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尋釁滋事過程中拿走被害人手機的行為定性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案情]2015年7月24日凌晨,馮某與其朋友胡某、劉某、史某等8人在KTV飲酒后,胡某提議:“心情不好,我去網(wǎng)吧里找一個人,咱們打他一頓出出氣!8人遂來到登封市區(qū)一網(wǎng)吧附近,商量由胡某進入網(wǎng)吧叫人出來進行毆打,胡某進入網(wǎng)吧內(nèi)看到正在包間內(nèi)上網(wǎng)的許某,就叫許某到網(wǎng)吧外面,被許某拒絕。胡某便對馮某說人叫不出來,馮某遂對胡某說:“把他的手機拿走,他就會出來了!焙尘屯T某返回網(wǎng)吧包間內(nèi),胡某以借打電話為由向許某借手機,許某拒絕。后胡某見許某手機在其座位上放著,遂拿起手機,許某當即拉住胡某的衣領要求歸還手機,胡某將手機遞給旁邊的馮某。馮某接到手機后就跑出網(wǎng)吧,許某追出網(wǎng)吧后即被馮某、胡某、劉某、史某等人毆打。在毆打的過程中,馮某詢問了許某手機解鎖密碼,后馮某將手機帶離現(xiàn)場并藏匿。經(jīng)鑒定,許某的人身損傷程序為輕微傷,被搶手機價值560元。
對胡某、馮某將許某手機拿走的行為定性有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胡某、馮某的行為屬于“強拿硬要”,構成尋釁滋事罪;另一種觀點認為,胡某、馮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速解]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胡某、馮某二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許某手機的意思,客觀上實施了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應當以搶劫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ㄒ唬┖、馮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jù)《刑法》第293條的規(guī)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均可構成尋釁滋事罪。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為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發(fā)泄不良情緒等流氓動機!皬娔糜惨,是違背他人意志強行取得對方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xiàn)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xiàn)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其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于:強拿硬要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的目的,搶劫罪行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強拿硬要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搶劫罪則以暴力、脅迫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
本案中,區(qū)分胡某、馮某的主觀動機成為本案定罪的關鍵要素。胡某、馮某稱二人將許某手機拿走的主觀動機是為了把許某引出網(wǎng)吧,以毆打許某達到“心里不爽,找個人打頓出氣”的結果。單從二人的辯解看,該行為比較符合尋釁滋事罪“追求精神刺激”的構成要件。然而,對胡某、馮某主觀故意方面的定性,還應結合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保護的法益方面來理解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主觀方面的區(qū)別。刑法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旨在保護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其中“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類型的保護法益,是與財產(chǎn)有關的社會生活的安寧或平穩(wěn),其主要目的不是取財。而本案在毆打許某過程中,馮某問出手機密碼并將手機帶走藏匿時,其主要目的已變?yōu)槿∝敗?br> 。ǘ┖、馮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取公私財物。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是手段行為;強取公私財物,是目的行為。本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fā)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chǎn)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本案中,胡某、馮某最初的主觀動機確是尋釁滋事,但二人在拿走許某的手機,許某追出網(wǎng)吧被馮某、胡某等8人進行毆打時,馮某要求許某說出手機的解鎖密碼,拿走手機并藏匿,毆打后也未將手機歸還許某?梢猿浞肿C實,胡某、馮某于正在實施暴力、脅迫的過程中(暴力、脅迫沒有結束時)產(chǎn)生奪取財物的主觀故意。在客觀上胡某、馮某等8人當場對許某進行毆打,其暴力程度足以使許某無法反抗。本案中,胡某、馮某的行為不僅侵犯了許某的財產(chǎn)權利,也侵犯了許某的人身權利,與刑法條文關于搶劫罪的規(guī)定更相符合。由此,胡某、馮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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