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廢棄物處置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09-26 來源: 調(diào)查報告 點擊:
實驗室廢棄物處置制度 1、實驗室廢棄物處置的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操作、收集、運輸、處理及處置廢棄物的危險減至最小,并將其對環(huán)境的有害作用減至最小。
2、所有不再需要的樣本、培養(yǎng)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棄置于專用的、有標記的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內(nèi),生物廢棄物容器的充滿量不能超過其設計容量。
3、不允許積存垃圾和實驗室廢棄物,已裝滿的容器應定期運走,在去污染或最終處置之前,應存放在實驗室區(qū)內(nèi)。
4、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處理有經(jīng)過適當培訓的、使用適當?shù)膫人防護裝備和設備的人員承擔。
5、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yǎng)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須通過高壓消毒處理或其他被承擔的技術,達到生物學安全。
6、實驗室廢棄物應置于適當?shù)拿芊馇曳缆┤萜髦邪踩\出實驗室,利器(包括針頭、小刀、金屬和玻璃等)應直接棄置于耐扎容器內(nèi)。
7、氣溶膠、污水、廢液等應經(jīng)適當?shù)臒o害化處理后排放,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要求。
8、動物尸體和組織的處理和焚化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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