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揭開西方媒體客觀公正的面紗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西方新聞媒體一貫聲稱客觀公正是它們處理新聞事件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在與政府嚴格管制新聞媒體斗爭的過程中,西方媒體還打著客觀公正的旗號,在爭取新聞自由的過程中,為自己拓展出越來越寬裕的“呼吸空間”、利潤空間和影響范圍。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表達自由不僅受到西方國家憲法性法律的承認,司法實踐中,無論是總部設在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1],還是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2],都在不斷拓寬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表達自由的保護范圍,不斷提升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表達自由的保護力度。
立法和司法上比較充分的保護,再加上西方媒體長期的鼓噪和宣傳,使得西方國家的媒體在許多普通人的心目中獲得了“無冕之王”的美譽,成為與立法、司法、行政權并行的“第四權力”。不僅西方國家的許多民眾將新聞媒體作為他們了解天下大事、行使言論自由和監(jiān)督政府權力、制約官員腐敗的工具,其他非西方國家,特別是更注重對新聞事件進行控制的國家的民眾,更是將西方國家的媒體當作客觀公正的化身。
西方國家的媒體將客觀公正當作處理新聞事件的價值標準,記者將客觀公正當作進行新聞報道的行為準則本身,應當說是一件好事,沒有任何理由對其進行指責,但如果西方媒體將自己打扮成客觀公正的化身,處心積慮地讓受眾將它們當成公平、正義的衛(wèi)士和高高在上的裁判官的話,西方媒體就是在欺世盜名。如果受眾將西方媒體當作擺脫了文化偏見、不受意識形態(tài)左右和國家民族甚至是自身利益驅使的“信使”,如果將西方媒體的報道當作客觀公正的新聞理念的產(chǎn)物的話,用時下比較流行的話來講,就是“很傻很天真”。
價值目標還是既成事實
人類發(fā)展和文明進步依賴人類自身對客觀存在的外界事件的認識和把握,新聞報道是人類認識世界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由于只有客觀公正的報道才能為人類(個體或群體)的決策提供依據(jù),才能真正成為推動人類進步和社會發(fā)展的力量,客觀公正因此就成為新聞報道的價值追求和新聞記者的職業(yè)操守。
新聞媒體報道的客觀性,是指新聞媒體在報道新聞事件時,用最接近于報道對象真實情況的語言、圖片、音、視頻資料等,幫助受眾獲得新聞事件的事實或真相,使個體或群體形成對所報道的事件的正確看法,從而為個體和群體的行動提供知識和智力支援。從這一要求出發(fā),記者在進行新聞報道時,不能用自己的意識、意志、情感等改變所要報道的對象的真實情況,不能有意地向受眾傳達經(jīng)過自己精心加工或改造過的事實,更不能出于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歪曲事實,無中生有,將黑的說成白的,將白的說成黑的。
新聞媒體報道的公正性,是指新聞記者在報道新聞事件時,盡可能地全面和平衡,要看到新聞事件的方方面面,不能以自己的主觀喜好來確定報道的角度,不能只選取與自己的意見看法一致的素材,更不能根據(jù)某個需要說明的觀點或意識形態(tài)的需要,隨意剪裁新聞素材。媒體記者應當跳出自己的利益束縛,平等地對待新聞事件的各方當事人,讓他們平等地獲得資訊、平等地利用新聞媒體,平等地行使憲法性法律賦予的言論自由。在就新聞事件發(fā)表的看法和意見中,如果存在分歧,媒體還還應當為受眾提供盡可能多樣、特別是相互沖突的觀點,讓受眾聽到不同的聲音,使受眾能夠依據(jù)豐富的素材,運用自己的邏輯推理和判斷能力,形成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由此看來,新聞報道的客觀也好,公正也好,實際上是新聞媒體和媒體從業(yè)人員應當追求的價值目標,應當是崇高的職業(yè)操守和職業(yè)理念。在實踐當中,不同的媒介組織用不同的方式去詮釋這些理念,不同的新聞記者會以不同的方式,將這些理念化為自己行動的指南。正因為如此,客觀公正只能是一種應然層面上的東西,而不是對某種既有事實的描述,只能是相對意義上的概念,而不是絕對的和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
在這個意義上,任何西方媒體都無權聲稱自己是客觀公正的,任何西方媒體都沒有資格說自己的報道真正做到了客觀公正,任何西方媒體都無權以自己所理解的客觀公正來衡量和裁斷非西方媒體的“不客觀與不公正”。西方媒體標榜自己報道的客觀與公正,實際上是混淆了價值判斷和事實本身的界限,將媒體追求的目標,等同于事實本身。
價值中立還是文化偏見
相對于媒體和記者的主觀來講,新聞事件是一種客觀的存在,有其內在和特有的品性?陀^公正的報道也要求媒體和記者遵守特定的操作規(guī)范,從構成特定新聞事件的要素本身[3]和與特定新聞事件相關的語境以及新聞事件所依托的文化背景,發(fā)表新聞評論,闡述意見看法,引導受眾步入真相的殿堂,幫助受眾形成理性、全面和客觀的看法。
這就要求媒體和記者處理新聞事件的時候,在依據(jù)新聞事件的細節(jié)發(fā)表評論、意見和看法的時候,盡量保持價值上的中立,不以自己從小習得的和自己所隸屬的那種文化所看重、推崇的價值觀,尊重新聞事件發(fā)生地在長期歷史發(fā)展過程中形成的習俗、行為、生活方式以及社會制度等,更不能用某種特定的價值觀作為衡量任何新聞事件的標準,作為否認、抨擊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特有的實踐的借口。
我們不否認部分西方媒體在追求事實客觀和保持價值中立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西方國家的媒體在報道社會制度、歷史、文化等諸方面與自己存在較大差異的國家和地區(qū)的新聞事件的時候,也有大量價值并不中立,甚至帶有文化偏見的報道。在他們的骨子里,西方的政治、法律和經(jīng)濟制度,均優(yōu)于非西方國家的政治、法律和經(jīng)濟制度,不按他們的思路和政治哲學構建的政治、法律和經(jīng)濟制度,就是不講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制度,就一定是獨裁、專制和人民不享有基本權利和無法參與公共事務并分享社會進步所帶來的成果的制度。
這種價值上的不中立和文化根深蒂固的偏見,集中地表現(xiàn)在了西方媒體對3月14號發(fā)生在拉薩等地的暴力事件的報道。許多西方媒體不顧3.14事件的實質,無視中國政府在發(fā)展當?shù)亟?jīng)濟、文化方面所取得的巨大進步,無視中國政府在此次事件中所表現(xiàn)出來的寬容和節(jié)制,無視西藏分裂勢力幾十年來分裂中國的陰謀,企圖用剪裁新聞圖片、嫁禍于人等手法,為西方世界的受眾營造西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和西藏人民渴望獨立的假象。
自由報道還是受到政府操控
洛克、孟德斯鳩等西方政治哲學認為,任何形式的公共權力都會趨向于集中,而權力一旦集中在某個人或某個機構的手里,就會對自由造成潛在和實在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管理社會的公共權力除了必須一分而為三種不同的權力,即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并分別由三個相互平行的機構來行使外,還需要組織化的新聞媒體,既作為政府和民眾之間進行溝通的橋梁,又作為監(jiān)督和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其濫用的工具。[4]
這種體制的設立,確實能夠使新聞媒體更自由地報道政治和涉及公共事務的新聞,確實會使政府對媒體進行控制的難度增大,確實會使政府官員在以新聞媒體為被告的誹謗訴訟中難以勝訴,從而為新聞媒體開拓更大的呼吸空間,有些人因此而得出結論,認為“美國的新聞機構在保護民主制度的奮斗中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qū)的新聞界都扮演著更為驍勇自信的角色”。[5]
在三權分立的體制和新聞媒體作為“第四權力”存在的前提下,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政府確實不能對新聞媒體指手畫腳,確實不能對政府所頭痛的新聞記者“大打出手”,確實不能對新聞媒體播報什么和不播報什么直接實行事先指示和事先審查。不僅如此,像丹麥政府在2006年的漫畫危機中表現(xiàn)的那樣,有些西方政府還時不時“做秀”式地營造媒體應當獨立、新聞應當自由且政府不應也不會干預媒體自由的形象。這些都有助于讓人們相信西方的媒體是自由的,是能夠避開政府的操縱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的。
這些其實都是表面現(xiàn)象。歷史經(jīng)驗和現(xiàn)實經(jīng)驗都反復告訴我們,西方政府一直都沒有放棄對新聞媒體或明或暗的控制,西方新聞自由理念提出、發(fā)展和在制度建設中的不斷完善,也反向印證了這一事實。試想,如果沒有政府對媒體不間斷的操控和打壓,會有西方新聞自由理念的不斷豐富、發(fā)展和新聞自由制度的不斷完善嗎?翻開美國新聞自由史,在哪個重大歷史發(fā)展階段,在哪個重大事件上,政府沒有留下打壓新聞自由的記錄?高壓之下的媒體,比如美國1798年制定了《外僑法》和《煽動性誹謗法》之后的幾年時間,比如兩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和美國對伊拉克發(fā)動戰(zhàn)爭期間,美國又有幾家新聞媒體能夠抵制政府發(fā)動的宣傳攻勢,客觀公正地報道戰(zhàn)事新聞?[6]
不僅如此,政府還利用自己在政治和經(jīng)濟方面所處的優(yōu)勢地位和所掌握的資源,設法使新聞媒體自覺或不自覺地追隨官方的戰(zhàn)略計劃,使新聞媒體直接或間接地成為美國政府操縱美國民意工具。[7] 試問,不僅不能擺脫政府控制,還會自覺不自覺地受到政府暗操縱的新聞媒體,怎么能夠做到客觀公正地處理新聞事件,特別是涉及戰(zhàn)爭等與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有關的事件?
小結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幾個方面并不是影響西方新聞媒體客觀公正的全部,媒體的集中和壟斷、西方社會各種各樣的壓力集團以及媒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和殘酷的市場競爭,都會使西方的新聞媒體在不同的時期、在不同的新聞事件的處理上,不同程度地偏離客觀公正的價值目標。
西方媒體一向標榜的客觀與公正,只能是相對的,只能是在某個方面或某個新聞事件的處理上的公正,不存在絕對客觀公正的媒體。在這種情況下,相信西方媒體是客觀公正的化身,相信西方媒體的報道都是客觀公正的報道,是沒有根據(jù)的。而西方媒體執(zhí)意將自己打扮成客觀公正的化身的作法,也是極端虛偽的。
[注釋]
[1]歐洲人權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對表達自由的保護,參見張志銘:《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中的表達自由》,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4期。
[2]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裁決的表達自由案例,參見:Terry Eastl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the Supreme Court: The Defining Cases,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0.
[3]關于新聞事件的要素構成,參見楊保軍:《新聞活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5月,第189和190頁。
[4]Vincent Blasi , The Checking Value in First Amendment Theory, 1977 Am. B.Found. Res. J. 521, 538
[5] [美]羅納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對美國憲法的道德解讀》,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00頁。
[6]美國對伊拉克發(fā)動的借口,是當時的伊拉克擁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但直到今天,這一說法都沒有得到印證。為了取得繼續(xù)占領伊拉克的合法性,為了不讓美國人民反對這場戰(zhàn)爭,美國軍方不僅有選擇地讓新聞記者進行采訪,而且對記者的報道,特別是對美國在伊拉克戰(zhàn)場上犧牲的美國軍人的報道,提出了非常嚴格要求。參見:Pat Arnow, From Self-Censorship to Official Censorship, http://www.fair.org/index.php?page=3095.
[7]David Barstow 在一篇題目為Behind TV Analysts, Pentagon’s Hidden Hand的文章中,詳細披露了自己2002年以來,布什政府,特別是美國國防部,是如何通過精心策劃和巧妙的安排,將大量的軍事分析家安排到各大電視網(wǎng)擔任電視節(jié)目評論員的。他們打著客觀中立的旗號,事實上一方面干著為美國政府虐待戰(zhàn)俘和維持伊拉克戰(zhàn)爭辯護的工作,一方面又充當著150左右規(guī)模大小不等的軍火商的代言人,文章地址:
http://www.nytimes.com/2008/04/20/washington/20generals.html?_r=1&oref=s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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