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賄賂”入刑之困境與路徑選擇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摘 要:根據(jù)2016年4月18日生效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賄賂犯罪已不再是單一的數(shù)額犯,而是“數(shù)額+情節(jié)”犯,將性賄賂作為賄賂犯罪的法定從重情節(jié)之一予以考量,不失為當前解決性賄賂入刑的最佳路徑。
關鍵詞:性賄賂;非財產(chǎn)性利益、權色交易
一、性賄賂概述、特征
1.性賄賂概述
性賄賂,顧名思義,是指以不正當“性”行為為犯罪對象的一種賄賂行為。其本質(zhì)就是“權色交易”,通常情況下都是無權者向有權者提供性服務。在對性賄賂行為展開討論時,本不應該對性賄賂行為中提供性服務的一方做性別上的限定,但是,目前我國仍然是女性向男性受賄人提供性服務占絕大多數(shù),男性向女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或是同性間性服務的情況少之又少。所以,筆者在論述性賄賂時,僅限于女性向男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的情況。
性賄賂,是指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的行為,包括行賄人自己提供性服務和行賄人安排第三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兩種情形。行賄人自己主動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的,應強調(diào)行賄人的主動性,即行賄人對由自己親自向受賄人提供性服務為代價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行為主觀上明知且自愿,如果性服務提供者主觀上對提供性服務的行為后果不明知且不自愿,對于性服務的接受者而言,就不再是性受賄而是構(gòu)成強奸犯罪。行賄人利用第三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的,又包括三種情形,一是長期出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養(yǎng)情人、二是臨時出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嫖性工作者、三是勸說合適的其他人員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比如行賄人的妻子、情人、女朋友或是其他與行賄人關系密切的女性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制定的其他人。
2.性賄賂的行為特征
除了具有財物型賄賂犯罪的基本特征,性賄賂還有其獨有的特征。一是性賄賂行為以人的性自由和性權利為載體,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二是性賄賂中“性”的價值無法估量。性賄賂是通過向受賄人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其精神欲望(色欲),而與人身相關的性行為無法通過貨幣來衡量其市場價值。三是性賄賂具有嚴重的家庭破壞力。通常情況下,財產(chǎn)型賄賂犯罪主要是影響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或是仕途,對行賄人和受賄人的家庭破壞力較小,但是性賄賂則不同?陀^的講,性行為首先屬于道德范疇,應接受道德調(diào)整和道德制約。大眾普遍認為,性行為僅限于發(fā)生在合法夫妻之間,是考量夫妻二人彼此是否忠誠的最佳手段,最能反映一個人道德水平的高低。一旦發(fā)生性賄賂行為,提供性服務和接受性服務的雙方當事人都會面臨道德審判,多數(shù)情況下,其配偶也無法接受另一方“性”背叛,最終選擇離婚,甚至整個家族都會感到蒙羞,嚴重制約社會道德水平提升和社會文明的進步。
二、性賄賂的現(xiàn)狀
目前,由于我國現(xiàn)行刑法并沒有把性賄賂行為作為一種犯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很難看到以性行賄或是性受賄定罪量刑的案例。但是,從近年來已公布職務犯罪案件來看,在已查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行為中,絕大部分的男性落馬高官都有包養(yǎng)情婦或其他不正當兩性關系,且呈遞增趨勢。在男性官員腐敗犯罪中,竟有90%以上與女性有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趙登曾舉向社會披露,在已查辦的省部級干部大案中,幾乎每人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干部中幾乎都與“包二奶”有關。如雷政富案中,商人肖燁將趙紅霞提供給雷政富以滿足其色欲,從而謀取巨額非法利益。再如劉志軍案中,商人丁某長期向劉志軍提供女性以滿足色欲,丁某獲利30多億元。同時,據(jù)人民網(wǎng)資料顯示,僅2014年地方落馬高官共有28人,其中7人有不正當性行為,分別是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山西省委原副書記、省人大原副主任金道銘,云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湖南省政協(xié)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海南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譚力,遼寧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陳鐵新。
三、性賄賂入刑之爭鳴與困境
性賄賂能否入刑,存在著兩種絕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性賄賂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行為。理由有三:一是性行為屬于道德調(diào)整的范疇,制約性賄賂行為,不應超越道德手段,以性為載體的賄賂行為,運用道德規(guī)制即可,無需采用刑法規(guī)制,“刑法不應該也不能夠規(guī)定‘性賄賂犯罪’”。二是性自由屬于人身性權利,性權利不應受到限制。兩性行為本身具有權利性,性自主權是一種天賦人權,是自然人在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礎上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愿決定其性行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項具體人格權。運用刑罰懲治以性服務為載體的賄賂行為,有侵犯性自主權利的嫌疑。三是性賄賂行為具有隱蔽性,取證困難。性本身就屬于人類的私密活動,性賄賂行為隱蔽性更強,調(diào)查取證相當困難,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
另一種觀點認為,性賄賂應當盡快將入刑,以犯罪論處。筆者贊成此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性賄賂行為普遍存在,嚴重影響社會道德水平提升。從已經(jīng)查處的腐敗案件來看,絕大部分被查處的高官都或多或少存在不正當兩性關系,道德工具已無法控制性賄賂現(xiàn)象,必須采取有效法律措施,將性賄賂行為納入刑法范疇,運用法律手段打擊性賄賂行為,確保人類社會文明進步。
二是性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根據(jù)法學家黎宏的觀點,“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才是犯罪的特征”。也就是說,衡量某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要以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基礎。目前,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已經(jīng)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必須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控制。首先,性賄賂更隱蔽,證據(jù)收集更困難。由于性活動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屬于行為雙方的隱私,一般都會秘密進行,性賄賂行為更是如此。雖然財物型賄賂往往也是行受賄雙方在秘密情況下進行,但是性賄賂行為比財物型賄賂行為更加隱蔽。其次,性賄賂行為具有不可逆性。財物型賄賂犯罪行為對象為財產(chǎn)性利益。但是,性賄賂是以女性身體為載體的賄賂行為,一旦接受了性賄賂,不能象財物型賄賂犯罪那樣返回到?jīng)]有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性賄賂行為一旦發(fā)生將永遠無法逆轉(zhuǎn)。再次,性賄賂行為的自力救濟無效性。在財物型賄賂犯罪中,接受賄賂一方可以通過及時將財物退回行賄人或是將所收受財物上交給紀檢組織等方式,有效減免犯罪行為的后果,甚至是避免法律制裁。但是,由于性服務一旦發(fā)生即完成且不可自力救濟,即便是行為人及時悔罪,也無法通過自力救濟的方式減免犯罪行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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