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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第一部精神衛(wèi)生法_中國《精神衛(wèi)生法》難產(chǎn)幕后

        發(fā)布時間:2020-03-12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今年4月19日,湖北武漢市民徐武再次“飛越瘋人院”,但在4月27日即被武漢警方從廣州非法綁架。在傳媒和律師的合力下,6月10日凌晨1點,他成功脫離了精神病院樊籠,結束了長達四年的禁閉生活。
          
          然而,徐武沒想到,至今其言行莫名地被隱蔽監(jiān)控,異常不安。11月20日上午,他對外通話,手機被干擾,甚至QQ語音聊天,也被神秘掐斷多次。
          
          徐武百思不得其解,懷疑自己目前的境況,可能與曾經(jīng)被強行關進精神病院的經(jīng)歷仍有牽連。
          
          近日,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公布《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下稱“民訴法”)和《精神衛(wèi)生法(草案)》(下稱“精神法”),向社會征求修改意見。
          
          于是,徐武和其他4名被傳媒廣泛報道的“被精神病人”彭寶泉(湖北十堰)、周銘德(上海)、高作喜(內(nèi)蒙古)、陳國明(福建),建議修改上述兩法,11月14日聯(lián)合致信,從五地寄往全國人大法工委,期待上達天聽。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對此表示贊同,“這屬于民間推動法律制度改良的行動,希望全國人大重視這一上書行動。這不僅僅是五名‘被精神病’受害者的個人愿望,也應和了國民的共同愿望”。
          
          國內(nèi)法學界和法律界的專業(yè)人士亦認可該舉措,雖然對建議的內(nèi)容與五名被精神病人有所分歧,都期盼全國人大穩(wěn)健地制定《精神衛(wèi)生法》,合理規(guī)定疑似精神病者的司法認定程序,保障憲法明確的公民人權,防止被精神病等邪惡現(xiàn)象再現(xiàn)。
          
          據(jù)公開資料顯示,目前中國有重癥精神病人1600萬。但一部《精神衛(wèi)生法》卻醞釀了26年之久,遲遲未能出臺。中國的《精神衛(wèi)生法》從1985年就開始起草,26年間十幾次易其稿,至今仍然未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悲慘遭遇不堪回首
          
          多年來,中國類似徐武案的被精神病案例頻發(fā)。江蘇“朱金紅案”、廣州“何錦榮案”、深圳“鄒宜均案”、十堰“郭元榮案”、漯河“徐林東案”、北京“陳淼盛案”……一樁樁案件的背后,滲透著觸目驚心的斑斑血淚。
          
          彭寶泉、徐武、周銘德、高作喜和陳國明5人被強關精神病院的緣故各有不同,卻均遭遇了難忘的身心折磨。每一個人的昔日凄慘經(jīng)歷,均詠嘆著一闕法治悲歌,令人動容。
          
          他們呼吁民訴法專家關注精神法中無行為能力的認定程序與監(jiān)護權問題,建議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療人員有權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時候,有權獲得監(jiān)護人的協(xié)助”;精神衛(wèi)生法和民事訴訟法應當相銜接,修訂民訴法第五十七條,增加以下條款:“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可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時候,有權獲得監(jiān)護人的協(xié)助。”
          
          他們在信里直書悲情:“我們深刻地體驗到,一個人非自愿在精神病院里被粗暴地對待是什么感覺,我們深切體驗過,未經(jīng)司法程序,被當作‘無行為能力人’,被不合適的人所代表,是非人的感覺,徹底無助與絕望。上書建議信,包含著我們一個愿望,就是希望中國任何一位公民不要隨便‘被代表’。”
          
          從慘痛的精神病院生活解脫之后,徐武、彭寶泉、周銘德等5名受害人,為什么大膽、直接上書全國人大法工委修改精神法?
          
          “你的聲音能不能大點,再大聲點?我聽不太清。我有時出門,回家后就有人致電我家詢問去哪了!11月20日上午,徐武不忍再回溯四年精神病院磨難,但他仍然表示:“我向全國人大寫信,就是要爭取公民的合法權利,期待精神法保障被精神病者的正當權益。期待全社會各界越來越多地關注被精神病現(xiàn)象,杜絕公民權益被非法侵害!
          
          追憶起被強關在十堰市茅箭精神病院的不堪遭遇,幾個月后,公開信發(fā)起人彭寶泉最深刻的感受是,“在精神病院,我身為正常人,無助地成了一只小白鼠,孤立無援。當時非常糾結,我的身體誰做主?”
          
          11月21日上午9時,周銘德對外通話時意識到手機被監(jiān)聽時聲音憤懣:“被強迫關進精神病院的沉痛遭遇,我一言難盡。≡诰癫≡豪,作為正常人,真是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應!”
          
          11月21日上午,遠在內(nèi)蒙古的高作喜,回憶起2007年被強迫關進精神病院的經(jīng)歷時,他最深重的感受是,“打了9次麻醉針,打一次就像死了一次,被逼著服用藥物,事后都想辦法催吐出來,太痛苦了!
          
          精神病患應綜合判斷
          
          精神病院完全忽略“被精神病人”本人的意思表達,彭寶泉吐露了其中苦痛:“看守所你可以喊冤申訴,可在精神病院你若說自己沒病,他們就說你病得不輕!
          
          對疑似精神病人僅僅根據(jù)醫(yī)生診斷或監(jiān)護人意見,即可被收進精神病院,多年關注精神法制定的北京地平線(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公益組織“深圳橫平機構”負責人黃雪濤律師極力反對。
          
          黃雪濤表示:“目前我國公民一旦被認定是精神病人,就不易獲得司法救濟,容易被侵害人身自由基本權。精神病醫(yī)院本來是服務機構,不能自我判斷疑似精神病人,但是在現(xiàn)實中執(zhí)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權力!
          
          在黃雪濤看來,收治精神病人的嚴謹方法,應該依照獨立機構相關法律制作精神疾病判斷的表格內(nèi)容,精神病醫(yī)生調(diào)查填寫疑似精神病人狀況,之后交給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司法機關)審核。后者將審核結果告訴疑似精神病人的親屬、監(jiān)護人或代理人,以及參考他們的意見,再下判斷結論。
          
          徐武等5人建議,在精神法中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療人員有權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時候,有權獲得監(jiān)護人的協(xié)助。”黃雪濤認同這一建議:“疑似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人委托代理人,不等于該人排除接受治療的可能性,只是保障公民自主表達的基本權利!
          
          然而,對于徐武等人建議民訴法第五十七條增加條款,“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可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時候,有權獲得監(jiān)護人的協(xié)助”,長期關注被精神病現(xiàn)象和精神衛(wèi)生立法的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黎永綠律師也認為,如果從符合邏輯和法理的角度來看,這條建議應當更改為,“被診斷為疑是精神病人或者被診斷為精神病人的本人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時候,有權獲得監(jiān)護人的協(xié)助”,才可能更好地保護被精神病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對這一項建議持懷疑態(tài)度:“無訴訟行為能力人要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文字本身自相矛盾。既然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又怎么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
          
          同樣,衛(wèi)生法學專家卓小勤律師,指出這一項建議存在矛盾。卓律師指出,“保護疑似精神病人的權益,僅僅靠5名被精神病人提出的兩條立法建議遠遠不夠,重要的是應當建立一套合理、科學的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程序和非自愿入精神病院的入院程序”。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郁林也認為:“這項建議,會產(chǎn)生大量的無效代理和對一般無行為能力人的侵害和更多風險。為此,當然有必要保留監(jiān)護人的委托權!
          
          國內(nèi)法學界和法律界的專業(yè)人士亦認可該舉措,雖然對建議的內(nèi)容與五名被精神病人有所分歧,都期盼全國人大穩(wěn)健地制定《精神衛(wèi)生法》,合理規(guī)定疑似精神病者的司法認定程序,保障憲法明確的公民人權,防止被精神病等邪惡現(xiàn)象再現(xiàn)。
          
          2010年10月10日,衡平機構與其他公益組織聯(lián)合發(fā)布了4萬余字的《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指出中國收治精神病人存在八大缺陷,導致“該收治不收治、不該收治被收治”亂象,浪費了原本稀缺的醫(yī)療資源。
          
          那么,精神法在制定內(nèi)容過程里,究竟怎樣避免“被精神病”?
          
          卓小勤律師建議,“精神法首先應確立‘非經(jīng)法定程序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均擁有自我決定的權利’的原則,同時還要避免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一錘定終身’!
          
          卓小勤則認為,對“‘非自愿入精神病院住院患者’,應建立嚴格的入院和出院程序,以及對精神病診斷的審查程序。規(guī)定送醫(yī)主體的資格限制和‘非自愿入精神病院住院’時間限制。負責對精神病診斷進行審查監(jiān)督的,應當是精神病院以外的相關人員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或者是人民法院法官”。
          
          傅郁林教授也以為,“精神法應確定兩項基本權利:建立為殘疾人、精神殘障人士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體系,同時為愿意接受殘疾人委托的社會團體和自愿者的代理權提供法律依據(jù)。如果考慮到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無害性問題,可以設定一定條件,比如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只能在涉及身份確認關系的確認之訴、宣告之訴、形成之訴,而不涉及給付之訴;也可設定一定的程序,比如委托可以在公證處進行,或者在見證人的見證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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