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黨組議事規(guī)則,人大常委會匯總
發(fā)布時間:2020-11-16 來源: 調查報告 點擊:
按照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依法開展法律監(jiān)督和工作監(jiān)督,有一定的監(jiān)督權、審議權和提議案權。內務司法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大會閉會期間受人大常委會領導。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的機關黨組議事規(guī)則 人大常委會,供大家參考選擇。
機關黨組議事規(guī)則 人大常委會 1
一、中共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以下簡稱機關黨組)發(fā)揮機關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指導機關群團工作。
二、機關黨組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三、機關黨組領導機關黨委工作。
四、機關黨組研究處理機關以下重要工作
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主任會議的有關決定及工作部署,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和政治思想工作,加強對機關黨委的領導,充分發(fā)揮各黨支部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
討論、決定科級及以下干部的調配、考核、獎懲和任免?萍壖耙韵赂刹康恼{配、任免,機關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征求分管所在崗位的常委會領導意見。
對處級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向常委會黨組提出建議。
機關黨組書記認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項。
五、機關黨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召開會議時,應有半數(shù)以上黨組成員參加;在研究干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參加。
六、機關黨組會議議題應在會前正式通知參加會議人員,根據(jù)會議內容的需要,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和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機關黨組會議。
七、機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召開。
八、機關黨組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問題時應充分發(fā)揚民主,堅持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
九、機關黨組必須嚴格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積極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
十、機關黨組應建立健全學習制度。機關黨組成員參加市人大常委會黨組中心學習組學
習,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政治素質;加強法律、科技等知識學習,提高業(yè)務水平。
十一、機關黨組要按要求開好民主生活會。注意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黨組成員要按照黨的紀律嚴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素質,發(fā)揮表率作用。
十二、機關黨組日常工作由機關黨委負責。
機關黨組議事規(guī)則 人大常委會 2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黨的建設,促進機關黨委議事規(guī)范化、制度化,根據(jù)黨章有關規(guī)定,結合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機關黨的委員會(簡稱機關黨委)在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市直機關工委(簡稱市直工委)、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充分發(fā)揮協(xié)助、教育和監(jiān)督的作用,保證中央、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市直工委、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的各項決議、決定在機關黨委及黨支部中得到貫徹落實。
第三條 機關黨委全委會議由全體黨委委員參加,駐市人大機關紀檢組列席,討論有關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帶有全局性的黨建工作。根據(jù)議題及工作需要,機關各黨支部書記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對黨委會議討論的事項可以發(fā)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四條 機關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根據(jù)工作需要,書記可以委托副書記主持會議。
第五條 機關黨委會議一般每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
第六條 機關黨委討論決定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
第七條 機關黨委的議事范圍
(一)討論、部署機關黨委貫徹落實市委、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市直工委、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有關文件精神;
(二)向市直工委申報召開機關黨員大會及提請確認有關候選人事宜;
(三)向市直工委申報機關黨委組成人員的事項;
(四)討論、研究有關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的問題,確定需向機關黨組建議和報告的事項;
(五)討論、通過申報機關先進黨組織、優(yōu)秀黨員、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事項;
(六)討論、研究常委會黨組及機關黨組交辦的,需由機關黨委處理的工作;
(七)審批機關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事項;
(八)按照《安慶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基層黨組織建設標準》規(guī)定,討論、研究機關各支部的設置、組成人員等事項,并在市直工委的指導下做好機關黨支部的建設工作;
(九)討論、研究機關工委、婦委會工作,討論、研究黨員的教育培訓事項;
(十)其他應由機關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機關黨委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提出機關黨委的議題,并決定會議時間。
第九條 除臨時召集的黨委會議外,機關黨委應在召開前兩天,將會議議題、會議時間及地點通知黨委委員。
第十條 機關黨委委員、列席機關黨委會議的同志及負責會務的同志應當嚴格執(zhí)行黨的紀律和保密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則未盡事宜,按照上級黨組織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規(guī)則從通過之日起試行。
機關黨組議事規(guī)則 人大常委會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議事決策,推進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chǎn)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和《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議事規(guī)則》等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常委會機關黨組議事決策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這個核心,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堅持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認真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結合實際創(chuàng)造性開展工作。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增強常委會機關黨組集體活力,加
強班子團結,維護黨的集中統(tǒng)一。黨組書記堅持末位表態(tài)制度。
(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強化黨內監(jiān)督,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六)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據(jù)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履職盡責。
第二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三條 傳達學習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重要決議、決定及有關指示精神,結合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第四條 研究市人大常委會貫徹實施上級人大的決議、決定和指示精神。
第五條 定期研究黨建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第六條 研究科級人員的交流、提拔工作,并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決定。研究決定科級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招錄、調動,并報常委會黨組備案。
第七條研究機關基礎設施建設、辦公用品購買、大額資金的使用。
第八條 研究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黨務、共青團、工會、婦女、老干部工作及機關事務等重要工作。
第九條 按規(guī)定召開民主生活會。
第十條討論研究其他需要黨組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三章 會議組織召集
第十一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組成。由書記或者受書記委托的副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黨組會議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臨時召開。
第十三條 黨組會議的日期和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黨組成員對黨組會議的議題可以在會前提出意見建議,黨組會議不搞臨時動議。黨組會議的召開日期和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前一天通知,并印發(fā)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shù)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
(二)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表達。
第十五條 黨組會議討論和決定事項涉及黨組成員本人或者其親屬的,黨組成員本人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黨組會議研究日常工作議題時,可由黨組書記提名,通知其它有關人員列席。同時邀請市紀委有關人員列席。
第四章 議事決策程序
第十七條 黨組會議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一般程序
(一)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委室有關人員或常委會辦公室領導、辦公室科隊負責人,就議題內容作簡要匯報或者說明。
(二)黨組成員就議題發(fā)表意見。
(三)會議主持人歸納討論情況,提出初步?jīng)Q策意見。
(四)需要表決的議題,到會黨組成員進行表決,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第十八條 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時,黨組成員要認真負責地參與集體研究決策,充分發(fā)表意見,表明個人態(tài)度。
第十九條 會議表決
(一)表決可以根據(jù)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shù)為通過。
(二)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shù)。
(三)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四)會議表決、票決結果應當由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條黨組會議議事要嚴格貫徹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決議事項必須發(fā)揚民主,充分討論,根據(jù)多數(shù)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同時允許少數(shù)人保留意見。對研究事項有重大意見分歧時,不急于作出結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在下次會議上再作決定或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決定。
第二十一條 黨組成員對黨組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zhí)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告。
第二十二條黨組作出的決策,由黨組成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情況及時向黨組書記匯報或向黨組會議通報。
第五章 會議服務保障
第二十三條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黨組會議研究事項除干部任免和少數(shù)需要報
常委會黨組決定以外,以黨組會議紀要、黨組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發(fā)。
第二十四條黨組會議通過的文件和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fā)。
第二十五條 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議決定得到落實。
第二十六條 黨組會議記錄、紀要和有關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歸檔。未經(jīng)黨組書記同意,會議記錄本不得讓黨組成員以外的人員查閱。
第二十七條 黨組會議有關情況,根據(jù)需要可以適當方式在黨內一定范圍通報或者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則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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