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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昕:為什么合作?——華南一個民間收債個案的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內容提要

          在私力救濟框架下,債務人存在合作傾向,而當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后,債務人通過訴訟對抗的傾向更明顯,本文以華南一個民間收債個案為例,運用博弈論解釋私力救濟為何行之有效。私力救濟的威懾會激勵相互間的合作行為,導致債務人更多地選擇合作,從而導向自發(fā)的和平、規(guī)范與秩序。

          

          槍桿子里面出政權!珴蓶|

          困難象彈簧,看你強不強;
        你強它就弱,你弱它就強!渍Z

          

          一、問題與方法

          

          我曾考察華南一個民間收債個案并以此切入私力救濟的研究:民間收債人陳鴻強自1989年開始收債,接受事務基本在法院受案范圍內,金額高至百萬小至幾千元,貨款、借款、租金糾紛占絕大部分,當事人一般在本地。陳不預收費用,追債成功后按實際追到金額一至四成收費。他對業(yè)務有選擇性,從不亂來,實施收債也有一定規(guī)則,以磋商為主,如威懾不起作用,則選擇放棄。14年來陳收債近300宗,既沒有受到國家干預,也未遭報復。他收債以交涉為主,和解終結占70%以上,強制收債低于5%(其中債務人十分強硬的不到1%),無法追收的情形占25%左右,收回債務金額大致占總額48%,無法收回最主要的原因是找不到人、企業(yè)倒閉或債務人確無償還能力。而有些訴諸法院未獲切實救濟的個案,陳卻輕易追償,他至少有5次令法院長期無法執(zhí)行的判決得以落實。[1]這提出了一個令人驚異又相當有趣的問題:為什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債務人傾向于對抗;
        而為什么收債人介入后,債務人合作程度要高得多,更可能出現妥協,即私力救濟[2]為什么行之有效。

          這一經驗觀察,加上其他材料支持,[3]啟發(fā)我歸納出一個債務人合作的假說:私力救濟的威懾會激勵相互之間的合作行為,導致債務人傾向于選擇合作。[4]這與人們對私力救濟易激化矛盾、加劇沖突的一般印象截然相反。合作即個人、群體相互間為實現共同目的而彼此配合的協調行動,是人類秩序的一個重要問題。對合作的研究有多種進路,[5]本文依托實證材料,試圖借助博弈論框架并以社會學、心理學等多元分析方法為補充來闡釋上述假說。同時,正因私力救濟行之有效,人們才選擇它,這又進一步解釋了為什么私力救濟。

          博弈論[6]是近幾十年來科學研究方法最重要的進展,幾乎運用于自然和社會科學所有領域[7]。它研究在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環(huán)境中人們如何行動,預測博弈者在特定博弈境況中的行動選擇,為分析人類行為提供了一套有力工具。博弈論堅持理性選擇的均衡分析思路,運用理性行動者模型,設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個人支付。博弈結果由所有人的行動共同決定,既然每個人都是理性的,會運用他所有的知識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則他選擇行動時就須考慮別人同樣為理性。債權人、債務人、收債人、法院、以及國家圍繞糾紛解決和權利救濟的互動,可運用博弈論作出恰當解釋。影響其博弈均衡路徑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債務人違約的預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公力懲罰、私力懲罰、聲譽損失等;
        二是懲罰的可置信度,這又取決于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沉淀成本(sunk cost)、圍繞債權和追債形成的信息結構、以及信息探知和檢驗的成本。

          博弈論的經典案例“囚徒困境”,體現了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的沖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并未導致福利最大。走出困境的可能路徑,一是重復博弈,二是有限理性。雖然對完全信息有限重復博弈,可依逆向歸納推出每階段都不合作為最優(yōu),但完全信息情況下無名氏定理證明,在無窮次囚徒困境博弈中,所有帕累托優(yōu)超于一次性博弈納什解的結果都有可能出現。而在有限博弈情況下,可以放松理性假設的方法實現“合作”:(1)用比納什均衡更一般的解概念如“ ”(奧秘加-納什均衡);
        (2)通過假設博弈者的理性有一計算復雜性限制;
        [8](3)通過引入博弈者對博弈進行的階段數或支付函數的不確定性。其中成熟做法是,假設每個博弈者有可能“非理性”(其偏好有些特殊),比如他會采取冷酷戰(zhàn)略,即以合作開始,但如發(fā)現對手背叛,則懲罰以背叛直至永遠,若大家都清楚這點,則在有限重復博弈中也會產生合作結果,著名的“四人幫”模型就證明了這點。這種方法的關鍵是“聲譽”,博弈者可通過建立某種聲譽來實現較好結果。連鎖店博弈中在位者可通過對進入者的競爭行為給潛在進入者造成會繼續(xù)競爭的印象(實際上競爭沒有發(fā)生,但關鍵是,只要潛在進入者相信他會這么做)。[9]這一方法甚至對單階段博弈也適用,下文關于不完全信息情形下的處理就是如此。

          這些成果得到某些實驗結果的支持。如艾克斯羅德組織計算機競賽,參與者扮演囚徒角色,把策略編入程序,組合后重復博弈。交手多次后雙方確立了聲譽,建立各自的歷史檔案,重復博弈允許程序在選擇時參考對手前幾次選擇。競賽包括各種復雜策略,但勝出的是最簡單的策略:一報還一報(Tit for Tat),即總以合作開局,但此后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結論是,參與人擺脫囚徒困境最有效方法是在序貫對策中堅持“一報還一報”——參與人“須能夠被對方的第一個背叛所激怒”,并作出及時有力的“背叛性”報復。[10]一報還一報這種善意、寬容、強硬、簡單、明了的合作策略,對生物合作行為的形成及人類行動戰(zhàn)略有重大意義。艾克斯羅德主張,一報還一報策略能導致社會各領域合作,包括在最無望的環(huán)境中合作。

          

          二、公力救濟框架下的博弈

          

          和平解決糾紛交易成本最低,不論私力救濟還是公力救濟,合作皆為當事人最優(yōu)戰(zhàn)略,但符合集體理性的合作卻非個人最優(yōu)選擇,于是出現囚徒困境。調查發(fā)現,收債人介入糾紛解決與當事人自行交涉和訴訟相比,債務人合作程度要高得多,為什么在公力救濟框架下債務人相對更不太愿意主動履行債務(合作)?其原因簡言之,即債權人通過法院與債務人博弈不利于債權人,公力救濟施加的懲罰可置信度小,債務人違約的預期成本低,公力救濟不能構成有效威懾。

          首先,現行法律是一種不利于債權人而相對更利于債務人的機制。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法律對其無剛性拘束,沒有懲罰性賠償,更不會構成犯罪,債務人違約的預期成本低。同時,有關債務及其追索的實體和程序規(guī)則比較清晰,債務人對違約成本有相對確定的預期。因此,通過公力救濟難以強制債務人及時還債,至多是經漫長訴訟后判其歸還。這種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債務人拖欠或故意違約。當事人以訴訟為威懾通常不能湊效。一方聲稱“我告你”,答復幾乎都是“你告吧”。因為被告只利用法定程序就足以令這種威懾消解。通過法定程序解決糾紛相比而言對債權人更不利,即便判決債務人還款、直至最終執(zhí)行、正義得以伸張,債權人耗盡人、財、物力,而相對來說債務人甚至還有收益,如延遲還款的利息收益、因拖欠他人債務獲取的心理愉悅[11]。公力救濟機制及在此基礎上構建的社會秩序只是一種形式公正,對受害人很不利。故訴訟一定程度上成為債務人拖延履行義務、獲取時間收益之策略,對債權人則是一個美麗、漫長、痛苦的過程。法院實施懲罰規(guī)則——執(zhí)行欠債還錢的法律,不能歸于可置信的懲罰承諾,因為懲罰缺乏力度、滯后、且法律為債務人提供了許多可利用的技巧,故采取不合作策略拖延時間成為債務人的最優(yōu)戰(zhàn)略。

          第二,債務人還可能利用法律漏洞和司法過程的不確定性爭取勝訴,可能通過隱匿等手段令債權人勝訴判決無法執(zhí)行。就信息的結構和探知而言,債權人通過法院與債務人的博弈是一個不完全信息動態(tài)博弈,許多信息當事人不清楚,如法官怎樣對待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對方是否有足以影響司法的社會資本;
        是否實施影響司法的行動;
        法官是否受影響而傾向于對方,等等。但有一點對雙方而言皆屬完全信息,即訴訟須經一定的過程,耗費一定時間和成本,當事人還可通過訴訟技巧拖延時間,為獲有利判決很可能投入更多成本,且投入成本越多結果通常越有利。雙方對案件事實、權利義務邊界一般擁有完全信息(除部分復雜案件外),而法院又缺乏這些信息,因為當事人在法庭只會陳述于已有利的事實和主張,提交有利證據。上述信息的完全與不完全,一方面是基于司法過程的性質,另一方面源于我國當前司法不公的現狀。

          私人實施私力救濟行動可視作一種尋利行為,各方當事人皆追求收益最大化。而法院和法官作為權力機構一旦介入糾紛解決,在當前司法不公的背景下,還很可能出現“分利”行為,這將導致各方當事人預期成本的攀升。與其法院和法官參與“分利”,還不如私人通過交涉解決糾紛。這既抑制了債權人訴訟的動機,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債務人,因為選擇合作討價還價余地大,而進入訴訟程序后討價還價的空間相對更小。盡管訴前合作、訴訟和解符合集體理性,但雙方當事人都不太愿首先選擇合作,因為這傾向于導致博弈的劣勢。而債務人更不情愿首先合作,除現行法律機制對其有利外,還因司法不確定性構成頗具吸引力的風險投機的理由,因為通過“幕后工作”(將本應還給債權人的部分款項用于賄賂法官)可能實現收益極大化——即便欠債也可能獲得無需還款之裁決;
        即便敗訴也可能無法執(zhí)行。既然執(zhí)法不嚴,何必有法必依?債務人的行動選擇在相當程度上與執(zhí)法狀況和法官缺乏公正執(zhí)法的積極性相關,即現行公力救濟機制不是一個有效的激勵制度。債權人預期債務人會選擇背叛,為追求有利的訴訟結果,只能選擇不合作,于是出現囚徒困境,雙方不斷攀比式增加訴訟投入,還可能競爭性賄賂法官,最終損害雙方利益。而我在廣東、湖北等地的調查表明,請法官吃飯和娛樂對訴訟結果并不發(fā)生實質性影響,法官接受邀請是給當事人或律師面子,效果至多是不損害其利益。由于戲劇在幕后上演,當事人不知對方行動,一般只能通過法官態(tài)度和對方神情作出推斷,繼而加大對法官的賄賂,他們越來越清楚,只有實質性投入且比對方更多,才可能真正影響司法。[12]這種雙方行動的外部性導致社會資源極大浪費。

          第三,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后,雙方將更缺乏合作動機,不僅因為首先選擇合作者在博弈中處于劣勢,而且雙方已投入成本開始戰(zhàn)斗。在這場囚徒困境式的博弈中,雙方明知不合作將導致更大損失,但誰也不愿首先妥協。戰(zhàn)斗的號角已經吹響,勇往直前成為最優(yōu)戰(zhàn)略。只有在戰(zhàn)斗一段時期、雙方“精疲力竭”且信息逐漸完全時,當事人才可能轉向和解。而在整個糾紛過程中,債務人合作的動力一般都小于債權人。

          故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甚至期待債權人起訴,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其考慮預期成本和收益后的理性選擇。所謂不合作,是從與債權人比較角度來看,不應絕對化。因為債務人也有不愿卷入訴訟的動機,應訴同樣要耗費成本,包括人、財、物力和時間,也會產生機會成本、心理成本、倫理成本、錯誤成本。盡管合作是雙方集體也是社會最優(yōu)選擇,但因缺乏可置信的威懾,故在實力相當的當事人之間以及公力救濟框架下,債務人傾向于不合作。

          為避免這種不衡平的博弈局面,法律設置了一些制度,如英美法的懲罰性賠償,[13]就能比較有效矯正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對稱的權利分配”,通過提高懲罰的嚴厲度、調節(jié)預期違約成本從而改變博弈支付。假設損害金額為D,訴訟成本C,賠償金額M。依我國現行法,賠償金額等于損害金額:假定A損失額為10萬元,如預期法院將判B賠償10萬(至多加上1萬利息),則MD+C(甚至遠遠大于)。這種制度安排很可能促使B更加合作,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也更有效率、更公正。[14]

          

          三、私力救濟的博弈模型

          

          實力相當的當事人之間及公力救濟背景下博弈的囚徒困境,醞釀著對新制度即合作規(guī)則的需求。當博弈背景從公力救濟轉換成民間收債人介入的私力救濟后,上述令人悲觀的困境似乎有了適當解決的希望。在依托實證材料對收債人與債務人之間復雜的互動關系進行解說前,有必要建立幾個相關的博弈模型,作為分析基礎并逐步接近目標。

          (一)完全信息靜態(tài)博弈

          收債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博弈類似于斗雞博弈。假定兩個人舉火棍從獨木橋兩端走向中央火拼,各有兩種戰(zhàn)略:前進或后退。都前進則兩敗俱傷;
        一方進一方退,進者勝退者丟面子;
        若都退,雙方皆丟面子。[15]支付矩陣見表1。這個博弈有兩個納什均衡:一方進另一方退。類似博弈還如,警察與游行者相遇,最好有一方退下來。兩頭駱駝相遇,如同時通過都將落入峽谷,一先一后通過方可平安。[16]夫妻吵架有強硬或軟弱兩種策略,(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雙方強硬婚姻最不穩(wěn)定,最常見的是一方強硬一方軟弱。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博弈與此類似。假設雙方實力相當,債權債務關系明確,B欠A100,金額可協商,若合作達成妥協,A可獲π=90,減免B債務10,B可獲π=10;
        如一方強硬一方妥協,則強硬方π=100,而妥協方π=0;
        如雙方強硬,發(fā)生暴力沖突,A不但收不回債務還受傷,損失-100,則A可獲π=-200,B收益支付π=-100。支付矩陣見表2。

          

          A、B各有兩種戰(zhàn)略:妥協或強硬;
        選擇自己最優(yōu)戰(zhàn)略時都假定對方戰(zhàn)略給定:若A妥協,則B強硬是最優(yōu)戰(zhàn)略(100>0);
        若B妥協,A強硬將獲更大收益(100>0)。于是雙方都強硬,企圖獲100的收益,卻不曾考慮這一行動會給自己和對方帶來負效益100。故這場博弈有兩個納什均衡,A收益支付π=100,B收益支付π=0,或反之,這顯然比不上集體理性下的收益支付,A、B皆妥協,收益支付分別為90、10。[17]即債權人與債務人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會選擇不合作,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須有外力介入(如引入可置信的懲罰行動)才有可能改變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二)完全信息動態(tài)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妥協,需通過完全信息動態(tài)博弈來解釋。盡管形式上有兩個納什均衡,但由于當今中國信任機制不佳(如欠債不還、履約率低、假冒偽劣盛行),法律機制對債務人有利,故B會首先選擇強硬。因此,這是一個動態(tài)博弈,A在B選擇強硬后,不會選擇強硬,因為收益支付為-200<0,故A只能選擇妥協。而在雙方強硬的情形下,B雖然收益為-100<0,但B會預期,他選擇強硬時A必會選擇妥協,故B的理性戰(zhàn)略是強硬。因此,這一博弈納什均衡實際上為B強硬A妥協。上述博弈假定A、B實力相當,如實力相差懸殊,一般實力強者選擇強硬。但在這一博弈中,債務人即便實力相對薄弱,仍可選擇耍賴,耍賴可視為另一種意義上的強硬——不妥協,債權人并不能實施可置信的懲罰,除非其實力強大到足夠程度。故即便B實力相對薄弱,上述納什均衡仍成立。正如在夫妻沖突博弈中,退下陣的一般是丈夫那樣,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弈通常是債權人退下來,納什均衡為債務人強硬,債權人妥協。

          債權人如需打破上述均衡,可引入第三者:法院或收債人,當然還可引入仲裁人、調解人。實施可置信的懲罰是一種承諾行動,關鍵在于,由誰來實施懲罰最可置信?法院,還是收債人?兩者皆具懲罰功能,只是機制、可置信程度有所不同。收債人實施懲罰更可置信,因它可能施加人身制裁。但并非收債人介入后博弈局勢一定對其有利,信息是否完全起關鍵作用。完全信息條件下收債人與債務人的博弈,參見圖3。

          

          1=收債人,2=債務人,S=強硬,W=妥協,W1=完全妥協,W2=部分妥協,括號內數字分別為收債人、債務人的收益支付

          假定收債人成本為10,收債成功則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則自行承擔,收債成功后收債人收取全部金額的40%。收債人介入后,債務人可選擇強硬或妥協。如債務人選擇妥協,有完全妥協和部分妥協兩種情況,前者收債人與債務人收益支付為30、0,后者收益支付為26、10。債務人選擇強硬后,收債人也有強硬或妥協兩種策略:如雙方強硬,因可能發(fā)生暴力沖突,甚至受法律制裁,故收益支付分別為-110、-100;
        如收債人妥協,雙方皆耗費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別為-10、90。90>-100,-10>-110,說明收債人強硬、債務人亦強硬、此后收債人最優(yōu)戰(zhàn)略則為妥協。而與其介入獲取收益-10,還不如不介入。可見,在完全信息條件下,收債人難以成功收債,這一點也得到有關民間收債調查材料的支持。

          (三)不完全信息動態(tài)博弈

          在信息不完全條件下收債人與債務人的博弈,參見圖4。

          

          

          1=收債人,2=債務人,S=強硬,W=妥協,W1=完全妥協,W2=部分妥協,x=收債人天性好斗的概率,括號內數字分別為收債人、債務人的收益支付

          N為自然,收債人天性有二種:好斗或不好斗,x代表收債人天性好斗的概率。假定收債人成本為10,收債成功則在收益中扣除,收債不成功則自行承擔,收債成功后收債人收取全部金額的40%,債務人強硬需承擔成本10。若債務人強硬,收債人妥協,則收益支付分別為90、-10。本文實證調查的收債人與債務人的互動,是一個不完全信息動態(tài)博弈。債務人不知收債人天性是否強硬好斗,不知其實力、背景、經歷、收益、行動策略、行動邊界,收債人也不知債務人上述信息。如收債人天性并不好斗,則收債人、債務人雙方強硬各導致損失-100,因可能發(fā)生暴力沖突,甚至受法律制裁,此時收債人、債務人收益支付分別為-110、-100。如收債人天性好斗,無論如何必定比債務人更強硬并能致其損害,則雙方強硬將導致收債人損失-5、債務人損失-200。在該博弈中,x值可通過如下不等式計算:

          -200·x+90(1-x)<10 (1)

          則x>0.276,即當收債人天性好斗的概率大于0.276時,債務人最優(yōu)選擇為妥協。而收債人作為江湖人士以收債和專門對付賴帳的債務人為業(yè),社會聲譽有強硬之特征,其天性好斗且強硬的概率、以及債務人預期收債人天性好斗之概率通常在0.7左右,遠在0.276以上,故債務人為避免更大損失-200,最優(yōu)策略只能是妥協。即收債人首先采取強硬戰(zhàn)略,債務人可選擇妥協或強硬,盡管選擇強硬可能實現更大收益,但卻有更高概率導致更大損失-200,故其通常會退而求其次選擇部分妥協。故該博弈的貝葉斯均衡,是收債人介入后債務人部分妥協,雙方討價還價,和平解決糾紛。此時,收債人、債務人的收益支付分別為26、10,債務人收益是交涉爭取的折扣,收債人收益是剩余40%再扣除成本10,債權人收益支付為(100-10)60%=54。就陳鴻強民間收債而言,大多數情形達成上述均衡。在極個別情形下,收債人強硬,債務人亦強硬,而收債人最后則妥協,收債人、債務人收益支付分別為-10、90。

          

          四、合作之謎——一場威懾的表演

          

          圖4的博弈模型基本上可描述實證調查的情形。在以實證材料為例的收債人與債務人博弈中,債務人之所以傾向于合作,主要原因是:收債人“先下手為強”實施承諾行動,而因債務人對收債人可能采取的懲罰措施缺乏充分信息、收債人類型不確定、且天性好斗的概率偏大等因素導致收債人懲罰的可置信度進一步提高,債務人違約的預期成本較高,從而被動選擇合作。

          在私力救濟框架下,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導致博弈局勢不利于債務人。債務人不了解收債人的行動策略,只能基于對民間收債人的一般觀念,通過與他短暫接觸來判斷。陳雖不知何為“信息不對稱”,但卻成功運用了這種行動技術。有關收債人的“一般信息”,事實上來源于該群體中使用暴力手段而失敗的少數人,且大眾傳媒對相關信息進行了過濾加工。民間收債為“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tài)話語完全屏蔽,因其“政治不正確”而導致傳媒“報憂不報喜”,“所有的收債故事都重復著同一首主題歌”——暴力、野蠻、非法、擾亂社會秩序,且“歌詞”還訴諸渲染、夸張的修辭法,這大大提升了民間收債與其本來面目相比的“暴力性”,從而客觀上增加了收債人的威懾力。國家雖禁止民間收債,但在陳的具體行動中,傳媒或者說國家卻“悄悄地幫助”了他。即便收債人不訴諸武力或武力威脅,債務人也會覺得他可能采取武力。而陳也配合默契,在傳媒賦予民間收債“暴力性”基礎上乘勝追擊,利用與債務人短暫接觸進一步強化其心頭之“暴力陰影”,令其產生恐懼。[18]當然這種威懾是一種不完全承諾,收債人并非“破釜沉舟”,承諾只是增加了其行動成本,但為提高懲罰承諾的可置信度,收債人通常會實施一些威懾戰(zhàn)略。陳便是這樣“虛張聲勢”的——扮成一幅黑道中人形象,保持神秘感,暗示“江湖”身份,擺出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誰”的強硬派頭,增加人數以求人多勢眾效應,語言簡短有力,有時使用語言暴力,行為透出權威,[19]適時“表演”強硬動作,展示“粗魯的暴力”(如捏碎玻璃杯顯露武功)等。[20]收債人“誘導”加上債務人“想象”促使債務人誤以為債權人和收債人為主張債權已支付較大的沉淀成本,從而使收債人的承諾行動變得更可置信。而實際上,陳只是利用“暴力陰影”之“虎威”實施“狐貍”般的威懾,而對方因信息不對稱無法知悉他“紙老虎”的脆弱本質,他正是利用這種“符號暴力”(symbolic violence)、[21]配以讓步的物質誘導令優(yōu)勢向自身轉換。這簡直是一出現代的空城計!

          合作的實現抑或私力救濟的有效執(zhí)行,依賴于一系列規(guī)則的保證,包括懲罰和獎勵規(guī)則。在討價還價中通過減少或豁免部分債務實現兩廂情愿的和解,即獎勵。但懲罰比獎勵更深刻,是合作的關鍵。當事人逃債的預期成本不僅與懲罰的嚴厲程度相關,還與是否能有效執(zhí)行有關。懲罰一方面取決于實力對比,另一方面取決于使用強力的可能性,而不僅僅是強力威脅。懲罰要令人置信,通常須適時適當進行檢驗。但陳的懲罰承諾所帶來的權威,很大程度上源于信息不對稱。有人會質疑,反復多次博弈而未實際執(zhí)行懲罰可能會暴露陳鴻強威懾“狐假虎威”的本質,債務人若知陳只是一場表演,做做樣子,就根本不會合作,即威懾不可置信。但此種疑慮可化解,原因至少包括:

          首先,判定一種威懾屬不可置信須經檢驗,但可置信的威懾并不以檢驗為條件。[22]陳的懲罰因債務人通常不愿或不敢檢驗而接近于無需檢驗的承諾。收債雖為經常性業(yè)務,但陳與特定收債人之間交易通常只是一次,無法再次檢驗。而社會上確有以武力收債之情形,有關民間收債的“一般信息”公示了其他收債行動的檢驗結果,這種結果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傳遞和引用。

          第二,信息探知和檢驗的風險成本較高。債務人通常存在一種“萬一”的心理——“陳可能暴力收債嗎?不可能、不太可能?可萬一呢?若他果真實施暴力,即便可能受法律制裁,但我的損失卻無可挽回!闭^“生命誠可貴”,錢財皆可拋,在強盜舉刀時最好投降,因為安全[23]是人最基本的利益。古語道,破財消災,何況自己本來理虧?正是這種心理導致多數債務人厭惡風險,在威懾下選擇合作。就此說來,為什么合作?是安全利益超過了一切;
        為什么私力救濟?有一種極端但典型的情形是迫不得已。

          第三,多數情形下債務企業(yè)與經營者相分離。誰也不會為保護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去冒個人風險,哪怕風險成本不高。債權人通過收債人尋求私力救濟,說明他十分關心自身利益。調查表明委托人以自然人或家族型企業(yè)居多,債務人以企業(yè)居多。既然收債人上門收債,企業(yè)管理者何必為企業(yè)錢財而冒個人被武力檢驗的風險?何不“順水推舟”[24]一還了之?

          第四,國際政治學中依托行為主義理論發(fā)展起來的認知學派(cognitive school)有助于解釋債務人對收債人威懾的“誤認”。羅伯特·杰維斯將知覺作為理解外交決策和國家行為的一個變量來研究,決策者被視為具有人類普遍存在的認知局限的個人,可能誤解對手意圖和行為!耙粋常見的錯誤性知覺是認為其他行為體的行為是集中化的、有計劃的和協調的,盡管事實通常并非如此!毙袨轶w經常會過高估計其影響力或作為目標的重要性。當受對方行為傷害或威脅時,決策者易夸大這一行為作為對方內部力量產物的程度,且認為這一行為出于傷害其目的。而期望和懼怕塑造著知覺,行為體所感知的經常是他們(潛意識)所希望感知的東西,即他們常陷入一廂情愿的認知陷阱。[25]

          第五,這場博弈有一項基礎性的背景知識,即債務人很清楚,畢竟自己欠錢未還,這對雙方皆屬完全信息。雙方糾紛早已存在,但問題要引起債務人重視進入解決日程則需一定激勵,收債人出現正是債權人的“最后通碟”,債務人真正意識到自己欠債未還在某種意義上源于收債人的強硬。[26]故即便還款,也只不過是把屬于債權人的東西物歸原主,債務人雖不太高興,但本質上未損害其利益。而這一過程卻有利于債權人(保障債權)、收債人(獲取傭金)、法院(減輕案件負擔)和國家(解決糾紛),(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構成帕累托改進。正因如此,民間收債才不會象初看起來那么艱難,國家和法院對收債的態(tài)度實質上也并非表面那么苛刻。除非收債人過分侵犯債務人法益,[27]否則一位理性的債務人不可能訴諸公權力干預或實行報復。

          正因如此,即便收債人“越線”對債務人權利構成一定侵害,如以強力威脅或實施輕微強力,債務人通常也不會訴諸公權力,實證調查如此表明。布萊克提供了一個社會學解釋:法律變化與體面成正比,不體面的人們之間法律少于體面的人之間。[28]這一觀點解釋了為什么不法交易行為(如賭債、嫖娼、“包二奶”、私彩、毒品交易)的糾紛很少訴諸公權力,因為這些在正式制度框架內無效,且可能招致不利后果。欠債不還與民間收債多少都與法律不合,若民間收債人不“體面”,則債務人亦然,且欠債不還行為在先。故即便收債人行為稍稍粗魯,進而實施強力威脅,債務人通常也不會報警,國家因此不知相關信息。即便國家知道,也很可能態(tài)度曖昧。[29]進而,“即使某個不體面的人訴諸法律指控另一個人,他也很少能成功!盵30]

          

          五、民間收債的權力運作技術

          

          為什么合作,還取決于民間收債的(權力運作)技術。權力運作通常是隱秘、策略和技術的,非正式權力是這樣,正式權力也如此。[31]歸納起來,陳鴻強的行動戰(zhàn)略可視為毛澤東游擊戰(zhàn)略的活學活用,只不過運作順序恰恰相反,首先勇往直前,最后打不贏就撤——敵退我追,敵疲我打,敵駐我擾,敵進我退。這種收債技術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正是通過降低收債行動的成本、增加債務人違約預期成本從而提高收債的威懾力和懲罰的可置信度。

          在社會一般印象中,民間收債都是一個沖突、對抗、甚至你死我活的艱難過程。而陳卻令這一過程奇妙地輕松起來,他游刃有余地穿行于當事人之間。盡管沒有文化,盡管收債是一種邊緣性行動,但他卻善于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資源。他既以“看起來很強”的實力為后盾(強力威懾通常在最后的最后,但卻構成重要背景[32]),也訴諸道德規(guī)范、法律規(guī)則和權利話語,甚至更多地運用正統(tǒng)性資源的“合法策略”,有時還從中立立場勸導對方履行義務,完全不同于一般印象的“暴民行為”。在人們印象中,收債人是一群蠻橫無理、恃強好斗之士,或死磨硬纏,或不擇手段,為利益不顧國法,甚至收債后也可能人走樓空。但實際上,他們中(很大?)一部分卻重道義、講規(guī)矩、循法律,正所謂“盜亦有道”,何況他們非強非盜,只不過協助債權人保障權利而已。陳鴻強,一位在情、理、法之間、在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穿行的“聰明的粗人”。這種狡詰的穿梭技術,不同于法院的糾紛解決,它以市場為導向,以利益最大為目標,在不損害自我的前提下想方設法追債。他所從事的正是一種需不斷實踐、不斷累積經驗、不斷自我提升的技術型職業(yè)。民間收債是一種藝術,做得好與壞有天壤之別,并分別導向成功或失敗。而一般說來,法官卻缺乏策略性運用糾紛解決技術的內在動機和明確目標,盡管他們也希望妥善處理糾紛,實現正義,但審判不過是其日常工作,畢竟與其個人無直接利害關系,其行動界限只是不影響自身職業(yè)發(fā)展。眾所周知,中國目前法官獎勵、晉級、提升主要不取決于業(yè)務水平,而更多源于政治和人際關系的安排。同時,相關法律規(guī)則足夠清晰、法律程序的“文明性”、以及社會公眾尤其是債務人對法律知識的充分信息等因素也制約著法官對糾紛解決技術的運用。

          除訴諸正當理由外,民間收債人還訴諸身份的正當性。陳有時以債權人身份(作為公司員工)出現,收債人“本人化”是獲取“正當性”和強化力量的重要策略。當然更多以代理人角色出現,此時收債人在行動中通常以債權人的“朋友”自居。對身份正當性的訴諸,一是確保追債的合法性,二是借助“朋友”名義,而不單是基于利益,這種依江湖道義的策略有利于權力充分運作,所謂“師出有名”。債務人面對的就不僅僅是收債人,實際上面對身份完全“正當化”的債權人之化身,而且還面對以道義為基礎的社會文化、以法律為背景的國家約束、以強力為后盾的私人執(zhí)法等多重壓力。這些共同提升了收債人的力量、促成債務人合作和提高收債成功率。

          盡管威懾是收債的核心技術,但若不湊效,陳有時也實施糾纏策略,如呆在債務人辦公室不走,在公共場合追債令債務人聲譽受損,利用對方不愿糾纏的心理實現目標。公眾場合追債是一種有效的社會控制手段,陳會在大庭廣眾之下大聲詢問:“王老板,你欠廣發(fā)汽修廠的錢何時還?”欠債不還一個重要原因是聲譽機制無效,這既表現在他可以不要聲譽,但更多體現為無法有效制裁其聲譽。若私力救濟能對聲譽構成有效威懾,對手就很可能因預期違約成本提高而選擇合作。[33]糾纏的追債技術(纏、磨、泡、跟等)以“討債大王”李秋忠和楊力最為典型。李實行“文明討債”策略,身著討債服,手持討債旗,敲鑼打鼓跟隨債務人,但打不還手,堅持非暴力原則。楊力討債的步驟是:據理力爭——軟硬兼施——以賴治賴——討債絕招,到第三步一般都會成功。[34]糾纏主體與權力運作策略相關,如李秋忠作為老人有權實施“倚老賣老”的“特權”,婦女(當然不是美女)糾纏相比男子通常更有效,惹麻煩的可能性也更小,還有人雇用殘疾人、[35]傳染病人收債。此為權力的主體控制技術。

          收債人的權力行使策略也與空間和時間有關,前者即所謂“情境逼迫”[36]或“權力的空間控制技術”[37]。陳在追債時通過各種技術構造一種特定情境或權力空間:他和債權人作為正當一方并隨時有“暴力準備”;
        而債務人作為責任方且懷有暴力恐懼癥。陳掌握情境中的主動權,并利用情境逼迫促成債務人合作。在辦公室、公司門口、公眾場合等場域實施糾纏為核心的追債也很可能構造某種情境逼迫,通過空間安排導向有效的社會控制。權力運作也有時間策略,民間收債人可能會在債務人最不希望打擾之時提出交涉,如債務人與重要客戶談判時,其妻子兒女生日晚會時,深夜或午休時,等等。這些收債技術的目標無非是促使懲罰承諾更可置信。

          民間收債還有一項重要技術——撤退的技術。[38]在收債人與債務人的博弈中合作具有雙向性,特定情形下陳會選擇妥協或中止收債行動,這可視為一種反向合作。第一,債務人若提出“看來理由充分”的抗辯,陳認為有道理或搞不清楚雙方究竟誰更有道理時,通常中止收債。第二,債務人若態(tài)度強硬,激烈反對,陳通常也會選擇妥協。強烈反對可能基于實力強大,也可能因理由充分。這種理由和實力對比的“你強他弱”之“彈簧機制”,一方面保證陳收債不會硬碰硬,激化沖突,導致“問題化”[39]而引起國家關注;
        另一方面也保障他不出現“錯案”——債務人之所以還錢,的確因為欠債!敖桢X容易還錢難”,還錢雖難,但若借了,即便反對一般也不會太激烈。若根本沒借或已經還錢,要求其付款就會導致激烈沖突。收債人若強硬行動,權利無端受損者會堅決抵抗;
        從反向看,若債務人反對激烈,很可能有正當理由,此時陳通常選擇妥協。[40]“打得贏就打,打不贏就撤”,顯然合符成本最小化的理性行動原則。

          在陳看來,他收債技術尚有不足之處,如知識水平低下制約他難以將生意“做大”。但問題是,生意越大越可能引發(fā)國家干預,風險成本也越大。何必呢?因此他沒有改進的動力。事實上,當前國家對民間收債的法律框架也決定民間收債這種私力救濟手段無法茁壯成長。這種知足常樂的心態(tài)深深地影響了他的行動戰(zhàn)略,他不會過分“越線”,“有生意就做,沒有也沒關系;
        做得了就做,做不了就算了,反正錢是賺不完的”,這便是他樸素的經濟邏輯。

          正是在這樣隱秘、復雜、技術的權力運作和互動中,陳獲得了足夠的博弈優(yōu)勢,一宗宗似乎不可能解決的死帳被追回,私力救濟未損害社會秩序,反而激勵了債務人合作,正所謂一物降一物,相生相克方有生態(tài)平衡。

          

          六、規(guī)范、規(guī)則與秩序

          

          按博弈論推演,重復博弈有可能走出囚徒困境,達成合作。特定民間收債個案中博弈雖是一次性交易,但收債人作為博弈一方不斷與各種債務人對弈,實際上是收債人與若干債務人對弈,也可視為收債人與社會的對弈——一種特殊的重復博弈。在一定地域、一定期間、經若干次重復博弈后,加上可置信的懲罰承諾,且有時債務人的確受到懲罰(正如傳媒宣揚的那樣,承諾經過檢驗),這種反復博弈機制促成了債務人合作規(guī)則的形成,制度變遷趨向于納什均衡。同時,囚徒困境一個主要限制條件是,各方不能傳遞信息造成難以或不可能實現合作剩余,即個體在決策前不能溝通。如引進交涉互動場景,個體理性便可接近集體理性,最終導致合作,節(jié)約交易成本,故法律的中心目的之一就在于“消除私人談判的障礙”,[41]而理想的私力救濟也鼓勵交流、溝通、和平與合作。

          這樣便逐漸生長出一種規(guī)范:當收債人出現時,債務人通常并不細致算計彼此每一步行動,而選擇合作,還債或至少部分還款!耙驗閷徤骱馁M時間,而無休止的創(chuàng)新是有風險的,一位理性行動者也許會選擇某個行動進程,但并非通過從頭開始的算計,而是從一般文化傳統(tǒng)、角色理論或個人試錯實驗后積累的習慣中汲取信息!盵42]這種合作規(guī)則表現為集體理性下的納什均衡,經一定時期重疊和強化,逐漸誘導出債務人合作的規(guī)范。當事人選擇合作,就不僅是一種理性計算和對抗博弈的結果,更是遵守特定時空內的社會規(guī)范。陳之所以能長期從事收債職業(yè),既是一個反復博弈的過程,也在不斷利用基于反復博弈所形成的規(guī)范。

          在許多人看來,民間收債或私力救濟會導致暴力橫行。但田野調查表明,天并沒有塌下來,而且在一定情形下它竟然會導向自發(fā)的和平、規(guī)范與秩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qū),民間收債現象十分普遍。從傳媒信息來看,民間收債也是一個全國性現象,港澳臺和國外亦相當盛行。[43]通過對生活事實的歸納,借助博弈論的分析框架,我們看到了規(guī)范和習慣的力量,它們如同法律規(guī)則一樣發(fā)揮著作用;趯﹃惡推渌諅说奶镆罢{查,可歸納出華南這一城市民間收債一些行內“規(guī)矩”,[44]例如:

          第一,欠債還錢既為法律規(guī)則,也是一種社會規(guī)范。目前中國信用狀況堪憂,債務拖欠嚴重,原因之一是公力救濟缺陷導致欠債還錢法律規(guī)則的虛化。在現實中,債權人催收債務無效時自然會尋求“朋友”幫助,這甚至可視為采取正式糾紛解決手段的“習慣性前置程序”。

          第二,不少人表明這樣的印象:越是有錢人,越喜歡拖欠,有錢人之所以有錢一定程度上源于精打細算。陳等人曾說,“許多老板喜歡欠別人的錢,不過他們見到我們后,一般不敢強硬!奔热绱耍锨返闹饕蛲ǔ2⒎菬o錢可還。且債務人一般會積極表示“過幾天就還”,即愿意遵循欠債還錢的規(guī)范(在根本問題上并無沖突),只是需債權人不斷催收(催收在一定程度上是關鍵因素,你既不催,我何必還?),而催款要耗費交易成本,并考驗債權人的交涉能力和耐心。一般說來,規(guī)矩是這樣的:“不見人不給,見后總要還一點!币虼耍趯I(yè)化不斷提升的背景下,催款事務依托實踐需要便演化成獨立職業(yè),一些人專門從事收債工作并不斷累積收債技術。欠債還錢的規(guī)范就是這樣在社會中不斷通過自身的邏輯生長、變化并得以執(zhí)行。

          第三,華南許多地區(qū)民間收債相當盛行。不少債務人經歷過收債事務,通常見到收債人便知其目的,且對收債人以強力為后盾的收債手段早有耳聞。故即便收債人實際上未打算以武力收債(正如陳鴻強),但卻通過“搭便車”加上虛張聲勢已獲得足夠權威。債務人既欠人錢財,在收債人施加壓力下,何不順水推舟,而且可討價還價,免去利息甚至部分債務。處于那個圈子中的人皆知道并認同這種規(guī)則。這些“規(guī)矩”也表現在陳收債的程序和方法上,如陳述事實(“你們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借某人的錢”)、訴諸規(guī)范(“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誘導獎勵(“如及時還錢,我們非常感激并給予優(yōu)惠”)、威脅(“若不還錢,后果自負”)等。[45]

          當今中國,公力救濟經常難以有效保障債權,民間收債正是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自發(fā)產生和演進的制度創(chuàng)新。華人社會在許多跨文化研究中被視為是低信任度社會,并導致交易成本急增,市場萎縮,經濟衰退,而信任卻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轉的基石。[46]陳等人民間收債在不損害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基本上采用和平手段解決糾紛,對社會無信用狀況進行矯正。這種通過私力救濟實踐逐漸形成的社會規(guī)范構成非正式民間制度安排,成為生活中人們潛移默化遵循的規(guī)則,實現了一種制度的自組織變遷和一定的社會秩序。“如果沒人幫收債,不知會亂成什么樣!睆V發(fā)汽修廠財務經理王娟如是說。(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47]

          有人可能會將我視作民間收債人之“同伙”,質疑我立場的中立。但其實存在另一種更明顯的價值預設,即人們因先入之見早已認定民間收債和私力救濟是充滿暴力、不文明、落后和應消滅的現象。實證調查表明,陳的收債行動,經十多年的實踐,從糾紛解決、暴力使用、民轉刑、債務人是否訴諸公權力、公權力是否介入、債務人是否反報復等情況來看,都不存在引發(fā)更多糾紛、暴力或影響社會秩序的問題。他只是帶幾個人代表債權人與債務人交涉,其中個別人長相稍帶兇狠,雖出語常有不遜,偶而也稍稍展示身體的力量,但更多訴諸“借錢還債、天經地義”的規(guī)范,而債務人通常也會選擇合作。進而,曾作為陳收債對象的人,后來還委托他追債。

          與流行觀念幾乎相反,這種民間收債竟然是一種有效的社會控制機制和精致的文明。華南這種正式法律制度外的民間收債制度安排,經反復博弈事實上已形成習慣性潛規(guī)則,在生活實踐和商業(yè)活動中為人們遵循。這種“活的規(guī)則”可視為現代習慣法的有機組成部分。這表明,習慣法不只存在于傳統(tǒng)社會,它也可能在現代社會中產生、發(fā)展并發(fā)揮作用。事實上,即便在現代工業(yè)社會中,依然存在一個從規(guī)范到規(guī)則、從規(guī)則到習慣法的社會秩序建構的自然演進過程。

          綜上所述,可得出二個推論:一是私力救濟的威懾會激勵相互之間的合作行為,導致債務人傾向于選擇合作,并可能導向自發(fā)的和平、規(guī)范與秩序。正如阿克頓指出,“千萬別輕易摧毀一種暴力。因為當它不具有壓迫的性質時,它是可以用來制衡壓迫的!盵48]的確如此,生活中有許多壓迫需要私力救濟來制衡。二是私力救濟在國家陰影下的自然生長促成了非正式制度形成和習慣法的產生,并在社會控制機制中發(fā)揮著獨特作用。

          

          Why Cooperation:Analysis of an Informal Debt-Collection Practice in Southern China Xu Xin

          Abstract

          Based on an informal debt-collection practice in southern china,the article applies the game theory to reveal the reasons that the debtors are inclined to choose cooperation when the creditors take self-help remedies, and the debtors are inclined to confront with the creditors when judicial procedure starts up,in short, why self-help is so effective.The deterrence of self-help remedy will stimulate cooperation,make the debtors choose cooperation more frequently,thereby lead to spontaneous social peace,norm an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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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北大法學院丁利博士、本文匿名審稿人提出的寶貴意見,當然文責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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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詳見徐昕:《論私力救濟》,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

          [2] 糾紛解決機制可分為私力救濟、公力救濟和社會型救濟。私力救濟,指當事人認定權利遭受侵害,在沒有第三者以中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情形下,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實現權利,解決糾紛,包括強制和交涉。公力救濟,指國家機關依權利人請求運用公權力對被侵害權利實施救濟,包括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社會型救濟包括調解、仲裁和部分ADR。同上注。

          [3] 如四川瀘州龍馬潭區(qū)法院一起三年未執(zhí)行的民事案件,私人偵探介入10余天就令執(zhí)行完成。參見,“法院首請私家偵探揪老賴”,《江南時報》2002年12月13日。

          [4] 上述傾向不應絕對,私力救濟中債務人也可能不合作,公力救濟中債務人也可能合作,合作傾向、合作程度究竟如何,并非本文目標。況且,合作還有一定條件、并受各種因素影響,如金額大小,案情簡單還是復雜,當事人社會結構,當事人是否有對抗之資本,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司法獨立和公正的狀況等。為分析方便,本文不考慮這些因素,而只就實證調查和特定情形下(尤其指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金額不大的糾紛)的上述傾向對其背后的機制進行分析。

          [5] 如對為什么守法(合作),人們訴諸威懾、利益、習慣、道德、合法性等解釋。參見朱景文:《比較法社會學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36-549頁。其他進路還有文化、社會學、人性解釋等。如凱士勒、克魯泡特金不同意社會達爾文主義者把生存競爭看作進化的關鍵,認為動物尤其是人類發(fā)展受惠于互助遠過于互爭,人性除競爭外也有合作的一面,“互助法則”是一切生物包括人類在內的進化法則。參見[俄]克魯泡特金:《互助論》,李平漚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當然不論強調報復的人性抑或合作本能,皆不應絕對。

          [6] 博弈論于1940年代形成,馮·諾依曼和摩根斯坦恩的《博弈論和經濟行為》系奠基之作,納什、澤爾滕、豪爾紹尼為此作出了杰出貢獻。關于博弈論,如見,Fudenberg & Tirole, Game theory, (Cambridge,MA:MIT Press,1991);R. Myerson,Game Theory, (Cambridge,MA &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Osborne & Rubinstein,A Course in Game Theory, (Cambridge,MA:MIT Press,1994);Robert Aumann, ed., Handbook of game theory and applications, (Amsterdam :North Holland Press, 1994).亦見,[美]道格拉斯··拜爾、羅伯特·格特納、蘭德爾·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嚴旭陽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7] 例如,Robert Axelrod,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1984) (政治學家);
        Russell Hardin, Collective Action (1982) (哲學家);
        John Maynard Smith, Evolution and the Theory of Games (1982) (生物學家);
        Robert Sugden, The Economics of Rights, Co-operation, and Welfare (1986) (經濟學家);
        Michael Taylor, Anarchy and Cooperation (1976) (哲學家);
        Edna Ullmann-Margalit, The Emergence of Norms (1977) (哲學家)。轉引自Robert C. Ellickson,Order without Law: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156.

          [8] Abraham Neyman, “Bounded Complexity Justifies cooperation in the Finitely Repeated Prisoner"s Dilemma,” Economics Letters,vol. 19 (1985),p.227;Ariel Rubinstein, “Finite Automata Play the Repeated Prisoner"s Dilemma,”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vol. 39 (1986),pp. 83-96.

          [9] 丁利:“新制度理論簡說:政治學法學理論的新發(fā)展”,《法與經濟學研究文集》,北京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2002年,第126頁。

          [10] [美]羅伯特·艾克斯羅德:《對策中的制勝之道——合作的進化》,吳堅忠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166頁。他舉例說,一戰(zhàn)中英國軍隊和德國軍隊在陣地中直面相對,雙方皆陷入困境數月,在相互適應基礎上自發(fā)產生“自己活也讓別人活”的原則,前線軍隊約束自己不開槍殺人,只要對方亦如此。自然界許多合作也可歸于一報還一報規(guī)則。如真菌從地下石頭中汲取養(yǎng)分為海藻提供食物,海藻則為真菌提供光合作用;
        金蟻合歡樹為一種螞蟻提供食物,螞蟻反過來又保護這種樹;
        無花果樹的花是黃蜂的食物,黃蜂則為其傳授花粉。

          [11] 有時人的快樂會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尤其在糾紛者之間。

          [12] 此處對司法腐敗的描述可能引起讀者不快。為免誤解,說明如下:我只是把法官視為追求利益最大的理性行動者,并描述社會中存在的腐敗現象,至于這種現象是否普遍、嚴重到何種程度,本文未做細致調查,但有一點可肯定,司法并不會比行政更腐敗。

          [13] 如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4期,第112-122頁及引證文獻。

          [14] 一般認為,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侵權責任,但美國司法部研究表明,懲罰性賠償在合同領域中的適用是侵權案件的3倍。參見,U.S.Dept.of Justice, “Civil Jury Cases and Verdicts in Large Counties,”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July 1995。我國現行唯一的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也出現在合同法領域,即《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guī)定的雙倍賠償。而陳追收債務中恰恰也有一宗消費者索賠糾紛,王某一次在某酒店用餐,發(fā)現杯中玻璃碎片,與酒店爭執(zhí),陳協助其索賠1萬元。陳還接受過人身侵權糾紛。

          [15] 參見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第20頁。

          [16] 究竟誰先走?《巴比倫猶太教法典》釋文《教公會》篇對該博弈確立如下規(guī)則:未載貨的給載貨的讓路;
        離目的地較遠的給更接近的讓路;
        距目的地一樣遠,應互相協商,讓路者得報酬。參見[美]科蘭格斯伯倫:《圣哲箴言》,許和平等譯,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1992年版,第306頁。

          [17] 盡管B強硬時收益支付π=100>10>0,依理性原則他應選擇強硬,但這一收益支付具有臨時效應,即B只是暫時不還款,若A引入收債人或法院,B遲早要還,故集體理性應為雙方妥協。

          [18] 這相當于搭便車(獲取收益但回避支付成本),陳未支付成本而利用了國家對民間收債的“打擊”。

          [19] 陳的實踐證實:語言是否有力、行動者是否權威對糾紛解決有重要作用。布萊克提到,人們談吐方式會在法庭中影響其可信度,說話方式更有力、以陳述或冗長方式發(fā)言、或打斷律師詢問努力控制發(fā)言權的證人,更具可信性。權威性低的法官和陪審員更傾向于折衷和寬容。參見[美]布萊克:《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郭星華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3、15-16、37頁。

          [20] 這一整套收債的知識和技術,主要源于黑社會影視等“表演培訓”和他本人長期的“表演”經驗。

          [21] 符號暴力的概念為解釋民間收債提供了一個有說服力的分析框架,(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如見[法]皮埃爾·布迪厄、[美]華康德:《實踐與反思——反思社會學導引》,李猛、李康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229、319-320頁;
        John B. Thompson ed.,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Cambridge:Polity Pres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22] 一個極端例子是國家威懾,它完全可置信,無需檢驗。故國家雖以暴力為后盾,但在國家權力運作中,使用暴力的情況與和平方式相比只占極小比例。

          [23] 安全指個體生命、心靈、軀體及(就人類而言)外在所有物不受任何力量、特別是暴力侵犯和損害。當個體擴大為群體,當侵害對象延伸到其他價值范疇時,如尊嚴、起碼或體面生活所依靠的經濟條件、共同體賴以維系的基本情感、習俗和制度因素,其含義就更復雜和寬泛。參見時殷弘:“國際安全的基本哲理范式”,《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5期。

          [24] 陳追債時,約10%的債務人很快還債,如海南一公司購汽車零件欠款15萬,一找到就立即付款。

          [25] Robert Jervis, Perception and Misperception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6),pp.319,349,356.轉引自王棟:“超越國家利益”,《美國研究》2001年第3期。

          [26] “除非我們的行為激起別人某種形式的憤慨,我們很少會認為做錯了事;
        無論怎樣自私地侵犯別人的利益,只要實踐中不遇到反抗,我們就會當成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盵美]查爾斯·庫利:《人類本性與社會秩序》,包凡一、王源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195頁。因而我們更深地理解,強硬為何重要?為什么槍桿子里面出政權?為什么反抗導向社會秩序、冷戰(zhàn)實現國家均衡?

          [27] 國家陰影下的私力救濟通常有理、有利、有節(jié),收債人旨在追債,為何要過分侵犯債務人法益呢?

          [28] 有前科者、社會遺棄者很少報警,如妓女、賭徒、同性戀、吸毒者,不論發(fā)生什么,盜竊犯都不會報警。參見[美]布萊克:《法律的運作行為》,唐越、蘇力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132頁。

          [29] 參見徐昕:《論私力救濟》,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

          [30] 布萊克:《法律的運作行為》,第132頁。

          [31] 如有學者以華北地區(qū)某鎮(zhèn)定購糧征收為例分析正式權力行使的軟硬兼施的策略,孫立平:“強者的弱武器:將對方置于更為不利的位置——日常生活中公平原則在正式權力運作中的運用”, http://xueshu.newyouth.beida-online.com/xrsq/geren-lao.php3?pid=sunliping。

          [32] 這恰似法律的強制,哈特和富勒都認為,強制力并非法的概念之核心。塞爾茲尼克由此引伸出,強制不過是法的外在條件之一,法的概念核心在于“權威”!爱斦〉谜y(tǒng)性時,當它促成了奧斯丁所謂的‘一般的服從習慣’時,強制就退入背景之中。”盡管強制受節(jié)制,“卻仍然潛伏于法律秩序的背景之中。法律仁慈到極點,也不可能超過‘在一種強制體系中的自愿合作’的限度!眳⒁奫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張志銘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5頁。

          [33] 本人曾經歷一成功戰(zhàn)例:2001年3月,我們十余人在外吃飯,發(fā)現湯中蒼蠅,以多種威懾手段交涉未果,如表明身份(有法學教授,其余皆為法學博士,最門口一位系某大公司法律部總經理李博士,他鄭重向對方遞交名片),聲稱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致電中央電視臺“3.15熱線”。后李總在大堂正告經理:“如不適當解決,我要在大堂叫了!苯浝砹⒓赐饷赓M。

          [34] 萬學忠:“討債公司:合法?非法?”,《中國質量萬里行》2000年第4期。

          [35] 如沈陽新起點企業(yè)服務所利用殘疾人討債,得到皇姑區(qū)殘聯熱情支持。同上。

          [36] 托馬斯在《波蘭農民》中提出“情境定義”的概念,本土方法學(ethnomethodology)實現了對這一理論的超越,加芬克爾(Garfinkel)因此提出場景(setting)本身就是行動的一部分,是社會成員通過努力構成的“成果”。有人在此基礎上提出“情境建構”,即在既定情境前提下情境中行動者努力改變和重構情境的過程。參見孫立平:“‘軟硬兼施’:正式權力非正式運作的過程分析——華北B鎮(zhèn)定購糧收購的個案研究”,載《清華社會學評論》第1輯,廈門:鷺江出版社2000年版。

          [37] 有人借鑒蕭邦奇、哈瑞斯、吉登斯有關空間對行動影響的學說提出該概念,仝志輝:“村落的二重化權力空間與權力的空間控制技術——陜西毛村選舉再解讀”,《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00年5期。從權力運作空間對司法制度的分析,參見蘇力:《送法下鄉(xiāng)——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8] 若對方拒不讓步,李秋忠會說:“給你一段時間好好考慮考慮,我就是專治耍賴的,下次我再來你若不給錢,可小心點!庇美畹脑捳f這叫“文明撤退”,一般經“文明撤退”的債務就不再要了。張聞宇:“‘討債大俠’反被人催債”,《羊城晚報》2000年5月18日。

          [39] 因此,陳收債使用一種“非問題化”的技術。

          [40] 法諺道,“當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法官”,私力救濟本質上由當事人自我判斷、自我負責。若權利人沒“道理”的話,一般不會三番五次對義務人主張實體權,也不會找收債人,因為這需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經濟成本。訴訟亦有類似傾向,打官司不容易,沒有“道理”通常也不會上法院,正如有學者調查了北京某基層法院7個月內620份經濟判決,發(fā)現原告勝訴率很高,這說明“惡人先告狀”的情形不太多。參見張維迎、柯榮住:“訴訟過程中的逆向選擇及其解釋——以契約糾紛的基層法院判決書為例的經驗研究”,《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2期,第31-43頁。該文旨在說明,因為打官司很費力,原告只有預期能贏的官司才會打,故訴諸法院的案件肯定是原告勝訴率高的案件,而勝訴率可能較低的案件則被無效率的法律驅逐出司法市場。

          [41] [美]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張軍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6頁。

          [42] Robert C. Ellickson,Order without Law: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p.156.

          [43] 注意,港澳臺和國外的民間收債通常合法,我國則不然。如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局明令禁止開辦討債公司。2000年6月15日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局聯合下發(fā)國經貿綜合[2000]568號文《關于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

          [44] 這些“規(guī)矩”是否適用其他地區(qū)尚需斟酌,但至少可起比照作用!坝憘笸酢睏盍Φ摹耙(guī)矩”是:只替企業(yè)討債;
        債權須合法,最好有法院判決;
        討債前先受聘為企業(yè)員工,簽訂授權委托書;
        不采用恐嚇、威脅等辦法;
        追債都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
        收益提成10-15%等。萬學忠:“討債公司:合法?非法?”,《中國質量萬里行》2000年第4期。

          [45] 沈陽新起點企業(yè)服務所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討債程序:公司與委托人簽訂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帶公司非殘疾人與“老賴”見面,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公司派殘疾人出面討債—先到辦公室商談—不成則穿討債服、敲鑼打鼓到公司門口。同上注。

          [46] 參見張維迎、柯榮。骸靶湃渭捌浣忉專簛碜灾袊目缡≌{查”,《經濟研究》2002年第10期,第59-70頁;
        鄭也夫:《信任論》,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年版。

          [47] 據她介紹,該廠自1983年營業(yè),每年被拖欠修理費在5-10萬元,有段時期每年超過20萬,以至“現在連原來帳本都不敢看,只是捆成一堆,丟在一邊!痹搹S從未向法院起訴,原因一是顧慮打官司不好聽,為幾千元影響生意,因為欠債的主要是熟人;
        二是認為小額債務打官司不上算,時間長,成本高,還得和法官搞關系。陳幫該廠收債,部分地挽回了損失。

          [48] [英]阿克頓:《自由與權力》,候健、范亞鋒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3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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