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檢察機關在偵查活動中使用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措施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摘 要:在長期的偵查實踐活動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對于采取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更有利于案件偵查的,刑訴法第七十二條,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一百零九條都作了可以采取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指定居所實行監(jiān)視居住的,刑訴法第七十三條,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一百一十條作了嚴格的規(guī)定。對于檢察機關的自偵部門辦理的案件,符合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只有兩種情形,一是無固定住所,二是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下面結合在辦理案件中使用指定居所強制措施的做法和體會,從一個偵查員的角度談一下個人認識。
關鍵詞:指定居所監(jiān)視;檢查機關;偵查活動
一、使用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對于辦理自偵案件的必要性
1.偵查期限的需要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職務犯罪的手段不斷翻新,行為更隱蔽,智能化犯罪手段更高,偵破案件的難度更大。對于一些存在涉及人員多,案情復雜,時間跨度大,取證困難等因素的案件采取案前初查及拘留后幾天時間,短時間內都無法完成證明最基本犯罪事實的證據結構,但大多數證據又指向該犯罪嫌疑人,其重大嫌疑無法排除,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就為案件的取證工作贏得了時間,又避免了不采取強制措施可能會出現的串供、毀證、妨礙他人作證等有礙于偵查的活動發(fā)生。例如,我們在2013年辦理的原新飛集團總經理徐曉東,副總經理李天禎等人特大貪污賄賂案件時,對李天禎、蔣日法使用了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案涉案金額幾千萬元,時間跨度從2004年至2013年6月期間,涉及公司六十多個,涉及證人不完全統(tǒng)計一百二十多人,公司、人員分布遍及全國各地,辦案人員多次奔赴深圳、廣州、福建、北京等地取證,其中一組偵查人員因取證任務巨大,在深圳一次待了二十八天,正是由于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最長六個月,為我們的取證工作提供了有利條件。犯罪嫌疑人李天禎居住在加拿大,蔣日法家在北京,人長期居住在深圳。我們依據無固定居所的法定條件對其采取了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措施,使涉案七人的一個特大案件成功告破。
2.采取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措施,使取證工作與訊問犯罪嫌疑人結合的更緊密,對偵破一些疑難復雜的大要案更便捷有效
我們參與辦案的人員有三十多人,分了兩個預審組,一個技術分析組,一個內勤組,多個外圍取證組。各組人員信息及時溝通,有時出現新情況可能是在白天,也可能是在深夜,無論何時,我們都能隨時見到嫌疑人進行訊問,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在該案使用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對于偵查工作的便捷性、時效性表現的尤為突出。
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確實在突破案件中起到了明顯的作用
近段我查閱了多起采取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案例,結合自己參與辦理的案件,發(fā)現所有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突破案件,方向性很明確。通過采取這種措施,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切斷了與外界的聯系,思想壓力大,防線更容易崩潰,對于偵查人員來說,為外圍取證工作爭取了更多的時間,可以有效地固定證據,進一步獲取證據,達到擴大戰(zhàn)果,深挖犯罪的目的。以本人了解的案例看,大多案件在偵結時都是多罪名,數額都較大。由此可見,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措施,在突破案件,擴大戰(zhàn)果方面,發(fā)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使用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合法有序。這里說的合法有序,是指使用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要符合法定條件,要嚴格履行依法審批程序,告知嫌疑人及家屬的告知程序和交付公安執(zhí)行的執(zhí)行程序。但是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公安機關的工作量大,人員也很緊張,全部公安人員執(zhí)行難度也很大,另一方面,出于對案件保密原因的考慮,往往是以我們檢察機關的人員為主,公安人員為輔。
二是領導重視,配足配強司法資源。刑訴法規(guī)定監(jiān)視居住最長時間是六個月,在這么長的時間內,對于司法資源的需求量是很大的。一般人員要求按照1:10的比例,費用較高,辦案成本較大。沒有那么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支持和保障,也很難很好的完成這項工作。
三是居所的選擇有很高的要求。不但要求外部的環(huán)境要相對封閉、清凈,而且室內要求盡可能的減少墻體、桌子的棱角,電源開關要有保護措施,室內、衛(wèi)生間都不能有可能傷及嫌疑人、執(zhí)行人員的物品所在。我們對采取指定居所的選擇上,既考慮到室外的環(huán)境,嫌疑人可以散步又不能有危險的發(fā)生,同時對室內又進行了整改,有棱角的能拆除搬移的就拆除搬移,不能的就采用海綿等裝飾材料進行整裝,電源進行了改造等一系列措施,總之一個目的,盡可能的把安全隱患降到最低。
四是辦案人員與執(zhí)行人員既要互相配合,又要責任分明。在決定對嫌疑人執(zhí)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前,就要對辦案人員、執(zhí)行人員集中開會,明確各自的任務、責任。在講配合的同時又不能越權越位。特別是執(zhí)行人員安全意識要求更高,不但要保證嫌疑人的安全,也要注意自身安全。注意觀察,對于嫌疑人的異常行為或微小的變化,都要有分析有判斷,發(fā)現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四、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措施的局限性
一是法定范圍小。國家立法角度為了保障人權,對該措施的運用有限制,對于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只適用于無固定居所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兩種情況。對于疑難復雜的窩案、串案是不能使用的。就基層縣院來講,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一般的家庭居所都在本縣縣城區(qū)域,且縣級經濟大都不很發(fā)達,50萬元的賄賂金額很難達到,也就是說除了上級交辦案件、自辦案件基本上都無法使用該措施,難免個別疑難、復雜的案件會擱淺。
二是司法成本高。由于我們的辦案經費還不是十分寬裕再加上出于對辦案效果是否能大于司法成本的考慮。有時在案件結果無法預測的情況下,領導很難下決心使用指定居所的措施。
三是安全責任大。無論是領導,還是辦案人、執(zhí)行人員都感到肩上的壓力很大,我們參與進來的所有人員的生活規(guī)律都被打亂了,安全這根弦一直緊繃著,直到嫌疑人解除了這項措施,大家才能長出一口氣,如釋重負。
四是如何理解無固定住所的問題。如果不明確界定,以后可能會出現犯罪嫌疑人提出異議程序的違法,以至于影響案件的順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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