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求解
發(fā)布時間:2020-03-0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對普通老百姓來說,非市場因素的“灰色收入”問題擴大了收入差距;對政府公職人員而言,“灰色收入”更是腐敗界限曖昧不明的“小夾襖”。 剛剛結(jié)束的“兩會”可謂精彩紛呈。其中,溫總理《政府工作報告》中原有“堅決打擊取締非法收入,規(guī)范灰色收入”的表述最終被修改為“保護合法收入,調(diào)節(jié)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引發(fā)了各方極大關注。在兩會熱議未消之際,不妨來求解一番灰色收入的來龍去脈。
灰色收入的界定
什么是灰色收入?
中央黨校教授、反腐敗專家林?給出的答案是:如果說“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開透明的合法收入,那么“灰色收入”就是介于這兩者之間的收入。它屬于未納稅所得收入,更多是區(qū)別于違法的黑色收入,其特點為渠道正當,但缺乏稅務監(jiān)管。
“灰色收入的內(nèi)涵很復雜。上世紀80年代,人們把工資、津貼之外的經(jīng)濟收入如稿酬、兼職收入、專利轉(zhuǎn)讓費等,統(tǒng)統(tǒng)叫作‘灰色收入’。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獲得收入報酬的渠道變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資房地產(chǎn)的收入等等。因此,以前的界定顯然是不妥當?shù)!绷?教授說。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薛瀾則認為:“灰色收入”應該分為兩種,一種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間接或變相獲得的某種賄賂,應予以杜絕;一種是合理但不規(guī)范的收入,應加以規(guī)范和管理。
在民間,盡管目前“灰色收入”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它的定義是什么,始終沒有官方正解。介于黑白之間的灰色地帶,便是情與法、理與規(guī)交織的迷霧。
但一個需要厘清的問題是,灰色收入與我們常說的“收受賄賂”到底區(qū)別在哪里?筆者以為:
一是“違法而不犯罪”。收受賄賂是刑事重罪,而有的灰色收入違法但尚不至于處以刑罰,典型的如紅包禮金;二是“違規(guī)不違法”。有的灰色收入游離于正式制度之外,處于法律法規(guī)的真空地帶,打擦邊球;三是倚權不賣權,雖然部分灰色收入與公權力存在相當關聯(lián),如一些感謝費、勞務費、補貼之類的收入,但更多是約定俗成或心照不宣,不會有明顯的“錢權交易”。
灰色收入癥狀雖略輕,但是危害同樣巨大。對普通老百姓來說,非市場因素的“灰色收入”問題擴大了收入差距;對政府公職人員而言,“灰色收入”更是腐敗界限曖昧不明的“小夾襖”。學者張鳴認為,當今之世,恪守本分、守著自己那點工資獎金的官員固然鳳毛麟角,但真正意義上的貪污受賄者,也未必有人們想象得那樣多。更多的人,實際上是進了灰色地帶。
正是由于灰色收入界定不清等原因,有些代表委員才提出質(zhì)疑!拔矣∠罄铩疑杖搿际遣缓玫,見不得陽光的我們才認為是‘灰色收入’。政府工作報告這么寫,給人感覺今后可以送可以收了?”一位代表曾這樣表示。
“我建議政府工作報告關于‘灰色收入’的表述,要么應該搞個名詞解釋,避免表述不清,要么就不要寫上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說。他的話贏得了與會代表們的贊同。
3月14日,修改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原來的“堅決打擊取締非法收入,規(guī)范灰色收入”被改為“保護合法收入,調(diào)節(jié)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規(guī)范灰色收入,反映了政府的決心,畢竟它是影響收入分配的關鍵問題。后來由于對灰色收入的理解不同,進行了修改也是可以理解的,這正說明,灰色收入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但是,刪掉了,不等于這個問題不存在了,也不等于不需要解決了!敝袊(jīng)濟體制改革基金會國民經(jīng)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表示。
灰色收入前世今生
在古代,官員的灰色收入,往往是被默許的。明清兩代實行官員低俸制,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才40兩銀子,一家人如果吃糠咽菜,倒也夠了。可是有哪個官員心甘情愿過這樣的日子呢?所以,朝廷往往默許官員為自己撈灰色收入。一縣之長的知縣,弄錢的機會多。連最窮的各縣的訓導、教諭,也被默許私下弄點外快。每逢新科秀才發(fā)榜,按慣例都得給這些教官一點銀子,盡管他們對秀才們考上考不上,沒有任何影響。每年春秋兩祭孔廟,他們也可以揩一點油。大家競逐官位,如果單從錢財上看,似乎就是沖著那灰色收入而奮斗。做官,就意味著可以有撈取灰色收入的某種特權。后來雍正搞“火耗歸公”,發(fā)“養(yǎng)廉銀”,實質(zhì)就是規(guī)范灰色收入。只不過,即便如此,仍然無法拉制權力越界的欲望,無法杜絕“灰色空間”的蔓延。
灰色收入發(fā)展到今天,其內(nèi)涵和外延早已拓展。專家分析,目前的“灰色收入”現(xiàn)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還有以下三大傾向:一是謀取對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二是謀取方式“集團化”:單位巧立名目濫發(fā)獎金、補貼,一般經(jīng)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圍“正當化”: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目前普遍認為,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制度缺陷,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響未來經(jīng)濟發(fā)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zhuǎn)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有專家曾下結(jié)論: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場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何時“陽光”
“灰色收入”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tǒng)有關,又與現(xiàn)實的體制機制等聯(lián)系在一起。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jīng)濟所的專家學者認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于“原告舉證”等一般法律程序。為制止灰色收入這類腐敗現(xiàn)象的蔓延,國家應該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過本人收入過多的財產(chǎn),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來源,若舉不出證據(jù),就應該視為非法所得,給予處罰和沒收。
對待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則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黃色”。當其支出超出其正當?shù)氖杖霑r,一定要有監(jiān)督機關真正的介入。
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來鏟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緊公共財政的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剛剛頒布的《廉政準則》中第三條第6項――禁止“用公款購買商業(yè)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fā)津貼、補貼、獎金”,這一項新增規(guī)定,正是劍指灰色收入,斬斷其來源。
林?指出,中央整治小金庫與規(guī)范“灰色收入”異曲同工。這是個長期的艱巨課題。
“如果要規(guī)范灰色收入的話,需要出臺一些更加具體、更有操作性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合法與不合法的界限,確保權力在陽光下行使,限制權力尋租的空間,進而實現(xiàn)反腐倡廉、依法行政。”全國政協(xié)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杰說,“比如選擇一定的臨界點,灰色收入達到多少是合理,達到多少是違紀,達到多少構成犯罪,都需要界定!钡瑫r表示,這是個浩大的工程,很難實施,畢竟灰色收入由于其私密性而不好普查,尤其在中國這個人情關系很重的社會,講究人脈關系和資源的傳統(tǒng)也是導致灰色收入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
林?說,報告刪除“灰色收入”的根本原因在于無法界定“灰色收入”的性質(zhì)。如果能仿效西方國家進行全民申報,對各類收入進行界定,“灰色收入”將暴露在陽光之下。但這又涉及官員財產(chǎn)申報的阻力,因此,真正能完整地提出“規(guī)范灰色收入”仍任重道遠。
顯然,存在著這樣廣闊的灰色地帶,一方面,官員的行為不好規(guī)范,另一方面,官員的收入也不好規(guī)范。作為現(xiàn)代國家,官員財產(chǎn)申報是一個注定無法繞得過去的關口。不通過這個關口,不僅民眾不允許,越拖,民怨越沸騰,我們的行政體系,則一直會有一只腳留在中世紀。
相關熱詞搜索:求解 灰色 收入 灰色收入求解 灰色收入行業(yè)排行榜 網(wǎng)上怎樣賺灰色收入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