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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全球領事保護與服務 [你享受哪些領事保護與服務]

        發(fā)布時間:2020-03-13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如果您在國外工作、學習、生活,您享受哪些領事服務呢?今年4月,外交部公布了《中國境外領事保護和服務指南》;5月28日,外交部領事司司長羅田廣在外交部網站就領僑問題與公眾進行在線交流;最近,本刊就“指南”的相關問題采訪了他。
          
           記者:我們注意到《中國境外領事保護和服務指南》(下文簡稱“指南”)的公布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因為它關系到中國公民在境外的權利,請問何人能享受上述保護和服務?
           羅田廣: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中國公民走出國門,從事旅游、商務、學習等活動,有的還在國外定居下來,僅2002年一年,中國公民出境人數就達1600萬人次。在國外期間,中國公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為方便中國公民在國外旅行、工作、學習或居留期間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外交部日前公布了新版“指南”。該“指南”力求向公眾客觀介紹我國境外領事保護和服務的職能范圍,有針對性地解答中國公民在境外可能經常遇到的問題,結合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解答和指導。同時這也是對領事保護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的探索和嘗試,是我國政府重視保護中國公民境外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xiàn)。
          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中國駐外使、領館領事保護的對象必須是本國國民,即當事人應具有中國國籍。領事保護的對象通常分為兩種:一是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二是臨時出國探親、旅游、經商、學習或工作的中國公民。“中國公民”這一概念涵蓋港、澳、臺同胞。
          
           記者:與2000年“指南”相比,本次增加了哪些主要內容?增加這些內容的依據是什么?請您列舉一些領事實踐中的具體事例。
          羅田廣:與2000年制定的“指南”相比,新版“指南”信息量大、內容豐富、通俗易懂、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強。
          第一,我們對新版“指南”的內容進行了較多的充實和進一步的完善。近年來,隨著中國公民出境人數日益增多,中國公民在境外從事的活動也日益多樣化,我們在領事工作中遇到許多新問題,尤以境外勞務糾紛、經濟糾紛以及一些危及中國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突發(fā)案件最為突出。從目前情況看,部分中國公民在遇到此類緊急情況時,還不是很清楚如何通過最有效的手段,包括根據駐在國法律以及通過使、領館來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例如,去年我們處理了一起中國公民因攜帶大量止痛藥品,被中東某國警方指控涉嫌“走私違禁藥品”而受到審訊的案件。我們對此類案件進行總結,以類似“出行提示”的形式編入新版“指南”,避免中國公民陷入此類麻煩。
          第二,除了保留2000年版“指南”中“中國駐外使、領館能夠提供的領事保護和服務”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不能提供的領事保護和服務”兩部分以外,還增加了“中國公民尋求領事保護和服務的常見問題”、“正確認識領事保護”以及“幫助您自己”三大特色板塊。
          第三,更加注重解釋和說明。因為我們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不少中國公民對領事保護和服務存在著某些誤解或片面認識。例如,領事保護的范圍應當是“保護中國公民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領事保護不是無條件和不加區(qū)別的。例如:要求使、領館購買免稅物品不符合駐在國法律規(guī)定,屬不正當要求;遇到經濟糾紛要求使、領館仲裁,超出了使、領館的職能范圍;如果涉嫌犯罪,為逃避被追究法律責任,要求使、領館提供庇護,如果使、領館應要求提供了這樣的庇護,則屬違法的袒護行為,超出了領事保護的范疇。
          “領事服務”是駐外使,領館領事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在國外工作、學習、生活期間,常離不開駐外使、領館對他們提供的領事服務,當然,它與“領事保護”一樣,也有一個“行”與“不行”的問題。比如,當您在國外正常旅行丟失了護照,您可向有關駐外使、領館提出補發(fā)相關國際旅行證件的申請,使、領館有責任根據有關規(guī)定受理您的申請并核發(fā)相應的國際旅行證件,以便您繼續(xù)旅行或回國;但是,如果您要求使、領館替您向駐在國申辦簽證、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證等,則超出了使、領館領事服務的范圍。
          
          針對人們對領事保護和服務容易產生的誤解或片面認識,我們進行了充分的說明和解釋,目的就是為了幫助中國公民進一步認識領事保護和服務,尋求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幫助他們在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方面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最正確、最合理的選擇,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記者:您有多年從事領事工作的經驗,請您結合領事司的工作實踐和具體案例,談談領事保護和服務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中國公民在享受領事保護和服務方面存在哪些誤區(qū)?
          羅田廣:公民對“領事保護”容易產生三個方面的認識誤區(qū)。
          第一個誤區(qū)是,認為中國駐外使、領館是中國公民理所當然的庇護所。有一部分人認為,中國人在接受國遇到刑事等案件時,可以去中國駐外使、領館尋求庇護。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guī)定,使、領館對本國國民或第三國國民都無庇護權。中國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請求中國駐外使、領館提供協(xié)助,但不允許躲進使、領館“避難”或者聚眾鬧事。這樣做不僅無助解決問題,還會使問題復雜化,甚至引起外交爭端。2002年,有一中國公民在接受國搶劫銀行后,要求我駐該國使館提供庇護。因其行為嚴重觸犯法律,經我領事官員的耐心工作,當事人向當地警方自首。
          第二個誤區(qū)是,認為領事保護是萬能的,F(xiàn)在有不少人認為,在國外無論碰到什么問題,只要向使、領館提出領事保護,就沒有解決不了的。其實,這是一種認識上的偏差。使、領館的領事保護受到諸多條件和因素的限制:首先,使、領館在接受國沒有行政權力,更無司法權力。其次,領事保護所涉及的事項十分復雜,尤其是當我公民的行為違反駐在國法律并構成犯罪時,使、領館須尊重駐在國法律,不能袒護當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中國歷來主張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xié)商的手段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在領事保護問題上,我們將盡一切符合國際法、國際準則和慣例的手段切實維護我國公民的正當權益。一方面,我們決不允許別國政府或駐華使、領館在我國濫用“領事保護”手段,袒護其國民在我國境內的違法犯罪行為,甚至干涉我國內政;與此同時,我國也要認真履行國際義務,不借“領事保護”的名義,干涉別國內政,要在國際上樹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
          第三個誤區(qū)是,認為使、領館提供的領事保護未達到其預期效果,可以起訴有關使、領館,外交部或領事官員。
           1998年,我公民楊某與某國一電腦軟件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但公司單方面違約,沒有給他安排工作,也不給經濟補償。楊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賠償訴訟,法院判決楊勝訴。但被告公司為逃避賠償,早在訴訟階段就轉移了財產。楊當時正在國內,由于缺少法律知識,沒有委托律師申請對被告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結果判決生效后,該國法院因找不到被告的財產而無法強制執(zhí)行,楊未獲得賠償。楊請我駐該國使館協(xié)助,使館多次向該國提出交涉,還為楊介紹了友好律師,對楊在該國的食宿提供了熱情幫助。但由于始終找不到被告的財產,該國法院表示已無能為力。楊開始不斷糾纏使館,武斷地認為他得不到賠償是由于使館工作不力,要求中國政府促請該國政府代賠,否則就將回國起訴外交部和我使館。我們認為,楊某對問題的認識一開始就存在誤區(qū),他在從事涉外經濟活動時,既依法享有相關的權利,也要承擔相關的風險。在這個案例中楊某得不到賠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他本人缺乏法律常識,在提起訴訟時沒有考慮到被告會轉移財產的風險,也沒有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措施。我使館從外交層面做了大量努力,已經認真履行了職責,當事人無端將責任轉嫁給使館和政府,是毫無道理的。
          就像剛才談到的,使、領館在接受國沒有行政權力和強制手段。使、領館實施領事保護時所進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就好比在訴訟中,辯護律師認真工作、盡力辯護,即使官司打輸了,當事人也不能追究律師的責任。同樣道理,公民不能因外交交涉不成功而起訴駐外使、領館,這是世界各國普遍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起的訴訟。《行政復議法》也不適用外交行為。
          
           記者:領事司和駐外使、領館在提供領事保護方面近來有哪些成功案例?請列舉一、二。
          羅田廣:近年來,中國的領事保護工作處在一個大發(fā)展的時期,領事保護工作的內涵與外延都有了新的拓展。近一兩年,重大領事保護案件頻繁發(fā)生。例如,2002年我國一名在新加坡的建筑工人的匯款被騙一案,涉及款項近3000萬人民幣,直接受害人超過千人。這是一起由相關商業(yè)行為引發(fā)的詐騙案,按理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如果純粹循法律途徑解決,可追回的資金十分有限,受害工人將幾乎得不到補償。我們與新加坡政府反復協(xié)商,最終促成了新政府介入此案,破例兩次延長了受害工人的工作準證,并追回了部分款項,最大限度地彌補了受害者的損失。
          
          2002年,歐洲某國發(fā)生了華商店鋪被當地警察襲抄事件,我六名僑民被抓扣,其中包括某著名僑領的家人,涉案當事人有可能被判處11年以上徒刑。經過中國駐該國使館及我部的有力交涉和多方工作,該案獲得了圓滿解決,涉案人全部獲釋,經濟損失降到了最低程度,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護,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外交部和使館辛勤有效的工作表示滿意,并致以誠摯謝意。
          今年3月~4月,連續(xù)發(fā)生了幾起涉及中國公民的重大領事保護案件:3月20日,我一艘漁船在斯里蘭卡海域被斯一武裝組織擊沉,造成15死8傷;4月7日,我一教育代表團在美國費城發(fā)生一起嚴重車禍,造成7死3傷;4月21日,我國派包機接回滯留帕勞的我200多名勞務人員。
          領事保護工作取得成效的背后既有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關心,也有從事領事保護工作的同志的大量付出。我駐菲律賓使館的領事參贊曾不辭辛勞,奔波到離使館路途很遠的一個島上探望被菲方關押的122名中國漁民,回到使館后持續(xù)高燒,這才發(fā)現(xiàn)已染疾病。經過艱苦的外交工作,這批漁民最終全部回國。
          我駐馬來西亞、印尼等國使館近年來解救了大量受騙從事色情服務的中國婦女。接到女青年的求救電話后,我們的領事官員常常冒著生命危險,協(xié)同當地警方解救受害人。有一名女青年在安全脫險后寫道:“在異國他鄉(xiāng)充分感受到了中國的強大和國際地位的提高,感受到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的關心和愛護,只言片語難以盡書滿腔謝意,我在這里向我們的黨和政府,向我們的大使館致以衷心的感謝!闭俏覀兊念I事官員不謀私利、默默奉獻的精神和努力使人民滿意的服務意識使黨和政府關于領事保護的方針政策得到了準確有效的執(zhí)行。
          
          記者:領事保護與服務工作在“總體外交”中占有怎樣的地位?它將如何為“總體外交”服務?
          羅田廣?首先是要充分發(fā)揮領事保護為國家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的職能。國家實力是有效實施領事保護的后盾,只有國家實力強大,才擁有行使領事保護的各種手段。另一方面,領事保護也為國內經濟建設和增強綜合國力服務。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中國與國際性經濟活動的聯(lián)系將更加密切,中外人員往來將更加頻繁,領事保護的重要性將進一步凸顯。領事保護工作做得好可以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疏通渠道,提供便利,施加保障。
          其次,領事保護是我國“總體外交”的組成部分,領事工作必須從外交整體出發(fā),為實現(xiàn)外交總目標服務。我們在切實保護海外中國公民正當權益的同時,要認真履行有關國際公約所規(guī)定的義務,做好外國人在華的保護工作;我國在行使領事保護職能時,要與有關國家進行充分協(xié)商,不干涉別國內政,同時堅決反對他國以“領事保護”的名義干涉我國內政。
          第三,依法實施領事保護。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廢除了包括“領事裁判權”在內的一切外國在華特權,并在領事保護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梢哉f,依法實施領事保護的法律環(huán)境已經具備。依法實施領事保護,不僅關系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而且可以通過領事保護這個渠道和窗口,使世界各國更多地了解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進程,了解中國政府重視保護公民權益和維護人權的作法,了解中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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