們在對案情的關注中隱含著可能的攀比、跟進;
        也包括了對法院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委和政法委,他們以安定團結的政治目標為第一要務;
        當然還有因種種利害和情感關系而結成的私人關系。在這類案件中,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審判,判決原告勝訴后是否執(zhí)行,并不完全甚至并不主要取決于法律本身,而取決于在這個案件背后的關系網(wǎng)中諸種力量暗中的推拉權衡。⑦

          久而久之,周廣立在接案時便有了一個自我篩選的過程。他會仔細掂量是大案還是小案。如果真是沒有多少打贏的把握,他一般也就會不接案。在這里,赤腳律師就像律師一樣成了法律系統(tǒng)的“看門人”(gatekeeper),通過篩選案件來確定法律的通道和禁區(qū)。⑧ 即使是赤腳律師,也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問題的,而那些被篩選出去的“大案”所涉及的往往是對于鄉(xiāng)村治理最重要的問題。這些問題既然是法律解決不了的,赤腳律師們也無能為力。因此,與“送法下鄉(xiāng)”一樣,“迎法入鄉(xiāng)”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

          當然,周廣立的勝訴率很高,最主要的倒不是取決于他的專業(yè)技能、他與法院的關系或他對案件的篩選,而是取決于農(nóng)村違法行政的情況太過普遍,不少農(nóng)村干部太不把農(nóng)民的合法權益當回事。許多案子是非常明顯地對被告不利。因此,只要有人敢出面代理這樣的案子,只要原告堅持告到底,只要這樣的案子牽涉的關系不是太復雜、利益不是很巨大,法院一般還是傾向于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的。

          2. 赤腳律師與政府的關系及其行動策略

          由于基層政府常常被赤腳律師推上被告席,還經(jīng)常輸?shù)艄偎,他們對赤腳律師的惱火是很自然的。盡管他們無法直接以周廣立打官司為理由來報復他,卻可能以其他明的、暗的方式來整治他。在這十年間,周廣立挨過黑打,他兒子結婚遭到了刁難。甚至就在他已成名多年后的2006年6月還在法院里面遭到過法警的毆打。如何在堅持代理官司的同時,做到自身及家人的安全,是周廣立面臨的一個最大難題。多年下來,他慢慢摸索出了一些自我保全的方式。

          最關鍵的是他非常自覺而謹慎地做一個“模范”的村民,以避免政府找到可以報復的任何借口。他在打官司之外的任何事情上都甘當一個順民。比如,他在各種交費(甚至包括明顯不合理的交費)上都從不含糊;
        他們家沒有超生現(xiàn)象;
        他們從不上訪,也從不慫恿當事人上訪。盡管他深知法律的局限,但他仍自覺地止步于法律,規(guī)避上訪的途徑。從市縣聯(lián)合調查組的調查報告中,我們看到:上訪與法律被看作解決干群矛盾兩條對立的途徑。“周廣立現(xiàn)象給習慣越級上訪的農(nóng)民開啟了一條解決沖突的通道:依靠法律就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它也給地方領導人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啟示:在法制的范圍內完全可以處理好干群矛盾!雹 因此,如果周廣立要涉足上訪的話,則勢必危及他走司法渠道的合法性。此外,盡管他2003年曾參加了鄉(xiāng)村建設的培訓班,但他與近年一些知識分子到農(nóng)村開展的鄉(xiāng)村建設活動的關系也比較疏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曾有一位外國學者專門來陽谷研究赤腳律師現(xiàn)象。在這位外國學者到他家去過幾次后,他就向她提出最好不要到他家來找他,以免引起注意。

          最重要的是,他后來打官司發(fā)生了一個重要的變化。2000年前,周廣立經(jīng)手的多數(shù)案子是他所在的閻樓鎮(zhèn)及緊鄰的鹽莊鄉(xiāng)和楊莊鄉(xiāng),而2000年后,他經(jīng)手的案子范圍大大擴大,數(shù)量也進一步增加,但來自這三個鄉(xiāng)的案子卻大大下降,尤其是來自他本人所在的閻樓鎮(zhèn)周莊村更是非常罕見。這是為什么呢?周廣立在訪談中告訴我們,這是為了少給自己找麻煩。畢竟本鄉(xiāng)本村對他和他的家人的生活影響太大,說不定什么時候鄉(xiāng)村干部就可以找到什么合法的借口來為難自己。他現(xiàn)在遇到村里人來求告的情況,一般是把案子介紹給其他赤腳律師,而他自己則更熱衷于代理那些行政力量無法直接觸及他的地方(如鄰近縣)的案子。

          由于近年在陽谷已經(jīng)形成了一個赤腳律師圈,因此出現(xiàn)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xiàn)象:交換代理對象。即赤腳律師A所在地的案子交給赤腳律師B去代理,而B所在地的案子又交給赤腳律師C去代理,C所在地的案子又交給A去代理。通過這樣的交換代理對象,赤腳律師們既實現(xiàn)了自我保護,又堅持了代理行動。

          此外,赤腳律師還注意充分運用省內外的媒體來發(fā)揮保護傘作用。如周廣立2006年在法院被打后,迅速撥打了一位記者的電話。很快,這位記者在報上發(fā)表了周廣立在法院被打的報道。法院領導見報后很快就去醫(yī)院看望他,賠禮道歉。法院之所以如此重視媒體,是因為這關系到他們的形象,而這種形象的好壞在政治上特別是在法院領導的政治前途上的重要性甚至高過其法律治理的實績。即使中國媒體目前放開的程度還較為有限,但它在影響政府行為的問題上已經(jīng)比律師和法院都遠為強大。

          3. 赤腳律師與農(nóng)民的關系及其行動策略

          赤腳律師與農(nóng)民的關系相對比較簡單。他們是免費為農(nóng)民打官司,農(nóng)民自然對他們非常歡迎。不過,也有讓他們感到寒心的時候。周廣立就碰到過幾種情況:周廣立一開始為當事人墊交了訴訟費,等官司了結后,當事人卻拒不交訴訟費;
        有的因為受到威脅而害怕,在法庭上反悔,說打官司都是被周廣立慫恿的;
        還有不少人在輸了官司后責怪周廣立的。這種情況并非個別。著名的農(nóng)民工律師周立太在代理的近3000多件民工維權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民工打贏官司后未交任何費用就跑得音信全無的[22]。當然,周廣立的當事人絕大多數(shù)是鄰近地區(qū)的人,他們不可能一跑了之。無論他們是拒不交費,還是“出賣”或責怪幫他們忙的周廣立,在熟人社會里都會面臨著極大的道德壓力。因此,這些情況尚不多見。

          

          七、總結及討論

          在初步剖析了周廣立這個個案后,我們可以對關于赤腳律師的一般性問題作些思考。

          1. “迎法入鄉(xiāng)”與赤腳律師的法律意識

          尤伊克和西爾貝把人們的法律意識分為三種類型。所謂“敬畏法律”指的是,法律性被看作和確定為一種獨立于普通社會生活的領域,與普通生活既沒有連續(xù)性,也相互有別,然而卻是威嚴的和可預期的。所謂“利用法律”指的是,法律被視為一種游戲,其規(guī)則可以被人們運用乃至創(chuàng)設,以服務于他們所追求的利益和價值;
        法律不是與日常生活及其相關內容相脫節(jié),而是由日常生活來為其搭建框架,人們較少關心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卻較多地關心法律對于實現(xiàn)他們愿望的有效性;
        人們不太考慮法律的權力,而是關心自我或他人的權利,以便成功地利用法律、與法律打交道。所謂“對抗法律”指的是在法律的縫隙之間尋找對抗或者逃避它的方式,以保持自己的榮譽感與尊嚴。拖延、省略、計策、小小的騙局、幽默及其制造場景等都是典型的反抗方式[4] (P. 70-73)。

          以往對中國農(nóng)民的法律意識的研究,較突出的是(以本土性資源)對抗法律的意識。而我們的研究展示的則是農(nóng)民對法律的追逐,F(xiàn)在進一步要問的是,赤腳律師對法律的追逐屬于對法律的敬畏還是對法律的利用呢?

          在赤腳律師的話語層面,或者說就其實踐的可表述的面向而言,他們會強調對法律的敬畏、對法治的信心,會小心地與其他政治面目模糊的行動(如上訪)劃清界限,因為這是他們的法律行動的合法性所在。然而,在赤腳律師的實踐層面,尤其是在其飽嘗法律訴訟尤其是“民告官”的種種艱辛后,真正支撐著赤腳律師的,與其說是通過法律來捍衛(wèi)權利的神圣感,不如說是某種游戲感和實用主義精神。在他們把法律主動請進鄉(xiāng)村后,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自成一統(tǒng)的東西,而是變成了農(nóng)民日常生活的實用工具箱的部件。在法治主義話語高歌猛進的背后,法治的主體性悄悄發(fā)生了扭轉。司法界和學界常常只顧著抱怨赤腳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不合規(guī)范”,孰不知這種“不合規(guī)范”正是赤腳律師將法律改造為新的鄉(xiāng)村習慣法的著力點。比如,赤腳律師的確在法律知識上不完備、在程序運用上不嫻熟、在術語使用上不準確,但這些技術層面上的欠缺都是建立在法律服務作為商品的概念基礎上。而赤腳律師最大的“違反常規(guī)”是拒絕將法律服務作為商品。也就是說,赤腳律師實際上在鄉(xiāng)村社會重建了“法律服務”的概念,即以長遠的人情交換而非現(xiàn)時的金錢交易為基礎的法律服務。正如博蘭尼所看到的,人類的經(jīng)濟生活本來是嵌入(embedness)在社會生活的邏輯中的,但以“圖利”(gain)為基本原則的近代自由市場粉碎了人類傳統(tǒng)的生存環(huán)境,對社會整體的利益構成了挑戰(zhàn),因此,必然激發(fā)起社會的自我保護運動[23] [24] (P. 221-228)。將法律市場的“圖利”原則更換為法律服務的“互惠”(reciprocity)原則,就是鄉(xiāng)村社會自我保護運動的一部分。

          2. “接近正義”與赤腳律師不可替代性的功能

          制度內的農(nóng)村法律服務體系目前完全不足以滿足農(nóng)村的法治需求。赤腳律師的興起,正好可以對農(nóng)村法律服務體制發(fā)揮拾遺補缺的功能。由于赤腳律師所具有的方便、免費、親切、少顧慮的特點,他們在法律服務尤其是行政訴訟代理上的功能是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均無法替代的。盡管他們的非職業(yè)化也會使其在從事法律服務的技術層面上存在著一些缺陷和不足,然而,比起中國律師隊伍某種過度職業(yè)化以及遠離鄉(xiāng)村帶來的種種問題而言,赤腳律師反倒是鋪設了具有中國社會特色的公民“接近正義”的橋梁。

          3. 基層法律服務中的赤腳律師與黑律師

          現(xiàn)在不少人把“赤腳律師”和“黑律師”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實際上,兩者在諸多方面都有著本質的差別。

          赤腳律師免費提供法律服務,黑律師以實現(xiàn)經(jīng)濟利益為鵠的;
        赤腳律師與法院和政府不存在私人關系,是憑借著對法律執(zhí)著的熱情和對正義的不懈捍衛(wèi)“站”出來的,而黑律師卻往往是憑著與法院或政府的私人關系,從關系的網(wǎng)絡和法律的漏洞中“鉆”出來的;
        赤腳律師著眼的是正規(guī)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都不太愿意接手、又為老百姓所期盼的行政訴訟,而黑律師眼光盯住的是油水豐厚、競爭激烈的民事、經(jīng)濟訴訟;
        赤腳律師有效地推進了進步相對遲緩的行政訴訟,促進了依法行政,完善了法治秩序,而黑律師與其他正規(guī)律師構成了不正當、不規(guī)范的競爭關系,擾亂了法治秩序,加劇了訴訟爆炸。

          如果說現(xiàn)在的法律服務中存在著滋生腐敗、干擾律師行業(yè)的溫床,那并不是赤腳律師,而是黑律師。

          4. “周廣立式的困惑”與農(nóng)村法治化的未來

          本文的研究表明,赤腳律師一旦在一個地方出現(xiàn),就可能會具有某種擴散效應,逐漸形成一個赤腳律師圈。盡管這些赤腳律師圈還只是一個雛形,但他們卻具有慢慢往涂爾干所謂“法團”發(fā)展的可能性[25]。(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類法律“法團”的興起,不僅具有“迎法入鄉(xiāng)”的功能,加快農(nóng)村的法治化進程,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可能演化為把農(nóng)民塑造為新型公民并重新塑造農(nóng)民與國家之間關系的一種全新的中間組織形式。當然,赤腳律師之間的正式組織形成還需要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其中還有專業(yè)技能、倫理認同、經(jīng)濟支撐、政府容忍等多方面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去自覺地扶持和引導赤腳律師,而是任其自生自發(fā),那么,在目前的法制環(huán)境中,將使其發(fā)展面臨諸多困難,其對法治的熱情和興趣在日復一日的“立案難、干預多、不執(zhí)行”中被消磨殆盡。

          1999年,當中國青年報記者去采訪周廣立時,周廣立還記得當年鼓舞他走上行政訴訟代理之路的那句宣傳詞:“鼓起你的勇氣,用法律保護你的合法權益,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26]

          然而,也就在這一年的5月,周廣立提筆給最高人民法院寫了一封信。在這封信中,他就碰到的“憲法”與“縣法”相沖突的情況表達了他的困惑——

          

          行政機關認為:地方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我們不管什么憲法和法律,只要對我們不利,我們就不執(zhí)行,也可以權代法。訴行政機關的大案件,立案得請示我們,我們不批準法院不敢立案。法院立案庭領導認為:按法律應當立案,根據(jù)現(xiàn)在國情還不能嚴格依法辦事,一般的行政案件能立案,特殊的案件目前不能立案。行政庭領導認為:立案庭不立案,行政庭沒有辦法。我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機關對我不滿;
        我要求法院依法辦案,法院受行政機關的干涉,也對我不滿,我還有什么辦法呢?

          

          這段話當然很容易被讀解為權與法的矛盾。但我們從周廣立對法律的抱怨中,還可以看到別樣的東西。

          研究中國鄉(xiāng)村社會沖突的許多學者認為農(nóng)民常常更相信“來自高層的正義”(justice from above),也即農(nóng)民認為只有訴諸于村莊外的權威系統(tǒng)(包括黨政機關和司法機構)才有可能使社會矛盾得以化解。如歐博文和李連江所謂的“依法抗爭”或“合法反抗”(rightful resistance)概念就屬于這類概念。⑩ 而另一些學者則認為農(nóng)民將村莊的矛盾訴諸于高層所付出的社會成本是巨大的,結果也可能是令人失望的,農(nóng)民因此常常更立足于在村莊內部通過村干部的調解等方式來有效地解決沖突,這即麥宜生所謂“來自底層的正義”(justice from below)。(11) 周廣立一方面對法律的局限感到無奈,表明他對“來自高層的正義”并非全然信賴;
        而另一方面他自問“還有什么辦法”,實際上也隱藏著他對“來自底層的正義”的懷疑。周廣立式的困惑恰在于他在“來自高層的正義”與“來自底層的正義”之間的無所適從。

          年后,周廣立的困惑似乎已經(jīng)進一步發(fā)展。2006年6月6日周廣立在給我的手機短信中說:“95年9月30日和06年6月1日是我學法律的起點和終點。6月1日因10年前的執(zhí)行案未執(zhí)行,與法院發(fā)生糾紛,將我報拘禁!彼10年前開始打官司,有些官司打了10年都還得不到執(zhí)行,他自己反為此挨了打。難怪周廣立當時激憤地將這一天作為他告別法律的日子。也許正因為這話是出于激憤,所以,當我們2006年7月在陽谷縣見到他時,他還在為一些案子忙亂。然而,這并不能消除我們的疑慮:曾經(jīng)對法律滿懷希望的周廣立到底還能撐多久呢?在這種困惑中,赤腳律師是否會從利用法律逐漸走向對抗法律呢?或者至少是放下法律的武器,將自己置身法外呢?

          如果說蘇力所謂“秋菊的困惑”是鄉(xiāng)村的法治化進程與本土資源之間的沖突所致,那么,我所謂“周廣立式的困惑”就是由國家對鄉(xiāng)村社會的治理方式與鄉(xiāng)村社會自生自發(fā)的利益表達方式之間的沖突所致。赤腳律師是鄉(xiāng)村社會自然成長出來的一群處在政治系統(tǒng)和社會之間的人,同時也是一群處在法律系統(tǒng)與社會之間的人,他們的工作是利用政治系統(tǒng)和法律系統(tǒng)之間的縫隙和沖突來追求社會的利益。由于是在夾縫中求生存,所以,赤腳律師常常舉步維艱。他們的困惑遠非一小群人自身在底層、在邊緣掙扎的反映。我們應該從中意識到,如何通過法律形成制度化的、良性互動的利益表達和均衡機制,如何使新農(nóng)村建設奠定在怎樣的社會整合和系統(tǒng)整合的基礎上,是全社會當前共同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

          

          注釋:

         、菰斠姡骸1989-200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案件情況”,《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審判》,2003年第1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頁。

         、拗軓V立告訴我們:當初四棚鄉(xiāng)政府得知被農(nóng)民告上法庭,鄉(xiāng)長曾請他吃飯。飯席上,鄉(xiāng)長好言相勸:“周廣立同志,像這樣的案子,下邊多得很,法院不能立案,也不敢立案,如立案的話,累死法院也接不過來!边說:“你知道法院聽誰的嗎?我告訴你,法院聽縣委、縣政府的……希望你不要給他們當代理人,不要管他們的事!敝軓V立當時沒說話,心里卻想:“法院立案不立案是法院的事,你不能說了算。”但他很快發(fā)現(xiàn)到底是誰說了算。幾天后,縣公安局給周廣立發(fā)來了傳票,嚇得周廣立到外面躲藏了3個月。此案就此告結。

          ⑦關于此案的分析,參見應星、汪慶華:“涉法信訪、行政訴訟與公民救濟行動中的二重理性”,《洪范評論》第3卷第1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221頁。在該文中,因某些原因對真實的人名和地名作了一些技術處理。在本文,因考慮到真名不會對當事者帶來不利影響,加上考慮到此個案在全國的典型意義,故本文均采用完全真實的人名和地名。

         、鄥⒁奅. Michelson. " The Practice of Law as an Obstacle to Justice: Chinese Lawyers at Work. " Law & Society Review. 2006: 40( 1) : 1-38; H. Kritzer. " Contingency Fee Lawyers as Gatekeepers in the American Civil Justice System. " Judicature 1997: 81, pp. 22-29。

         、崾锌h聯(lián)合調查組:《“關于周廣立現(xiàn)象”的調查報告》,2000年。

         、釰. O’ Brien &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1]E. Michelson. " Justice from Above or Justice from Below? Popular Strategies for Resolving Grievances in Rural China. " The China Quarterly. 2006, forthcoming。載www. indiana. edu/~emsoc/Publications/Michelson_Justice( endnotes) .pdf.

          [12]于吶洋,等. 我國執(zhí)業(yè)律師達11.8萬人[N]. 法制日報,2005-06-14(1).

          [13]中國司法行政年鑒編委會. 司法行政統(tǒng)計資料[A]. 中國司法行政年鑒(2001年)[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4]余少祥. 我國基層法律服務所轉型問題研究[A]. 傅郁林,編. 農(nóng)村基層法律服務研究[C].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15]費孝通. 禮治秩序[A]. 鄉(xiāng)土中國·生育制度[C].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16]夏志澤. 基層法律服務訴訟代理的困境與出路[J]. 長江大學學報,2004,(4).

          [17]閻云祥. 禮物的流動[M]. 李放春,等譯.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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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劉思達. 法律移植與合法性沖突[J]. 社會學研究,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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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奧地利]博蘭尼. 巨變:當代政治、經(jīng)濟的起源[M]. 黃樹民,等譯. 臺北:臺灣遠流出版公司,1989.

          [24]呂鵬. 社會大于市場的政治經(jīng)濟學[J]. 社會學研究,2005,(4).

          [25][法]涂爾干. 職業(yè)倫理與公民道德[M]. 渠東,等譯.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6]羅旭輝. 我為農(nóng)民討公道[N]. 中國青年報,1999-09-06(9). 出處:《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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