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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新:走馬樓吳簡中的建安紀年簡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長沙吳簡中有“建安二十五年”、“建安二十六年”和“建安二十七年”這樣的紀年簡。最初我們認為,這說明孫權在曹丕代漢以后,表面遵奉曹魏正朔,實則仍舊奉行建安紀年[1]。這個觀點,是可以得到文獻證實的!端鍟肪砣(jīng)籍志史部有韋昭撰《洞紀》四卷,稱“記庖犧已來,至漢建安二十七年”。姚振宗《隋書經(jīng)籍志考證》于此條下曰:“按建安盡于二十五年,此稱二十七年者,以接吳黃武改元之歲也!瓍俏锤脑埃苑Q建安之號,故是書止于二十七年!贝送,許嵩《建康實錄》卷一,于建安二十五年條下,也說:“曹丕代漢稱魏,號黃初元年,而權江東猶稱建安。”許嵩述江東事,孫權建號黃武以前,皆以建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紀年。許嵩錯誤地把這幾年的時間多算了一年,非;靵y,但是他關于江東奉行建安年號的說法總是很明確的。

          以上的材料,足以佐成我們最初的觀點?墒牵佑|了一些三國時代吳國銅鏡銘辭的資料之后,我對于早先的意見產(chǎn)生了懷疑,轉(zhuǎn)而相信孫吳未曾在公元220年—222年之間,堅持奉行建安年號,而是亦步亦趨地遵奉了北方的延康和黃初年號,直到黃初三年(222)十月。走馬樓吳簡中的建安紀年簡,都是黃武以后追述前事時所寫的,用延長建安年號的辦法來遮掩孫吳尊奉曹魏法統(tǒng)的歷史。文獻中建安二十七年一類的記載,屬于同樣情況。下面略作申論。

          較早著錄紀年吳鏡的研究者,當推日本的梅原末治,其《紹興古鏡聚英》(1939)和《漢三國六朝紀年鏡圖說》(1942)兩書,著錄了相當數(shù)量的三國銅鏡,其中大多是孫吳制作的。1949年以后經(jīng)考古發(fā)掘出土的吳鏡也很多,其中湖北鄂城出土比較集中,1986年出版的《鄂城漢三國六朝銅鏡》一書收錄最為豐富。這些傳世及出土的吳鏡銘辭中,往往含有漢末三國的年號,其中涉及漢獻帝的最后一個年號“延康”和魏文帝曹丕的年號“黃初”。這與文獻中所說的孫吳不奉曹魏年號的說法,是恰相矛盾的。

          最早注意這個問題的是王仲殊先生,他在《“黃初”、“黃武”、“黃龍”紀年鏡銘辭綜釋》一文中,對傳世與出土的紀年吳鏡作了全面考察,共列舉黃初紀年鏡8枚,其中黃初二年鏡3枚,黃初三年鏡2枚,黃初四年鏡3枚[2]。此外,王仲殊先生還提到日本東京五島美術館收藏的延康元年紀年鏡一枚。這樣,就從時間順序上把孫吳尊奉曹魏的歷史銜接了起來。王仲殊先生前舉文中所條列的有關吳鏡包括:

          1.延康元年鏡二枚,分別藏日本東京五島美術館和京都泉屋博古館。前者銘辭為:“延康元年十月三日,吾作明竟,幽湅三商,買者富貴番昌,高遷三公九卿十二大夫,吉!卑附ò捕迥辏220)正月曹操死,曹丕嗣丞相、魏王,三月改元延康。這時孫權新得荊州,劉備的軍事報復迫在眉睫,孫權屈意媚事北方,不可能拒絕延康年號,F(xiàn)存的延康紀年吳鏡,是一個重要的證據(jù)。第二枚延康紀年鏡的銘辭,提到“延康元年二月辛丑朔十二日壬子”,月朔不合,王仲殊先生認為,有可能元年為二年的誤刻。案《三國志》所載,漢魏禪代之后,直到黃初二年八月,魏吳之間才建立正式的稱藩關系。也許從這時開始,孫吳才奉行黃初年號,而此前,則堅持延康年號。如果這個推測成立,那么王仲殊先生的元年鏡本當為二年鏡的說法,就是可以成立的。古鏡刻銘中普遍存在著月朔干支混亂不合的情況[3],其成因除了王仲殊先生所說的追求吉月吉日以外[4],還可能與鑄鏡時套用舊范(母范)有關,在舊范刻銘中僅僅改動年號,就造成月朔干支的抵牾。

          2.黃初二年鏡三枚,一藏日本,二藏湖北鄂州博物館。后兩枚系湖北鄂城出土,出土的時間、地點不同[5],但是大小、形制、圖紋及銘辭完全相同,王仲殊先生認為是“同范鏡”。銘辭曰:“黃初二年十一月丁卯朔廿七日癸巳,揚州會稽山陰師唐豫命作鏡,大六寸,清冐,服者高遷,秩公美,宜侯王,子孫番昌!眱社R之中,出土于五里墩14號墓者,鈕上刻有“上大將軍校尉李周鏡”字樣,王仲殊先生認為這是黃龍以后加刻的,上大將軍可能指陸遜?墒菍O吳擔任過上大將軍而又活動于上游的,還有呂岱和施績,所以這個李周所屬的上大將軍,還有可能指呂岱或施績。

          3.黃初三年鏡二枚,一藏瑞典斯德哥爾摩國立博物館,一自我國紹興流入日本,亦屬“同范鏡”。銘辭曰:“黃初三年,師卜德□合作明金鏡,五柬□□,服者侯王,益其女□令。”王仲殊先生認為鑄鏡日期應在黃初三年十月以前。

          4.黃初四年鏡三枚,二藏日本,出土地點不明;
        一藏鄂州博物館,1970年出土于鄂城鄂鋼630工地。王仲殊先生認為這三枚是“同范鏡”,但是前兩枚銘辭釋讀有紛歧,鄂城出土者銘文殘泐,據(jù)《鄂城漢三國六朝銅鏡》釋文作“□□四年五月丙午朔十四日……”[6]。而王仲殊先生據(jù)日藏兩鏡徑以為所缺年號為“黃初”,并解釋說:“鏡從鄂城吳墓中出土,銘辭中又明記為‘會稽師’所作,故應為吳鏡無疑!度龂•吳書》卷四七孫權傳記孫權雖于黃初三年十月抗魏而自立年號,改元‘黃武’,但不久又與魏文帝通好,至后年乃絕,故鏡銘中有‘黃初四年’的紀年,這是不足為怪的。”[7]可是, “黃初四年五月丙午朔”,與史實不合。據(jù)陳垣《二十史朔閏表》,黃初四年(黃武二年)五月應當是戊子朔,從黃武二年開始棄用四分歷、改行乾象歷的孫吳,黃武四年的五月,恰好是丙午朔。所以我認為,鄂城所出鏡,銘辭中所缺年號不是“黃初”,而是“黃武”。日藏兩鏡,未必與鄂城出土者為同范鏡,即使是同范鏡,或即使為孫吳所鑄,其銘辭的釋讀也存在問題,不足為據(jù)。

          《鄂城漢三國六朝銅鏡》一書,收出土紀年六朝鏡十六枚,收建安紀年鏡五枚,其中并無建安二十五至二十七年的紀年,屬于這一時期的,只見兩枚黃初二年鏡。這是出土于吳墓、由吳人生產(chǎn)并且也由吳人使用的銅鏡,并非專為北方生產(chǎn)而不得已使用黃初年號。因此,認為黃初年號確曾行用于吳地,應當是有依據(jù)的。

          王士倫在《紹興的古代銅鏡》一文中[8],介紹日人梅原末治編《漢三國六朝紀年鏡圖說》所載一枚紹興出土的重列神獸鏡,有“建安廿五年十月辛卯朔四日……鄭豫作” 銘文?墒羌o年的月朔是錯誤的,建安廿五年十月應該是癸卯朔,而建安廿二年十月才是辛卯朔,二五易致混淆。我認為“廿五年”是“廿二年”的誤釋,而王士倫文章中還舉出梅原末治編《紹興古鏡聚英》一書,也錄有同地出土的“建安廿二年十月辛卯朔四日甲申鄭豫作”的重列神獸鏡(案辛卯朔,則四日當為甲午,疑釋文誤)。我認為這兩枚銅鏡是“同范鏡”,日期和形制完全一致,銘文也應當一致。

          綜上所論,孫吳境內(nèi),確曾使用過延康、黃初年號。那么,吳簡及文獻中又存在著相反的證據(jù),如何理解呢?關于公元220年至222年之間孫吳所奉行的年號及其問題,我們應當從歷史實際中去探尋。

          我們知道,孫權早在建安二十四年冬發(fā)動對荊州的襲擊前,就與曹操聯(lián)絡,“遣使上書,以討關羽自效”(《三國志•魏書》卷一武帝紀)。次年曹丕代漢,孫權仍然尊奉北方,黃初二年八月“遣使上章”,曹丕“使太常邢貞持節(jié)拜權為大將軍,封吳王,加九錫”(《三國志•魏書》卷二文帝紀)!度龂•魏書》卷一四劉曄傳,注引《傅子》:“孫權遣使求降,……帝曰:‘人稱臣降而伐之,疑天下欲來者心¬¬……’遂受吳降,即拜權為吳王。”同樣還有一些記載,把孫權遣使結好曹魏,說成是稱臣求降。《資治通鑒》也基本接受這種敘述。我認為這是符合事實的,足以反映吳魏關系的性質(zhì)。

          曹丕從受降開始,就要求孫權送太子孫登為質(zhì),孫權推延不從,渡過了吳蜀戰(zhàn)爭的困難時期以后,遂于黃初三年(222年)十月與曹魏破裂。孫權建年號黃武,雙方在江陵交兵,《三國志•魏書》卷二文帝紀稱為“孫權復叛”。《三國志•吳書》卷四七吳主權傳又說:“然猶與魏文帝相往來,至后年乃絕。”也就是說,表面的稱臣于魏的關系,一直到黃初五年(黃武三年)才終止。黃武三年夏天,張溫使蜀,吳蜀同盟關系全面恢復,孫權才徹底結束了同曹魏的曖昧往來。

          雖然《孫權傳》說孫權 “外托事魏,而誠心不款”,可是行用年號這種事,恐怕更多地具有“外”的性質(zhì),F(xiàn)在的吳鏡銘辭中,沒有發(fā)現(xiàn)“建安二十六”、“建安二十七”這樣的紀年,卻有黃初二年的紀年。是不是據(jù)此可以推測,黃初二年至黃初三年十月這一段時間,孫吳的確是奉行黃初年號的呢?棄四分歷、改乾象歷,發(fā)生在黃武二年(黃初四年),似乎也可以作為這一推測的一個依據(jù)。

          吳簡及文獻中建安二十六、二十七這樣的紀年,是孫吳追述往事時,所采取的遮羞的辦法。這也就是說,現(xiàn)有吳簡中相關的紀年簡,都是后來追述當年事務時所制作的,并不是真的黃武以前的簡。文獻中建安二十七年的紀年,便是由這一習慣做法所導致的。然而,建安二十七年(黃初三年),便是黃武元年,為什么吳簡和文獻不直接使用黃武元年,卻要使用建安二十七年紀年呢?前面所舉韋昭撰《洞紀》四卷,稱“記庖犧已來,至漢建安二十七年”。這是把黃武年號的行用當作孫吳歷史的開端,只記載黃武元年十月以前的歷史,以建安年號作為其下限。這種做法,并不是韋昭個人的發(fā)明,很可能是孫吳官方的某種政策,因此才能夠反映到吳簡這樣的地方政府財政文書中來。

          我們在前面提到的《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獲》一文中,報告了以下四簡:

          ① 入吏所備船師梅朋建安廿五年折咸米六斛(6-2263)

         、 入□鄉(xiāng)傳卒付建安廿六年限米廿四斛 (6-1843)

         、 入吏番觀所備船師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 (6-2277)

          ④ 其二斛八斗□昭勉□□陳晉黃武元年米 (6-2178)

          以上①、③兩簡中的“折咸米”,王子今先生認為就是“折減米”,是倉米在儲運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損耗,是一種合理損失[9]?雌饋,把以上四簡的內(nèi)容都理解為事后追述,完全是說得通的。吳簡中也有大量的例證,存在著隔數(shù)年而繳清有關稅米、限米的情況。我舉兩條例證:

          1.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黃龍三年[稅]米□□□□[斛]二斗司馬黃升黃龍元年米(6-2197)

          2.領黃武五年佃卒限米□□斛黃龍三年民貸食□□ (12-6591)

          兩簡所述都是跨越好幾個年度的倉米出入帳目。建安紀年簡就屬于這種情況。

          可是,③、④兩簡的年份分別是建安廿七年和黃武元年,事實上是同一年。這種情況如何理解呢?我認為,吳簡中的這一情況,可能與賦稅繳納的年度計算方法有關,也就是與政府財政年度的區(qū)分方法有關。黃初三年十月,孫吳建年號黃武,從財政年度上看,已經(jīng)進入下一個年度,而秋收以前的可計入黃初三年(建安廿七年),此后的計入黃武元年,因此會出現(xiàn)對同一年的不同年號使用。這種情況,與韋昭使用建安廿七年以限斷孫吳以前的歷史,背景相同。同樣的用法,史書中也很常見。比如《三國志•魏書》卷五后妃傳述文昭甄皇后于公元220年一年之內(nèi)的事跡:“延康元年正月,文帝即王位,六月,南征,后留鄴,黃初元年十月,帝踐阼。”同一年記事使用兩年號,就是出于歷史限斷的需要。

          在沒有年度計算方面的考慮時,年號的使用要隨便得多。比如,湖北省博物館收藏孫吳弩機一件,刻文作“黃武元年七月作師陳香臂師□李”[10]。案此年七月尚未有黃武年號,這些文字顯然是后來刻寫的。這種情況在文獻中也許更常見。

          孫權與魏決裂之后,對于自己曾經(jīng)奉行黃初年號一定是有所忌諱的,何況與曹魏的敵對關系也不允許再在文書中提到這一年號,因此,在追述公元220至223年之間的往事時,使用何種紀年方法,一定是經(jīng)過了認真考慮的。我認為,延長建安以銜接黃武,是孫吳官方的政策,在孫吳境內(nèi)要普遍遵守。這就是今天我們在文獻上看到建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紀年的來歷,同樣也是吳簡中出現(xiàn)這些建安紀年簡的原因。

          如果這一推論不誤,那么,吳簡中的建安紀年,反過來證明了現(xiàn)有的長沙吳簡,在時間上并沒有逾越孫吳歷史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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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獲》,《文物》1999年第5期,25-26頁。

          [2]王仲殊:《“黃初”、“黃武”、“黃龍”紀年鏡銘辭綜釋》,《考古》1987年第7期。

          [3]見俞偉超先生為《鄂城漢三國六朝銅鏡》所寫的序言,見湖北省博物館、鄂城市博物館:《鄂城漢三國六朝銅鏡》,文物出版社,1986年,1-9頁。

          [4]王仲殊:《論日本出土的景初四年銘三角緣盤龍鏡》,《考古》1987年第3期。

          [5]湖北省博物館、鄂城市博物館:《鄂城漢三國六朝銅鏡》,圖版93,說明文字見24頁。

          [6]湖北省博物館、鄂城市博物館:《鄂城漢三國六朝銅鏡》,圖版108、109,說明文字見33-34頁。

          [7]王仲殊:《吳縣、山陰和武昌——從銘文看三國時代吳的銅鏡產(chǎn)地》,《考古》1985年11期。

          [8]王士倫:《紹興的古代銅鏡》,《考古通訊》1956年第6期。

          [9]王子今:《走馬樓簡“折咸米”釋義》,《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3號,蘭臺出版社,2001年。

          [10]我2000年夏訪問湖北省博物館,多承唐剛卯先生引領參觀,謹此志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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