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
發(fā)布時間:2020-02-19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兵役制度是國家關于公民參加軍隊 和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在軍隊外接受軍事訓練的一項重要的軍事制度。它隨著國家的出現(xiàn)而產(chǎn)生,又隨著國家的經(jīng)濟情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兵役制度的種類很多,就其性質(zhì)而言,基本上分為兩種:一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征兵制。另一種是志愿兵役制,又稱慕兵制。
兵役制度是關系人民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后一直實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時候,由于志愿兵制已不適應當時及今后的需要,于是確定了我國必須實行義務兵役制的原則。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準備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
為了起草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法律,1952年國家開始了擬制兵役法的準備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澤東主席正式簽署了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決定成立兵役法委員會,由聶榮臻任主任,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海軍、空軍、公安軍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領導為委員,領導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經(jīng)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討論修改,于1954年12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4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公布施行。當年8月號《新華月報》刊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具體內(nèi)容。法規(guī)共九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即指出了該法制定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wèi)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制定本法。兵役法的具體規(guī)定有:凡滿18歲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yè)、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反革命分子和依法在一定時期內(nèi)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并對征集的時間和辦法,現(xiàn)役、預備役以及軍人的權利義務等,都作了具體規(guī)定。如兵役法規(guī)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由國家主席毛澤東發(fā)布命令公布,是新中國第一部兵役法。從那時起,中國實行義務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對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設和后備力量建設起了重要作用。在我國第一部兵役法制定和頒布過程中,正是美帝國主義堅持敵視、侵略我國政策,同蔣介石集團訂立所謂“共同安全雙邊條約”,企圖以條約鞏固其對臺灣的非法占領的特殊時期。第一部兵役法的基本精神,正是在于為國家準備充分經(jīng)過訓練的后備兵源,增強國防力量,保衛(wèi)社會主義建設。通過深刻揭露美帝國主義侵略陰謀,公布蔣介石當局襲擾大陸的真相,大大教育了全國人民,使全國人民認識到我國處于不穩(wěn)定的國際環(huán)境中,從而必須時刻保持最高度的警惕,抓緊時機,加強軍事建設。而對于我軍保衛(wèi)祖國安全的堅強意志和解放臺灣的決心的宣傳和教育,進一步樹立了戰(zhàn)勝美帝國主義和蔣介石集團的信心。這樣,就使第一部兵役法的宣傳教育大大增強了現(xiàn)實針對性。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并頒布施行,是我國軍事制度上一項重大的改革,是關系我國安全和全國人民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我國人民保衛(wèi)祖國、保衛(wèi)和平、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共同愿望和堅強意志的進一步表現(xiàn)。實踐證明,這是一部比較好的兵役法。
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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