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亚洲欧a∨人在线观看|欧美亚洲日韩在线播放|日韩欧美精品一区|久久97AV综合

        周曉虹:從國家與社會關系看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毛澤東和后毛澤東時代的比較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已逾50周年。盡管在建國前夕,毛澤東就宣布,從現在起,"黨的工作重心由鄉(xiāng)村移到了城市",[1]但在此后50年間,從農村起家并通過發(fā)動農民而贏得政權的中國共產黨人,其實仍然常常將農村作為自己上演一出出革命大劇的舞臺。

          本文無意于全面論述50年來中國農村的社會變遷,我們只關注這50年間,人數眾多的中國農民參與新的社會和政治體系及在其間活動的狀況。從事這一研究的原因很簡單,除了這10余年來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并引發(fā)了中外學者的諸多相關研究,而且在于農民是中國主要的人口構成,農民的政治參與能在相當的程度上反映出中國社會50年間民主建設的軌跡與現狀。

          

          一、概念、分析框架與研究個案

          

          有關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問題其實并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早在1949年前,"農民翻身、當家作主"就是共產黨動員貧苦農民投身中國革命的一個響亮口號。不僅在土地革命、抗日戰(zhàn)爭和國共內戰(zhàn)期間,共產黨人就以有效的社會動員手段發(fā)動了大批的農民匯入自己的革命洪流中去,并在解放區(qū)建立了大量的以貧苦農民為主體的農會參與各類政治事務,而且在30-40年代就嘗試過實行各種不同形式的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當時在晉冀魯豫邊區(qū)不識字的農民中實行的"蠶豆選舉法"[2],或許可以視為現今盛行的村民選舉的"序曲".

          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的經歷以及中國農村的民主進程,現已成為海內外社會科學家的關注焦點之一。在國內,近年來有關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著述構成了社會科學領域有關農村和農民研究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
        [3]在海外,從英國記者克魯克夫婦40年代在晉冀魯豫邊區(qū)十里店村對農民民主選舉的觀察,到近年來有關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和中國農村民主進程發(fā)展的整本著作如《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靜悄悄的革命》的出版,這一主題的研究同樣構成了漢學家們探索中國歷史和現狀的努力之一。[4]

          面對上述研究及其產生的相當影響,我們試圖從新的研究角度和借用新的研究路徑去圍繞農民政治參與這一主題進行探討。在以往的研究中,大多數人都將考察的注意力放在1979年尤其是1987年正式推行村民自治后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前述約翰?伯恩斯的《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盡管一直將研究的上限推演到1949年甚至民國時期,但這本1988年出版的著作的下限只到1985年。那時,現在受到人們廣泛贊譽的村民自治剛剛初露端倪。同這些既有的研究不同,我們的討論將涵蓋1949-1999這50年,并將側重對其間的前30年和后20年作一番比較。我們將采取的分析框架是現在十分流行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換句話說,我們將考察的是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構架下所展現的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

          國家與社會關系分析,用魏昂德的話說,涉及的首要問題是對權力的運作研究。[5]這一研究視角的運用始于上個世紀50年代,西方社會科學家們最早用它來考察那些與歐美民主政體不同的國家如前蘇聯(lián)及東歐的政治與社會體制。這樣的視角和其間使用的概念體系,確實在相當程度上描繪出社會主義國家中政府與公民之間的真實的互動關系,包括當時初露端倪的國家與民間社會的沖突關系。受蘇聯(lián)、東歐研究的影響,從上個世紀60年代開始,從事當代中國研究的西方學者,也開始使用同樣的視角和概念體系來解釋中國社會的現實。從那以后,在有關當代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解釋中,形成了這樣幾種前后繼替的觀點:(1)國家控制社會。這一觀點以傅高義和Schurmann 為代表:前者在《共產主義的廣州》(1969)中,著重討論了共產黨人是如何建構起足以控制和變革社會的龐大的政治體系的;
        而后者則在《共產主義中國的意識形態(tài)和組織》(1971)中提出,在中國共產主義體制的新國家產生的同時,瓦解了原有的傳統(tǒng)社會。(2)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這一觀點以趙文詞和VivienneShue為代表:前者在《一個中國村莊中的道德和權力》(1984)中,通過對村干部行為的描述提出,在中國不僅社會為國家所改造,而且國家本身也深受中國社會尤其是其中的傳統(tǒng)的影響;
        后者則在《國家之所及:中國人軀體政治的延伸》(1988)中,通過對中國鄉(xiāng)村社會的結構和演變的考察,描繪出一個國家和農村社會逐漸重塑對方的過程。(3)社會改造國家。這一研究思路的出現同所謂"市民社會"理論有著密切的關系,正是在后一種理論的影響下,自80年代末起,西方漢學家們開始探討中國政治體制中的"自下而上"的影響。在1989年前后,學者們的興趣集中在以"天安門事件"為代表的民眾運動上;
        此后則逐漸轉移到以農民政治參與為代表的"草根式"民主之上。[6]

          盡管在1949年后的50年中,偌大個中國發(fā)生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全部變化并不都能歸納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主題之下,甚至這些變化的主要動力可能都來自于這種關系之外的其他社會因素(如經濟的改革與重組),但就目前的研究現狀而言,從這一視角來研究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仍然具有相當的可行性與合理性,這是因為:(1)農民的政治參與直接涉及權力及其在中國現行政治體制中的運作問題,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目前還很難找到更好的分析框架。(2)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論述中,盡管現有的研究似乎已窮盡可能有的路徑,但仔細分析卻不盡然。單以前述第二種"國家與社會相互滲透"的觀點為例。確實,無論是趙文詞,還是Vivienne Shue ,再或是我們這里沒有專門提及的魏昂德,都像我一樣,認定國家在控制基層社會的同時,也受到來自后者的影響。[7]但是,我們的觀點起碼與他們有兩點不同:其一,社會不僅可以對國家施以悄然無聲的影響,也可以對國家施以暴風驟雨般的重構;
        其二,社會對國家施以影響或重構的資源不必源于舊有的傳統(tǒng)文化,也可以源于新的革命信條。

          正是因為這些原因,促使我們仍然選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分析框架,去描述以往50年來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行為。在這里,"國家"自然指的是中央政府及其管理者,但是,即使在中國這樣強有力的中央集權的國家中,國家也常常不是一個同質性的實體。不僅中央和地方有可能存在著戴慕珍和鄧正來所說的利益上的矛盾,以及由此派生的知識體系和行動層面上的不一致,[8]即使是中央政府本身由于存在著黨和政府兩條體系,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分離的可能,這在毛澤東時代表現得尤為明顯。與國家對應,"社會"或者說"農村社會"則是在中國廣大農村存在的人群共同體的總稱?梢哉f毛澤東時代的"生產小隊"和后毛澤東時代的"自治村"是這些人群共同體的邊界,[9]或者說,國家和社會的互動主要是在這里發(fā)生的。

          和國家與社會一樣,"政治參與"也是需要討論的另一個概念。在現有的中文文獻中,很少有人交代這一概念的確切涵義;
        但在英文文獻中,如約翰?伯恩斯所說,"政治參與被界定為個體公民旨在影響公共事務的活動".[10]由于將政治參與限定在這樣的意義上,在前述《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一書中,他對1979年前農民政治參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個人接觸(反映情況)、寫控告信、上訪、請愿、大小字報、游行示威以及行賄等個體化的政治行為上。但是了解中國農村的人都知道,在缺乏個體自主性和民主傳統(tǒng)的中國農村,即使在國家和農村社會利益沖突最為尖銳的50年代末60年代初,這類自發(fā)的個體行為就全國范圍而言仍不算普遍;
        而在黨和政府的動員下,農民參與的政治行為則比前者要廣泛得多,即使在當今的村民自治中也是這樣。如此,我們認為,單就中國農村而言,起碼有必要劃分"自主的"和"非自主的"(或"經由動員的")兩類政治參與。并且,一者考慮到后一種政治參與構成了50年中農民政治參與的主體,二者考慮到約翰?伯恩斯已經對毛澤東時代的前一種政治參與進行了相當詳致的研究,所以我們的研究更關注于后一種政治參與。

          本文的資料主要由兩個部分構成:其一源于作者本人在江蘇省昆山市周莊鎮(zhèn)從事實地調查收集到的檔案材料、政府文件、統(tǒng)計數據以及訪問記錄。1995-1996年,為了完成博士論文的撰寫,我在那里進行了前后長達一年半的調查;
        [11]1998年底和1999年初,為了完成本文的寫作,我又先后兩次前往周莊收集資料并觀察新一屆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其二源于不同時期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文件,以及與該主題相關的研究報告和論著。

          

          二、1949-1978:國家權力的延伸與來自社會的重構

          

          我們已經提及,早在共產黨為奪取全國政權在農村有效地進行社會動員時,就通過組建農會、投票選舉村政府成員等手段嘗試過各種類型的農民政治參與。1949年以后,最大規(guī)模地動員貧苦農民群眾積極參與土地改革,仍然是中國共產黨重構農村社會的基本手段之一。自1953年開始的合作化運動盡管在實際運作中采取了各種強制性的手段,[12]但在當時的各種政策文本中不僅規(guī)定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則,而且在合作社成立以后也強調堅持民主辦社的原則,以保證農民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力。這種還政于民的動力,一方面來自于共產黨對農民道義上的承諾——后者支持革命,前者給予其"當家作主"的權力;
        另一方面來自于鞏固新生政權的考慮:毛澤東在回答黃炎培關于如何能夠跳出中國歷史上治亂繼替的周期率的問題時說,"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jiān)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13]遺憾的是,在以后的具體運作中,毛澤東的作法實際上離現代民主的要求越來越遠。

          盡管早1951年,圍繞土改后的農村是否要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在毛澤東和劉少奇之間就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或者說在體現國家權力的黨和政府之間就出現了分離的傾向,但隨著1958年人民公社的全面建立,政府多多少少回到了黨的立場上來,國家權力以整體形象全面介入到農村社會的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F在看來,人民公社及其前推動的合作化運動,不僅是毛澤東實現自己的"大同社會"理想的一場變革,也是國家權力一步步向農村社會滲透的過程。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滲透是十分有效的。除了在糧食統(tǒng)購統(tǒng)銷政策出臺前后及合作化時期,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過來自農民的抵制,[14]但到了人民公社建立時,不僅來自農村社會的抵制已十分鮮見,而且?guī)缀跏侨f眾歡騰般地卷入了"共產風"之中,人民公社從出現到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建成僅僅用了三個月的時間。[15]人民公社的建社時間之短,同在黨描繪的美好藍圖激勵下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的積極參與不無聯(lián)系。在同期的大躍進的熱浪中,許多原先道道地地的"泥腿子"被選拔出來,或進城加入到工人階級的行列中大煉鋼鐵,或管理提供人們一日三餐的公社食堂,或抽調到當時興辦的各種社辦企業(yè)中擔任廠長,再或選派到原先由右派分子把持的鄉(xiāng)村學校中"摻沙子"去擔任"工農校長"……。在周莊,1958年被派去擔任鄉(xiāng)中心小學工農校長的是27歲的鄉(xiāng)婦女主任蔣新憶。在正式上任前,她先去了縣里和其他教師一起學習黨的新教育方針——教育必須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據她回憶,工農校長除了管理學校以外,也給學生上課,主要上政治課和勞動課(教孩子們搓繩、拔草)。由于工農校長大多只上過2-3年的私塾,有的甚至是文盲,當了幾年以后都陸續(xù)跑光了。[16]不過,從當時的資料和被訪者的回憶來看,這些前所未有的體驗確實使千百年來"臉朝黃土背朝天"的貧苦農民感受到了新生活的曙光。

        如果說50年代的農民還只是被發(fā)動起來投入推翻舊的社會和經濟制度的社會變革的話,在60年代以后這種變革或改造的鋒芒先是被指向國家在基層社會的代理人,1966年后更是被指向再度與黨多少有些疏離的政府。形成黨或毛澤東利用農村基層社會來改造或重構各級政府的原因,可以追溯到緊接著"大躍進"出現的1959-1962年的三年災難。(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大躍進、人民公社帶來的空前災難和遍地餓蜉,不僅使得黨和政府對農民的許諾成為海市蜃樓,也使得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空前緊張。為了平息農民的不滿情緒,黨和政府采取了下述兩方面的措施:其一,1960年在農村展開了"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矛頭直指農村的基層干部。這些原先國家在農村社會的代理人,一時間成為國家與社會關系緊張的"替罪羊".黨認為災難應該由基層干部來承擔的做法,使得他們與上級、與群眾的關系立即處在一種韓丁所說"公公背媳婦,兩頭不討好"的窘境。[17]從這時起到下面將提到的1964年的"四清",作為政策失誤的"替罪羊",基層干部受到了來自上級和被發(fā)動起來的基層社會的無情斗爭。其二,災荒在迫使激進的毛澤東退居"二線"的同時,以劉少奇為首的中央政府開始按原有的思路重新調整農村的發(fā)展政策。隨著這種調整,原本緊張的國家和社會關系也有了些微變化:《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等不但規(guī)定將農村的基本核算單位下放到規(guī)模只有20-30戶的生產隊,正式取消了公共食堂、取消了各種形式的供給制和工資制,而且恢復了自留地、家庭副業(yè)并重新開放集市貿易(即所謂"自由市場")。這些經濟上的穩(wěn)定和"放寬"政策不僅對迅速恢復農業(yè)生產起了積極作用,而且在國家權力退縮的同時為農村社會留出了一定的空間。

          但是,上述新經濟政策產生的作用卻在嚴重動搖毛澤東的個人威望的同時,離他所構想的社會主義的道路也越來越遠。為了穩(wěn)定災荒后的中國,更重要的是穩(wěn)定自己在黨內的地位,毛澤東在1962年9月召開的八屆十中全會公報中提出"千萬不要忘記階級斗爭",并將鋒芒指向黨內,指向和他意見不一的同志。[18]在這一指導思想的指引下,1963年黨在農村開始了大規(guī)模的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及"四清"運動。雖然政府的領導人劉少奇和黨的領導人毛澤東對"四清"的目的及基層干部的定性有所不同,但作為國家在農村社會的代理人,從一開始,許多基層干部在"四清"運動中就成為國家和社會關系沖突的犧牲品。這些人早先由于積極地推進集體化和人民公社,執(zhí)行上級指示推進"共產風"和催繳糧、款,加之普遍存在的多吃多占,早已和普通農民結下了許多怨恨。如果說在此之前普通農民常常被迫以寫控告信、上訪、大小字報甚至集會示威等危險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怨恨,那么現在他們受到黨和工作隊的鼓勵,可以以公開的甚至是肉體斗爭的方式宣泄他們長期以來積累的不滿。[19]

          其實,對受沖擊的基層干部來說,最為嚴重的是毛澤東在他們和地主資產階級之間所作的掛鉤。隨著這一"掛鉤"的完成,國家的代理人成了地主資產階級的代理人,并如黃宗智所說,毛澤東巧妙地將同自己黨內的政治對手的斗爭轉化成了階級斗爭。[20]我們知道,在隨后出現的"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劉少奇、鄧小平成了"黨內最大的走資派".至此,國家被劃分成了以毛澤東或黨為代表的"革命路線",和以劉少奇或政府為代表的"反動路線".我們馬上就會看到,1966年后大規(guī)模的農民政治參與實際上成了"砸爛"這條"反動路線"和重構國家的手段之一。

          盡管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總得說來是一次以城市為中心的社會運動,但革命的影響同樣波及到廣大鄉(xiāng)村。不僅部分鄉(xiāng)村在紅衛(wèi)兵造反的開始階段受到來自城市的知識青年的侵擾,[21]而且不久之后,國家權力伸向基層農村社會的所有末梢——包括基層政權組織、經濟和文教衛(wèi)生組織也都受到了系統(tǒng)的推翻和改造。

          文化大革命是以紅衛(wèi)兵"造反"揭開運動的帷幕的,但到1968年革命的重點已經轉移到"奪權".造反或奪權的主體自然是紅衛(wèi)兵或普通工農,但其最初的動力卻來自毛澤東對整個國家政權性質的錯誤估計:在毛澤東看來,在以往的17年中,整個國家的政權和上層建筑都已經被以劉少奇為代表的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所把持。因此,無產階級理當造他們的反,從他們手中奪回被竊取的權力并加以徹底的改造。在這樣的背景下,原有的政權機構全部被"砸爛",代之以新的政權機構——革命委員會。革命委員會最鮮明的標志之一是有大量積極參與造反的工農群眾加入。在此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他們全面參與了對工廠、人民公社、各級權力部門乃至國家的領導和管理。工人出身的王洪文和農民出身的陳永貴分別出任黨的副主席和國務院的副總理,為毛澤東時代基層群眾的政治參與寫下了最引人注目的注腳。

          毛澤東對國家的改造意圖不僅限于政權機構,1968年"全國山河一片紅"(即成立"革命委員會")之后,他進一步開始利用基層工農群眾的力量大規(guī)模地改造或重構上層建筑和國家的各級管理機構。這項浩大的社會工程的第一個手術始于教育領域,表面上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控制許多學校尤其是高等學校無序的"造反"狀態(tài),但實質上與毛澤東始終將教育界視為資產階級統(tǒng)治的"重災區(qū)"密切相關。1968年8月,毛澤東發(fā)表了自己關于教育革命的"最新指示":"實現無產階級的教育革命,必須有工人階級領導,必須有工人群眾參加……工人宣傳隊要在學校中長期留下去,參加學校中全部斗、批、改任務,并且永遠領導學校。在農村,則應由工人階級最可靠的同盟軍——貧下中農管理學校".[22]在毛澤東"最新指示"發(fā)表后的幾個月內,由近百萬工農群眾組成的"工農毛澤東思想宣傳隊"進駐了包括北大、清華在內的全國數百所高等院校和數以十萬計的城鄉(xiāng)技校及中小學。[23]在周莊所屬的昆山縣,1968年81名工人宣傳隊員進入了縣城及縣屬鄉(xiāng)鎮(zhèn)的17所中小學,1788名貧下中農接管了530所中小學。到1971年底,貧宣隊人數上升到2321人,管理的學校為539所。[24]不僅如此,在包括周莊在內的許多地方,貧下中農的管理還涉及到農業(yè)技術人員的培養(yǎng),以及對大批城市下放知識青年的教育管理。[25]

          如果說1958年向學校派駐工農校長還只是一定范圍內的嘗試,派駐人員也往往限于工農干部的話,1968年的工人和貧下中農管理學校不僅范圍廣、人數多,參與人員也有相當的數量屬于普通的工農群眾,且他們對學校的管理也是全方位的。在毛澤東"學制要縮短,教育要革命"的指示下,各地都進行了"教育革命"或重構教育體制的嘗試。這種嘗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確立貧下中農對學校的管理權,當時下發(fā)的各種文件都強調,這是"無產階級占領教育陣地,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把學校改造成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徹底摧毀剝削階級教育制度,建立社會主義教育制度的根本保證".[26]為了落實貧下中農對農村學校的管理權,1968年10月《人民日報》發(fā)文號召"沖破舊文教的"單線領導",[27]把學校置于公社、隊革委會的統(tǒng)一領導之下".[28]據周莊的一位原小學校長回憶,1970年"馬振扶事件"之后,公辦教師的工資也由縣教育局撥到大隊,再由大隊發(fā)到教師手上,以體現貧下中農的管理。[29]不僅如此,當時許多地方的教師任免也都實行了"由貧下中農討論,大隊革委會提出意見,公社革委會批準,縣革委會備案"的程序。[30]其二,倡導貧下中農占領講臺,進行教學內容的改革。在包括周莊在內的許多地方,當時都是由大隊書記上政治課,貧協(xié)主席上憶苦和階級教育課,大隊會計上珠算課,民兵連長上軍事課,赤腳醫(yī)生上醫(yī)學衛(wèi)生課,老貧農、拖拉機手、農村電工和木工則為學生開設農業(yè)、工業(yè)基礎課。[31]這種作法一直持續(xù)到1978年左右,在近10年的時間里盡管鬧了許多笑話,但也給了基層群眾以鍛煉的機會。在周莊,有一些年輕的貧宣隊員因為文化素質較高,以后就留下來擔任了民辦教師。

          和學校一樣,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在1966年后也被視為資產階級復辟的"重災區(qū)"之一,是"資產階級統(tǒng)治很久的一個陣地".[32]因此,幾乎在向學校派出"工農毛澤東思想宣傳隊"的同時,各級醫(yī)院和農村的衛(wèi)生院也受到了同樣的改造。和毛澤東的"把醫(yī)療衛(wèi)生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去"的號召相對應,在周莊所屬的蘇州專區(qū)派出的上萬名工農毛澤東思想宣傳隊中有相當一部分就去了農村的衛(wèi)生院。當時的"醫(yī)療革命"的內容主要包括:(1)實行農村醫(yī)療機構的體制改革,做法也是打破原先的縣衛(wèi)生局領導公社衛(wèi)生院、公社衛(wèi)生院再領導大隊醫(yī)療室的"單線領導",實行社、隊辦院,由貧下中農管理。[33]1970年以后更是以社隊為基礎建立了"合作醫(yī)療制度".(2)從貧下中農中選拔有一些文化的年輕人經過培訓擔任"赤腳醫(yī)生".在昆山附近的上海近郊的七一人民公社,當時培養(yǎng)了64名半農半醫(yī)的"赤腳醫(yī)生",這被視為是"我伲貧下中農自己的醫(yī)生".[34](3)大批下放城鎮(zhèn)醫(yī)院的醫(yī)生,讓他們在接受貧下中農再教育的同時,為無產階級的醫(yī)療事業(yè)服務。

          除了政權機構和文教衛(wèi)生單位以外,財政經濟部門也是農民政治參與的一個重要領域。在這一領域中,農民的政治參與主要包括兩大方面:其一,直接參與對國家財政經濟機構的重構,如或對國家經濟部門的派出機構信用社、代銷店進行改造,或干脆建立自己的信用社、代銷店,用當時最流行的政治話語說,"奪回了農村的金融大權".[35]其二,在社隊內部,實行民主理財和勤儉辦社的方針,我們在90年代鄉(xiāng)村自治中見到的許多民主理財的措施,都能夠在當時找到其最初的雛形。

          在文化大革命以前,政府為了實行對農村經濟及其發(fā)展的有效控制,在基層農村建立了信用、消費和販賣等各種類型的合作社,以及代購代銷店。這些經濟組織有些雖然是靠農民或社隊自己籌集資金辦起來的,但隨著國家對農村社會經濟控制的加強,到1966年前基本上都納入到國家的經濟體系中去,成了國家經濟組織在農村社會的末梢,并受國家的相應經濟部門垂直管理或領導:如國家有受人民銀行領導的信用總社,也有供銷合作總社,它們分別通過自己在省、市(地區(qū))、縣的分支機構,實現對公社信用社、供銷社的領導。在文化大革命中,隨著國家本身的分離,這些機構從上到下被視為劉少奇的修正主義路線在財經金融領域的代表,被稱作是"官辦機構",[36]遭到了全面的摧毀和重構。1969-1971年間,周莊公社以大隊為單位建立了由大隊黨支部領導、貧下中農管理的"財政信用服務社"14個。[37]在最早建立這種信用社的五星大隊,成立了由貧下中農、大隊革委會成員和信用站服務員組成的貧管小組,掌管信用站的信貸大權。而整個公社則成立了以貧下中農為主導,有銀行、信用社、財稅和會計部門派員參與的金融管理委員會。[38]和金融領域一樣,原先屬于供銷社系統(tǒng)垂直管理的社隊代購代銷店也被"下放"到基層,由當地的貧下中農直接管理。[39]

          在貧下中農對國家財經部門的基層派出機構進行重構的同時,1968年后各地人民公社又重新開始提倡并推進民主理財和勤儉辦社的方針。我們前面已經提及,早在合作社成立的初期,黨就強調過民主辦社的原則。在三年災難之后的1962年9月,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guī)定,人民公社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和生產隊社員大會。凡屬不同范圍內的重大事情,都應由不同層次的代表大會決定,不能由少數管理者決定。[40]如果說此時對民主辦社的重申還只是為了緩解農民對人民公社少數人說了算的現狀的不滿,那么,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對民主辦社的再度重申,則與將原先國家在基層農村社會的代理人——基層干部視為"資產階級路線的代理人"有關。由于對基層干部的基本定性的改變,民主理財的目的轉變?yōu)楸WC"貧下中農牢牢掌握集體經濟的財權",由此"及時剎住資本主義的歪風".1970年,上海川沙縣全面建立經濟民主制度時,許多基層干部產生的"我就是貧下中農,還要受貧下中農監(jiān)督嗎?"[41]的疑慮,一方面說明農村基層社會的干部缺乏基本的民主意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此時作為國家代理人的干部實際地位已經大不如前。

        定期向貧下中農公布生產隊的帳目,是當時實行民主理財的基本內容之一。前述川沙縣北蔡公社建立了貧下中農經濟監(jiān)督小組,要求"生產隊會計實行帳目上墻頭,每月向社員逐筆公布,每5-10天口頭匯報一次收支明細賬".[42]周莊公社王東二隊同樣建立了一整套的民主理財制度,(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包括"借支必須經過批準(5元以上經隊委批準,20元以上經全體社員討論),開支逐筆經過社員驗證,帳目定期公布".[43]作為全國農業(yè)學大寨典型的山西平順縣西溝大隊更是明確提出"有事同群眾商量,重大開支都要經過貧下中農討論決定",并且制定了"一會、二抓、三公布"的民主理財方法。[44]值得注意的是,當時實行的民主理財往往伴隨著對基層社隊干部的經濟權力的控制,不僅不再允許干部向集體借支,[45]而且拿干部開刀,督促他們歸還集體欠款。周莊公社不僅為19位公社干部制定出了三年還清欠款的規(guī)劃,而且明確提出"集體的款,還不還是兩條路線斗爭的問題".[46]

          無論是改造或重構國家在基層社會的代理機構,或是將國家的代理人置于無產階級的對立面上,都證實在毛澤東時代不僅存在公認的國家對基層社會的嚴密控制,其實也存在基層社會對國家的改造和重構。這種改造和重構構成了毛澤東時代國家與社會互動的一個重要方面,這也是基層農村社會運用來自國家的權力,對國家的另一部分權力機構施以改造和控制的典型事例。它從另一個側面說明,國家與社會關系本身是極其復雜的:不僅包括了相互的影響與作用,其實也包括了相互間的權力和熱情的借用。我們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一方面,這種重構起因于黨的領導對國家的高度不信任,它的力量來自基層社會對國家權力的借用;
        另一方面,它的巨大力量或參與熱情多少也包含了基層社會出于對施行控制的國家及其代理人的不滿而產生的反彈,而這種反彈反過來又恰恰成了國家的一部分(黨)對其另一部分(政府)進行改造和重構的力量。忽視這種重構或看不到這種反彈,既不能反映毛澤東時代農民政治參與的實際情況,也難以完整地說明那個時代國家與社會的真實關系。

          

          三、1979-1999:國家控制的減弱與農村社會的成長

          

          從70年代末期開始,中國社會由于毛澤東的去世而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在農村,早已陷入困境的人民公社失去了意識形態(tài)的強力依托,在各地紛起的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責任制的沖擊下開始崩潰。隨著人民公社的崩潰,國家權力對基層社會的控制發(fā)生松動,原本萎縮的基層社會又一下子無法施行自己的自組織功能,中國農村尤其是落后地區(qū)的農村陷入了一定程度的無序和失范狀態(tài)。

          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開始面臨如何填補人民公社體制瓦解及廢除之后某種程度上的基層農村社會的組織和權力真空,以及迅速解決前述農村基層社會運作的失范問題。當時國家可以利用的資源來自這樣幾個方面:其一,黨的系統(tǒng)。這一系統(tǒng)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時期也沒有真正癱瘓過,所以,中共中央在1982年批轉《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的1號文件中,再度強調加強基層黨組織的作用。[47]其二,原有的國家政權系統(tǒng)。在基層農村社會,這一系統(tǒng)的上半部即人民公社很快在1983-1985年間政社分離的過程中轉變?yōu)猷l(xiāng)政府,但它的下半部即組成人民公社的大隊和小隊由于既不適應也無法依靠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后以家庭為單位的經濟模式,使得國家要么投入較大的經濟成本重構基層政權組織,要么將重構的擔子卸下一部分交給基層社會,由后者建立自己的自治組織,實行鄉(xiāng)村民主。

          在改革開放的態(tài)勢下,國家選擇了后一條道理。從80年代初開始,在國家的鼓勵下,一些地區(qū)開始嘗試不同形式的村民自治。1987年11月,在積極推進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中共十三大結束后不久,第六屆全國人大2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法律形式確立村民自治的原則,并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從那時起到現在為止,包括昆山周莊在內的大多數地區(qū)已經實行了10余年的村民自治,進行了四次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其中最近的一次村委會選舉是在1998年11月4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后的一個多月進行的。

          作為農民參與基層農村社會事務管理的民主形式,村民自治的主要內容如《村組法》第二條所說,主要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四個方面。由于長期以來農民就一直對干部的多吃多占、帳目不清多有不滿(在上文我們已經論述,這實際上構成了毛澤東時代基層農村社會農民政治參與的動力之一),所以包括周莊在內的許多地方都將民主監(jiān)督中的"財務公開"單獨抽出來,與上述四個民主并稱為"一公開,四民主".我們對后毛澤東時代農民政治參與的討論也就從這幾個方面入手。

          需要討論的第一個問題是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于選舉是村民授權的第一步,也是村委會是否能夠相對獨立于國家行政權力之外、實行村民自治的基礎,加之從人民公社時期的干部委任制轉變?yōu)楝F今的直接選舉制,也最能夠體現國家與基層農村社會關系的變化,所以許多研究者對選舉是否民主及其間的民主成分的多少的最為關注。

          我們認為,衡量現今的村民委員會選舉是否民主或其民主成分的多寡的標準恐怕有這樣幾個方面:即村委會或村干部的授權來自村民還是來自其他組織或個人,村民是否有平等的入選機會,以及村民是否有平等并自主地行使自己的選擇權的機會。從我們對1998年12月進行的周莊第四次村委會選舉的觀察來看,第一和第三條得到保證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不僅村干部是否能夠當選直接決定于村民的投票數的多寡,而且具體的的選舉程序和選舉形式也遵守了《村組法》的規(guī)定,如直接選舉、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以及取消流動票箱、設立秘密寫票點等等。

          至于村民是否有平等的入選機會問題,情況則比較復雜。從制度文本上說,《村組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處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凡"年滿18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就是說只要你是村民(具有本村的戶口),你就具備了平等的入選條件;
        但在實際推舉過程中,卻有可能出現各種導致不平等的變數。比如,在此前的相當一段時間里,包括周莊在內的許多地方盡管已經將投票的權力交給了村民,但候選人的提名權卻依然掌握在村黨支部手里,這就為村黨支部和鄉(xiāng)鎮(zhèn)黨委或政府按自己的意圖圈定正式候選人提供了可能。當然,必須承認的是,在村民和鄉(xiāng)鎮(zhèn)或黨支部的行政力量的這場拔河賽中,由于游戲規(guī)則的改變,重心現在正在向村民一方偏移:新頒布的《村組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這一改動使得行政力量失去了或將失去對提名權的控制,從我們的觀察來看,新的規(guī)定確實使鄉(xiāng)鎮(zhèn)黨委和村黨支部都感到十分棘手。周莊分管選舉工作的副書記承認:"由于今年實行了村民直接推薦候選人,使我們感到難度很大。比如村民如果不推薦的人,無論是我們還是支部都是不能強行選的。所以,我們的原則是"既不能不管,又不能管得太多。""[48]

          這最后一句話,或許可以為我們理解現今鄉(xiāng)村民主選舉的實際狀況提供有益的參照:不能不管的地方在,鎮(zhèn)黨委和政府對原先工作中不得力的人,或與村支部書記矛盾過大的人,還是在想方設法采取所謂"引導"、推薦其他中性候選人的辦法予以替換,高勇村的原村委會主任高國林此次盡管獲得了450戶人家中的280戶的提名推薦,結果最終仍未成為候選人就是一例。[49]而不能管得太多的地方則在,大多數候選人確實是由村民一家一戶推薦上來的,并且"基本上是按得票的多少作為確立候選人的標準的".

          從周莊的觀察來看,現今實行民主選舉的難點實際上仍然集中在這樣兩個方面:其一是村民的意愿和國家的派出機構鄉(xiāng)鎮(zhèn)政府(包括黨委)的意愿是否一致;
        其二是村民的意愿和村黨支部尤其是支部書記的意愿是否一致。在一致的情況下,村民選舉沒有什么矛盾;
        而在不一致的情況下,則可能出現不同的化解方法。江蘇太倉和吉林梨樹縣實行的"海選制",以及山西河曲縣實行"兩票制"是朝向尊重民意的化解方法:前者取消了固定候選人,由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委會,這使得鄉(xiāng)鎮(zhèn)政府無法提出人選建議;
        [50]后者在村黨支部換屆時,先由全體村民對全體黨員投信任票,推選出支委或支部書記的候選人,再由黨員正式投票選舉支委和書記,這種做法則使黨支部書記必須尊重民意。[51]周莊的做法雖然還落后在維護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黨支部書記的意愿的階段,但領導者也已經意識到這種維護應以不強行干涉民意為前提。而且從現在的趨勢來看,只要國家繼續(xù)推行村民自治和鄉(xiāng)村民主,在以后每隔三年舉行一次的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力量的天平無疑還會不斷朝村民一邊傾斜。

          接下來我們需要討論的第二個問題,是村委會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如果說民主選舉不過是一時之民主的話,那么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能夠對有關自己利益的大事作出決策,并按此進行處理,則是基層農村長期民主之標志。我們所以將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問題放在一起加以討論,是因為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是村民運作自己的民主權力的兩個互為聯(lián)系的方面,而它們的具體實施又同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議事會制度密切相關的緣故。

          實事求是地說,盡管《村組法》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類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周莊鎮(zhèn)的上級領導昆山縣有關部門也不斷強調村民委員會應實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但同短期的民主選舉相比,對村民素質和整個社會的政治制度安排要求更高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落實程度更要大打折扣。

          由于周莊所在昆山每個村的人口普遍較多,所以市里規(guī)定由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民主決策的權力。周莊的村民代表會議由5種對象組成:(1)每10戶推薦的1名群眾代表;
        (2)村委會全體成員;
        (3)黨支部成員;
        (4)村民小組長;
        (5)在村的鎮(zhèn)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從形式上看,這樣的組成基本上符合《村組法》的規(guī)定,但在實際的運作中一由于群眾代表的參與尚缺乏主動性,二由于黨員干部常常越俎代庖,村民代表會議的制度化難以得到保證。鎮(zhèn)黨委副書記承認:"以村民代表會議的方式作民主決策,在我們這里還不普及,主要還是支部內決策。"我們在周莊曾訪問過一些村民代表,問他們?yōu)槭裁闯32蝗ラ_會,代表們的回答很有意思。有的說,"里面都是黨員干部,我坐在那里不自在";
        有的則說,"一通知就說開黨員干部大會,你怎么好意思去?!"

          當然,村民代表會議尚未制度化,并不表明現今的村民自治就沒有民主可言。人民公社體制的崩潰,使得村莊無法全面地控制村民的經濟生產和日常生活。而選擇生產手段和謀生方式的自由,也在相當程度上賦予了村民對公共事務發(fā)表自己的觀點和言論的自由。用云南村村委會主任浦云林的話說,"現在我們工作起來也很難。除非村民要蓋房子或辦營業(yè)執(zhí)照有求于你,否則他不聽你的你也沒辦法。"其實,問題還不在他不聽你的,而在你常常必須聽他的。云南村原先規(guī)定,在本村從事個體企業(yè)的不得涉足印刷、針織商標、內衣和靜電噴涂四個行業(yè),以免同村內的這四個集體企業(yè)爭市場和原料。[52]但是,最近幾年以來,村民不斷在各種場合對村里的這些規(guī)定提出批評,中共十五大以后更是有人拿著十五大報告同書記、主任評理,認為村里的土政策是同中央發(fā)展個體經濟的精神相違背的。結果,書記和主任"頂不住了",不僅放開了私人印刷等行業(yè),而且將原先的村辦印刷廠也租賃給私人承包。從這里可以看出,隨著村莊內部權力結構的改變以及國家對個人經濟生活控制的放松,村民的意見雖然在整合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困難(這影響了他們的意見強度),但確實已經有了較大的生長空間,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行動。

        村委會內部的民主管理同民主決策的情況也大抵相同。盡管周莊所在的昆山市強調"各村應制定好各項制度、村規(guī)民約或自治章程,實行以制建村、依法治村",而且各村確實也都制定了粗細不等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但村民尤其是村民委員會都認為依法治村、實行民主管理很難。在依法治村的"典范村"全旺村,一方面我們看到所有的制度都上了墻,而且事無巨細,包括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委會工作制度、村規(guī)民約、村務公開制度、民主選舉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16項;
        另一方面我們則聽到村委會主任大嘆苦經。(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一般說來,民主管理的困難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其一,與黨支部的關系。"村里的大權還在書記手上,村里的三年發(fā)展目標是書記定的,經濟的簽字權也由書記掌握。"其二,與村民的關系。現在村民一般不依賴你,所以不僅收費十分困難,村規(guī)民約的執(zhí)行也不容易。其三,與鎮(zhèn)里的關系。有許多村務村里其實?咀韃渙酥鰨?熱緱裰鞴芾碇貧戎械牡詼??宅基地的審批"和第三款"計劃生育指標的分配",實際上都是由鎮(zhèn)里決定的。國內許多學者都討論過同時扮演著處理政府事務和村民事務雙重角色的村委會的困窘,實際的情況可能比想象到的還復雜得多。比如,人們注意到了村委會常常成為執(zhí)行過多的政府公務的準行政組織,但卻沒有注意到由于得不到村民的配合,村委會也常常無法執(zhí)行其自治權的問題。比如,在周莊,那些開船跑運輸或在外就業(yè)的家庭,村委會既無法按時收到他們必須繳納的農業(yè)稅和"兩金一費"(公益金、公積金和管理費),也無法讓他們遵守村規(guī)民約。

          我們將討論的第三個問題是民主監(jiān)督。如果說在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日常的管理必須委托選舉出來的村委會進行的話,那么對村務管理過程的監(jiān)督則是可以由每一個村民來實施的。因此,民主監(jiān)督有更為廣泛的群眾性和參與性。

          要實施民主監(jiān)督,前提必然是作為監(jiān)督主體的村民對監(jiān)督對象村委會及其成員的管理行為和過程有所了解,因此,《村組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目前的村務一般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為政務,二為財務。顯然,在基層農村目前的實際運作中,財務的監(jiān)督可能比政務的監(jiān)督更為頻繁也更為重要。

          從我們在周莊的觀察來看,單就村委會及其運作而言,民主監(jiān)督或村務公開不但做了,而且做得比較規(guī)范。從1991年以來,周莊所在的昆山市就要求各鎮(zhèn)創(chuàng)立一批村民自治示范村,實行村務公開,并規(guī)定要建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聯(lián)系箱。1997年,市民政局和市委的農村工作部又建立了村務公開試點村,對公開的程序、形式和時間都作了規(guī)定。[53]在周莊的全旺村和云南村,在統(tǒng)一樣式的公開欄中,不僅可以見到黨在農村的有關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干部的任免、獎懲事宜,公益事業(yè)和建設項目的、發(fā)包標的及施工人,生產性開支和非生產性開支數額,農戶宅基地的使用,以及計劃生育指標,而且看得到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年的收入是多少。比如,1998年,云南村書記袁美生的行政收入是23,000元,主任浦云林的收入是21,000元。

          問題只出在黨支部,尤其是黨支部書記身上。由于現今的村民自治只能規(guī)定村委會的運作實行民主監(jiān)督,而周莊和中國大多數農村一樣現在又規(guī)定由書記抓經濟(昆山的書記都兼任村實業(yè)公司總經理),及書記掌管財務"一支筆",這就必然形成了民主監(jiān)督實施中的一個"死角".換言之,在今天的中國基層農村,誰都可能被監(jiān)督,唯獨支部書記在村民的監(jiān)督之外。我采訪的許多村委會主任和村民都反映:"民主監(jiān)督難,難就難在無法監(jiān)督書記,F在書記搞"三產",迎來送往都是他自己簽字,誰也搞不清楚。"[54]因此,"聰敏"的村委會主任和村會計都知道不要去問書記的賬,周莊高勇村1988年就發(fā)生過村會計去商店核實書記的報銷發(fā)票而被撤換了的事。

          這一來又遇到實行村民自治人人都會談到的那個老問題,即如何理解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關系。我們認為,這個問題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決,不僅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監(jiān)督無法貫徹到底,而且選舉出來的村委會主任不能真正當家的話,長此以往村民就會對包括民主選舉在內的整個村民自治失去熱忱和信心。

          以往也有許多學者關注到了這個問題,但由于1990年山東萊西會議曾強調村民自治必須在黨支部的領導之下,在會后并以中共中央辦公廳的名義向全國發(fā)文,因此沒有人能夠提出合理而可行的解決方法。但是,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之后,我們認為這為老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的可能!洞褰M法》第三條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
        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這樣的規(guī)定,既保障了由憲法規(guī)定的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以及黨對農村的領導核心作用,又規(guī)定黨應該支持、保障但不是直接領導村委會的工作。那么,在實行村民自治的同時,如何實現黨對農村的領導核心作用呢?我們認為這種領導核心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黨對農村的政治和社會生活應該加以組織和引導,以抑制農村的落后勢力,推動中國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村民自治;
        二,黨要管黨,村黨支部應該首先致力于內部的民主建設和組織建設,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適應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三,黨在支持、保障村民自治的同時,更應該與村民一起,對村委會的日常運作形成強有力的組織監(jiān)督,以使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監(jiān)督獲得制度化的保障。從實行村民自治10余年的歷史和經驗來看,我們相信,一如黨支部退出了對村委會選舉的提名權的壟斷一樣,黨支部最終也會退出對基層農村經濟與社會生活的直接領導與干預,而作為黨的基層領導的支部書記也就自然會失去不受或難受監(jiān)督的主宰村務尤其是財務的大權。新的權限范圍的劃定,會在解決黨支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的矛盾的同時,賦予體現國家與社會分權的村民自治更好的生存和發(fā)展空間。

          

          四、討論:兩個時代農民政治參與的比較

          

          在完成了毛澤東和后毛澤東時代農民政治參與的具體論述之后,我們有必要繼續(xù)圍繞本文的主題,來看看在這兩個前后相續(xù)的時代農民的政治參與究竟有哪些不同?從前面的論述中我們能夠看到,這兩個時代農民的政治參與除了在形式上有一些相似之處(比如,現今流行的村務特別是財務公布欄在60年代末期就是監(jiān)督干部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實施政治參與的背景、動機、領域和具體參與者方面都有許多差異,從中體現出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也迥然不同。對這些差異或不同進行比較分析,不僅有助于我們進一步了解五十年中中國農民政治參與的過程尤其是變化,而且對我們準確的把握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及其變動也不無裨益。

          首先,我們有必要對這兩個時代農民政治參與的社會背景進行一番簡單的比較。前30年和后20年的農民政治參與發(fā)生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之中,不僅歷史為他們的政治行為提供的舞臺不同,他們的"表演"所依據的"腳本"以及"導演"也完全相異。

          毛澤東時代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主要發(fā)生在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之后,人民公社是毛澤東時代對傳統(tǒng)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的一次全面重構。在這一重構完成之后,中國農村的社會結構盡管也發(fā)生過一些變化,但"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一直是人民公社的兩個鮮明的標志。前者在人民公社的積極推進者毛澤東看來是對中國傳統(tǒng)的小農經濟最為切實的改造和背離,因此始終得到他的激勵贊同。在公社化時期,包括土地、耕畜、樹木、水利設施、工場倉庫在內的所有生產資料以及地里的農作物都歸集體所有,一開始還取消了自留地。為了體現公有化的程度,不僅個人私有不存在了,集體之間的界限也不斷被打破,許多公社在建立初期就是基本的核算單位,比如周莊人民公社一開始就實行4,000余戶統(tǒng)一核算,以后雖然改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但土地等生產資料高度公有的格局并沒有改變。

          "一大二公"的實現是以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為前提的。1962年9月21日,中共中央發(fā)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guī)定:人民公社"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的基層單位,既是經濟組織,又是政治組織……".正是這種"政社合一"的社會組織的存在,既為國家利用行政手段管理農村經濟提供了組織保障,也為國家權力機構全面介入農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創(chuàng)造了條件。在公社化時期,不僅公社必須一絲不茍地貫徹執(zhí)行國家或上級的規(guī)定和命令,按照國家或上級的需要來安排生產和繳納生產的產品,而且國家通過人民公社這個國家政權的基層組織還有效地控制了農村的社會生活和農民的個人自由。由于公社控制了對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直接具有對全公社范圍內經濟活動的管理權,對人力和資金的支配權,并且憑借這些權力在流通領域控制了一切生產和生活資料的自由流動和交易,自然也就解除了農民脫離公社的可能。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下,國家權力能夠憑借人民公社的體制一直延伸到基層農村的方方面面,而農村基層社會由于失去了經濟活動的基礎,不僅不可能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形成與國家抗衡的能力,連其自身都處在一種不斷萎縮的狀態(tài)。因此,社會與國家的互動在當時的情況下只能有這樣兩種基本的模式:一是在后者強有力的控制發(fā)生故障之時,尋求自我保存和復蘇的可能,比如在1962年的大饑荒之后在某些地區(qū)出現的"包產到戶"和集市貿易,就是這種復蘇的表現;
        二是依靠分離的國家權力對另一部分國家權力進行重構。當然,在這種重構中基層社會是不可能產生自己的主張和意圖的,它們只是一部分國家權力(黨)改造另一部分國家權力(政府)的手段。毛澤東時代農民的政治參與就發(fā)生在這樣的背景之中。

          但是,1979年后中國農村的社會結構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種變化源于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從表面上看,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僅僅還農民以生產經營自主權,但實際上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及由其直接導致的人民公社的全面崩潰,卻使1949年以來國家與農村社會的關系發(fā)生了極大的改變。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獲得了土地的經營權,在完成與國家的經濟契約之后,農民有權處理自己的生產剩余,在經濟上獲得了一定的自主地位,不必再絕對服從于像人民公社那樣的強控制組織。這種經濟上的獨立的獲得,同時賦予農民對自己的勞動時間的安排,并進一步得以拓寬自己的生存空間,農民外出務工經商、跨地區(qū)流動成為可能。在這一系列的變動中,一方面我們看到國家從基層農村大幅度地撤退,不僅將鄉(xiāng)鎮(zhèn)以下基層農村事務的管理權交給農民自己,而且在鄉(xiāng)一級及仍舊保持國家權力的領域也改以往的剛性控制為彈性控制,不是再單純依賴行政手段,而是在推進市場經濟的同時,依賴公路、電訊和教育等設施和手段對基層農村進行宏觀引導和管理;
        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農村社會獲得了比較以往大得多的生長空間,不僅個體農民獲得了前述生產自主權、社會流動權和村民自治的參與權,農村的各類經濟和社會組織也不斷出現并發(fā)揮自己的相應功能,農民和農村社會產生并強化了自己的權益意識。正是在國家控制的減弱和農村社會的成長的背景下,農民獲得了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從事政治參與的權力。盡管這種民主仍舊主要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動的,但它對參與者本身來說卻是自愿的而不是強制性的。在周莊我們既看到不同程度的村民自治,也看到一些從事流動性較大的船舶運輸的農民和在外鎮(zhèn)或外村從事經營的農民,事實上悄悄撤出了村委會的權威系統(tǒng),他們與村莊保持著十分松散的關系。村委會雖然會因稅金繳納等事務與其打交道,但卻沒有全面控制其經營和生活的意圖。

          其次,在交代了兩個時代農民政治參與的不同背景之后,我們應該考察中央政府在這兩個不同的時期推行農民政治參與的動機究竟有什么不同?我們能夠看到,不同的動機不僅會決定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性質,而且也會影響到我們后面將談及的具體的參與方式(如誰被授權擔任參與者,以及政治參與的具體內容和領域)。

        我們先來看毛澤東時代組織和動員農民進行政治參與的動機。我們已經交代,毛澤東時代農民的政治參與最早可以追溯到1949年以前。從三四十年代一直到50年代初的土改和集體化運動為止,毛澤東動員農民參與政治斗爭的目的很簡單,就是要"砸碎舊世界,創(chuàng)造新世界".為了要動員農民這個一向冷漠保守而長期以來又始終處在水深火熱中的階級投身革命,毛澤東意識到必須認可其向往的最基本的經濟與社會要求。因此,在50年代中葉之前,毛澤東的政治動員始終與滿足農民的經濟要求聯(lián)系在一起。不僅早先的減租減息、廢除苛捐雜稅、取締高利貸、分田于民,即使是50年代實行集體化時,也向農民作了未來生活富足的描繪。實事求是的說,剛剛奪得政權的毛澤東出于政治上長治久安的考慮,(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也產生過還政于民的考慮。但是,不久之后一者由于黨和毛澤東本人的失誤,二者由于由此失誤導致的劉少奇的政府系統(tǒng)相對獨立的運作和毛澤東本人從幕前向幕后的"淡出",卻不但使毛澤東遠離現代民主的大道,也使他在60年代后作出了將由自己一手建立的政權的相當一部分視為異己力量的選擇。這一選擇意味著必須再來一次"砸碎"和"創(chuàng)造",砸碎舊的資產階級或修正主義路線,創(chuàng)造新的屬于無產階級的也從根本上屬于毛澤東自己的革命路線。這一場史無前例的"大革命"的資源一部分來自黨的系統(tǒng),另一部分則來自包括農村和農民在內的基層社會。毛澤東利用了國家權力在基層農村擴展的過程中同后者產生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將基層農村社會動員起來,以大規(guī)模的政治參與的方式重構國家政權。這樣,我們看到了毛澤東時代在農民的政治參與中體現出的國家與農村社會的惡性互動關系:先前是國家對農村社會的嚴密控制;
        后來是國家在通過黨的系統(tǒng)繼續(xù)控制基層社會的同時,利用基層社會以"砸爛"的方式改造或重構國家及其代理機構。這一次參與所以未能取得預期的成功,雖然與毛澤東的逝世有關,但更重要的是毛澤東不但已經無法像先前那樣給予農民經濟上的許諾,甚至干脆抽去了經濟上的考慮(這充分體現在"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口號中)。這一切使得這場轟轟烈烈的參與運動在賦予陳永貴等極少數農民以實際利益的同時,對幾億中國農民來說成了一場沒有實際利益的單純的政治肉搏。

          后毛澤東時代組織和動員農民進行政治參與的動機則完全不同。在上文我們已經談到,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體、國家在基層農村實行政社分離建立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過程中,開始面臨如何重建鄉(xiāng)鎮(zhèn)以下基層組織的問題。促使國家最終決定以與基層社會分權的方式,通過村民自治或農民自己的參與來重建農村基層組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經濟的因素考慮,由于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主導方針,在毛澤東時代被忽視的經濟因素不能不進入領導者的考慮之中:有人推算過,如果在現有的70多萬個村建立政府機構去替代原先的生產大隊和小隊,單是公務人員的工資一項,國家一年至少要付出63-175個億。[55]而從政治因素上考慮,國家減弱對農村社會的控制,將重構基層組織的擔子一部分交給社會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合理的地方在,1979年以后的國家已經在一定的程度上意識到,權力的過分集中是導致社會主義社會出現嚴重失誤和挫折的重要原因。為此,在1981年的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上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就規(guī)定:"在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生活中逐步實行人民的直接民主".[56]而在此之前于1978年底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更是強調:要推動中國農村的發(fā)展,"必須首先調動我國幾億農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必須在經濟上充分關心他們的物質利益,在政治上切實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57]正是在這樣的認識基礎上,國家決定通過放權給基層農村社會,將處理基層農村社會事務的權力交給農民自己,一者調動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二者進行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新嘗試?尚械牡胤絼t在,由于中國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存在和大體健全,國家放松對基層農村社會的直接的剛性權力控制,通過宏觀的彈性控制和具體工作的指導,一般不僅不會導致農村社會的紊亂和無序,而且還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利用村民自治組織在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的前提下,在基層社會履行政府機構的行政職能。

          國家控制的減弱及權力的下放,在基層農村社會獲得了呼應。換句話說,盡管村民自治作為農村的一種政治改革仍然是中央政府采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推進的,但這種政治運作或參與形式在后毛澤東時代并不缺乏現實的基礎。1979年后,獲得了生產自主權的農民在與國家和集體的互動及局部利益的沖突中,開始形成獨立的權利和利益意識,而這構成了能夠同中央政府的推動相呼應的發(fā)展鄉(xiāng)村民主或實行村莊自治的內在動力。我們的這種看法可以從村民自治的形式源自經濟落后地區(qū),但今天村民參與程度最高的卻恰恰是經濟發(fā)達地區(qū)這一看似矛盾的現象中獲得證實。在80年代初,首先沖破人民公社體制束縛的是集體經濟不發(fā)達的地區(qū),也正是這些地區(qū)在人民公社崩潰后最早體驗到了建立自我管理的組織機構維護自我利益的必要性。這就是村民自治的最初嘗試能夠和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的發(fā)展同步的基本原因。而今天,經濟發(fā)展速度快的地區(qū)不僅對包括村委會主任在內的基層領導的素質要求更高,而且村委會的運作狀況也更直接地影響到個體農民的實際利益,因此農民對包括選舉在內的鄉(xiāng)村民主的參與程度也較高。國家民政部1993年表彰的200個"全國模范村民委員會"大都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58]這說明,村民自治這種新型的農民政治參與形式盡管也得益于國家自上而下的推動,但與毛澤東時代不同的是,它在基層農村社會也獲得了自下而上的持久呼應。在這種自上而下的推動和自下而上的呼應中,我們能夠觀察到后毛澤東時代在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中體現出的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一方面是國家主動放松對農村基層社會的剛性控制,但卻通過健全法規(guī)、推行市場經濟及憑借現代化的通訊、交通設施繼續(xù)對基層農村的社會秩序、社會關系、經濟發(fā)展進行宏觀的引導、調控和管理;
        另一方面是基層農村社會在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能力的同時,積極地敦促國家進一步改進自己的引導和管理水平,調整國家與基層農村的利益關系格局。起碼從現在的情況來看,我們還看不到基層農村社會對國家權力普遍的惡性抵制和抗衡。而在未來的年代里,只要國家不斷主動地調整其與基層農村社會的關系,也就能夠有效地避免國家與基層農村社會之間發(fā)生惡性互動的可能。

          最后,我們應該對這兩個時代農民政治參與的具體情況作一些比較。除了社會動員的手段和具體的措施有一些相似之外(比如,都是自上而下的;
        再比如,在今天實行的村民自治中,我們看到財務情況上墻仍然是村民監(jiān)督干部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們也發(fā)現這兩個時代在參與的領域以及具體的參與者(參與主體)方面有很大的不同。這種不同不僅與實行民主參與的推動者的動機有關,而且也同兩個時代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密切相聯(lián)。

          我們已經交代,在毛澤東時代,動員農民參與政治雖然不能說與兌現"農民翻身,當家作主"的承諾沒有關系,但更主要的目的卻是為了實現毛澤東"打碎舊的國家機器",重新確立無產階級的領導地位的政治意圖。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毛澤東除了在上層開展了同劉少奇、鄧小平等"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斗爭,在基層社會則以社會動員的方式調動工人、農民、解放軍和青年學生"造資產階級的反".在這樣的背景下,貧下中農成了毛澤東在中國廣大農村實現自己的戰(zhàn)略意圖的主力軍,而動員他們參與政治領域的活動則成了毛澤東重構國家權力的手段之一。為了重構國家權力,毛澤東向農民的政治參與提供了十分廣闊的領域:縱向從生產小隊、大隊、人民公社到縣、地區(qū)、省,直至中央政府;
        橫向則從政權機構到政府部門,從文、教、衛(wèi)到金融、財政等各個領域。在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后,一批受到各級黨的部門信任的貧下中農被選拔出來,擔任了從人民公社到各地區(qū)直至中央政府的領導;
        而國家權力機構伸向基層農村社會的各類政權和社會、經濟組織則被"砸爛",由貧下中農掌權或重構。由于當時社會本身已經十分萎縮,所以這些政治參與主要發(fā)生在國家權力及其分支機構的內部,只有一小部分發(fā)生在國家與基層農村社會的交界處。

          毛澤東時代農民政治參與的性質,決定了對參與的主體即參與者的要求。在毛澤東的"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年代,一個人參與政治活動或"當家作主"的權力,同他的學歷、學識、能力、責任感和工作經驗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但同他的政治背景主要是家庭出身關系密切。不僅出身于地主、富農等剝削家庭的人沒有參與政治的權力,如果你的親友中有屬于地、富、反、壞、右的人,你也有失去這種權力的可能。另外,因為此時的政治參與是在國家權力機構或分支機構中進行的,因此真正能夠獲得參與權力的還是被黨挑選出來的少數"積極分子".毛澤東時代的參與在賦予陳永貴等少數農民代表以過度的政治權力的同時,并沒有向一般貧下中農提供參與管理自己的生產和社會生活的權力。

          與毛澤東時代的政治參與迥然不同,后毛澤東時代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發(fā)生在逐漸成長起來、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的基層農村社會之中。由于此時國家推行村民自治或鄉(xiāng)村民主的目的是在降低國家對農村地區(qū)的管理成本的同時,調動農民群眾進行生產和參與社會生活的積極性,所以國家主動收縮了自己的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將處理農村社區(qū)事務的權力交給了農民自己。此時農民的政治參與雖然主要被限定在農村社區(qū)的范圍內(只有一部分發(fā)生在國家權力與基層農村社會的交界處),內容也主要涉及農村居民自己的日常事務管理,既不觸及國家權力,也與上層建筑和意識形態(tài)無涉,但一者由于國家權力的收縮為農村社會留出了相當的發(fā)展空間,二者由于這種新的鄉(xiāng)村民主采取了自治的形式,使得后毛澤東時代農民的政治參與同毛澤東時代相比,更顯得貨真價實和有聲有色。如果要用一句話來說明這兩個時代農民政治參與的區(qū)別的話,那么可以說,毛澤東時代是讓那些不能決定自己命運的貧下中農去決定國家的命運,后毛澤東時代則是讓農民自己學會去決定自己的命運。

          進一步,正是這種鄉(xiāng)村民主的自治性質,決定了對后毛澤東時代政治參與的主體或參與者的要求大為放松。我們已經看到《村組法》對村民自治的參與者村民未作任何形式的限制(法律限制除外),而"村民自治"這幾個詞語本身就起碼從文本角度規(guī)定了這種民主參與的廣泛性。其實,正是這種對參與者不受限制尤其是不受階級等政治因素的限制的規(guī)定,才使得一個人的學識、經驗、能力、民主意識以及對社區(qū)事務的關心等,有可能逐漸成為對參與者尤其是被授權者——村委會干部的基本的個人素質要求。

          

          五、簡短的結語

          

          用兩萬余字的篇幅去作一項有50年歷史跨度的研究多少有些力不從心。我們不想對這50年中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作事無巨細的描述,我們只希望憑借上述經驗材料清楚地表達這樣一種觀點:在1949-1999年的50年里(包括國家通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一直將權力有效地延伸到了農村社會的基層甚至每一個農民個人的前30年里),盡管在國家與基層農村社會的關系中前者一直處在主動的支配地位,但后者并不完全是無所作為的。其實,在這50年中,國家與社會關系在中國農村一直處于一種持續(xù)不輟的互動狀態(tài)。不過,在毛澤東時代,這種互動是惡性的:一方面,國家通過土地改革、集體化尤其是人民公社一步步控制了農村社會;
        但另一方面,鑒于毛澤東"不斷革命論"的指導思想和對國家機構的高度不信任,他事實上也在不斷借助包括"貧下中農"在內的基層社會以非常手段重構或改造國家,而農民的政治參與正是這種重構的手段之一。而在后毛澤東時代,這種互動則基本上是良性的:一方面,國家主動將延伸到農村基層社會的權力收縮到鄉(xiāng)鎮(zhèn),給予農村社會以一定的空間發(fā)展自己的活力或自主性,但并沒有放棄對農村社會的控制;
        另一方面,已成為利益主體的農民或農村社會在自己的發(fā)展及與國家和集體的局部利益沖突中,強化了自己的權益,產生了通過自己的自主行為管理自己并影響國家政策的欲望。這后一點,加之現今如火如荼的鄉(xiāng)村民主建設對城市乃至整個中國民主建設的影響,確實也生發(fā)了在不同程度上重塑國家的可能。[59]

          這樣看來,盡管在1949-1999年的50年中,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都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安排,但毛澤東和后毛澤東時代農民的政治參與,無論是對國家還是對農村社會本身意義都是不同的。后毛澤東時代農民的政治參與發(fā)生在一種變化了的國家與社會關系之中,因此它既不是毛澤東時代的一種自然延續(xù),也就有可能獲得一種完全不同的新的命運。

          

          參考文獻:

        [1]毛澤東,1967,"在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報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毛澤東選集》合訂本,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317頁。

          [2]英國記者克魯克夫婦曾詳細記載了這種頗具中國特色的民主選舉方法:候選人坐成一排,他們每人背后放著一個豌,晉冀魯豫邊區(qū)十里店村18歲以上的村民每人都發(fā)了7粒蠶豆,他們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將蠶豆放在自己滿意的候選人背后的豌中,由此選舉新的村政府成員。參見Crook ,D.&Crook ,I.,1959,Revolution in a Chinese Village——Ten Mile Inn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pp.94-95.

          [3]徐勇,1997,《中國農村村民自治》,武漢: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
        張厚安,1998,《中國大陸基層的民主改革:歷史篇》;
        鄭永牟,1996,"鄉(xiāng)村民主和中國政治進程",香港:《21世紀》六月號;
        毛丹,1998,"鄉(xiāng)村組織化和鄉(xiāng)村民主",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春季卷;
        張靜,1998,"犁樹縣村委會換屆選舉觀察",香港:《21世紀》12月號;
        胡榮,1998,"村民委員會的自治及其與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關系",香港:《21世紀》12月號;
        李連江、熊景明,1998,"從政府主導的村民自治邁向民主選舉",香港:《21世紀》12月號。

          [4]John P.Burns,1988,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Rural China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Jean Oi,1989,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Elizabeth J.Perry,1994,"Trends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politics:State-Society Relations",The ChinaQuarterly ,No.139;
        Davis S.Goodman &Bereley ,1994,China"s Quiet Revolution:New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Melbourne:Longman Cheshire ;
        M.Kent Jennings ,1997,"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91,No.2;
        Kevin J.O"Brien &LianjiangLi,1998,The politics of Lodging Complaints in Rural China,Unpublished AcademicPaper.

          [5]魏昂德,1998,"現代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研究",香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變遷"研討會論文。

          [6]Vogel,Ezra F.,1969,Canton Under Communism :Programs and Politicsin a Provincial Capital ,1949-1968,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churmann,Franz,1968,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st China ,Berkeley,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Madsen ,Richard,1984,Morality and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Shue ,Vivienne,1988,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StanfordUniversity Press.

          [7]魏昂德在《共產主義者的新傳統(tǒng)主義》中,以城市的工作單位體制為例,強調了國家和社會間的互相滲透。和趙文詞一樣,他也揭示了傳統(tǒng)社會和傳統(tǒng)文化已經以各種方式在中國的國家結構中再生,其中突出的表現就是:國家是部分地建立在庇護人和受護人的個人關系之上的。Cf.Walter,Andrew G.,1986,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

          [8]Jean C.Oi,1989,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PP.2-3;
        正來,1997,""國家與社會"研究框架的建構與限度",載王銘銘、王斯福主編,1997,《鄉(xiāng)村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612頁。

          [9]由于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一般設在自然村",所以簡?奧伊認為"后毛澤東時代"的自然村是國家與社會相交的部分(見JeanC.Oi ,Ibid.,pp.3-4.)。但事實上,在現時的中國農村,村民委員會大多建立在原先的生產大隊即行政村一級(可能由于實際建構的多樣性,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委會應建立在行政村還是自然村已經不作規(guī)定),所以現今農村社會的邊界應是行政村。不過,考慮到今天的行政村已是自治組織而非人民公社時代的行政組織,因此其準確的稱謂應是張厚安所說的"自治村"(張厚安,1998,《中國大陸基層的民主改革》,臺北:桂冠圖書公司,第107頁)。

          [10]John P.Burns,Ibid.,p.9.

          [11]周曉虹主編,1998a ,《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農民》,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
        周曉虹,1998b ,《江浙農民的社會心理及其近代以來的嬗變》,北京:三聯(lián)書店;
        Zhou Xiaohong,1999,"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Rural Chinese During the Present Period of SocialTransformation:A Comparison of Zhouzhuang Township and Beijing"s "Zhejiang Village"",Progress in Asian Social Psychology (Volume 2),Kyoto:Kyoto University Press.

          [12]前揭周曉虹書,1998b ,第162-173頁。

          [13]轉自王振宇,1996,"讓人民來監(jiān)督政府",《老照片》(第二輯),濟南:山東畫報出版社,第21-22頁。

          [14]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抵制不像一般所說來自當時已被打倒的地主和富農階級,而是最怕"合伙平產"的中農,以及政治背景好的貧下中農(陳惠康,1997,"江南農村的一場變革:通安、望亭鄉(xiāng)農業(yè)合作化運動研究",蘇州:蘇州大學未發(fā)表的博士論文);
        另外,我們在研究中還發(fā)現,在周莊成立高級社后的1957年3月,5個片、13個高級社曾先后發(fā)生了26次鬧社事件,參與者達1709人次,而這些人的主要構成是復員軍人、對干部有意見的敢作敢為的群眾,以及有困難而未獲得及時幫助的貧下中農(周莊鄉(xiāng)政府,1957年6月1日,"關于周莊鄉(xiāng)部分社鬧事的報告(草案)",周莊鎮(zhèn)檔案室藏檔案)。

          [15]關于個體農民為什么會如此痛快地加入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可以參見:周曉虹,1998b,第162-179頁。

          [16]據1999年2月7日訪問蔣新憶時的口述記錄。

          [17]韓丁的說法來自一位基層干部的比喻。參見Hinton,W.,1983,Shenfan,TheContinuing Revolution in a Chinese Village,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p.219.

          [18]參見薄一波,1991,《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下卷),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第1070-1104頁。

          [19]參見周曉虹,1998a ,第202頁;
        李若建,1998,"大躍進時期基層干部行為分析",香港:《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第13期。

          [20]黃宗智,1998,"中國革命中的農村階級斗爭",北京:《社會科學譯叢》,第49頁。

          [21]Anita chan ,Richard Madsen ,and Jonathaan Unger,1984,Chen Village:The Recent History of A Peasant Community in Mao"s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of California Press ,pp.117-120.

          [22]參見姚文元,1968,"工人階級必須領導一切",《紅旗》雜志第2期。

          [23]陳光,1969,"毛澤東組織工農宣傳隊的作用",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大學服務中心"館藏文獻。

          [24]中共昆山縣委員會,1975,"關于進一步加強工宣隊、貧管會建設的通知",昆山:昆山市檔案館館藏檔案。

          [25]靖江縣革命委員會、靖江縣大興公社革命委員會,1968,"土專家和農業(yè)教育革命",北京:《紅旗》雜志第5期;
        另據1999年2月7日訪問周莊鎮(zhèn)蔣新憶、吳山龍、朱福生等人時的口述記錄。

          [26]前揭中共昆山縣委員會書,1975.

          [27]所謂"單線領導"在農村具體表現為縣文教局領導區(qū)中心學校,區(qū)中心學校領導完小,完小領導村里的初小。

          [28]"浙江淳安縣鳩炕公社教育調查報告",1968年10月18日,北京:《人民日報》。

          [29]據1999年2月6日訪問周莊鎮(zhèn)劉冀時的口述記錄。另外,"馬振扶事件"是當時發(fā)生在河南省的一所鄉(xiāng)村中學中的命案:一位學生由于不堪學業(yè)負擔而自殺,這被視為"資產階級教育路線"繼續(xù)迫害學生的鐵證。

          [30]參見李沛良、劉兆佳主編,1981,《人民公社與農村發(fā)展:臺山縣斗山公社經驗》,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第123頁。

          [31]編寫組,1974,《上海七一人民公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60-162頁;
        《人民日報》、《紅旗雜志》調查員,1968,《農村的教育革命必須依靠貧下中農:記營口縣水源公社開展教育革命的經驗》,北京:《紅旗》雜志第3期;
        及訪問周莊鎮(zhèn)蔣新憶等人的口述記錄。

          [32]蘇州專區(qū)革委會,1969年7月13日,"蘇州專區(qū)教育、衛(wèi)生革命經驗交流會紀要",昆山市檔案館館藏檔案。

          [33]前揭書。

          [34]前揭《上海七一人民公社史》,第163頁。

        [35]引自周莊人民公社革委會調查組,1969年4月9日,(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一個由貧下中農掌權的信用站:周莊公社五星大隊的調查報告",周莊鎮(zhèn)檔案室藏檔案。

          [36]前揭書。

          [37]周莊農業(yè)銀行、周莊信用社,1971年9月7日,""財政信用服務站"調查情況匯報",周莊鎮(zhèn)檔案室藏檔案。

          [38]前揭周莊人民公社革委會調查組調查報告。

          [39]山東即墨縣讒山公社房家大隊貧下中農管理小組,1975,"貧下中農管理代購代銷店的體會",《辦好農村代購代銷店》,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第30-33頁。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農業(yè)委員會辦公廳編,1981,《農業(yè)集體化重要文件匯編》(下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第628-629頁。

          [41]川沙縣北蔡公社實行經濟民主的調查,1974,"貧下中農要牢牢掌握集體經濟的財權:川沙縣北蔡公社實行經濟民主的調查",《人民公社在躍進:上海市郊區(qū)人民公社的新經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49-156頁。

          [42]前揭書,第149頁。

          [43]中國農業(yè)農業(yè)銀行周莊營業(yè)所、周莊信用合作社,1971年9月15日,"周莊公社王東二隊、高勇四隊財務情況匯報",周莊鎮(zhèn)檔案室藏檔案。

          [44]本報通訊員,1972年4月8日,"堅持勤儉辦社,實行民主理財",太原:《山西日報》。

          [45]當時周莊公社五星大隊的革委會委員繆奕生房子塌了,都未能向所在生產隊借款。參見昆山縣周莊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1969年12月29日,"豐收以后怎么辦",《周莊簡訊》第22期。

          [46]周莊公社黨委,1975年1月16日,"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抓好超支戶的還款",周莊鎮(zhèn)檔案室藏檔案。

          [47]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1982,《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冊),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061頁。

          [48]據1999年2月6日對周莊鎮(zhèn)黨委副書記迮建新的訪談記錄。

          [49]據1999年2月8日對周莊鎮(zhèn)高勇村原村民委員會主任高國林、全旺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趙小毛的訪談記錄。

          [50]劉愛莉,1995年12月12日,"民主、文明、富!珎}市村民自治碩果豐",北京:《中國社會報》第2版;
        張靜,1998,"梨樹縣村委會換屆選舉觀察",香港:《二十一世紀》總第50期。

          [51]參見李連江、熊景明,1998,"從政府主導的村民自治邁向民主選舉",香港:《二十一世紀》總第50期。

          [52]前揭周曉虹書,1998b ,第243頁。

          [53]昆山市民政局,1998年10月10日,"全面貫徹村委會組織法,認真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昆山市民政局文件。

          [54]據1999年2月5日-12日在周莊與多位村委會主任和村民的訪談記錄。

          [55]徐勇,1997,《中國農村村民自治》,武漢: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第225頁。

          [56]前揭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書,第841頁。

          [57]中共中央,1987,"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堅持改革、開放、搞活——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有關重要文獻摘編》,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頁。

          [58]前揭徐勇書,第154頁。

          [59]在這方面,最樂觀的評價來自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王旭。他認為:"可以肯定,八億多農民積極地參與各個層次的選舉,必將成為一種無可低檔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國家".(王旭,1997,"探求新的民主化模式:鄉(xiāng)村中國的基層民主",美國:《當代中國研究》,第1期。)

        相關熱詞搜索:社會關系 看中 參與 農民 政治

        版權所有 蒲公英文摘 smilezhu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