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應當以權力為界限 [縣委書記的權力界限]
發(fā)布時間:2020-03-0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縣委書記這一崗位,是一級地方的最高領導,其崗位職責是對地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具有最終決策權,對其領導下的部門工作執(zhí)行情況有監(jiān)督權和獎懲權。而縣域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好壞是評價縣委書記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的最終標準。
目前,我國的一些地方出現(xiàn)了縣委書記對崗位權力進行自我限制的改革,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反響?h委書記自覺地在用人權、財權和決策權上進行改革,自覺地按照黨和政府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厘清自己的崗位職責,主動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把原本屬于副手或下級的崗位權力分派給自己的下級或副手,這對改變過去由于種種原因形成的一把手一權獨大的不正,F(xiàn)象,還原一把手本來的、按照崗位職責要求的基本權力,防止一把手專制,都有重要意義。
縣委書記用人權是個“偽問題”
事實上,按照憲法、黨章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一把手根本沒有所謂的用人權,我們的用人是通過組織民主實現(xiàn)的。討論縣委書記的用人權是個“偽問題”。按照相關規(guī)定,關于用人,在黨委會或常委會上,縣委書記也與其他人一樣,是一人一票。之所以出現(xiàn)“縣委書記用人權”的問題,比如有的縣委書記公開講“縣委書記就是縣委”,有的縣委書記“閉門圈干部”,公開買官賣官、任人唯親,是近些年我國出現(xiàn)選人用人不正之風所造成的。
縣委書記在用人權上的自我限制,只是回歸到縣委書記規(guī)范性的權責范圍以內,是對以往一些縣委書記專權的現(xiàn)實回應。盡管如此,縣委書記在用人上的自我限權舉措,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氛圍中,還是有極為重要的積極示范意義。提名權的多樣化、民主參與范圍的擴大、候選人競爭性的增強、人民群眾在干部選任中聲音的增大、選拔過程切切實實的公開透明等措施,確實對改變我國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現(xiàn)象,遏制買官賣官的蔓延,具有重要的作用,值得在全國推廣。
公共財政本意是“民主財政”
我國一直以來的一把手財政,是導致決策浪費和公共資源流失的重要原因,也是導致特權腐敗的主要渠道。盡管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們一直在強調公共財政改革,強調民主預算改革,強調預算公開透明。但事實上,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門基本上還是一把手說了算,一些縣委領導把用人權和財權看成是自己作為縣委書記的最重要權力,班子的成員在財權和用人權上很少有發(fā)言權,地方人大、人民群眾對地方預算情況不但沒有發(fā)言權,甚至也沒有知情權,關于政府預算報告的人大代表討論在一些地方基本是走過場。
因此,在公共管理的語境中,在現(xiàn)代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大環(huán)境下,在依法治國的氛圍中,縣委書記本來就沒有所謂的“財權”,公共財政的本來意義就是“民主財政”。一個地方的公共財政收入怎么花,應該是人民選出來的代表在公開透明的環(huán)境下,經(jīng)過認真的討論、反復的辯論才能決定的。從理論上講,在社會主義政治民主的前提下,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決定公共收入怎么花,縣委書記當然也沒有這一權力。之所以給社會造成縣委書記具有“財權”這一印象,一方面是一些縣委書記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另一方面則是我們的民主預算沒有做好,群眾不太清楚自己的基本權限,為權力的不正常行使留下了空間。
“決策權分派”是改革的方向
至于說到縣委書記的決策權,這是縣委書記這一崗位權力的基本職能,一些地方在決策過程改革中,強調政府執(zhí)行力,強化“決策權分派”制度改革,淡化以往的事無巨細都要一把手決策的做法,使政府決策與政府執(zhí)行力緊密聯(lián)系,大大地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當代世界公共管理改革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強化政府執(zhí)行力,而提高政府執(zhí)行力的一個重要路徑就是
“決策權分派”制度改革。
在基層政府,具體的公共項目實施,一般遵循“誰決策、誰執(zhí)行、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從國外的經(jīng)驗來看,由于這樣做能達到“權責一致”的行政管理原則要求,起到激勵人做好工作的目的。所以,在公共管理改革中,“決策權分派”改革一直是提高政府執(zhí)行力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考評崗位績效、強化崗位責任等,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可以說,我國一些地方縣委書記主動實施“決策權分派”制度改革,讓主管業(yè)務的副手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在公共項目決策中承擔主要角色,賦予重大的決策權和具體執(zhí)行權,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必將對提高縣域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質量,提高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增加社會和諧起到重要作用。一些地方進行的“決策權分派”制度改革,是我國縣域治理改革的一項重要創(chuàng)新,只要堅持搞下去并在全國推廣,就能大大減少政府決策失誤和執(zhí)行力不到位的狀況,增加社會效益和經(jīng)濟效益,提高縣域治理水平。
古人云:“縣治則國治”?h委書記作為一縣的首腦,只要能正確行使自己手中的公共權力,切實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做到既不越權,又不無原則地放權;只要我們的縣委書記能做到從公共精神和公共利益出發(fā),履行好自己的崗位職責,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我國的縣域治理就會在改革中取得重要進步,人民的幸福和尊嚴就有了保證。
可以肯定地說,我國目前一些地方縣委書記對“職位權力重新配置”的主動改革,對我們未來的縣域治理改革具有重要的啟示和推動作用。(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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