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軍寧:中國商人的憲政情懷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近幾年來,憲政問題似乎不約而同地成為國內與海外學術界關注的一個重要焦點。在國外,這方面研究側重的是新近民主化國家的憲政問題,在中國大陸則似乎更側重憲政史研究。這一點或許與大陸出版界的"晚清熱"有關。侯宜杰所著的《二十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清末立憲運動史》則正處在"晚清熱"與"憲政熱"的交叉點上,而且其學術上的份量更是值得重視。(下文簡稱《風潮》,凡引自該書只注明頁碼)#
通常,對中國近代憲政運動的學術研究都把重點放在民國時期,對清末立憲運動則常常是一筆帶過;
或是對學界的知識分子(如康梁)在憲政運動中的作用和作為大加鋪呈;
而對中國商人的憲政情懷和追求則輕描淡寫。如果研究清末的憲政運動是作者著書之鵠的的話,那么,書中對清末商人與這場憲政運動的關系所作的探討則是我閱讀該書的一個意外收獲。作者無意中在這一主題上所花費的大量筆墨和篇幅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中國商人的憲政情懷是研究中國立憲運動所不可逾越、不可或缺的課題。
一
清末的立憲運動主要是由立憲派來推動的。立憲派主要由四種人士構成:官(員)、學(者)、商(人),再加上普通民眾。要論立憲的最強大的動力當然來自商界。官員中的立憲派由于所處權位的關系能對立憲要求表示或暗或明的同情,就已是十分難能可貴的了。學界則由于戊戌維新失敗的緣故較難以發(fā)揮號召力,其領袖人物康梁等人由于亡命海外,對國內開展立憲運動則心有余而力不足。唯有商界在官員和學界的匡助之下,為立憲奔走吶喊,不遺余力。如書中所指出的:當時,工商業(yè)最發(fā)達的當屬江浙,江浙的立憲派聲勢也最為浩大。而且,作者認為,當時的立憲運動是商人階級的有組織的作為,并且認為,這個階級是以(準)民主原則組織起來的。當時的商人階級"以各級商會為紐帶,形成了一個由大中城市直到鄉(xiāng)鎮(zhèn)的巨大網絡,將力量集合起來。不僅如此,商會總理、協(xié)理和會董均由選舉產生,議事采取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具有一定的民主性。通過商會,資本家們受到了民主訓練,增強了組織觀念。"(頁109)作者不自禁地指出:"立憲派的階級基礎絕不僅僅是上層,而是整個民族資產階級。不應把目光完全局限于張謇等幾個人物身上"(頁115)。江蘇的預備立憲公會、湖南的憲政公會、廣東的粵商自治會、湖北的憲政籌備會等,這些立憲派團體的成立,標志著以商人為重要主體的立憲派由分散的個人活動進入有組織的活動,由個人的憲政情懷,凝聚成商民群體的憲政情懷。
以預備立憲公會為例,其中商民所占的份量,"據(jù)《預備立憲公會會員題名錄》公布的358人的材料,其中有77人當過知縣以上的官吏,約占21.5%;
在各種工商企業(yè)、團體中任職的,約占22%。由于當時風氣重官輕商,有官、商雙重身份者往往只登記官職而不登記商人身份。就這兩個數(shù)字來看,工商資本家在會員中已占明顯的優(yōu)勢,何況會員題名錄所列出的385名會員,只占它上報會員人數(shù)1513人的23.66%,即不到會員總人數(shù)的四分之一。那未公布姓名、身份的四分之三強的人中,可能還有不少知名度較低、資本不大的工商業(yè)者。"(韋慶遠等,191)《風潮》也格外關注在整個立憲派中的份量。作者根據(jù)對1910年直隸第二次國會請愿者身份統(tǒng)計出,參加人數(shù)最多的是知識分子,占總人數(shù)的33%,商民占26%,兩項加起來,就占總人數(shù)的59%。(286)"立憲運動代表的是民族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立憲派的階級基礎也是全體民族資產階級。"(287)而商人整體利益與社會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商人們的憲政追求在為自己獲得了基本權利的同時,也為每一位普通公民獲得了同等的基本權利。沒有近代商人群體的出現(xiàn),也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立憲運動。
近代的立憲運動本質上是商人階級的民主運動。近代史上,憲政的確立與商人階級的崛起與確立是密不可分的。從這一點看,商人階級無疑是立憲運動的主體與中堅。立憲派中的知識分子、官員,乃至形成中的中產階級(如職員、教士等)都屬于廣義上的商人群體。所以,沒有商人階級的形成、成長、壯大,及政治上的覺醒,也就沒有清末的立憲運動。同樣,立憲派的憲政追求也就是中國商人的憲政追求。
二
一百年前(1895年)爆發(fā)的日俄戰(zhàn)爭可以說是國內出現(xiàn)憲政呼聲的外在催化劑。商人們"在日俄戰(zhàn)爭之后,亟力鼓吹"憲政救國"。他們認為,俄國失敗在于"專制",日本獲勝則因為實行"立憲",因此"非俄之敗于日也,乃專制國敗于立憲國也",又說,日俄之戰(zhàn),乃是專制國與自由國優(yōu)劣之試驗場。"(黃逸峰等,頁167)
這番議論雖然反映他們對憲政在認識上的膚淺,但也的確是有感而發(fā)。因為清末的專政政體是鉗制工商業(yè)的最大障礙。民族資本和市場經濟倍受當時政府的抵制與摧殘。梁啟超曾在《國風報》上談到清末民間的市場化嘗試所面對的政治環(huán)境時指出,"今日中國之政治現(xiàn)象社會現(xiàn)象,則與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質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國之下未由發(fā)達。"故振興實業(yè)之關鍵在于通過立憲確立法治、限制政權、保障民權來改良政治環(huán)境與政治組織。(蒼江:"敬告中國之談實業(yè)者",1910年,卷27)
胡繩先生在《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一書中也引張謇之言為證,清朝當局"但有征商之政,而少護商立法","商之視官,政猛于虎"。(胡繩,352)當時,這種絕對君主專制,根本不受法律的節(jié)制。只有法制,沒有法治。君主"超然于權限之外",官員"游行于利祿之中"。正如《風潮》所指出的,在受到維新運動的沖擊之后,對自由企業(yè)制度和私有財產,"清政府雖采取了鼓勵政策,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仍有許多阻礙、束縛,官府的刁難使一些投資者裹足不前,苛重的捐稅窒息著企業(yè)的生機,關卡層層勒索的厘金制度更讓商人畏如猛虎。張謇曾對人說過:過捐卡而不思叛其上者非人情,見人之酷于捐卡,而非人之欲叛其上者非人理。"(頁108)"權限不屬,舍商務一端而外,略無置喙之地"的局面,使商民感到了參政與限政的重要性,而參政與限政的根本途徑舍立憲以實行憲政而無它。他們逐漸認識到了自己"有參與政治的權利,更有監(jiān)督政府的義務",在立憲運動中總是挺身而出,不吝資財。
以國會請愿為例。"當請愿代表一發(fā)出號召,由各地商會出面,紛電請愿代表,表示決心繼續(xù)請求,誓作后盾。江蘇的商界召開了大會,選派代表,直接上書請愿。吉林商務總會和各地分會亦公請代奏即開國會。上海的李厚、陳震福、陳壽頤、金賢還以華商聯(lián)合會的名義,擬就請愿書,準備聯(lián)合海內外華商請愿。廣東、江西、山東、湖北等地商會都積極參加了請愿活動。(頁287)法治的闕如是商民們的切膚之痛,正如作者所指的,[在當時,]"只有當法律有利于其獨裁統(tǒng)治或需要利用法律鎮(zhèn)壓人民時,他們才唱一唱時髦的法治高調,給人民扣上一頂犯法的帽子;
一旦法律妨礙了其獨裁統(tǒng)治或有利于人民行使民主權利時,他們便肆無忌憚地把法律踐踏在腳下,靠強權來維護其私利了。"(頁396)而改變這一局面的最佳途徑就是按照憲政的程序建立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立法和權力機關--國會。
商人們深刻地認識到,民富與國強皆賴于工商業(yè)的自由發(fā)展。"商興則民富,民富則國強,富強之基礎,我商人宜肩其責。"(頁109)要想做到這一點,就必需用"憲法"和法律節(jié)制政府的權力,迫使之對工商業(yè)的發(fā)展采取友善的態(tài)度,"他們要求政府徹底改變以商為賤的偏見和抑商政策,獎勵保護工商業(yè)的發(fā)展。憲法不立,民權難伸,"商權亦無由振""。張謇更是把立憲與商業(yè)的發(fā)達掛起鉤來:"非朝廷力持憲法,篤守大信,鞏固臣民權利,不能使實業(yè)振興。"(頁113)為了求得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商業(yè)的順利發(fā)展,另一位商界名流鄭觀應要求國家訂立實行"保商之法"和革除"困商之政",并提出了辦企業(yè)應"全以商賈之道行之,絕不拘以官場體統(tǒng)",他更是立憲運動和開議院的積極倡導者。(黃,頁44)
他們要走的第一步當然是預備立憲。為此,他們成立了以商人為主體的各種憲政研究會,從事憲政的研究和宣傳工作并積極介入地方事務,參與地方的公務管理。"上海地處中外交通的重要中心,文化發(fā)達,商工輻集,這里麇集著一大批民族資產階級及其知識分子。"(頁117)他們的憲政情懷當然最為強烈,如由鄭孝胥、張謇、湯壽潛組建了預備立憲公會,(頁119)"會員以江蘇、浙江、福建籍人士為多,并以實業(yè)、文化教育界的知名人士為核心。李書平、周晉鑣等都是經濟實力雄厚的資本家,并在上海商務總會、總工程局和蘇州商務總會擔任重要職務。"(頁120)以""預備立憲,先與同胞謀自治,將以研究內政外交之得失,發(fā)為議論"為宗旨的粵商自治會的主要人物都是商業(yè)資本家和善黨善董,經濟實力雄厚。"(頁142、頁143)
張謇、湯壽潛等商紳為推動立憲在1904年間為兩江總督魏光燾擬請立憲奏稿,并寫信給湖廣總督張之洞和北洋大臣兼直隸總督袁世凱,希望他們也能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和影響,勸說清政府實行立憲。在這同時,張謇還特地把刻印好的《日本憲法》、《日本憲法義解》、《日本議會史》等書分送內閣重臣和其他達官貴人,爭取他們對立憲運動的贊助和支持,并冀求能觸動內廷,取得那拉氏的"感悟""。(黃,頁167、頁168)
由于立憲派的共同努力,清政府被迫宣布"預備立憲",這無疑給商人階級乃至整個立憲派的情懷提供了一帖興奮劑。1906年9月1日,朝廷發(fā)布了仿行立憲的上諭。以紳商學子為主題的立憲派對此的反應是"奔走相慶,破涕為笑"。其中最熱烈的要數(shù)江蘇,其中又以上海居首。9月9日,上海城廂內外總工程局和總商會、華商體操會、南市商業(yè)體操會、洋貨商業(yè)會館、商學補習會、錫金商會、商學公會及中央學校等開了慶賀會。"凡通都大邑,僻壤遐陬,商界學界,無不開會慶賀。"(頁73、頁74、頁75、頁76)
在此后設立的各省咨議局中,不僅商人們握有極大的發(fā)言權,而他們還以咨議局為權力基礎和制度工具,來進一步凝聚、推動憲政的社會力量,并且不遺余力地限制政府的專橫權力。作者指出,各省局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注重立法,糾舉不法官吏,澄清吏治,辦理各項新政憲政,剔處弊政,減輕人民痛苦和負擔。(頁244-246)各省咨議局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反對總督巡撫侵權違法。其中最普遍的和最重要的是預算與稅收權的爭奪。這兩項權力與商人的關系最為密切。爭執(zhí)最普遍的要數(shù)預算問題,各咨議局都為此事與督撫鬧得不可開交。議員認為預算關系本省興革,最為重要,一開始便催督撫交議。可是,有些督撫不交,有些雖交,但僅有支出而無收入。各局相互約定,堅持咨議局聯(lián)合會通過的決議,一面詰問督撫,一面電資政院質問支部,務求圓滿解決,否則停止開會。(頁348)
在著名的國會請愿運動中,商人們更是扮演著主要角色作用。商人注意到,他們之所以"受到外國種種苛待,受政府種種壓制,皆因無有國會之故。"近日最有便利于商民之事,莫國會若矣。""(頁189)"各省商會的請愿書從世界各國國會給商人帶來的種種利益,對比中國無國會,而致不能有完備的法律,不能制定正確的商業(yè)政策,稅收不合理,進出口稅利洋商不利華商,說明商人的命脈完全系于國會。"(頁289)他們再次演示"沒有代表不納稅"的自發(fā)性要求,"他們說,"國會不開,則財政不能監(jiān)督;
財政不能監(jiān)督,則吾民朝以還,政府夕以借,吾民一面還,政府一面借,又誰得而知之?誰得而阻之?徒然使吾民于租稅捐派之外,多一代官還債之義務,吾民雖愚,又誰愿以有限之脂膏,填無底之債窟乎!""(頁301)這使人想起現(xiàn)代國會的起源與"沒有代表不納稅"的要求之間的干系。這些商人們正確認識征稅的合法性來自納稅人及其代表有權監(jiān)督政府的行為。這同時也證明,以憲政為基石的現(xiàn)代代議制度與市場經濟和商人階級的興起有密切的聯(lián)系。
眾所周知,憲政的本質就是用憲法和法律來限制政府專橫的權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商人為核心力量的立憲派在資政院中的努力更是反映其對憲政情懷的執(zhí)著和理性。憑著這種執(zhí)著而理性的憲政情懷,他們幾乎把御用的資政院改造成立代表民意的國會!讹L潮》的作者也注意到,"資政院決不是政府的捧場機構,不是唯政府之命是聽的簡單表決機器,而是具有一定獨立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機構,或者說,是一個處于過渡形態(tài)的初級的混合型議會。至于其結構成分、會議程序、議事規(guī)則、表決方法、內部組織及紀律處分等,均與立憲國家的議會相同,(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更說明它不是封建專制機構,而是民主政治機構。"(頁354-355)
"立憲派主張議會政治,國會具有最高立法權,監(jiān)督彈劾政府權,并決定政府成員的進退。如果召開國會,不但政府權要們的政治命運從此系于國會,很快要被淘汰,而且再像過去那樣專制獨裁,一心為個人及子孫營謀私利、榮華富貴,胡作非為,也根本不可能了。因此,他們視民主為洪水猛獸,怕得要死,恨得要命,說什么"將來開國會后,事事干涉,政令必至下移","民權實屬可怕"。基于這種自私、恐懼心理,他們千方百計加以阻撓,此其堅決反對速開國會的基本原因。"(頁331)
"立憲派不愿放棄占領資政院這個重要陣地與要求速開國會并不矛盾,相反,倒是顯示了他們非常注重實際,能把最高理想與現(xiàn)實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它,為人民造福,進一步伸長民權,遏制君權,逐步實現(xiàn)政治民主化。"(頁355)在作者看來,資政院的《議事細則》規(guī)定的議事過程與立憲國家的制度類似,開會、討論、表決充滿了民主精神,一掃衙門的專制腐習!斗止赊k事細則》規(guī)定將全部議員分為六股,每股互推股長、互推理事;
股員分專任、特任兩種,由股員互選正副股長;
專任股員分為數(shù)科,各科互選審查長;
股員會的議事程序、表決方法等,也同立憲國家一致。這兩項細則同樣表現(xiàn)了資政院的民主性質。(頁357)
該書還詳細描述了首屆資政院通過的三項極具憲政意義的重要議案:1.速開國會案;
2.彈劾軍機大臣案;
3.赦免國事犯案。(357-378)速開國會案表達了商人階級要求在中國實行代議政治的愿望。彈劾軍機大臣案反映了立憲派議員試圖循著政治程序來節(jié)制專橫的、不負責任的行政權力。赦免國事犯案則體現(xiàn)了他們樸素的權利意識。既然國事關系到每一個公民,而參政議政是每個公民的正當權利,故一切"為國事犯罪者","宥勿問"。(373)
"再如1911年預算案,這是我國破天荒第一次實行,政府原不打算交出,議員據(jù)理力爭,終于迫使政府屈服,經過多次詳細審核,將原預算額37635萬兩核減掉7790萬兩,使歲入總額略有盈余。議員的實際行動表明了資政院的獨立品格。"(377)
立憲派"捍衛(wèi)…立憲制度,維護并擴大國民的政治權利,…要同肆無忌憚地破壞憲政、專橫野蠻的內閣進行拼死斗爭。他們指控政府借款不經資政院議決,違反資政院章程;
關于各省權利事件不經咨議局議決,違反咨議局章程;
收回商辦鐵路不準股東置喙,破壞公司律;
不準拍發(fā)電報,侵犯人民通信自由權利,非法捕人,摧殘司法權、立法權!椗梢獙崿F(xiàn)擴張民權,協(xié)定憲法,成立政黨,監(jiān)督政府,建立真正立憲制度的目標。"(457) 從上面近乎冗長的引證中不難看出,中國商人所抱有的憲政情懷極其強烈,甚至于近乎癡迷的程度。他們對憲政的滿腔熱情、執(zhí)著追求和積極參與,在清末憲政運動的每道環(huán)節(jié)、每個步驟中都充分體現(xiàn)出來。
三
二十世紀對于中國來說,是個"革命"的世紀。多少年來,與革命站在一邊就等于宣告與"正義"站在一邊;
不用說站在"革命"的對立面,就是稍稍與革命保持點距離,那就等于宣告自己自絕于"正義"。商人立憲派的憲政情懷一個世紀以來之所以得不到承認,無非他們有以通過立憲式的改革來抵制"革命"的嫌疑。為此,該書在后面的部分辟有大量篇幅為商人立憲派辯護,洗刷了長期以來商人立憲派所蒙受的不當罪名。(500-524,565-586)我在這里想補充的是,立憲與革命完全是兩回事情,談不上以一者取代另一者,尤其是革命代替不了立憲與憲政。因為,革命不能自動達到立憲的目的。不通過流血的革命而通過和平的改良就能達到立憲的目的,當然是一件好事。改良也罷,革命也罷,兩者都不與立憲構成或此或彼的選擇關系。兩次革命后,中國憲法的頻繁廢立,充分說明革命的成功并不能自動解決憲政問題。革命的目的在于更換政權,憲政的目的在于限制政權。革命早已告成,憲政卻仍在未來。"后革命與前憲政"的格局更加說明一百年前憲政訴求仍未過時。立憲不同于革命還在于立憲與革命非同一層次上的政治變遷手段,兩者之間不構成類比關系。革命越徹底,并不自動導致憲政越完善,所以兩者之間不可相互替代。而且,革命甚至會進一步摧毀對政府權力所剩無幾的限制,造就一個完全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全新權力。而"關于制定憲法的指導思想,立憲派是非常明確的,認為制定時"必先辯明立憲國與專制國區(qū)別之性質";
限制君權,擴張民權,"憲法之為物,即君權削減,民權增殖之表示"。(頁398)而且,商人們對革命后果的擔心并非完全杞人憂天,因為,排滿革命使"中國人之生命財產已大半埋沒于腥風血雨之中。" (頁174)
商人立憲派要求限制政府的權力。辛亥革命后的新政權雖然立了憲,但并未實現(xiàn)政府權力的憲政限制。在國民政府中擔任要職的張謇一方面出面為政府籌款,另一方面又"大叫"勿擾商",阻止臨時政府肆意籌款。開始,張謇為了幫助解決外省軍隊離開江蘇的經費問題,曾囑各商會籌墊20萬元應急。臨時政府成立,急需軍事、行政費用,準備讓商會再籌墊50萬元。這時,張謇出面"勸勿擾商,自任為籌"。他自告奮勇為政府籌款,非但無阻止政府籌款之意,相反還減輕了政府籌款的麻煩。"(頁516)
此外,張謇還本著憲政原則公開反對當時如日中天的革命家孫中山、黃興私自借貸外債,其理由是此事未交參議院議決,顯!杜R時政府組織大綱》,即為違反憲法。(頁519)這兩件事情說明,即使在辛亥革命成功之后,也同樣存在著是否要限政的憲政問題。面對不講究程序的新政權,商人立憲派代言人張謇卻表現(xiàn)出了高度自覺的憲政意識和可貴的政治勇氣。
四
從世界范圍內的歷史進程來看,立憲運動的出現(xiàn)通常伴隨著公共事務領域與私人事務領域的正式分離。這種分離的社會經濟動力來自市場經濟與商人群體的浮現(xiàn),憲法則是這種分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中國的情形當然也不例外。立憲先驅之一康有為最早注意到憲法與公私的關系,他在《上清帝第五書》中明白無誤地指出:在中國,立憲的任務是,"采萬國律例,定憲法公私之分",(頁8-9)他要求通過憲法來在公共事務領域與私人事務領域之間劃出一條楚河漢界。憲政的確立有助于在公共事務領域限制不當?shù)墓矙嗔Γ谒饺耸聞疹I域則有助于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權、經濟自由、財產權等)。縱觀中國立憲史,市場經濟瓦解了,商人階級消亡了,憲政的最強大的社會動力也就消逝了。
晚清商人對憲政的執(zhí)著追求可能還與另一個常常被忽略的現(xiàn)象有關。這就是市場經濟下的商業(yè)行為與憲政制度下的政治行為之間的高度親和性與同質性。商業(yè)行為的本質是自愿的交易,每一筆買賣的敲定都須經過買賣雙方的自愿"同意",出現(xiàn)紛爭則要靠"商量"來解決,也叫"討價還價"。憲政作為一種政體,其不同于其他政體的最重要的特征在于這種體制之下的一切政府行為都須遵循同樣的"同意"原則。法律和政策的制訂也都須循著一定的程序取得"同意"才能生效。顯然,這種基于"同意"原則基礎之上的政體比其他任何政體都更為接近商業(yè)行為的準則,比其他任何政體都更為文明,也就更有利于商業(yè)的發(fā)展。
按照公共選擇理論,商人們選擇憲政來配套市場經濟同樣是出自"對效用的理性計算"。作為商人總是傾向于選擇交易費用相對較少的政治體制,希望減少由于政治體制的緣故造成的交易費用的增加。而憲政無疑比其他任何政體都更能滿足他們的這一合理要求。事實上,憲政并不僅僅使商人受益,而且會惠及每一位普通公民。因為現(xiàn)代商業(yè)社會不同于傳統(tǒng)的自給自足的社會,每個人都要靠交換來消費他人的產品和服務,因此,生活在現(xiàn)代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在一定意義上都是"商人"。這就導致商人的政治要求與普通公民的政治要求的根本一致性。所以商人的憲政情懷假定在動機上是"自私"的,但其后果卻是使所有的人都受益。這樣就不難理解《風潮》的作者對清末商人的憲政情懷所給予的高度同情。
商人群體與憲政的關系是個大題目。《風潮》一書也無意中表明商人群體是中國走向政治民主化的關鍵力量之一,有著不可取代、不可小覷的政治功能?梢哉f,把握住這一關系是理解近現(xiàn)代中國政治的法門之一。
#侯宜杰:《二十世紀初的中國政治改革風潮:清末立憲運動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588頁。
其他參考資料:
1.胡繩:《從鴉片戰(zhàn)爭到五四運動》(簡本),紅旗出版社,1982年。
2.黃逸峰、姜鐸、唐傳泗、徐鼎新著:《舊中國民族資產階級》,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
3.韋慶遠、高放、劉文源:《清末憲政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