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飛飛:審議民主中的代表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代表及其代表性是民主理論的核心問題,我們知道,在當代以民族國家為主要背景的社會中,由于政治事務的復雜性以及政治共同體的巨大規(guī)模,直接民主是不可行的,因此現(xiàn)代民主政治必然是某種形式的代議制!耙粋大型的民主社會,首先需要一個公正的、其目的在于充分而且準確反映人民意志的代表制度”。[1](p81) 既然代表的出現(xiàn)是現(xiàn)實的必然需要,那么代表問題的爭論實質也就成為了關于代表的代表性的爭論,而“針對代表是否具備足夠代表性的質疑,也可以說是針對其正當性的挑戰(zhàn),這也是民主政治史上永無歇止的課題!盵2]因為在當代的民主理論中,人民是最終的主權者,但事實上又無法讓人民能夠完全地自治自理,因此就需要代議民主制的產(chǎn)生。而代表“從某種非字面的意義上講,……可以定義為某個不論是個人的或抽象的實體的再次重現(xiàn)”,[3](p694)代表相對應于人民,只是人民的重現(xiàn)。既然是人民的重現(xiàn),理想上就總是期望代表能完整而準確地傳達人民的心聲。但究竟什么樣的制度才能夠盡可能接近此一理想?審議民主理論不滿于傳統(tǒng)代議制所產(chǎn)生的“公民與國家之間的距離”,它使得公民們“覺得自己越來越無力影響政府的作為,也無法使自己的聲音為政府所傾聽”,[4](p199)進而導致普遍的無力感而造成大范圍的政治冷漠、不負責任的投票行為以及公共精神的失落,最終也使得政府及其政策的正當性的削弱。為回應這種困境,繼參與民主理論之后,理論界提出了審議民主的理念來強調民主生活中公民參與的范圍以及更重要的是參與的質量和參與者的品質。按照審議民主的核心理念,受決策影響的所有人(親自或通過其代表)都有權利和機會參與到?jīng)Q策制定過程中去,它要求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為取向,通過公開地相互陳述為彼此都能接受的理由來證明公共決策的正當性?梢钥闯,審議民主理念強調參與的理性與無偏私(impartiality),它有著較強的公共利益取向,要求參與者從公共利益出發(fā)給出彼此可接受的理由。
傳統(tǒng)上,理論家都認為對審議所要求的深思熟慮的推崇正是為了捍衛(wèi)政治代表對大眾輿論的抵制,而審議民主理念則試圖調和一直被認為是無法相容的兩種元素——慎思與平等(審議對應著慎思,民主對應著平等),但是,這兩種因素并不是自然地有親和力的,審議民主理論中的審議與代表之間呈現(xiàn)出明顯的張力:是公民之間的審議,還是公民與代表之間的審議,抑或代表與代表之間的審議。這里,向我們提出了一個“誰審議”的問題。首先,要求公民參與的審議能否與代表的理念相容以及它在何種程度上是能夠與之相容的。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兩者相容,那么審議民主要求何種形式的代表、代表應扮演何種角色以及代表怎樣向公民負責。
一、審議與代表之間的張力
前面我們已經(jīng)指出,審議民主理論具有很強的公共利益取向,審議的一個主要品質便是通過公開的對話促使人們過濾掉僅僅是自利的理由,使得政治討論朝向更普遍的和無偏私的方向發(fā)展。這一理念,必然會要求參與審議的代表應該以國家利益為首要考量而非為著特殊的地方利益討價還價,代表們是就國家的整體利益而進行對話與審議,它要求代表不能為了地方選民的利益而犧牲公共利益。很明顯,審議的理念要求代表有著相對于其選民的獨立性,代表們是作為“某種程度的委托人,自由地參與討論并交換他們的觀點”,而不僅僅是所在選區(qū)的選民的傳聲筒,直接受選民偏好的控制,因此,“為了審議的目的我們就必須放棄對代表的直接控制”。[5](p142-3)這種代表理念被稱為委托代表論,它有著著豐富的思想史的資源予以支撐,持這種看法的典型的思想家有柏克、密爾以及聯(lián)邦黨人等。
柏克在1774年布里斯托爾演講中明確表述了這種的思想,而事實上,審議民主理論的公共利益取向也直接受惠于柏克的這一理念:
議會不是這樣的一種集會:代表不同的,甚至是敵對利益的代表們(會聚在一起),他們作為代理人兼代言人,必須維護其所代表之利益,并對抗其他的代理人兼代言人;
與此相反,議會是一個國家的審議機構(deliberative assembly),它只有一種利益,即整體利益,在這里,引導議員們思考的不應該是地方利益或地方偏見,而應該是以我、全體人民的普遍理性(general reason)為基礎的普遍利益(general good)。[6](p299)
密爾也秉持這種理念,為了能保證代表能夠對公共利益做出審議,他在《代議制政府》中指出:
選民應該選擇比他們自己更有智慧的人做他們的代表,并且應該同意按照那個較高智慧來統(tǒng)治自己;
一個有良心和公認有才能的人(即代表)應該堅持按照它根據(jù)自己的判斷認為是最好的那樣去行動的充分自由,而不應該同意按照任何其他條件服務。
對有能力的人來說致力于這種妥協(xié)乃是對他的特殊職責的背叛,是放棄智力的優(yōu)越所負的特殊責任,其中最為神圣的就是不在輿論叫囂反對的情況下放棄正當?shù)闹鲝垼?br>[7]( p176.p179)
《聯(lián)邦黨人文集》也持有類似的觀念,審議為了更能符合公共利益,它需要一個較小的代議機構,它能夠認真而理智地考慮關于任何提案的競爭性爭論,以“提煉和擴大”選民的意見:
每部政治憲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說應該是,首先為統(tǒng)治者獲得具有最高智慧來辨別和最高道德來追求社會公益的人;
[8](p290)
(代表)一方面是通過某個選定的公民團體,使公眾意見得到提煉和擴大,因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別國家的真正利益,而他們的愛國心和對正義的熱愛似乎不會為暫時的或局部的考慮而犧牲國家。在這樣的限制下,很可能發(fā)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發(fā)出的公眾呼聲,要比人民自己為此集會,和親自提出意見更能符合公共利益;
[8](p49)
上述這些思想家為了實現(xiàn)公共利益取向的審議,授予了代表不受選民偏好影響的過大的獨立性,他們普遍認為代表的責任是根據(jù)整個社會的長遠利益,而非大多數(shù)人的偏好來進行審議和判斷。他們反對公民們對代表的“導引權”,認為如果代表們被選民的導引所支配,那么審議將是徒勞的而毫無意義?梢钥闯觯麄儗崿F(xiàn)審議的策略是以公民的平等參與為代價的,因為他們認為大眾的參與會削弱了審議的質量,而且大眾持參與可能會導致多數(shù)人的暴政。麥迪遜就認為參與審議的代議員們應該是“關起門坐著,……(因為)在秘密討論中沒有人覺得有必要在對自己的觀點有所保留,他們?yōu)樽约旱难孕懈械綕M意,并將其求諸論證的說服力”。[9](p25-26)
這些思想家們所提倡的審議顯然是精英主義取向,而這正是被當代重視公民參與的當代審議民主理論所反對的。因為在這樣的審議中,我們幾乎看不到普通選民的存在,他們幾乎被代表們掩蓋掉了。這就凸顯了這樣一個矛盾,“如果我們采取了這種政治代表的概念,那么,發(fā)生在公共領域中的公共的和非正式的審議就幾乎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唯有在議會中的政治決策才是有價值的。這就暗指要放棄對民主參與的辯護,更遭的是,它會忽略審議民主理論的一個重要的維度:公共領域中的審議”。[10]同時我們也很難想象也很難判斷這些僅關注于公共利益的“高風亮節(jié)之士”怎么可能是負責任的呢,這樣只會拉大代表與選民之間的距離,而這正是審議民主理論最大的擔憂之一。當代審議民主理論家,如古特曼和湯普森,針對這一問題提出了審議民主的問責制的概念,她們指出,在審議民主中“人們期望代議員用道德話語來證明他們行為的正當性”,代表們也有義務就其行為向選民給出能夠為他們所接受的理由。“在審議民主中選民應該不僅能夠通過在選舉時刻的投票來使他們的看法發(fā)揮影響力,而且應該也能夠通過影響他們的代表在立法過程中所做出的判斷來使他們的看法發(fā)揮影響力”。[11](p146)正是由于這種要求代表對其行為給出理由的互動過程,“包括官員介紹他們的提議,公民回應,官員修訂,公民再回應,和這個過程的循環(huán)往復”,[11](p158)保證了代表能夠向他們的選民負責。
但是,我們仍不能過快地樂觀。問題依然存在。審議民主并不能保證審議的過程總能判斷出公民們的理由是正當?shù),還是代表們的理由是正當?shù)模赡軙霈F(xiàn)這樣的僵局:如果代表們給出了他們所能夠提出的最有效的理由之后,選民們若仍然拒絕這些理由時,代表們應該怎么辦?代表們應該最終順從他們的選民的判斷嗎?還是代表堅持自己的判斷?古特曼和湯普森給出的回答是:在這種情況下“審議民主承認憲法性自由和機會是對多數(shù)意志的約束,并且在多數(shù)意志具有侵犯這些自由和機會的危險時,授權代議員拒絕它。問責制并不要求代議員在這些情況下順從選民!盵11](p156)但是,即使在這個時候,問題仍然是存在的,我們根據(jù)什么來相信代表們對以上這種憲法性自由和機會的判斷所給出的理由優(yōu)于多數(shù)選民的理由呢?按照審議民主對相互給出理由的要求,即使在憲法應該保護什么樣的基本自由,何時達到了這種涉及憲法基本自由的時刻以至于可以允許代表獨立做出判斷等重大問題上,仍然要求代表與其選民在一起公開討論。況且正是在危及到憲法性權利和自由的時刻,才更需要公民們之間的審議,人民的主權性正是在這個時刻才能得到最好的體現(xiàn)。這種“時刻”正類似與美國憲法理論家布魯斯•阿克曼所提出的“憲法時刻”,在這種歷史時刻,更需要全民參與的審議,而非如古特曼和湯普森所言的讓代表們獨立做出決斷,在這種最能體現(xiàn)審議民主所欲求的更真實的民主和人民主權的時刻,二位作者卻反其道而行,這顯然是尤為審議民主的理念的。“如果沒有就這個問題進行審議,那么他和他的選民都不能把他們有關憲法性自由的結論當作保證能夠得到他們的公民同胞的尊重”。[11](p178)
古特曼和湯普森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但是他們過于樂觀的得出結論說,代表們通過把他們的憲法結論提交給其公民同胞們并依據(jù)公開性和互惠性進行批判性的審查,若通過這種審查則可以作為其正當性的充分理由。[11](p178)但是二位作者仍然是忽略了前面所提到過的僵局:公民們可能會不接受代表們提出的理由?倳嬖谶@樣的“斷點”,需要中斷審議,由代表們做出決策。但是,幾乎沒有審議民主理論家能夠應對這種挑戰(zhàn),即“用前后一致的方式來構思審議過程及審議結束的機制,以保證審議階段提出和被接受的理由,不被決策所抹殺掉!盵12](p86)指出這種可能存在的中斷的非連續(xù)性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除非有人能夠清楚闡明——不管在理想的理論還是在制度實踐上——獨白式公正(即代表們獨立的決定,引者注)和對話式公正之間的關系,否者最終會出現(xiàn)后者被前者同化和邊緣化的危險!盵12](p87)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審議民主理論否認了以柏克、密爾以及聯(lián)邦黨人等的精英主義式的審議理念,但是他們給出的解決之道又無法給出連貫性的理由來解釋公民們的審議與代表的決策之間會存在的斷點,代表與選民之間的張力依然存在,甚至由于它調動起來公民參與審議的積極性,在當它面臨著可能會危機公民基本憲法性權利和自由的時刻,由于無法合理做出決斷而陷入混亂的僵局。
二、解決之道:審議性民意調查?
在上一小節(jié)里,通過分析我們看到審議民主理論在批評了傳統(tǒng)代議制民主所導致的選民與代表的距離后,仍然面臨著選民與代表之間的難以調和的張力。本節(jié)則著重介紹并評價一種試圖調和兩者之間矛盾的方法:審議性民意調查,它從古代雅典人利用抽簽來選擇官員及立法者的方式中得到啟發(fā),試圖解決民主政治中必須兼顧平等參與與審慎思辨的兩難,它由費希金首倡并先后在美、英、澳等國家予以實踐,并得到其他學者的欣賞和支持。費希金認為審議性民意調查是將古雅典人在民主實踐中的解決方案作為一種可行的替代方法,它將在全國范圍內隨即抽取的“公民微觀組織集合在一起,在這樣的條件下,實現(xiàn)真正的審議是可能的,(因為)其中組織成員都存在著克服理性無知并向理想公民那樣行為的動機。在這種微觀組織中,審議和政治平等都能夠實現(xiàn)!盵13](p36)古特曼和湯普森也稱贊,審議性民意調查結合了直接審議民主的優(yōu)點和代議制民主的優(yōu)點。通過這種方法可以調和“直接參與的審議價值與現(xiàn)代社會對代議民主之需要”,并且它“較平常的政治競選活動更具教育性,審議性民意調查的方法也較選舉政治更能同時有益于公民、候選人及旁觀者”。[14](p29-30)審議性民意調查的程序大致如下:
1、依照傳統(tǒng)調查的方法在公民中進行隨機抽樣,抽取一些公民參加討論,并給這些公民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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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專家向這些抽取出來的公民提供與議題相關的足夠的信息,這些專家隨時解答討論者提出的問題;
3、在此基礎上,公民分成小組進行充分的交流和審議,最后形成決策。[15]
審議民調的一個優(yōu)點是,這些隨機抽取的公民所組成的小型的審議團體,進行面對面的討論,每個人均有同等的發(fā)言機會,人們可以提出理由并相互質疑,而且每個人提出的理由都是有效的且是值得傾聽的,這樣就克服了在大型社會中會出現(xiàn)的由于意識到自己的一張選票或意見的無關緊要而會出現(xiàn)的“理性的無知”,并且在最后進行決策時,公民們由于不必擔心“虛假共識的社會壓力問題”,而能夠從“社會壓力中抽出身來”,[16](p128-9)這樣人們就可以實現(xiàn)大型社會所不可能的理性的討論,進而就可以“表現(xiàn)出密爾所謂的‘公共精神學!墓δ,即普通公民可以根據(jù)實際思考公共利益的社會背景”。[13](p39)審議民調的另一個優(yōu)點是——這與本文的論題直接相關——它是另一種獨特的“代表”形式,它“取代了利用選舉來選擇代表去進行審議,相反的,(它)利用在調查研究中使用的隨機抽樣技術來選擇一個審議的團體來代表作為整體的人民”。[5](p126)這種隨機抽取的方法滿足看政治平等的要求,因為它是在能夠忽略資源和權力不平等的環(huán)境中進行的,每人都有平等的機會被抽中。這就化解了傳統(tǒng)代議制民主中會出現(xiàn)的代表與選民之間權力不平等的問題,傳統(tǒng)的代議民主之所以要求控制代表的行為,是因為這些選舉出來的代表由于會進入權力體系而賦有了很大的權力優(yōu)勢而可能濫用權力,因此需要選民對其控制以保證代表們能夠向他們負責。審議民調中隨即抽取的“代表”則克服了上述矛盾,如上所述,由于“代表”是隨機抽取的,因此每個公民皆有同等機會被抽取,同時,這些抽中的“代表”并沒有傳統(tǒng)代議民主中的議員代表們所具有的權力優(yōu)勢,因此并不用擔心他們?yōu)E用本來就不存在的權力。這樣,就化解了代表、選民以及相互間問責(尤其是代表對選民的責任)的問題。這種代表形式似乎就化解了我們在本文開始時提出的“誰審議”的問題,審議與代表的關系也得到了較好的相容。費希金認為審議民調“通過隨機取樣產(chǎn)生的參與者,在統(tǒng)計上是作為全體人民的代表,它是以審議經(jīng)驗的篩選為條件的”,[13](p37)它實現(xiàn)了“篩選”與“反映”的結合(篩選指的是代表對選民意見的過濾和優(yōu)化,聯(lián)邦黨人秉持這種觀點;
反映指的是代表應該只是選民的縮影,代表只能想鏡子那樣如實地反映公共輿論,反聯(lián)邦黨人持該種觀點),這也就化解了公民平等參與和深思熟慮的審議之間的矛盾。
但是,我們仍然不能過快地樂觀。問題仍然是是存在的。我們發(fā)現(xiàn),審議民調在特定的時間里,“只有非常小的一部分人被選中,而其余的人民則甚至要比在一個選舉的議會中的參與要更少。(他們甚至不能為自己的代表投票)”。[5](p127)在這種實踐中,公民只能被動地期望被抽取去參與審議,他們實質上無法對“代表”發(fā)揮作用,因為審議民調的目的之一正是要使“代表”能夠遠離巨大的社會壓力,公民們能做的無非就是通過媒介觀看審議代表們的“理性的”交流和討論,可以看出,公民們這時候只能扮演聽眾和看官的角色,(這里,我們仍然有這樣的疑問,公民們?yōu)槭裁匆ㄙM時間在觀看代表們的審議上,而不是去進行其他娛樂或商業(yè)活動呢?)然后再通過它接受某種具有啟發(fā)性的教育。(見上文古特曼和湯普森語)審議民調的實踐正是以犧牲公民的參與為代價的,為了實現(xiàn)有一個可供審議的小型團體,大多數(shù)的公民將被代表掉,而非真實的“在場”(present)。這與注重公民參與的審議民主理念是無法相容的。
審議民調的另一個問題是代表的責任問題。上文中我們指出審議民調因為其隨即性質而所具有的平等性質似乎化解了代表與選民的責任關系,但是下面我們將會指出這種僅是回避了責任問題,而問題依然是存在的。作為代表整個社會的這些被抽取的代表團體(或代表樣本)所做出的決策或達成的共識將會對社會整體具有約束力或較大的影響力,但問題是審議民調所強調的審議僅是這些樣本代表之間的審議,我們很難理解對于那些沒有實際參與此過程的聽眾和看官為什么有義務去接受所做出的決策或達成的共識呢?更重要的是,這些樣本性代表“和他們應該代表的人們之間沒有任何責任連接機制……因此隨機挑選的公民將不會具有制度性的能力或動機(institutional capacity or incentive)來解釋其決策,或為他們的決策負責。社會代表的代價將是犧牲責任,作為社會的替代品,這些樣本將不須向社會負責!盵17](p130)這些僅憑機運而被抽取的代表,由于沒有任何“選下來”的壓力,我們很難有制度性的約束來保證他們之間的交流和討論是負責任的。在關乎每一個人切身利益的政治決策上,我們很難相信公民們怎么會把它交到這種隨機性的樣本代表手中呢?
另外,我們還意識到,審議民調有著很強的對專家作用的期許(見上文審議民調特點2),在議題的設定和議程的控制上,專家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要問的是:這些專家是從哪里來的?誰來選擇這些專家呢?夏比洛就發(fā)問,“向這個隨機選出的團體提供意見的‘專家’應該是必須是雙方來‘平衡’的,但是誰負責維持平衡,誰來訂出標準呢?”[18](p50-1)我們知道,之所以需要公民的審議,是因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當中涉及到了持續(xù)存在的價值沖突或道德分歧。如果公共政策純然涉及的是經(jīng)驗技術問題,則公民的審議是無法也不應該介入的因,因為這些問題唯有專家方能處理和解決。但是,事實上在當代社會里,公共政策多是高度復雜的議題決策,依照達爾的說明“公共政策上的所有判斷,幾乎都是‘實踐判斷’”——即,“不但包含有關乎事實的經(jīng)驗判斷,而且包括有關正義、安全、自由、社群、公平等的價值判斷!倍,在這種高度復雜議題的實踐判斷中,價值判斷的成分可能遠多于經(jīng)驗判斷的成分,而越是趨于價值判斷從而越遠離純粹經(jīng)驗判斷上,專家學者的經(jīng)驗知識便較不太可能發(fā)揮作用,而普通公民之間的審議則更能發(fā)揮作用。達爾甚至指出,在處理高度復雜的公共事務上,專家的能力,甚至要低于普通的公民,因為“專家的視野、理解、及價值等,均具狹隘性;
專家的專業(yè)領域,反映出特有的偏見;
……專家沒有削足適履的傾向,而常將高度復雜現(xiàn)象硬塞進一個專業(yè)化的框架內;
對于本身意識形態(tài)影響專業(yè)分析的可能性,專家時常視若無睹;
專家不愿也無能去確認本身的專業(yè)限制”。當然,我們并不是要否認專家的作用,事實上當今復雜的公共事務決策中大多包含這一般公民無法認知的技術性因素,而這正是專家的特長所在。因此,審議民調的理論和實踐就必須從理論上來回應并在制度上來保障專家們是“隨侍在公民身邊,而非騎在公民頭上”。[1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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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費希金:協(xié)商民主,載于陳家剛主編《協(xié)商民主》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04
[14]古特曼,湯普森著:《商議民主》,[M].施能杰譯.臺北:智勝文化事業(yè)有限公司,2006
[15]阿克曼,費希金:《審議日》,談火聲主編:《審議民主》,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p128-129.為了便于大家更好的了解審議民調的程序,筆者在這里不厭其煩地引用一個費希金在英國所做的審議民調實踐,進行的步驟是(Fishkin,1995b:177-181):1. 在考量性別、年齡、階級、城鄉(xiāng)、教育、地理位置等各種變數(shù)下,從四十個選區(qū)中,針對全國成年選民,隨機抽取869個樣本,并依樣本對此議題的意見先作初步調查響,并使各種不同意見皆能平均的顯現(xiàn)在樣本選擇之中。2. 將樣本集中于曼徹斯特幾天的時間。在這段時間中,每個人可以獲得與主題相關的各種問題以及資訊。3. 在檢閱資料的過程中,參與者可以和專家以及持不同意見者進行面對面(face to face)的溝通及質問。每個人因參加此會議所需費用或損失,包括每日工作所得,皆由主辦單位補助。4. 最后,進行一場和專家學者面對面(face to face)討論及辯論的功德會,并經(jīng)由電視作全國性現(xiàn)場立即轉播。5. 討論之后,立即將樣本作民意調查,并隨即公布會議前以及會議后,民意調查改變的結果。
為了避免有人質疑是否在討論的過程中,會受到高學歷以及具豐富知識及表達能力的人所主導,因此在問題的設計上盡量簡明,并將專業(yè)的語言轉換成一般常民使用的語言,使得參與者在作判斷時不會有社會壓力。同時在討論過程中由訓練有素的專業(yè)主持人(moderator)來關注會場,協(xié)助民眾使用自己的常民語言,陳述問題、檢驗問題、技術分析以及理解何種議題對其的重要性,同時并防止任何人支配討論的進行。此處轉引自陳俊宏:《永續(xù)發(fā)展與民主:審議式民主理論初探》,東吳政治學報\1998\第九期\109頁
[16] 阿克曼,費希金:《審議日》,談火聲主編:《審議民主》,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
[17]Albert Weale著:《民主政治》,[M].謝政達譯.臺北:韋伯文化事業(yè)出版社,p130
[18]夏比洛著:《民主理論現(xiàn)狀》,[M].陳毓麟譯.臺北:城邦文化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p50-51
[19]上述對達爾的引文皆轉引自郭秋永:《多元民主理論:公民審議的一個理論基礎》,載于《臺灣民主季刊》,第四卷第三期,2007,9,p63-107。亦可參見達爾: 達爾著.民主及其批評者[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p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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