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10.5血案 [湄公河血案的法律追問]
發(fā)布時間:2020-03-18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11月18日,中泰兩國總理在巴厘島握手的照片讓人感到“維護湄公河航運安全”有了保障。然而對于已過去月余的“10?5”湄公河血案,國人對事件處理卻不甚滿意。 泰國是東盟內與中國不存在南海領土爭端的國家,中國船員遇襲事件不至于惡化中泰關系,但英拉政府事后宣布取消原定訪華安排,客觀上使雙邊關系在一定時期內停滯、徘徊。從泰方調查程序看,尚未經由司法程序的查證,泰警察總監(jiān)飄潘竟在10月28日宣布事件純屬泰第三軍區(qū)“帕莽”軍營9名士兵個人行為,與泰軍方無關,并不完全令人信服。
中國政府是否應介入調查?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對湄公河血案進行聯合徹查,對于中泰雙方均具重大意義。對英拉政府而言,鑒于泰國內并不和諧的政軍關系和當前局勢,澄清事實,有利于正視聽,避免國際國內不必要的猜疑與指責,重掌政策主動權;對中國政府來說,徹查如此駭人聽聞、舉國震驚之暴行,有助于穩(wěn)定國內情緒,對國內民眾有個交代。如若查實確屬個人行為,那對穩(wěn)定日益涌動的國內情緒和維系中泰友好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那么,中國是否可以要求引渡嫌犯?在此案中,依據國際法,對于犯罪嫌疑人,泰國享有屬人和屬地管轄權,中國享有屬人和保護性管轄權,兩者相較,泰方擁有第一管轄權。因此,雖然原則上中國可以提出引渡要求,但事涉國家主權、尊嚴,“本國公民不引渡”是一項國際慣例,也為中泰雙邊條約所確認,中方若貿然提出引渡,未必能如愿實現,卻可能極大地刺激泰國內民族情緒,無助于問題解決。但按1999年3月生效的《中泰引渡條約》,泰方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起訴或引渡必居其一,中方理應依法督促其起訴追究嫌犯刑責。
無論如何,悲劇已經發(fā)生,中國應重視爭端解決的國際法渠道,積極應用國際法維護國家和公民權益,爭取做到政治上積極穩(wěn)妥,既給國內民眾以交代,也有利于中泰關系平穩(wěn)發(fā)展;同時落實和平發(fā)展的戰(zhàn)略宣示,不貽人口實,避免給南海問題的解決增加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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