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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蘭瑞: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一

          

          我發(fā)表在《炎黃春秋》今年第4期上的文章,從憲政建設的角度談到人大對政府官員的監(jiān)督問題。本文從另一個角度來談談這個問題。

          若干年以來,我們黨和國家一直在反腐敗。年終盤點,成績可觀。2005年吳官正報告說,僅2003年12月到2004年11月,受到黨紀、政紀、司法查處的黨政官員就有16萬4千余人。據(jù)2007年1月11日《南方周末》報道:元月8日——10日,中紀委舉行第七次全會,開了兩天半。會議《公報》提出“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戰(zhàn)略方針,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

          這次全會被認為是2006年所查處的要案辦案經(jīng)驗及紀委自身制度建設的總結!疤貏e在嚴肅黨紀政紀、治理商業(yè)賄賂、深挖腐敗分子、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方面取得了較好效果!保ㄒ姟赌戏街苣2007年1月11日第1196期)

          繼以前查處的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杰、河北程維高、安徽王懷忠和貴州劉方仁等案件之后,2006年反腐又取得不小成績,揭露處理了幾個貪腐大案,“包括上海市原市委書記陳良宇、北京市前副市長劉志華、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李寶金、國家統(tǒng)計局原局長邱曉華、海軍原副司令員王守業(yè)、山東省委原副書記兼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等高官紛紛落馬。就在2006年即將結束之時,國家藥監(jiān)局原局長鄭筱萸亦被宣布“雙規(guī)”。(同上)

          這些案子還不包括全部商業(yè)賄賂案件。據(jù)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資料,2006年1月到11月,檢察機關立案查辦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商業(yè)賄賂犯罪案件有8593件。這樣大規(guī)模的腐敗,令人觸目驚心。

          但是,這還不過是已查處的,未發(fā)現(xiàn)、漏網(wǎng)的還不知有多少。

          

          二

          

          這些揭露查處的案件中,一個值得注意的現(xiàn)象是,地方上的腐敗已不是個人作案,往往形成團伙犯罪即所謂“窩案”。黑龍江以韓瑞芝為首的“賣官鏈”、湖南郴州腐敗案以及上海社;鸢付紝俚湫偷陌咐。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xiàn)象是,檢察監(jiān)督別人的紀檢、司法部門本身也發(fā)生腐敗。1991年《南方日報》報道廣東省中山市檢察院前檢察長黎某,用辦案追回的贓款貸給企業(yè),獲利18萬元補助工作人員;
        1992年7月27日出版的《暸望》報道,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院長劉某貪污受賄6000多元。那時候還是個別人員違紀、犯罪,且數(shù)目不大。

          但是,已經(jīng)提出了如何防止監(jiān)督者本身腐敗這個深刻的問題。

          到了新世紀,紀檢、司法部門的腐敗很快蔓延,近幾年愈發(fā)嚴重。從已查處的案子可以證明。韓瑞芝為首的“賣官鏈”中,有個叫徐發(fā)的,就曾經(jīng)是哈爾濱市紀委書記;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寶金涉嫌犯罪。更惡劣的是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的腐敗,他利用黨給予的紀委書記的權力,“創(chuàng)造”給一些企業(yè)“掛牌保護”的辦法,每年收取30萬至50萬“保護費”,“保護”這些企業(yè)不受郴州各級公、檢、法等司法、執(zhí)法機關的“干擾”。郴州有35家企業(yè)獲得了這種“保護”,(《財經(jīng)》2007年第1期118頁)曾錦春由此聚斂了大量錢財。

          司法部門腐敗也由個人作案發(fā)展到“窩案”。2004年3月,湖北武漢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窩案,涉及法官13人、律師44人,到2006年中院院長周文軒落馬;
        2004年5月,湖南省高院院長吳振漢和10多名法院負責人、法官嚴重違法違紀,有30多人涉案,1人被“雙規(guī)”,至少10人被逮捕;
        2005年安徽阜陽中級法院副院長、經(jīng)二庭庭長、經(jīng)一庭庭長和執(zhí)行庭工作人員先后被“雙規(guī)”,大部分被定罪判刑。

          我們至今對司法、紀檢部門的腐敗還沒有什么好辦法予以遏制。

          司法、紀檢部門的主要職能,是監(jiān)督、檢察黨政官員和干部的腐敗、違法犯罪等問題。這個系統(tǒng)的工作人員,從最高領導到基層所有成員都應該是廉潔清白的。而現(xiàn)實是,有些司法、紀檢人員本身就不清白,就有腐敗行為,有的已被查處!安荒苷,焉能正人”?腐敗的官員,怎么能夠防止、遏制并查處腐敗呢?

          而且,司法、紀檢部門官員的腐敗,危害性較一般官員干部腐敗更嚴重。特別在權力高度集中的制度下,腐敗的監(jiān)督者可以利用自己執(zhí)掌的權力,或者通過與高層官員的關系來壓制、迫害反腐敗者。湖南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利用手中特權將檢舉他反對他的人“雙規(guī)”,上海經(jīng)濟大案罪犯周正毅與市委書記陳良宇等人勾結,將控訴他的律師鄭恩寵逮捕并以“莫須有”的罪名判處三年徒刑。所以說,檢察監(jiān)督部門的腐敗更為可怕、對廉政的威脅更大、對人民對社會的危害更加嚴重。

          紀檢、司法部門出現(xiàn)嚴重的腐敗問題不是偶然的,也絕非個別現(xiàn)象。這種現(xiàn)象表明,我們現(xiàn)行的制度存在著嚴重的缺陷。

          

          三

          

          制度缺陷最主要的是,缺乏對黨政官員的有效監(jiān)督。

          說到對官員的監(jiān)督,全國解放初期槍斃劉青山、張子善,可以說明領導上是重視的。歷次黨代會和人代大會均無不強調(diào)監(jiān)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了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握有對國家官員行使監(jiān)督的權力。

          制度安排上,全國人大有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有監(jiān)察部、公安部;
        共產(chǎn)黨有紀律檢查委員會。這三套監(jiān)督檢查機構分布全國,從中央到各省區(qū)、地、市、縣直到基層都有相應的系統(tǒng),擁有龐大的監(jiān)督檢查隊伍。我們不否認,這支隊伍起到了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作用,同時也要看到,對于黨政官員來說,它的監(jiān)督制約作用是微乎其微、極其軟弱的。

          不僅如此,更加值得警惕的是,上面列舉的紀檢司法部門嚴重腐敗的事實,已經(jīng)暴露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這就向我們提出了一個十分困難、無法回避的嚴肅的問題: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

          面對這個問題,我們不能回避,也無法回避。我們必須深入地研究、艱苦探索,尋找答案。之所以說這是個十分困難、艱苦的問題,因為我們是在現(xiàn)行體制下來討論這個問題。

          我認為預防、遏制官員腐敗的主要(當然不是唯一的)的制度力量,還在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代表。這可不是瞎說,而是我經(jīng)過多年研究和思考的結果,在我國實際政治生活中也有著活生生的事例。2007年1月18日的《南方周末》的b9版上,有篇題為《兩百名人大代表五年監(jiān)督,數(shù)億元國有資產(chǎn)失而復得》的長篇通訊,詳細報道了四川成紡(成都紡織品公司)國有資產(chǎn)、土地被鯨吞,經(jīng)省人大代表堅持不懈地視察、調(diào)研,弄清事實,在省人大常委會上發(fā)起詢問,又由成都市審計局審計……等等過程,歷時五年終于解決的故事。

          我認為,我國現(xiàn)行體制的弊病,最根本的還是鄧小平二十五年前批評的“權力過分集中,……容易造成個人專斷”、“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等等。對此頑癥,大家都不滿意。但是,二十多年的經(jīng)驗教訓也證明,你想一個早晨就將它改變,是不可能的,必須慢慢來。就像下象棋,你想將軍就得先拱卒,要一步一步走,急不得的。

          我之所以考慮第一步先從人大改起,是因為人大作為法定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由人大來監(jiān)督黨政官員,是合理合法的。問題是前面談到的,它的制度不完善,需要改革。我們主張、建議根據(jù)憲法來改革完善人大,使之真正能夠代表民意,充分發(fā)揮監(jiān)督黨政官員的作用,是無懈可擊的。

          改革完善人大的具體建議,我在本刊第四期的文章已從三個方面闡明:一是改進代表選舉辦法。建立真正的民主選舉制度,即由選民自主提名,自由競選,建立選民對代表的“委托問責”制。二是改善人大的結構,減少代表數(shù)量,做到少而精。特別需要規(guī)定:官員不當代表、代表不當官,做到官員是官員,代表是代表。各司其職,分權制衡,發(fā)揮代表的監(jiān)督作用。三是設專職代表或?qū)B毼瘑T若干人,并為他們行使權力創(chuàng)造條件。

          代表如不稱職、不作為或犯了錯誤,選民有權批評、彈劾直至罷免、改選。

          為什么人大要作這樣的改革、完善?前文已說過,不贅。

          

          四

          

          有人問:按此意見,你將黨的領導置于何地?這是個非常尖銳的問題。

          我想先談談在人大改革完善的情況下,黨員的地位和作用。

          黨員首先是公民。黨員和其他公民處于同樣的地位,不是特殊階層,不應有特權,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大是公民社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它代表全體公民的利益,也代表黨員的利益,黨員不應該有什么特殊的利益。這是二十三年前鄧小平在講《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時明確地提出的。

          黨員的作用。黨員應當成為執(zhí)行和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模范。黨員當然還有執(zhí)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的任務。這同執(zhí)行、維護憲法、法律是不矛盾的。因為我國的憲法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共產(chǎn)黨作為一國的執(zhí)政黨,其利益也不應該同國家憲法相沖突。共產(chǎn)黨員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應該是通過黨員的模范作用,不應是直接發(fā)號施令。就是說,不能“以黨代政”,必須實行“黨政分開”。

          其次談人大和黨的關系。就社會制度而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這里“國家”這兩個字特別重要。就是說,人大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屬于政府性質(zhì)。政黨則是社會團體、群眾集團,任何黨派都屬于社團性質(zhì),共產(chǎn)黨同其他黨派是平等合作關系,不應有特殊的地位。人大代表全體公民的利益行使權力,政黨、黨派屬于社團,只代表一部分、某個階級、階層的利益訴求。社團和國家,二者性質(zhì)不同,作用不同,是不能混淆的!耙渣h代政”(以黨代替政府這個國家行政機關)不可,“以黨代人大”(以黨代替人大這個國家權力機關)亦不可,應當分開。

          就是說,黨政應分開,黨和人大也要分開。否則就會形成鄧小平批評的,權力過于集中,不利于發(fā)揮集體的智慧,特別是不能分權制衡,容易形成個人專斷。

          怎樣分法?又是鄧小平說的,領導人不要兼職過多。黨中央領導人不要兼任政府職務。近二十幾年來不僅沒有實行,而是反其道而行之。前幾年換屆,各省省委書記都兼了人大主任。中央領導則是集黨政軍權于一身,比鄧小平批評的權力過于集中還要集中。這種情況下,還奢談什么主權在民?自欺欺人,黨的威信掃地以盡。

          黨與人大分開之后,實行分權制衡,才能解決對監(jiān)督者的監(jiān)督問題,建立一個完善、有效的監(jiān)督體系。這個監(jiān)督體系概括地說,就是無論國家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單位和人員,也無論黨的紀檢單位和人員,都受各級人民代表、人代會監(jiān)督;
        各級人民代表、人代會又要受公民、選民的監(jiān)督,對選民負責。

          為使人大能夠發(fā)揮應有的監(jiān)督作用,解決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的問題,亟需改革完善人大制度,以邁出從源頭上反腐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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