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工作專門立法要論|專門立法
發(fā)布時間:2020-03-10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摘要]在信息傳媒影響力劇增的環(huán)境下,編輯工作專門立法具有有效維護編輯正當權益、進一步真正捍衛(wèi)作者合法權益和更有效維持正常編輯工作秩序三方面現實價值。從總則、編輯權利義務、作者在編輯工作中的權利義務、編輯工作流程、獎勵與法律責任五方面出發(fā),完成編輯工作專門立法的具體設計,以推動我國編輯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
[關鍵詞]編輯工作 專門立法 權益 秩序 法律條款
[分類號]D923.49
伴隨信息傳媒影響力的愈發(fā)強大,編輯工作已由傳統紙質媒介領域逐步延伸至數字音像、廣播電視、網絡和手機終端等各類平臺,成為一種全方位媒體信息構建活動。這既可謂編輯工作發(fā)展之難得契機,亦可謂其面臨之嚴峻挑戰(zhàn),畢竟領域不斷深化往往同時伴生著諸多負面因素。而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律乃捍衛(wèi)公民正當權益、維持社會秩序最強有力的武器,可我國迄今專門規(guī)范編輯工作的法律規(guī)范仍尚付闕如。故此,編輯工作專門立法便具有了現實價值,我們理當憑借法律的力量來促進日后中國編輯文化事業(yè)的更加良性發(fā)展。
1 編輯工作專門立法的現實價值
1.1 編輯工作專門立法能夠有效維護編輯正當權益
眾所周知,編輯工作乃高創(chuàng)造性智力勞動。無論文章順利發(fā)表還是廣電節(jié)目成功制作均離不開幕后編輯之辛勤耕耘,它們展示了編輯在選題、組稿、寫作、審核等各環(huán)節(jié)的厚實功底。且隨信息傳媒影響力的高漲,編輯工作又進一步向網絡、手機信息服務等全新平臺擴展,其勞動愈發(fā)加重。而有勞動有付出,就必然存在編輯署名權、獲得報酬和獎勵權等相應正當權益。但是,因編輯創(chuàng)造性勞動較作者創(chuàng)作作品付出的智力勞動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處于附屬地位,故國家往往更強調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編輯正當權益則有意無意受到忽略。迄今我國法規(guī)除20世紀80年代出臺略顯陳舊的《編輯干部業(yè)務職稱暫行規(guī)定》主要涉及編輯權益外,真正體現時代特色、較系統全面的法律保護規(guī)范極其鮮見。我們雖不能苛求編輯分享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的知識產權,但起碼的編輯署名權、獲得報酬和獎勵權等正當權益理應受到國家法律明確保護,否則長期下來必嚴重挫傷編輯隊伍工作積極性,對日后工作開展造成無法估量的負面影響。故倘若我們能就編輯工作專門立法,制定出明確詳盡的法律條款,編輯正當權益顯然可得到有效維護。
1.2 編輯工作專門立法能進一步真正捍衛(wèi)作者合法權益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規(guī)中,作者合法權益在我國已獲得了較完備的保護。但由于信息傳媒力量的發(fā)展及編輯工作特殊性,這些法律保護往往難以真正有效發(fā)揮自身功用。譬如因當前媒體競爭過于殘酷,部分網絡媒體、手機資訊平臺和個別紙質書刊的編輯為求轟動效應搶占先機,經常來不及征詢作者同意便根據需要對原文著手進行改造。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3條雖明確規(guī)定編輯僅能在進行不涉及具體內容的文字性修改時無需征得作者同意,但界定究竟何屬“不涉及具體內容”的文字性修改并非一單純著作權保護問題,它還帶有更多編輯工作專業(yè)色彩,而后者立法我們又普遍缺失。這樣,即便作者想借助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是難以為繼,久而久之,輕則傷及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令作者啼笑皆非;重則因文意南轅北轍造成內容嚴重虛假,而普通受眾又不明就里將其歸咎于作者,使作者名譽權大受其害。故而,若我們能進行編輯工作專門立法對這些內容予以明確規(guī)定,自然可進一步真正捍衛(wèi)作者合法權益。
1.3 編輯工作專門立法能更有效維持正常編輯工作秩序
正常編輯工作秩序是在誠信、公正等社會主流價值評判標準下形成的編輯活動穩(wěn)定狀態(tài),它對推動編輯工作健康發(fā)展起著至關重要作用。當前信息傳媒力量的迅猛發(fā)展雖帶來不少積極效應,但同時也一定程度損害到正常編輯工作秩序。如因媒體競爭的白熱化,為求高利潤,不少“導向不正確、格調低下、內容低俗”的庸俗出版物和大量假冒國內外知名作者名義出版的偽書屢見不鮮。這類不良現象的出現既損害作者和廣大讀者合法權益,更嚴重敗壞正常編輯工作秩序。畢竟庸俗出版物和偽書之涌現,很大程度源于我們選題、組稿、審核等方面編輯工作把關不嚴,進而令原有良善、誠信不欺的正常編輯工作秩序被嚴重破壞。盡管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與《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內也有部分條文可對其加以規(guī)制,但因它們大多乃基于著作權、出版等視角出發(fā),鮮有專門從編輯工作角度實施系統調整的,難免顯得力不從心。故此,若我們進行專門編輯工作立法由編輯活動視角開展規(guī)劃,定能更有效地維持正常編輯工作秩序。
2 我國編輯工作專門立法的具體設計構想
由前可知,編輯工作專門立法具備較大現實價值。它既能有效維護編輯正當權益、進一步真正捍衛(wèi)作者合法權益,又可更有效維持正常編輯工作秩序,兼之法律保護乃現代文明社會最可靠的保障力量,故我們理應在日后立法工作中根據實踐需要及時進行相關編輯法律規(guī)范之規(guī)劃建構。當然,考慮到立法成本高昂及法律現實運作的復雜性,我們不妨先效仿現行《出版管理條例》的做法出臺一部《編輯工作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憑行政法規(guī)形式頒行,待將來時機成熟后再升格為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具備較高權威性之法律。但總的說來,不論以何種形態(tài)出現,這類編輯工作專門立法的具體結構設計均可從總則、編輯權利義務、作者在編輯工作中的權利義務、編輯工作流程、獎勵與法律責任五方面條款著手,如圖1所示:
2.1 總則條款
總則乃每一部法規(guī)總領全綱、通觀全局的核心部分,為了能開宗明義地體現出編輯法規(guī)制定具體宗旨切實起到協調、統率整部法規(guī)之作用,我們理應像其他法律規(guī)范那樣為其設立總則條款。譬如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總則部分共八條,涵蓋了制定理由、適用范圍、對作品的界定、除外規(guī)定和著作權管理機關五方面基本內容,從整體上對著作權保護發(fā)揮了宏觀指引作用;現行《出版管理條例》總則八大條款也囊括了設立原因、適用范圍、對出版的界定、基本指導原則和出版活動管理機關五方面基本要素,有效指導了整套出版環(huán)節(jié)的宏觀運作。盡管編輯工作既與著作權保護截然不同,也有別于普通意義上的出版活動,但萬變不離其宗,我們亦可在總則部分參照上述法條設計,包含六方面主干內容:①編輯法規(guī)制定緣由;②適用范圍;③對“編輯”這一概念的明確界定;④基本指導原則;⑤除外規(guī)定;⑥具體主管機關(如行政機關、行業(yè)協會等),從而使法律規(guī)范盡量趨于完善,能較圓滿地在宏觀上實現對編輯、作者權益和正常編輯工作秩序保護之初衷。
2.2 編輯的權利義務條款
由于編輯是編輯工作環(huán)境下最重要的主體及核心組成部分,在許多發(fā)達國家媒體運作中已實行了“編輯中心制”,故我們進行專門立法理當將編輯的權利義務條款視作其具體設計的關鍵內容之一。首先在權利方面,我們須就獲取編輯資格的條件和其應享有的各 項具體權利如編輯署名權、獲得報酬和晉升權等做出明確規(guī)定,以切實保障編輯權利:①在獲取編輯資格的條件上,我們可就編輯任職學歷做出硬性規(guī)定,還可酌情以法條形式推廣開展編輯任職資格考試試點,使編輯任職法定化,進而維護其合法權利;②在應享有的各項具體權利上,如對編輯署名權、獲得報酬權等而言,在不傷害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利益前提下,我們可確立起相應的責任編輯著作權概念體系,令編輯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得到法律明確保護,不再任人侵害。對編輯晉升權等而言,我們可視具體情況將現行《編輯干部業(yè)務職稱暫行規(guī)定》吸納到本法規(guī)中來,并適當賦予時代特色,從而使編輯正常晉升獲得更全面妥善保護。
在義務方面,我們應明確規(guī)定編輯的義務,強調編輯不得從事各類損害作者合法權益、傷及正常編輯工作秩序的活動。在該方面條款設計中,我們可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框架下充分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規(guī)的相應規(guī)定,就編輯具體義務做出符合我國本土國情的法條規(guī)劃設計。譬如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精神進一步強調編輯工作不得侵害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之著作權,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強化編輯工作尤其是科技刊物編輯工作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督促編輯工作不得損害他人名譽、泄露隱私等。此外,我們在設計義務條款時還應充分借鑒西方傳媒大國成功經驗。如美國用來判定編輯出版物是否屬違禁淫穢物品的“米勒準則"33便大可拿來援用,使編輯義務更加明確化。
2.3 作者在編輯工作中的權利義務條款
盡管目前有學者認為作者權利義務基本已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內得到明確體現,我們實無需就其在編輯出版類法規(guī)中再做過多規(guī)定。但由前述不難發(fā)現,信息傳媒影響力日益加大,編輯工作也充滿自身特殊性,現有著作權保護法規(guī)未必能絕對發(fā)揮應然功效。故此,我們理應對作者在編輯工作中的權利義務從編輯活動視角做出具體詳盡規(guī)劃。首先在權利方面,我們可由編輯專業(yè)角度進行特殊規(guī)劃。譬如就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言,由編輯專業(yè)視域著眼,我們可明確規(guī)定保護作品完整權應包括形式與內容兩方面。無論將自由詩改古體詩、散文變換成報告文學等形式上的改頭換面;或是作品主旨、主要觀點、邏輯規(guī)律同作者創(chuàng)作作品時的語境發(fā)生較大偏離等內容上之背道而馳,在未獲作者首肯情況下均應視作對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行為。這樣便有效彌補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從單一著作權視角難發(fā)揮實際功用之缺憾,真正捍衛(wèi)作者合法權益。
在義務方面,鑒于編輯工作特殊性,我們必須從編輯視角對作者在編輯工作中應履行的主要義務如署名規(guī)范、適當引用、尊重編輯辛勤勞動、不得一稿多發(fā)等進行特殊規(guī)劃,從而有效防止其濫用自身權利損害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譬如就署名規(guī)范而論,我們可根據編輯活動要求,參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國家標準GB/T7713-1987和美國雜志編輯協會(ASME)的協會章程,對其進行嚴格定性,要求署名者必須是全面了解作品內容、真正參與到作品創(chuàng)作并能對作品發(fā)表后產生的社會效應負責之人員(含各類法人與非法人組織)。
2.4 編輯工作流程條款
具體編輯工作是一項極富技術含量的事務,也是編輯活動得以實現的中間環(huán)節(jié)。如此一來,可能損害編輯正當權益、作者合法權益和正常編輯工作秩序的各種情形同樣亦主要源自這一中間過程。故而,我們理當在編輯工作專門立法內對具體編輯工作流程做出明確規(guī)定。一方面就傳統編輯工作領域中的選題、組稿、寫作、審核、修改整理、美術設計、排版等各大環(huán)節(jié)詳盡列出宏觀和微觀要求;另一方面則針對網絡媒體、手機資訊平臺等新興編輯領域,就其更具迅時性、無紙化特征的采稿、發(fā)稿、審核等虛擬編輯工作環(huán)節(jié)做出富有時效、數字化色彩之專門設置,令各類編輯工作事務均真正達到全面有法可循。為此,我們可酌情將現行《圖書編輯工作基本規(guī)程》、《圖書編校質量差錯認定細則》、《報紙編校質量評比差錯認定細則》、《圖書質量保障體系》、《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涉及編輯工作流程的主要制度納入本部分條款內去,并適當借鑒美國1919年“申克訴合眾國”司法判例中對期刊選題導向、①記者收集新聞優(yōu)先權的規(guī)定,完成具體編輯工作流程條款的較圓滿設計,從編輯視角形成對其的有效法律制約。
2.5 獎勵與法律責任條款
法律乃一全面多質多維的有機系統結合體,為能使我們對編輯、作者權利義務和具體編輯工作流程的法條規(guī)定得到更好貫徹實施,我們還應設置一系列獎勵與法律責任條款以起到相應推動促進作用。首先在獎勵方面,我們可效仿現行《出版管理條例》的做法,在本部分內容中硬性規(guī)定國家須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評判標準的各類健康上進作品之編輯工作給予肯定,對有助于發(fā)展、繁榮我國編輯事業(yè)的單位和個人應由各級政府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物質和精神獎勵。
其次在法律責任上,我們必須明確規(guī)定侵害編輯正當權益、作者合法權益和損害正常編輯工作秩序等情形應承擔的具體法律后果。迄今不少西方國家對此均設置有較健全的法律責任條款,如美國基于國家安全、意識形態(tài)因素考慮,甚至在2001年出臺的《愛國者法》(Patriot Act)中明文規(guī)定本國科學協會期刊編輯修改來自古巴、伊朗、利比亞等國的文章都有可能遭致較嚴厲的法律制裁,故我們完全可適當借鑒他們之成功經驗。不過鑒于違反編輯法規(guī)大多乃民事侵權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故我們在法律責任設置上一般宜以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為主,僅需就個別情節(jié)特別嚴重者(如危及國家安全、影響相當巨大等)給予刑事制裁。譬如對違反編輯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編輯庸俗刊物、偽書等損害正常編輯工作秩序的行為,我們一般可令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和警告、記過等行政責任,僅在給社會造成極嚴重影響情況下方才追究其刑事責任。
3 結語
這是個信息傳媒力量迅猛發(fā)展,編輯工作領域不斷深化的全媒時代,專門進行編輯工作立法具有較大現實價值理當擺到議事日程上來。通過詳盡的法條規(guī)劃設置,我國編輯文化事業(yè)也必能在法律保護下得以進一步發(fā)展壯大!霸谶@個意義上,法構成一種文化活動,并在社會的意義上同藝術、思想或經濟生產組織一樣具有創(chuàng)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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