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火旺:多元主義和政治自由主義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一、前言
美國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出版之后,不但引起廣大的爭議和討論,也使自由主義的理論重新成為政治哲學討論的焦點。但是誠如華徹(Michael Walzer)所言,自由主義和社群論(communitarianism)的關系密不可分,社群論對自由主義的批判像某些流行裝飾,雖然時間短暫,但一定會再次出現(xiàn)【1】,所以羅爾斯的理論也激發(fā)社群論的再興。當代重要的社群論者,如沈代爾(Michael Sandel)、麥肯泰爾(Alasdair MacIntyre)、泰勒(Charles Taylor)對自由主義理論的批判,使得羅爾斯不得不對其理論所面臨的問題提出辯解,為了澄清批評者對其正義理論的誤解和疑慮,羅爾斯在1980年發(fā)表了<道德理論中的康德式建構(gòu)主義>(”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尤其在1985年發(fā)表的<正義即公平:政治的而非形上學的>(”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羅爾斯明白將其正義理論的本質(zhì)和適用性,界定為一政治性的理論,也就是說,它是為當代民主政治而設計的理論,而且只適用在公共領域,從此他的理論被稱為「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2】 。雖然羅爾斯自稱1980年以后的論著并沒有脫離《正義論》的基本主張,但是許多學者并不以為然【3】,無論如何,政治自由主義的許多論點,顯然是針對社群論陣營的批評所提出,也因為如此,使得政治自由主義蒙上一層社群論的面紗,而這種社群論的意涵對自由主義原本強調(diào)對多元和差異的包容,似乎有其不相容之處。因為社群論所強調(diào)的政治社群是以一個「共同善」(common good)概念作為統(tǒng)合,這和多元主義(pluralism)的主張相對立。一般認為自由主義是建立在多元主義的前提之上,因此政治自由主義是否需要預設多元主義?是否和多元主義兼容?是本文所要探討的重點。
二、政治自由主義
何謂自由主義?埃布爾萊斯特(Anthony Arblaster)認為對自由主義下定義有其實質(zhì)上的困難,因為自由主義并不是由一組不變的道德和政治價值所組合而成,自由主義始于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時期,是一個觀念上的特殊歷史運動,在其發(fā)展的過程中歷經(jīng)許多轉(zhuǎn)變,所以自由主義學者之間的論點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加以定義【4】。華爾準(Jeremy Waldron)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認為自由主義、保守主義或社會主義這些名詞,就好像姓氏一樣,彼此之間并沒有太多的相同點,這些語詞所代表的是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我們不可能在這些學說之間找到一組共同的原則或主張,也不可能找到一組命題可以被視為這些意識形態(tài)的核心或本質(zhì),這是由于政治發(fā)展所造成的結(jié)果,華爾準指出,除了馬克斯的社會主義之外,西方的政治理論很少是在意識形態(tài)的區(qū)分下有意識的發(fā)展【5】。事實上自由主義不只是一套價值,而是一種對人性、社會和世界的觀點,自由主義是透過這個整體的觀念,將人類一些價值,如自由、平等,作特殊的組合和安置的學說。因此如果只指出自由主義重視個人自由,對自由主義的了解并沒有多大幫助,因為有些和自由主義傳統(tǒng)不相關的學說也強調(diào)自由【6】。
根據(jù)拉摩爾(Charles Larmore)的分析,從十六世紀開始,自由主義所要處理的兩大基本問題是:1.如何對政府的權力設定道德限制;
2.在承認理性人對美好生活的本質(zhì)有不同見解的前提下,如何在同一個政治體系下共同生活。第二個問題使得第一個問題的處理更為復雜,為了同時解決這兩個問題,自由主義提出最小的道德觀念(minimal moral conception),藉以限制政府的角色,也就是說,政治原則所要實現(xiàn)的「公共善」必須盡可能得到更多人的肯定,雖然這些人對于美好的生活方式具有不同的評價【7】。自由主義所要處理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如何包容多元和差異的問題,盡管自由主義并不是一個單一的主張,但是容忍差異和承認宗教、道德、思想、信仰和生活方式的多樣性,是所有自由主義思想共同的核心觀念。所以自由主義一般被認為是以保障多元、承認差異的的前提下,從事其政治理論的建構(gòu)。
政治自由主義和傳統(tǒng)自由主義有何區(qū)別?不論何種類型的自由主義,在處理差異和多元主張最典型的方式是:分別公共(public)和非公共(nonpublic)領域,將政府的權威局限在公共領域,而且公共領域內(nèi)的管理規(guī)則必須是大家所能共同接受者。至于非公共領域則是屬于個人自由的范圍,每一個人可以自由追求其認為最適當?shù)纳罘绞,各種沖突、對立的主張和生活方式,都可以在非公共領域中得到適度的發(fā)展,只要不違反公共領域的規(guī)范,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zhèn)人活動,自由社會的多樣性就是在非公共領域中呈現(xiàn)。換言之,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企圖設計一個大家都順從于普遍接受之原則的公領域,公領域的存在可以保證社會的和諧和穩(wěn)定;
以及一個包容和保障個人自由地追求自己生活方式的私領域,私領域的確立可以確保宗教、道德和價值觀的多元發(fā)展。
為了確立公共領域中大家都能合理接受的管理原則,傳統(tǒng)自由主義的推論,根據(jù)姆恩(J. Donald Moon)的分析,都是采用亞里士多德式的,也就是先提出一個有關人性的論點,這個人性觀包括對人的基本需求和能力的解釋,基于這個人性論的基礎,再提出一套人類幸福的主張,也就是闡述在何種條件下,有助于具有這樣特點之人類實現(xiàn)其愿望,然后再依據(jù)這個論點,確立何種制度最能實現(xiàn)這些促進人類幸福的條【8】。契約論的自由主義者就是在這種模式下,引用一種人性的基本假設和對參與立約者之動機、能力的描述,企圖藉以證明在理想的契約情境中,立約者會接受某些權利體系和正義原則,以定義和管理公共領域中社會成員的互動。這種透過契約方式選擇公共領域的規(guī)范原則,一方面說明政治權威所執(zhí)行的規(guī)則必須是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接受者,另一方面它保留一個私人空間,讓不同的團體和個人可以追求其獨特的目標【9】。
但是姆恩認為,契約論者對人性的解釋確實掌握人類的某些重要面向,所以其分析具有一些可信性,但是其缺點是,契約論者無法證明何以他們所選擇的人性面向具有優(yōu)先性,也就是說,契約論者對于何以選擇某一人性面向,而不選擇其它面向作為其推論的基礎,缺乏具說服力的論證【10】。
事實上即使是非契約論的傳統(tǒng)自由主義者,也是以人性論的假設作為政治理論推論的前提,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約翰彌勒(John Stuart Mill)就是最佳例證。彌勒認為個體性(individuality)是人類幸福的一個必要元素,所以他認為發(fā)展個體性是人類目的的達成和高度的社會發(fā)展的關鍵。而個體性的發(fā)展有兩大要素:自由和處境的多樣性,由于彌勒認為人性并不是依據(jù)一個模型塑造的機器,而是像樹木一樣需要成長和向各方面發(fā)展,所以需要自由的空間從事自我選【11】。事實上彌勒就是基于這樣的人性論假設,開展其《論自由》(On Liberty)一書中對政府權威適度界限的論證。個體性是否確實是人類幸福的必要元素?一個合乎世俗標準卻非自我選擇的「美滿人生」只是虛妄?對于這類問題,彌勒似乎視為理所當然而缺乏論據(jù)。
如前所述,自由主義最重要的前提是:承認生命意義和理想生活方式的多樣和差異,是一個永遠無法消除的事實,因此理想的政治設計,不是為了實現(xiàn)某一個特殊的價值觀,而是要包容不同生命理想和差異的價值觀。換句話說,政府的角色必須受到中立原則(neutrality principle)的限制和規(guī)范,在自由主義的政治系中,公共政策和規(guī)范的制訂必須對所有爭議性的價值觀保持中立。如果傳統(tǒng)自由主義的人性論主張,本身就是一個具爭議性的論述,則其理論設計顯然犯了乞求論點(begging the question)的謬誤,這也是當代自由主義學者重建自由主義理論,發(fā)展出政治自由主義的原因。
政治自由主義不同于傳統(tǒng)自由主義之處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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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在1985年以后的文章,特別強調(diào)其理論是政治的而非形上的,認為其「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應被理解為一個政治性觀念。根據(jù)羅爾斯的描述,此一概念至少有三點指涉:
(1)此一觀念是為處理政治、社會、經(jīng)濟等特殊主題,所形成之一道德觀念,它所關注的焦點是社會基本制度之架構(gòu)和適用這些架構(gòu)之原則、標準、箴言,以及這些規(guī)范如何表現(xiàn)在社會成員之態(tài)度和人格中【12】。
(2)說明其正義理論是實用的。羅爾斯不再主張其理論具有普遍性,而是從一個特定的政治傳統(tǒng)出發(fā),也就是說,他的理論所考慮的對象是當代民主社會的特殊情境,所以他只重視其理論對當代民主憲政社會的基本結(jié)構(gòu)的適用性。而當代民主社會的特殊條件是:沒有一個一般的道德觀念可以作為社會成員共同認可的基礎,所以一個可行的正義觀念必須允許各種道德、宗教和哲學學說的多樣性,并包容歧異甚至彼此不可通約的(incommensurable)價值觀。換句話說,羅爾斯強調(diào)其理論是為多元的當代民主社會,尋找一個社會上各種對立主張和學說的信奉者,在不受強制情況下都能共同接受的正義原【13】。所以它不是一個知識論或形上學的學說,也就是說,它不是一個真的(true)正義觀念,羅爾斯認為哲學作為尋找一真的形上和道德秩序,無法為民主社會的政治正義觀提供可用和共享的基礎【14】。
(3)論證前提是基于社會文化的共識,所要尋求的結(jié)論必須是:民主社會中各種對立的哲學和宗教主張皆可以支持的觀念。羅爾斯強調(diào)其理論是植基于民主社會的基本直觀觀念,所以其正義觀念是從共識出發(fā),而不是從真的前提推導出來,也就是說,其正義觀念的內(nèi)容,是透過隱含于民主社會之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所表【15】。而這個正義觀念之所以為政治的,部分則是因為它是得到民主社會中合理之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之重迭共識(overlapping concensus)所支持。重迭共識是一種共識,它是由所有的合理對立之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所形成的共識,這些學說指的是在一個接近正義之社會能持續(xù)好幾個世代,而且擁有相當數(shù)量的支持者【16】。羅爾斯分別合理多元(reasonable pluralism)和簡單多元(simple pluralism),前者強調(diào)合理的宗教、哲學和道德主張是多而不是單一的,也就是說,在自由民主社會中,存在許多合理卻不兼容之學說;
而后者只是表現(xiàn)學說的多樣性。羅爾斯認為政治自由主義不只視簡單多元為理所當然,而且是將合理多元當成民主社會文化的當然現(xiàn)象,因此政治自由主義的課題是:在當代民主社會擁有合理卻不兼容之宗教和哲學主張的前提下,如何可能會產(chǎn)生一個使這些合理對立學說能共存、共同肯定憲政體制的穩(wěn)定、正義的社會【17】。政治自由主義是由一個合理的前提出發(fā),所以其理論應被理解為合理的,而不是真的。
(二)獨立的而非全面的
政治自由主義學者認為,政治自由主義不同于康德或彌勒的自由主義,因為后者是一個全面性的學說(comprehensive doctrine),而政治自由主義則是一個為政治這一個特別領域而存在的獨立主張,根據(jù)羅爾斯的說法,所謂全面性學說是指其學說內(nèi)容包含何者是人生中有價值者、理想的人格或人的德行等觀念,涉及人類大部分的行為,由此而構(gòu)成的一套完整的思想體系【18】。相對于全面性學說,自由主義有兩個特點:
(1)它是一個抽離的觀念,它的推論前提只包含社會共享的基本觀念,這些基本觀念正如經(jīng)濟學一般理論中完全競爭市場的觀念一樣,是從社會的某一個面向中抽離出來,對于社會的其它面向不予理【19】。姆恩認為羅爾斯理論中的良序社會(well-ordered society)、道德人(moral person)、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等三個模式觀念(model conceptions)【20】,就是抽離的觀念,其目的不是為了解釋社會和道德經(jīng)驗的全貌,(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而是為了掌握我們最深刻的共同理解,使大家能夠認清一個彼此可以共同生活之正義觀【21】。譬如自我的觀念(conception of self),大部分的政治理論是建構(gòu)在一個相當完整的人的觀念之上,而政治自由主義雖然也必須假設某一種自我觀念,但是它并不是將這個觀念當成整體個人的適當呈現(xiàn),而只是豐富復雜的人類實際生活中之個人的一個抽離,所以政治自由主義的人性論基礎是一個。╰hin)的自我觀念【22】。因此拉摩爾認為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的特點,就在于將其理論的應用范圍局限于政治領域,而不是作為人類所有生活領域的道德理想,也就是說,其正義觀念是政治事務的規(guī)范原則,而不適合作為政治領域以外的行為標準【23】。
(2)政治自由主義不是一個涉及人生所有面向之全面性學說,但是它也不是一個全面性學說運用到政治領域的結(jié)果,它是為了處理政治或公共生活領域中的價值,所建構(gòu)的一個獨立自持的(freestanding)主張【24】。羅爾斯認為公民有兩種主張,一種是全面性主張,一種是政治主張,將這兩種主張分開,可以使我們在建構(gòu)憲政體制要素和正義基本制度時,只以政治價值作為基礎【25】。因此政治自由主義是為政治領域獨立設計的理論,并不是從任何一個全面性學說推衍出來。
三、多元主義(pluralism)
一般流行的說法認為自由主義是建立在多元主義的前提之上,而且自由主義者也認為其主張是為了解決多元差異的問題,所以自由主義常被認為和多元主義有密切的關系。何謂多元主義?根據(jù)Louise Marcil-Lacoste的論述,多元主義早期在哲學領域是形上學上一與多的爭議,直到二十世紀中葉,才找到現(xiàn)代用法上的許多特點,而且這種意義的多元主義,是在倫理學和政治理論中首先出現(xiàn)【26】。她認為,多元主義吸引人之處在于這個語詞的意義含糊(ambiguity),她指出多元主義的三種含糊之處:
(1)事實和規(guī)范混淆。也就是從主張意見、宗教、哲學、價值或道德的多樣性(plurality)存在這個事實,推論到多樣性應該被當成一種價值,這種不合法的推論就是休謨(David Hume)所謂從”is”推論到”ought”的謬誤。
(2)過于豐富和空虛的模糊。因為主張環(huán)境多樣性或政治承認多種主張存在,目的是為了使各種自由得到擴張和發(fā)展,以及對各種特點、選擇和價值采民主的包容,在這個意義下,指的是這些選擇和價值豐富到無法計數(shù)和分類。但是這同時也招致空虛,因為主張環(huán)境多樣或政治承認多種主張,并沒有對構(gòu)成環(huán)境或政治整體的元素、關系和問題本質(zhì)有所闡述。
(3)多元主義的一個特點是結(jié)合批判和逃避。多元主義對各種主義具有批判力是很明顯的,但是當它在批評一元論和二元論時,只是指出這些主義的所犯的錯誤,卻沒有提出替代方案【27】。
為了避免意見或價值主張之多樣性和多元主義的混淆,凱吉斯(John Kekes)對多元主義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他認為多元主義是由四個命題組合而成:
(1)實現(xiàn)美好生活所必須之價值具有不可通約性;
(2)這些價值彼此沖突,所以實現(xiàn)某些價值就會排斥一些其它價值;
(3)這些價值沖突的解決缺乏權威性的標準,因為標準也是多元的;
(4)在這些不可通約性價值之沖突中,仍然存在合理的解決之道【28】。
凱吉斯強調(diào)多元主義是一個有關價值的理論,多元主義否定有所謂最高價值的存在,所以它也同時否定不同價值之間可以作出高低排比;
多元主義也否定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s)之間會同意一個權威式的原則,作為解決價值沖突的共同訴求。雖然多元主義者并不否認,有許多價值沖突可以訴諸合理的價值排比加以解決,但是他們堅持的是,這種合理的排比是多而不是一,因此多元主義的結(jié)論是:主張某一個價值永遠具優(yōu)先性的論點是不合理的【29】。
凱吉斯認為多元主義是介于一元論(monism)和相對論(relativism)之間,一元論的特點是承認有一些價值高于其它價值,稱之為優(yōu)位價值(overriding values),一個優(yōu)位價值有兩個特色:(a)在和其它價值沖突時,它總是具優(yōu)先性;
(b)抵觸此一價值惟一成立的情形是,其結(jié)果可以實現(xiàn)此一價值,譬如,自由如果是一個優(yōu)位價值,違反自由的惟一理由必須是為了其它自由的實現(xiàn)。根據(jù)凱吉斯的論述,多元主義和一元論最大的差異就是多元主義否定優(yōu)位價值的存在【30】多元主義雖然承認有些價值沖突的解決缺乏權威性標準、否定優(yōu)位價值,這些特點類似相對論的主張,但是多元主義也不同于相對論。相對論進一步強調(diào):所有價值都是某一個傳統(tǒng)偶然發(fā)展出來之習俗和信仰的產(chǎn)物,所以它否定有超越其傳統(tǒng)脈絡之道德權威,而多元主義則認為具有獨立于脈絡(context-independent)之基礎,可以作為解決不兼容價值沖突之合理訴求對象。凱吉斯主張,多元主義所需要之獨立于脈絡的基礎,是由人類福祉之最低需求所構(gòu)成,而這些需求則是由歷史和文化上恒常不變之普遍人性所決定。這些需求包括:(a)生理的:食物、遮蔽物、休息等;
(b)心理的:同伴、希望、生命免于恐懼等;
(c)社會的:秩序、安全、尊敬等。凱吉斯稱這些基本需求的滿足為「基本價值」(primary values),而保障人們追求這些基本價值所形成的規(guī)則、習慣、原則,稱為「深層習俗」(deep conventions),所以任何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傳統(tǒng),必須以深層習俗保障身處于其中的人。
然而人性所要求的最低道德內(nèi)容雖然是美好生活所必須,但卻不足以構(gòu)成美好生活,因為我們?nèi)绾螡M足這些共同需求、如何處理非共同需求、以及我們運作共享和非共享能力的目的為何等,都會影響人類的福祉,所以共同人性并不足以確立一個生活方【31】,換句話說,只有從共通人性所決定的基本價值本身,并不足以構(gòu)成一套特殊的生活方式。因此多元主義認為基本價值是普遍、恒久不變的,但是在如何享有這些基本價值的問題上,則會因歷史、文化和個人不同而產(chǎn)生差異。所以多元主義者認為相對論的錯誤在于忽略這些基本價值的存在,以及以深層習俗保障這些價值的必要性。而且由于基本價值會彼此沖突,加上基本價值是以其對美好生活的貢獻為條件,如果一個人判斷其美好生活無望,他可以合理地放棄基本價值所作的要求,因此基本價值仍然不是優(yōu)位價值?傊,由于多元主義肯定基本價值和深層習俗的必要性,是以創(chuàng)造美好生活為條件,所以主張基本價值的永恒性仍然不能支持一元論【32】
四、政治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是否兼容?
由于多元主義否定優(yōu)位價值或最高價值的存在,所以也否定價值之間存在一個單一的排比,所以凱吉斯認為多元主義和自由主義是不兼容的學說,因為無論何種自由主義學說,它們之間的差異只是對基本價值的認定不同,如:羅爾斯視正義為最主要價值;
德沃金(Ronald Dworkin)主張平等具優(yōu)位性;
柏林(Isaiah Berlin)則認為只有權利(rights)才是絕對的;
瑞茲(Joseph Raz)則強調(diào)自由才是自由主義的優(yōu)位承諾,但是它們同時都主張它們所認定的基本價值就是優(yōu)位價值。根據(jù)凱吉斯的論證,除非放棄自由主義,否則自由主義者必須認定某些特殊價值為優(yōu)位價值,也必須主張自由主義價值和其它價值沖突時,自由主義價值永遠具有優(yōu)先性,但是這種承諾自由主義價值具優(yōu)位性的主張,正是多元主義所否定的,所以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不能兼容【33】。
拉摩爾同意凱吉斯對多元主義的論述,承認多元主義是一種有關價值本質(zhì)的學說,但是盡管一般人認為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有密切的關系,拉摩爾卻反對這樣的主張,他認為政治自由主義不必預設多元主義,政治自由主義的核心思想是:承認合理人對美好生活的全面性本質(zhì),自然會產(chǎn)生不同意見的傾向,也就是說,自由主義的前提是:承認價值觀或善概念的合理歧見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這并不是承認多元主義為真。拉摩爾指出,將政治自由主義誤解為接受多元主義的價值觀,是因為羅爾斯使用”pluralism”這個字描述合理歧見,羅爾斯將當代民主社會存在不兼容卻合理之全面性學說的事實,視為”多元主義”的特點【34】。
拉摩爾認為這種用法和柏林所謂的多元價值并不相同,柏林的”pluralism”指的是有許多真正、究極、同樣客觀的價值存在。這兩種用法不一樣,羅爾斯指的是不可能期待合理人對合面性學說會有相同的看法,而柏林是對價值本性的描述,認為客觀價值最終是多而不是一。拉摩爾認為柏林的用法較為合適,多元主義正確使用是和一元論相對立,兩者都是有關價值本質(zhì)的學說,探討價值的終極來源究竟是多還是一的問題。所以多元主義作為一種有關價值本質(zhì)的學說,和自由主義并不相關,自由主義的基礎是合理歧見而不是多元主義,學說和對學說的合理爭議是兩回事。此外,無論多元主義是真或假,它本身就是一個具爭議性的學說,如果政治自由主義是以多元主義為基礎,顯然和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出發(fā)點相背離。因此有學者指出,羅爾斯所謂”fact of pluralism”只是強調(diào)意見的多樣性這個簡單事實(the simple fact of the plurality of opinions)而【35】,所以拉摩爾認為政治自由主義所接受的是合理歧見,而多元主義本身也是合理歧見的對象【36】。
雖然拉摩爾主張政治自由主義的基礎是合理歧見,可以避開其和多元主義是否兼容的問題,但是由于政治自由主義以合理歧見為前提,其目的就是要包容各種爭議性的學說,因此多元主義作為一個價值理論,應該是可以被政治自由主義所包涵,也就是說,政治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是兼容的。這個結(jié)論顯然不同于凱吉斯的主張,所以對于政治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兼容性問題,實在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政治自由主義的合理性是基于對人類共通性存在的假設,姆恩認為,人類必須要有一些共享的基本需要、利益、能力,以及對自我和其處境的共同理解,政治自由主義的正義才可能成為合理的理想【37】。事實上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假設,也是承認人類存在一些共通性,換句話說,就是由于當代民主社會存在一些基本直觀觀念,才使得在承認合理多元的前提下,政治自由主義仍然可以論證出一個政治的正義觀,以作為全體公民建構(gòu)一個合作體系的規(guī)范原則,使許多對立之全面性學說得以在自由主義社會中和平共存。羅爾斯并不排除在其論證的前提中加入某些價值,只要這些價值是政治價值,也就是說,只要在其論證中預設的價值是全體公民共享、獨立于任何全面性學說的價值,就不會影響其結(jié)論的合理性 【38】。盡管政治自由主義的目的是要包容各種不同的全面性學說,所以不以任何全面性學說為其前提,但是羅爾斯也承認由其理論所建構(gòu)之基本制度,會排除某些全面性學說,或?qū)ζ洚a(chǎn)生不利的影響,因為其正義原則對可允許之全面性主張(permissible comprehensive views)必須設限【39】。如果多元主義和政治自由主義不兼容,是否多元主義就是政治主義所不允許之全面性主張之一?其不兼容之處是否在于政治自由主義的論證前提中的價值概念是一組優(yōu)位價值?
事實上政治自由主義肯定人類的共通點,這和多元主義肯定人性的普遍持久性相同,惟一可能出現(xiàn)的不兼容性關鍵是:政治自由主義的政治價值是一組優(yōu)位價值。雖然羅爾斯認為其理論前提中的價值觀念,是從當代民主文化中抽離出來的共識,這些公共價值是獨立于所有全面性學說,所以不足以構(gòu)成一個全面性的價值觀;
同時由于它們是一些基本價值,不是一套體系性的價值組合,所以也不會構(gòu)成價值判斷的一個明確標準,但是羅爾斯確實強調(diào)政治價值凌駕于所有和其對立的價值【40】,這似乎是主張政治價值是一組優(yōu)位價值,而這正是多元主義所不能接受的。所以依據(jù)凱吉斯的主張,政治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不能兼容。
然而政治自由主義所創(chuàng)造的社會不能允許多元主義的結(jié)論,似乎和我們?nèi)粘5闹庇X有所出入,我們可以理解自由主義社會不能容忍或不利于對不同主張采取不容忍態(tài)度的學說,但是卻不能相信自由主義社會必須排除多元主義的主張。事實上會產(chǎn)生這種違反常識的結(jié)論,是由于正凱吉斯的論證并不周全所導致。
凱吉斯論證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不兼容,實際上是基于一個誤解?档乱宰月桑╝utonomy)為目的所證成的自由主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以及彌勒設定個體性(individuality)作為支持個人自由的基礎,這兩種形式的自由主義,顯然是將自律或個體性作為優(yōu)位價值,所以和多元主義主張相對立。以彌勒為例,他主張個體性的發(fā)展是構(gòu)成人類幸福的必要元素,這是一個具有爭議性的全面性主張,多元主義否定整體價值中存在優(yōu)位價值的論點,確實和彌勒的自由主義不兼容。但是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卻不同于彌勒和康德,凱吉斯將羅爾斯的正義觀念當成是一個優(yōu)位價值,事實上羅爾斯的正義指的是各種政治價值的適當安排,它不是一個單一的價值概念,它不是個人追求的具體價值,而是保障每一個個人追求具體價值的政治設計,因此羅爾斯的正義和彌勒的個體性并不屬于同一個范疇,所以它不是和自由或權利相對應的另一個優(yōu)位價值。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為了保障人際間可以形成一個穩(wěn)定合作的社會,藉以進行各種個人價值理想的追求,所以其推論前提中的政治價值是實際人生中價值體系形成的先決因素,所以是一種后設價值(meta-value)【41】。因此這些政治價值是使一般價值實現(xiàn)之必要條件,所以它們所具有的優(yōu)先性不同多元主義所否定的,多元主義所否定的優(yōu)位價值,是指其否認實際的價值中,存在一個或一組價值永遠凌駕其它沖突性的價值之上,但是羅爾斯的政治價值是高一層次的價值,它在理論推衍上先于一般價值,是一般價值的基礎,所以承認其優(yōu)先性并不等于否定多元主義。
此外,政治自由主義的目的是要為特定的領域-公共或政治領域-確立規(guī)范原則,因此政治價值所具有的優(yōu)位性僅限于政治領域,在非公共領域中政治價值并不一定具有優(yōu)先性。羅爾斯一再強調(diào)公共和非公共領域的區(qū)分,他明白主張非公共領域的道德理想不必和公共領域相同,公民在個人事務和個人所屬社團的內(nèi)部生活中,可以采取和政治領域完全不同的終極目標,譬如,個人可以在非公共領域為某一個宗教獻身,也可以擁有某些非理性的情感、投入和忠誠【42】。因此羅爾斯所謂政治價值凌駕其它價值,指的是政治領域,羅爾斯并沒有主張政治價值在整個價值體系中優(yōu)先于所有其它價值。而根據(jù)凱吉斯的描述,多元主義并不排除在某些特定領域中存在優(yōu)位價值的可能性,所以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可以和多元主義兼容。
從以上的論證可以得到的結(jié)果是,凱吉斯的結(jié)論應該修正為「全面性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不兼容」。
根據(jù)Louise Marcil-Lacoste的論證,多元主義會產(chǎn)生內(nèi)在矛盾,她認為多元主義是在一個知識和價值論的一元論中形成觀念,所以多元主義的內(nèi)在邏輯似乎是要求產(chǎn)生其對立主張,換句話說,多元主義會產(chǎn)生對其自身的否定,其中的一個矛盾是:多元主義似乎不允許反對多元主義的道德規(guī)則存在【43】。此外,對于任何不同于多元主義的主張都視為獨斷,使得多元主義也便成另一種知識論或價值論上的一元論。要解消這些內(nèi)在矛盾,Marcil-Lacoste認為多元主義必須被理解為對一個整體(an ensemble)(不論是個人或集體)的描述,是形式的(formal)而不是實質(zhì)的描述。譬如,一個多元團體在基本問題上達成廣泛共識,此處以「多元」修飾這個團體就是形式的描述,而不是實質(zhì)的描述。因此主張多元主義和共識是對立概念的想法是錯誤的,多元主義所要求的是一種選擇的權利,即自我肯定的權利【44】。也就是說,一個社會如果具有自我選擇的權利,就是一個多元主義的社會,所以一個經(jīng)由全體社會成員之共識自由選擇的政治正義觀念,據(jù)此觀念所形成的社會制度和結(jié)構(gòu),仍然可以是一個多元主義的社會,因此政治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并不是相互排斥。
五、結(jié)論
誠如Chantal Mouffe所言,政治自由主義對當代民主政治最大的貢獻,就是區(qū)分公共和私人領域、教堂和國家、公民法律和宗教律令,在這個區(qū)分下使得多元價值得以發(fā)展,而這一點也正顯示出多元主義的一個極限,在當代民主社會中多元主義并不是只受程序規(guī)則的限制,公民的政治認同預設對當代民主社會的政治原則的服從,以及對其基本制度捍衛(wèi)的承諾。因此當代民主政治不是基于相對主義的世界觀,而是建立在一組價值之上,如:自由、平等,透過這些價值建構(gòu)政治原則。所以Mouffe認為,為了要重視個人自由和多元主義,自由主義政府當然必須對宗教和道德問題采不可知論的態(tài)度,但是它卻不能對政治價值采取相同的態(tài)度,因為這些價值所形成之政治制度,構(gòu)成共識的架構(gòu),多元主義就是在這個架構(gòu)內(nèi)才能存在【45】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到的結(jié)論是:多元主義并不是指所有的不同主張都可以接受,任何主張都可以存在的情境是霍布士(Thomas Hobbes)的自然狀態(tài)(state of nature),這個意義的多元主義不可能形成社會,一個正義社會的形成必須要建立公共規(guī)范,這個公共規(guī)范在公共價值產(chǎn)生沖突時,必須提供解決之道,而多元主義所強調(diào)價值沖突的不可通約性,只能存在于非公共價值的領域。因此多元主義如果有意義,必須預設社會的存在,也就是說,只有在公共規(guī)范的限制范圍內(nèi),多元主義才有其落腳處。從政治自由主義的觀點來看,多元主義、一元主義和相對論都是全面性的學說,必須在正義原則的保障和限制下,才能充分發(fā)展,因此政治自由主義包含多元主義,所以不必預設多元主義。也就是說,多元主義是政治自由主義制度實現(xiàn)的結(jié)果,而不是前提。
注:
【1】Michael Walzer, ”The Communitarian Critique of Liberalism,” Political Theory, 18:6, 1990.
【2】拉摩爾(Charles Larmore)在1990年發(fā)表一篇文章,為羅爾斯的理論辯護,篇名就是<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參見Political Theory, vol. 18, pp.339-360. 1993年羅爾斯將1980年以后的著作整理成冊,書名也叫《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顯然羅爾斯也同意將其理論作這樣的歸類。
【3】蓋爾斯敦(William A. Galston)就認為羅爾斯在1980年以后的論點,和其《正義論》中的主張有實質(zhì)的差異,參見其Liberal Purpose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4】 Anthony Arblaster,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Western Liberalism(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4), pp.10-11.
【5】Jeremy Waldron,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Liberalism,”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37:127, 1987.
【6】Ibid., pp.130-1.
【7】Larmore, 1990, pp.340-1.
【8】 參見J. Donald Moon, Constructing Community: Moral Pluralism and Tragic Conflicts(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13.
【9】Ibid., pp.39-40.
【10】Ibid., p.42.
【11】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78), pp.54-7.
【12】John Rawls, ”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census,”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7, 7: 3.
【13】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Philosohpy and Public Affairs, 1985, 14: 225.
【14】Ibid., p.230.
【15】Ibid., p.229 &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13.
【16】Rawls, 1993, p.15.
【17】Ibid., p.xviii.
【18】分別全面性學說和非全面學說是羅爾斯后期著作中最重要的概念,也因為這一個區(qū)分,學者才認為其后期理論和《正義論》中的主張不同。有關全面性學說的定義參見Rawls, 1987, p.3, 注釋4及1993, .13。
【19】Rawls, 1993, p.154, 注釋20。
【20】這三個模式概念最先出現(xiàn)在”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Journal of Philosophy, 77: 515-572.
【21】Moon, p.47.
【22】Ibid., p.45.
【23】有關這一點之論證詳見Charles E. Larmore, Patterns of Moral Complexit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51-2; 以及其”Political Liberalism,” pp.342-4.
【24】有關全面性學說和獨立自持主張之區(qū)別,參見Rawls, 1993, p.12.
【25】Ibid., 140.
【26】Louise Marcil-Lacoste, ”The Paradoxes of Pluralism,” in Chantal Mouffe, ed., Dimensions of Radical Democracy(London: Verso, 1992), pp.128-9.
【27】Ibid., pp.130-1.
【28】John Kekes, ”Pluralism and the Value of Life,” in Ellen F. Paul, Fred D. Miller, Jr., & Jeffrey Paul, ed., Cultural Pluralism and Moral Knowledg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44.
【29】Ibid., pp.46-7.
【30】Ibid., pp.47-8.
【31】Kekes, ”The Incompatability of Liberalism and Pluralism,”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29: 142, 1992.
【32】Kekes, 1994, pp.48-50.
【33】Kekes, 1992, pp.145-6.
【34】Larmore, ”Pluralism and Reasonable Disagreement,” in Ellen F. Paul, Fred D. Miller, Jr., & Jeffrey Paul, ed., 1994,pp.61-2.
【35】這個論點參見Chantal Mouffe, ”Preface: Democratic Politics Today,” in Chantal Mouffe, ed., Dimensions of Radical Democracy(London: Verso, 1992), p.12. 為了區(qū)別意見多樣性和多元主義,內(nèi)文中以”多元主義”作為”pluralism”之翻譯。
【36】Larmore, 1994, p.63.
【37】Moon, 1993, p.12.
【38】Rawls, ”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7: 263, 1988.
【39】Ibid., pp.264-5.
【40】Ibid., p.275.
【41】這個說法參見Gerald Doppelt, ”Is Rawls"s Kantian Liberalism Coherent and Defensible?” Ethics, 99: 822-4, 1989.
【42】Rawls, 1985, p.241.
【43】Marcil-Lacoste, p.132-4.
【44】Ibid., pp.135-6.
【45】Mouffe, 1992, p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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