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司法解釋四中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救濟途徑
發(fā)布時間:2018-07-05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摘 要】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另有約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另有約定除外。但這款只規(guī)定了相關分配問題,而未規(guī)定了股東在利潤分配請求權救濟上的途徑,但這往往是股東最核心的實踐訴求,本文通過分析對我國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制度, 并結(jié)合《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之相關規(guī)定, 對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途徑問題救濟進行探討。
【關鍵詞】利潤分配請求權;司法救濟;股東
一、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含義
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指的是股東基于其公司的股東資格并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guī)定:“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資產(chǎn)收益, 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權的權利。”此處的“股東依法享有資產(chǎn)收益”就是說的是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
二、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救濟的意義
股東之所以投資公司的行為目的即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投資回報。我國的《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 公司的股利分配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公司股利分配的審核通過權歸屬于股東大會, 這充分體現(xiàn)尊重自治的模式。這種模式的存在的初衷是為了方便公司自治, 使得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實現(xiàn)更加簡捷與方便, 但是從現(xiàn)實來看, 這種模式往往受到大股東的不當利用, 從而淪為侵害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工具。在公司自治的模式管理下, 大股東會為了公司的不當利益或者個人利益而利用自身大股東的地位優(yōu)勢, 操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 不提股東利潤分配方案或者不通過股東利潤分配方案, 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與中小股東希望獲得近期利益的預期是相違背的, 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股權利益。由此, 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的保護與實現(xiàn)就顯得尤為重要, 其意味著股東利潤的取得, 投資目的的達成。而只有穩(wěn)定的股東權利分配, 才能夠降低投資者的市場投機性, 增強其對資本市場投資的信心, 保障資本市場的健康良序發(fā)展。
三、公司法解釋四關于利潤分配請求權的背景
在公司存續(xù)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從公司獲取投資回報的主要途徑。但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需要經(jīng)過股東大會通過,在資本多數(shù)決原則下,公司大股東可能利用其決策優(yōu)勢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在公司實際運作中,公司可能有可供分配的利潤,但卻以各種理由不正當?shù)鼐芙^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公司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而損害股東的股利分配權,從而引發(fā)公司利潤分配權糾紛。公司法解釋四為為股東通過訴訟保障自己的公司利潤分配權提供救濟途徑確立了相關具體規(guī)范。
四、公司法解釋四關于利潤分配請求權救濟途徑的規(guī)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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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就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實體問題有以下兩條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zhí)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從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規(guī)定看,公司股東會決議就具體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否則,除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以外,股東不能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對于公司長期不分配利潤,公司法是規(guī)定了救濟措施的。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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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公司法解釋四,依然有些問題沒有明確,如公司股東按合法程序?qū)⑺止蓹噢D(zhuǎn)讓給他人后,是否對其持股期間公司的利潤還有分配請求權呢?
以上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轉(zhuǎn)讓前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已經(jīng)股東會表決通過,另一種情況是股權轉(zhuǎn)讓前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還沒有經(jīng)過股東會表決,或者表決不通過。本文認為,在前一種情況下,轉(zhuǎn)讓股權的原股東對于公司股東會已經(jīng)表決的分配給自己的利潤享有請求權,后一種情況下則沒有。
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所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潤的一項權利。劉俊海認為,將利潤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后者又稱為利潤金額給付請求權。
在我國,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職權專屬于股東會。在股東會表決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前,公司股東只享有利潤分配的期待權,不能直接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此即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公司股權的價值一般是由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和公司資產(chǎn)的潛在增值(或減值),以及公司的未來盈利能力等因素綜合決定,公司分配利潤,會減少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使股權價值減少。當股東對公司只享有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時,公司的盈余的價值均體現(xiàn)在股權價值中,沒有脫離于股權存在,當股權轉(zhuǎn)讓時,一并轉(zhuǎn)移于股權受讓人,由股權受讓人享有抽象的公司利潤分配請求權。在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后,股利從股權中分離出來,股東才開始享有利潤金額給付分配請求權,這項請求權的性質(zhì)為債權請求權,股東得對公司對于利潤分配方案確定分配予自己的利潤享有債權。所以,股東轉(zhuǎn)讓了其持有的股權后,在股東與股權受讓人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對于其持股期間股東(大)會宣布的分配予自己的利潤,對公司仍然享有給付請求權,道理在于,股權轉(zhuǎn)讓合同的客體是股權的給付,而不包括債權的給付。
參考文獻:
[1]鄧可人. 論中小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司法救濟[D].中國政法大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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