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一個沒有憲法的議會民主制國家_以色列議會
發(fā)布時間:2020-03-19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一提到以色列,人們就會津津樂道地談論摩薩德的傳奇故事、精明的猶太富商、處于世界領先水平的科學技術以及沙漠變綠洲的人間奇跡。在人們的印象中,以色列與英、美國家一樣,是一個高度發(fā)達的、富有的民主國家。但很少有人真正了解以色列政治制度的特點,更少有人知道以色列是一個沒有憲法的議會民主制國家。
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
以色列的猶太復國主義先驅們大都來自西方國家,他們承襲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實行議會民主、三權分立、普選、多黨制和法治等西方式制度。基于三權分立的原則,國家機構由三部分組成:立法機構(克奈塞特――希伯來語,意為議會)、行政機構(政府)和司法機構(法院和監(jiān)察機構等)。議會由選舉產生,政府需要得到議會的信任,法律保證司法機構的絕對獨立,這種相互制約的機制保證了以色列政治結構的平衡。建國近60年來,以色列政局穩(wěn)定,從來沒有因政權更迭、政府換屆而發(fā)生動亂。
以色列總統(tǒng)是國家元首,總統(tǒng)一職超越政黨政治,象征國家的統(tǒng)一,并擁有較高的特權和道義力量?偨y(tǒng)是根據(jù)其地位和對國家貢獻的大小在議會以簡單多數(shù)選出,任期5年,可連任兩屆,總統(tǒng)的職責屬于禮儀性質,屬“虛位總統(tǒng)”。
以色列議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實行一院制,設有120個席位,每屆任期4年。以色列的議會選舉是普遍的、全國統(tǒng)一的、直接平等的、秘密的和采用單一比例代表制的選舉。以色列議會議員的選舉是根據(jù)對政黨而不是對個人的投票決定的。以色列實行普選制,在全國范圍內不記名投票,按比例計算投票結果。18歲以上公民有選舉權,21歲以上公民有被選舉權。總統(tǒng)、國家審計長、法官和國家高級公務員以及參謀長和高級軍官無權當候選人,除非他們在選舉開始前至少100天辭去職務。各政黨在選舉開始前提交政治綱領和候選人名單。在原議會中占有席位的政黨自動具有參選資格;其他政黨在征集到2500名合格選民的簽名支持并交存保證金后,可提出自己的候選人。如果獲得全國選票的1.5%以上,便可在議會占有一個席位。各政黨在議會中的議席是根據(jù)得票多少來決定的。
政府是以色列的國家行政機關。每次大選后,總統(tǒng)授權獲勝政黨領袖組織政府,出任政府總理。在政府各部門中總理必須是議員,其他各部部長不一定是議員。每屆政府任期一般為4年,但其任期可因總理辭職、死亡或議會投不信任票而縮短。政府必須得到120位議員中至少61位的信任票,才能得到議會的信任來行使職能。
以色列的司法機構完全獨立,法院系統(tǒng)的構成是:地方法院負責審理民事和一般刑事犯罪;地區(qū)法院擁有對地方法院的上訴管轄權,對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始管轄權;最高法院擁有最終上訴管轄權,對控告政府、政府部長、所有公職官員或機構案件的管轄權,釋放非法拘留或監(jiān)禁者,在其他法院超越權限時宣布其裁決無效等干預權力,還有權裁定議會的法律是否與國家基本法相抵觸。此外,以色列還有宗教法院,專門法院(軍事、交通、青少年法院等)。
以色列民主的監(jiān)護者是總檢察長、國家監(jiān)察長和國家審計長?倷z察長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和檢察當局首腦。他主管政府的法律事務,享有在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代表國家的特權。國家監(jiān)察長負責檢查和報告政府機構的合法性、正常性、效率、經濟狀況和道德規(guī)范,處理公眾提出的控告。國家審計長由議會經無記名投票選出,只對議會負責,并在年度報告中向議會提交全部檢查結果。以色列法律規(guī)定,政府機構應遵從審計長的建議并加以實施。
以色列政治的三大特點
1、沒有一部成文憲法。以色列是一個移民國家,社會構成極為復雜,既有來自歐美國家的西方猶太人,也有來自亞非國家的東方猶太人;既有來自大都市且受過高等教育的企業(yè)家、銀行家、科學家和藝術家,也有來自窮鄉(xiāng)僻壤且目不識丁的游牧民;既有許多根本不信仰宗教的世俗主義者,也有許多極端虔誠甚至狂熱的猶太教徒。另外,還有窮困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貝都因人和德魯茲人等。他們形成了一個意識形態(tài)紛繁復雜的多元文化社會。因此,以色列建國初期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集團的三大政治陣營:社會民主黨陣營、中產階級陣營、宗教陣營。由于他們在立國思想和國家疆界上存在著嚴重分歧,無法統(tǒng)一,導致以色列至今沒有一部成文憲法。1949年1月,議會決定制定一系列的重要法律構成“基本法體系”,起到憲法的作用,例如《回歸法》(1950年),《議會法》(1958年),《國家土地法》(1960年),《總統(tǒng)法》(1964年),《政府法》(1968年),《國家經濟法》(1975年),《國防法》(1976年),《耶路撒冷法》(1980年),《司法制度法》(1984年)等。它們體現(xiàn)了立國的社會基礎,明確規(guī)定了政體中行政機構、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的結構與權限,制約著以色列至關重要的各個領域。
以色列的基本法不僅體現(xiàn)了西方資產階級思想,還突出了國家的猶太性質;既有承襲西方民主思想、現(xiàn)代的一面,又有尊重和維護傳統(tǒng)文化、保守的一面。
2、單一比例代表制。單一比例代表制是以色列民主機制的一個突出特點,它與英、美等國采用的多數(shù)代表制不同。單一比例代表制是指以色列全國劃分為一個大選區(qū),參加競選的各政黨根據(jù)其候選人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議席,較多數(shù)代表制更能廣泛地吸收選民代表,充分反映他們的利益和要求。選民中各種利益集團都有機會進入國家立法機構。單一比例代表制同時也存在很多弊端,最突出的是意見不易集中,使以色列政壇黨派林立。比例代表制對小黨有強烈的吸引力,當大黨組閣治理國家時,小黨乘機對大黨施加壓力,討價還價,從中獲得最大利益。比例代表制還使議席分散,有時甚至妨礙了國家議會機制的正常運行。當然,目前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并不止以色列一個國家,歐洲的大部分國家,如瑞士、芬蘭等以及巴西和印度等國也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比例代表制,但都將全國劃為多個選區(qū),有些國家則采用混合代表制。只有以色列將全國劃為一個大選區(qū),是“不折不扣地采用單一比例代表制的唯一國家”。
3、黨派林立。黨派林立是以色列民主機制的另一個突出特點。建國以來,有幾百個政黨和集團參加了議會的競選。以色列政黨變化很大,小黨、新黨不斷涌現(xiàn),黨派的分散化與集團化趨勢并存。他們在不斷的矛盾和斗爭中分化并重新組合,形成了左(工黨)、中(前進黨)、右(利庫德集團)三大陣營。
多黨制的發(fā)展決定了以色列是一個民主國家。盡管黨派的分化組合頻繁,政權不斷更迭,但以色列政局始終保持穩(wěn)定,這得益于以色列完善的政治體制和發(fā)展成熟的政黨政治。與此同時,以色列也為民主政治付出代價。首先,以色列至今沒有一部成文憲法;其次,這一制度導致了以色列內閣中嚴重的離心傾向;其三,多黨制導致以色列政 界黨派色彩濃厚,嚴重干擾了政府政策的及時出臺,削弱了政府對重大問題的決策能力。
由于多黨制的影響,在以色列的歷屆議會選舉中,沒有一個政黨能夠獲得超過半數(shù)以上的議會席位而單獨組閣,大黨必須聯(lián)合一些中小黨派組成聯(lián)合政府,這使政府在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上受制于小黨,導致政府不斷更迭,并形成以色列政壇一黨主導執(zhí)政或兩黨聯(lián)合或輪流執(zhí)政的獨特的政黨政治模式。也正因為如此,才使宗教政黨在以色列政壇處于特殊地位,常常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沒有憲法的法治國家
以色列雖然沒有一部成文憲法,卻也不失為一個法治國家。1980年以色列頒布的《法規(guī)的基礎》規(guī)定:當法律問題通過法令、判例和類推還得不到解決時,法院可以依據(jù)以色列傳統(tǒng)的自由、正義、平等與和平的原則做出裁決。在司法的發(fā)展過程中,以色列還確認了一系列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即言論、集會、宗教和信仰自由以及在未得到公平補償情況下個人財產有不受剝奪的權利等。這些法律、法規(guī)廣泛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并確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以色列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黎民百姓都同樣享有民主權利和同樣受到法律的監(jiān)督。
本?古里安是以色列的開國元勛,因“拉馮事件”遭彈劾而辭職。國家沒有因為他的辭職而發(fā)生動亂,政權平穩(wěn)交接。以色列建國的前29年,以色列工黨(前身是巴勒斯坦工人黨、工黨聯(lián)盟)主導執(zhí)政,在以色列擁有極高的威望,但它并沒有利用自己的影響通過法律或動議,取消、剝奪反對黨自由運動黨(后組成利庫德集團)的存在和它爭取執(zhí)政地位的權利。當利庫德集團在1977年第九屆議會選舉中獲勝時,工黨尊重選民的意愿交出政權。
以色列政府在政策的實施上也同樣在民眾的監(jiān)督之下。現(xiàn)總理奧爾默特因在黎巴嫩戰(zhàn)爭中所作的政府決策和軍隊指揮失誤遭到民眾的指責,以色列總檢察長以戰(zhàn)爭疏忽罪對奧爾默特提出起訴。2007年5月初數(shù)萬以色列民眾聚集特拉維夫的拉賓廣場,要求“包括總理奧爾默特在內的整個政府”都要為去年夏天與黎巴嫩的戰(zhàn)事嚴重失職負責并下臺。國防部長佩雷茨也因許多人指責其未能在黎巴嫩戰(zhàn)爭中盡職、未能保護以色列人免遭火箭的襲擊等原因辭職。
除此之外,以色列高官的一舉一動都在輿論的監(jiān)督之下,近年來不斷爆出丑聞。總統(tǒng)卡察夫因強奸猥褻婦女遭指控并辭職;總理奧爾默特涉嫌受賄和利用職權以低價購買豪宅;司法部長拉蒙因強吻一名18歲的女兵而受到指控,在對簿公堂前不得不辭職;財長希爾森也因下屬挪用560萬謝克爾(相當于130萬美元)的公款來償還其兄欠下的賭債而受到指控,被迫辭去財長職務;以軍總參謀長哈盧茨因在黎以開戰(zhàn)前拋售個人名下的大量股票謀利而遭到媒體的炮轟。上述丑聞既反映出以色列政治的陰暗面,同時也說明以色列政治的“透明度”和社會民主程度。
綜上所述,盡管以色列還沒有一部成文憲法,但一系列的基本法和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是以色列政治發(fā)展和制度不斷完善的強有力保障,以色列民眾對民主政治的熱衷程度是以色列民主化進程的推進器。
(責任編輯:劉萬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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