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消除“乙肝歧視”的公民意見書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與社會保障部:
近日,我們通過一些 NGO 組織(公益組織)了解到:今年九月新學年伊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首府烏魯木齊市第十五中學等三所學校對來自全疆品學兼優(yōu)的自治區(qū)“內招班”初一新生進行體檢復查,三校均以“患有傳染病”(口頭告知是乙肝病毒攜帶,會有傳染)為由,拒絕接收其中 19 名來自新疆喀什等沙漠邊遠地區(qū)的農家初中生,還報予烏市教育局批復同意后,將該 19 名學生學籍檔案強行退回了原生源地。目前,被烏魯木齊市第十五中學退檔的 10 名學生中已有 8 名學生被迫離開校園,淪落輟學。
學生家長們對此提出異議,認為這些所謂“患有傳染病”的學生均符合《 2006 年內地新疆高中班、區(qū)內初中班招生體檢標準》,也通過了市、自治區(qū)兩級的審核、復核。該《體檢標準》明確規(guī)定,攜帶乙肝病毒,但肝功能正常的學生為合格。
看到這個消息我們非常震驚,馬上又聯(lián)想到最近幾年來不斷涌現的諸如此類的“公務員錄用乙肝歧視案”、“乙肝就學歧視案”、“乙肝就業(yè)歧視案”等等。我們也知道,其實能夠浮現于公共媒體上的該類報道只是揭開了我國“乙肝歧視”的冰山一角。
公立教育機構不斷涌現的一個接一個令人觸目驚心的事實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乙肝就學歧視”業(yè)已從高等教育蔓延到義務教育階段,徹底消除“乙肝歧視”之路顯得更加迫切、坎坷、艱巨和漫長。考慮到僅僅因為乙肝病毒攜帶,這些尚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少年兒童的受教育權就被無理剝奪,也鑒于曾有那么多經過十年寒窗苦讀的莘莘學子也被迫休學,更鑒于無以數計的勞動者賴以生存的勞動權利被變相剝奪,我們特別希望這樣的現象能夠引起全社會的反思并進而從制度層面加以消除。
一、根據衛(wèi)生部、中華醫(yī)學會發(fā)布的《預防控制乙肝宣傳教育知識十項要點》和 《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管理指南》(草案)等專業(yè)指導意見,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不對周圍人群和環(huán)境構成威脅,可以正常學習、就業(yè)和生活。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必須尊重醫(yī)學的專業(yè)判斷,任何僅憑“莫須有”的主觀臆斷便剝奪或無視學生受教育權和勞動者就業(yè)權的做法不僅違反了國家反對歧視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也違背了應有的科學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1997 年 10 月,中華醫(yī)學會肝病學分會發(fā)布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管理指南》(草案)規(guī)定:
HBsAg 攜帶者與乙肝病人不同,他們不是病人,沒有肝炎的臨床癥狀和體征,各項肝功能化驗正常。乙肝病毒主要是通過血液傳播、母嬰傳播和性傳播,不是通過正常消化道和呼吸道傳播,因此 HBsAg 攜帶者在日常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一般來講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直接威脅
2000 年 9 月,中華醫(yī)學會肝病學分會、傳染病與寄生蟲病學分會修訂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應按現癥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但要加強隨訪。
2005 年 12 月 2 日,中華醫(yī)學會肝病分會和中華醫(yī)學會感染病學分會聯(lián)合發(fā)布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之 2 認為: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觸,如同一辦公室工作 ( 包括共用計算機等辦公用品 ) 、握手、擁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廳用餐和共用廁所等無血液暴露的接觸,一般不會傳染 HBV 。經吸血昆蟲 ( 蚊、臭蟲等 ) 傳播未被證實。
《 2006 — 2010 年全國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規(guī)劃》第四部分第(三)節(jié)規(guī)定:“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與科普宣傳,動員全社會支持和參與,消除歧視”。
2006 年 9 月 21 日,衛(wèi)生部發(fā)布的《預防控制乙肝宣傳教育知識要點》一、二、七、八分別規(guī)定:一、乙肝可以通過接種乙肝疫苗和其它措施預防。二、乙肝通過血液、母嬰和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七、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沒有區(qū)別。由于乙肝傳播途徑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不對周圍人群和環(huán)境構成威脅,可以正常學習、就業(yè)和生活。八、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無理想的特異性治療藥物,醫(yī)學科技領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體廣告宣傳的“轉陰”、“根治”等難題。
綜上可見,根據上述權威的醫(yī)學指導意見和《 高考體檢標準 》已經解釋了以下存疑:
1 、乙肝病毒攜帶絕對不是不宜在校學習的疾病。
2 、乙肝病毒攜帶在目前是無法根治的。
3 、乙肝病毒攜帶沒有休學治療的必要,只需加強隨訪即可。
4 、自 1982 起,已經有安全有效的疫苗來預防,只要給正常學生注射乙肝疫苗,便可產生抗體,不會感染。如此,足以消除由于無知、偏見帶來的校園恐懼。
二、“乙肝歧視”從本質上講是一種令人窒息、令人絕望的破壞性力量,全社會都應摒棄歧視,特別是以普及知識、教書育人、授道解惑為己任的公立教育機構更應該身體力行,摒棄歧視,通過以身作則的示范效應,消除公眾因為無知、偏見而形成的“乙肝歧視”。
根據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數據,我國是乙肝的高發(fā)區(qū),乙肝病毒攜帶者占總人口的 10% ,長期攜帶乙肝病毒的約有 1.2 億人。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假如你是一個乙肝病毒攜帶者,無論是就學、就業(yè)、參軍,還是社交、婚姻等,現實生活中的點點滴滴都殘酷地提示著:你是一個不健康的人!一個不受歡迎的人!一個可能傳染疾病給別人的人!可以想見,這樣一個無比龐大的群體面對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莫名歧視和非難時,他們是那樣的苦不堪言、神情沮喪。
假如乙肝歧視發(fā)展到極致,對于乙肝病毒攜帶者來說:第一,會失去接受教育的機會,被公立教育機構拒之門外,被同學、老師歧視,被迫與正常人群隔離;
第二,會找不到工作,或者隨時可能失去工作;
第三,會失去朋友、戀人,可能還會失去婚姻、家庭;
第四,其人生之路會因此一蹶不振,甚至產生反社會情緒。
無所不在的歧視已經引發(fā)了大量的糾紛。訴訟、暴力、自殺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它們加劇了社會矛盾,妨礙了和諧社會的建設。
針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歧視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已經采取了一些積極的行動,它們代表著社會進步的方向。例如,國家人事部已經消除了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的乙肝歧視。
公立教育機構理應是“行為世范”的楷模,擔負起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倡導關愛與包容、同情扶助弱者的使命,而不應當率先進行歧視、不顧“有教無類”的教育倫理,否則的話只會給少年兒童、青年學生的稚嫩心靈播下不公與仇恨的種子。
鑒于此,我們作為長期支持“反歧視”行動的學者和律師,向各部門鄭重提出以下公民建言: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凡是有損學生受教育權的公共事件都應該盡快干預,尤其需要教育部高度關注涉及“乙肝歧視”的休學、退檔現象的蔓延并積極地采取制度性補救和規(guī)范的措施。
由于“乙肝歧視”引發(fā)的休學、退檔事件的陸續(xù)出現并有愈演愈烈之勢,社會各界都廣泛關注。
2006 年 9 月,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和公民健康狀況與受教育權工作組聯(lián)合召開了“高校乙肝攜帶者學生休學現象研討會”。我們作為“反歧視”的學者和律師和來自衛(wèi)生部肝炎防治領導小組、肝炎防治專家委員會、中華醫(yī)學會肝病分會的專家、教授、院士一道出席了該次研討,大家形成的共識是對乙肝病毒攜帶學生的強制休學、退檔沒有任何法律、醫(yī)學上站得住腳的依據,呼吁教育部門盡快采取有關措施加以遏止。
校方對乙肝病毒攜帶學生要求強制休學的法律依據是來源于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一節(jié)九條的規(guī)定,即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經治療康復,由學校指定醫(y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重新辦理入學手續(xù)。復查不合格,取消入學資格。
由于該《管理規(guī)定》有關因病休學的條文過于簡單籠統(tǒng),幾乎賦予了校方不加限制的自由裁量權限,難怪有的教育行政部門對于乙肝病毒攜帶學生的強制休學、退檔之事表示束手無策、無從插手,有的甚至還表達了支持和認可的態(tài)度。例如:新疆自治區(qū)教育廳學生處一位負責人對強制休學事件表態(tài)稱:新疆大學的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并沒有違規(guī);
學校有自主辦學的權利,讓這些乙肝病毒攜帶者休學回家好好修養(yǎng)、治療,是學校管理的需要,是負責任的表現。
但是根據教育部2003 年頒布的《 高考體檢標準 》第一條規(guī)定:“ 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梢圆挥桎浫。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 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 ”?梢姡瑑H僅乙肝病毒攜帶而肝功能正常的學生,高等學校是應該向其敞開大門的。
既然規(guī)定只有肝功能異常才受就學限制,那么我們建議:在實際的檢測中沒有必要進行乙肝大、小三陽的檢測,直接進行肝功能檢測即可。
但我們不愿意看到的是, 一些學校通過濫用不受制約的自主權,變相顛覆了教育部的高考體檢標準,使很多乙肝病毒攜帶者學生報到后卻仍被排拒于校園之外。
而且,校方做出的強制休學決定往往依據的是自行指定醫(yī)院的診斷意見,缺乏中立性,作為相對人的乙肝病毒攜帶學生即便表示異議也無法要求聽證、復議或申訴,他們顯得非常被動和無助。當提起訴訟要求司法救濟時,也常常是渠道不暢、結果不定,令人感覺無處可訴、無法可依,最終也當然是無果而終。以河北經貿大學乙肝休學案為例,法院以“系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為由,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均被駁回?梢,弱勢群體維護受教育權的努力是那樣的艱難和徒勞。
除解決聽證、復議或申訴機制缺乏、訴訟無門之外,我們還切盼未來的因病休學管理規(guī)定的修改和完善,將更加尊重科學,更加明確、規(guī)范,具有合法、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中華全國總工會應該充分體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弱勢和無助,有必要從勞動者健康之隱私保護的角度,與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一起推動通過立法形式來改變“乙肝歧視”產生的社會環(huán)境。
和消費者與商家的關系一樣,單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注定是一個弱者,尤其是在就業(yè)競爭激烈的當下中國,在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基本不受約束的現狀下,乙肝病毒攜帶勞動者已經成為就業(yè)歧視的主要目標。
目前,中國許多企事業(yè)單位招聘員工都要進行入職體檢,在此過程中有許多乙肝病毒攜帶者被無理拒聘。據中華醫(yī)學會2005年1月發(fā)布的調查報告顯示,52%的乙肝患者由于乙肝而失去了獲得理想工作和學習的機會。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日前擬定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八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身體狀況”,該法條賦予了用人單位無法想象的過大的權利,使其可以有理有據地進行乙肝檢查,未來一旦用人單位的此項知情權被濫用,就業(yè)領域的乙肝歧視勢必無法遏制,愈演愈烈。
舉凡勞工權利保障健全的國家一般都禁止或限制入職體檢的做法,而且普遍將乙肝、艾滋等病原攜帶信息作為公民個人隱私進行嚴格的保護,更絕對不允許將此列為能否入職的評定因素。譬如,澳大利亞法律就明文規(guī)定,“除非在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影響該工作的情況下,否則不應該進行針對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雇傭前體檢篩選”。
從上我們看到,“乙肝歧視”涵蓋了受教育權和就業(yè)權的保障、乙肝病毒攜帶的科學認知、校園公共衛(wèi)生安全、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應負職責等諸多問題。我們期冀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加緊統(tǒng)籌調研,盡快出臺因應解決的對策與措施。
以上建議敬請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考慮、研究為盼。此致,
敬禮!
2006 年10 月17日
。ê嵌, huxingdou@huxingdou.com.cn。李方平,電話:
1390136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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