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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進行轉任應當符合規(guī)定有哪些

        發(fā)布時間:2020-11-10 來源: 讀后感 點擊:

          1 公務員進行轉任應當符合的規(guī)定有哪些

         一:公務員調任和轉任有什么區(qū)別 《公務員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調任是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縣級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 50 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 45 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 40 周歲。

         內部交流,即轉任,是指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門、本單位內不同職位之間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區(qū)、不同部門之間交流。

         轉任是在公務員隊伍內部進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務員身份的變化,這是轉任與調任最大的區(qū)別。轉任在機關內部的范圍是沒有限制的,既包括在本部門、本單位不同職位的轉任,也包括跨地區(qū)、跨部門的轉任。轉任中如果出現職務升降,應當按照公務員職務升降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二:公務員的調任條件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guī)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

          2 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yōu)任用。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yè)、實績突出。(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專業(yè)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 2 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 55 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 50 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 45 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 40 周歲。(六)符合法律、法規(guī)、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

          3 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二)提出調任人選;(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四)組織考察;(五)集體討論決定;(六)調任公示;(七)報批或者備案;(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xù)。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疾靸热莅ㄕ{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干部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guī)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第十四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

          4 管部門審批。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jiān)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 三: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的公務員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下列工作人員:一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二人民代表大會機構的工作人員三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四 政協(xié)機關的工作人員五 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六 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七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

         四:調任與轉任的區(qū)別是? 調任就是調離原來單位到新的單位任職,轉認就是內部調動. 五:調任 轉任 掛職鍛煉 三者的異同點 轉任是公務員在各部門之間調動,調任是公務員系統(tǒng)外的人掉進公務員任領導職務或助調以上的非領導職務,輪換在公務員法中沒規(guī)定,實際是轉任的一種,掛職鍛煉是到上級或下級部門鍛煉,但關系還保留在原單位。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法律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

          5 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機關應當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qū)、跨部門轉任。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六:公務員的調任、轉任、掛職鍛煉與公務員錄用有何區(qū)別? 《公務員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法律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機關應當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礎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qū)、跨部門轉任。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七:公務員調到參公單位屬于調任還是轉任? 公務員身份不變,不管你到什么單位,只要當初就給你確定的是

          6 公務員,比如你當初參加的是公務員考試,你認為現在把你調到參管單位或是事業(yè)單位然后改變你的身份 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中符合轉任到機關條件的“ 六類人員”是 哪六類? 以下六類:

         1.在參(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時,已辦理過渡手續(xù)的人員;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工作人員; 3.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考試錄用且試用期(服務期)已滿的人員; 4.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考試錄用并達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選調生; 5.按照軍轉安置有關規(guī)定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yè)干部; 6.由機關公務員調入到現參照管理單位工作的人員。

         參照管理單位中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在規(guī)定的編制和職數限額內,符合公務員調任條件的,可調入機關任職。

         十:公務員進行轉任應 當符合的規(guī)定有哪些 公務員轉任程序 一、適用范圍 科級以下(含科級,下同)公務員轉任。

         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實行(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之間的調動(包括跨地區(qū)、跨部門之間的轉任)。這里專指跨地區(qū)、跨部門的調動。

         二、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廣東省公務員調任、轉任工作暫

          7 行辦法》(粵人發(fā)[2003]266 號)。

         三、辦理轉任所需提供的資料(復印件需加具“與原件相符”和印章)

        。ㄒ唬┱{入需要提供的資料 1、用人單位要求調入人員函件一式一份。函件內容包括轉任理由、單位編制及職位空缺情況、擬任職位所需資格條件、對擬調入人員的考核意見; 2、《公務員調任、轉任呈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需加具調出、調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意見和印章; 3、調入人員最高學歷、學位和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 4、轉任科級職務的公務員,需同時提交《公務員任免審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黨委(組)討論記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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