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告別“私定終身”|領海基線
發(fā)布時間:2020-03-17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在海洋法術語里,一國擁有完全主權的“領!笔侵复箨懞蛢人酝庖欢▽挾(通常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的帶狀水域。為了擴展本國的海洋管轄范圍,一些國家在標示領海起始線的“領;”上大做文章,即利用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稱《公約》)中相關規(guī)定的漏洞和含糊,選擇有利于己方的適用標準。
這種做法愈演愈烈,大大減少了其它國家和整個國際社會可以使用的海域,引發(fā)紛爭不斷,因而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對其作限制使用的判例,并將在今后《公約》修訂中得到反映。包括中國在內的東亞各國,宜及時在本國確定領;c和基線的實踐中采納國際上正在逐步統(tǒng)一的新標準,以罷訴息爭,共同搞好海洋劃界工作。
“私定”的領;
如果陸地上的海岸線相當平坦,確定領;的工作應當不難,人們可以選擇海岸的低潮標或高潮標作為基線。然而,現(xiàn)實中許多海岸線曲折反復,或者有海灣穿過,或者附近具有島嶼、沙灘和港口設施等。假如完全依照海岸確定領;c和基線,那么領海的外部邊界很可能是鋸齒形或無規(guī)律的,不利于實施劃界操作。因此,在海岸極為曲折或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的地方,《公約》引入了依據(jù)海岸地理特征的“直線基線法”。
因《公約》并未對應用“直線基線”的標準作出統(tǒng)一劃定,各國在實踐中“劃線”標準乖離過大,特別是東亞沿海國宣布的直線基線趨于過長,有的本該是正常基線的地方卻劃出了直線基線,有的一般方向線大大偏離了海岸,也有的本是大陸國家卻劃出了直線群島基線。諸如此類的做法。違背了《公約》相關條款的原意,妨害到別國航行、海洋劃界等權益。因此,統(tǒng)一領;標準,防止沿海國的過分主張,是十分必要的。
根據(jù)對《公約》原意的理解和近年來各國實踐及法院判例的旁證,海洋法專家普遍認為,一條直線基線的最大長度以不超過24海里長為宜。目前世界上宣布建立直線基線或頒布立法欲建立直線基線的沿海國中,有一半以上國家的領海直線基線過長,或基線走向大大偏離海岸一般方向。許多國家最長直線基線超過了50海里,有的甚至達到200海里以上。不少海灣封口線超過規(guī)定的24海里長,違背了《公約》10(5)條款精神。有的直線基線,如在泰國灣內的柬埔寨的一條線段,居然能與海岸一般方向線偏差達到70度,而厄瓜多爾和緬甸的某些直線基線,與海岸一般方向線偏離的角度也達到60度。
其它資料還表明,在一些案例中,開展劃界的某些國家單單反對對方直線基線系統(tǒng)的某部分,卻不反對適用的整體原則,甚至造成如瑞典和丹麥互相反對對方一部分劃界的情形。更為荒誕的是,在某些劃界案例中,一方當事國所劃的過長的基線卻被另一方不加反對地接受了。這種情況出現(xiàn)在朝鮮/前蘇聯(lián)、哥斯達黎加,厄瓜多爾等劃界案例中。而另一種情況是,1992年6月越南在與馬來西亞就開發(fā)大陸架上的石油資源確定合作區(qū)時,由于越南領;與國際海洋法相違背,其基線在劃界中沒有起到任何作用。韓國1977年沿其海岸劃出的一部分直線基線,在其與日本劃分大陸架北部邊界時沒有被運用。
當前在150多個沿海國中,已有80多個沿著它們的海岸位置劃出了直線基線,并且有的國家頒布了立法,公布了基線坐標或海圖。據(jù)報道,亞洲和太平洋區(qū)域某些國家所劃的直線基線的許多線段都與國際法不相符,比如“可容許線段長度”過長。我國及周邊國家的直線基線最大長度是:朝鮮245海里,越南161.8海里,中國121.7海里,日本85.2海里,韓國60.3海里。緬甸劃出的一條穿過莫塔馬灣的直線基線,為其獲得了約1.43萬平方海里的海域(相當于丹麥國土的面積)作為內水,明顯損害了國際利益。
全球“劃界”實踐趨同
國際法院于1951年判決了英國訴挪威漁業(yè)案,這是國際上首例有關領;問題的判決。判決支持了挪威的領海劃界制度:挪威北部海岸因韋斯特峽灣而深凹進去,而沿海島嶼和巖礁星羅棋布,在這種情況下,領海從“與本土連成一體”的沿海群島的外側線開始測算,而將該連線的內側水域作為內水。此線可以是本土同島嶼適當?shù)攸c相連接的直線,挪威1935年公布的敕令規(guī)定了47條直線線段,其中一些線段的長度超過10海里,有8條超過24海里,3條長于39海里,最長的達44海里――這便是“直線基線”的最初應用。
1982年《公約》承認了這種領;的劃定方法,卻并未對其使用條件加以嚴格限定,而國際法院其后也并未對直線基線的最大長度作出限定。但在2000年以后,國際法院對領;的確定標準采取了嚴格的姿態(tài),例如在卡塔爾,巴林案例中,法院堅持巴林國應當按照其海岸和島嶼的地理事實來確定基點,認為巴林無權應用直線基線方法;在厄立特里亞,也門案例中,法院拒絕接受在一個不千礁的珊瑚上設立領;c。
《公約》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根據(jù)其312和313條款的精神,自2004年起人們對《公約》諸條款就可以提出具體的修正案,但需要召開有關國際會議,以平衡各方主張。國際上許多海洋劃界專家提出,要修正和簡化有關用于“海岸線曲折”和“海灣”情形的直線基線的規(guī)則,以便解決目前存在的諸多不合情理的狀況。人們特別建議起草新的直線基線規(guī)則,限制它的最大長度。《公約》的許多部分還需要進行重大的修正或改進。
按照《公約》精神,不少大陸沿海國早已放棄了大于12海里領海寬度的主張,改為12海里。至1997年,世界上主張12海里領海寬度的沿海國已達到132個。目前更多。隨著《公約》的生效,領海寬度(12海里)、專屬經濟區(qū)寬度(200海里)的標準在各沿海國的實踐中日趨一致。由當代世界幾十位著名劃界專家所著的《國際海洋劃界》和其它大量資料顯示,在國際法院與仲裁法庭的現(xiàn)代判例中以及國家實踐中,海洋劃界的理論與方法正趨向統(tǒng)一,海洋邊界采用了單一邊界(或稱:單一線,即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用一條邊界劃出)的做法。如今,韓國、英國、美國、意大利、荷蘭、挪威、芬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國的許多著名海洋法專家均主張,世界各沿海國“領;”的確定標準應正規(guī)化和統(tǒng)一化,劃界應使用單一線。
針對美國政府長期堅持正;為領;的政策,澳大利亞著名海洋劃界專家維克托?佩雷斯科特說:“美國國務院一直是建立精確直線基線標準的積極倡導者。美國許多沿海各州一直試圖說服美國最高法院在適當?shù)牡攸c劃出直線基線,或者因各種目的由聯(lián)邦機構劃出直線基線,而最高法院無疑認為直線基線可以有選擇地劃出,但卻認為只有國家聯(lián)邦政府才有資格去劃。作為戰(zhàn)略的一部分,美國避免使用直線基線,以減少這種基線在全世界范圍內的使用!泵绹两駴]有加入《公約》,其態(tài)度也就不用多管。
中國“劃線”應與國際接軌
領;不僅是一國的領海、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甚至外大陸架等界限的起始線,而且,在考慮“海岸構形”并以“海岸線長度與獲得海域成比例計算方法”劃分海域時,按照合法的領;計算出來的“海岸線長度”將是最重要參數(shù)之一,因此,我國應從增加目前所定領;的合法性出發(fā),爭取《公約》框架內的最大權益。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沿海國已通過立法宣布了本國的領;c和基線,并上報到聯(lián)合國有關機構。我國政府也在1996年作出關于領海基線的聲明,宣布全國部分領海基點77個,其中大陸直線基線基點49個,西沙群島直線基線基點28個。公布領海基點后,我國有關部門于2004年開始花巨資在東南沿海離岸較遠的小島和西沙群島個別小島上設立領;c石碑。2006年9月,我國在東海領;c島嶼立碑工作完成之后,外交部發(fā)言人說,領;與海洋劃界爭議無關,基點標志碑的設立只是宣示主權。2007年1月,外交部另一位發(fā)言人肯定了在西沙群島基點上立碑的合法性。
實事求是地說,上述兩人的說法是不妥當?shù)模夯c和基線的設立不只是宣示主權,它還具有國際性的一面;而我國屬于大陸國家,不應當在西沙群島劃出群島國直線基線。筆者還留意到,中越在沒有確定北部灣領;的情況下就劃分了北部灣的海洋國界,這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中國在西沙群島確立的直線群島基線以及越南沿海的過分長度的直線基線,由于不符合國際法規(guī)定,都不能被應用于劃界。
正像加入WTO需要各國的法規(guī)統(tǒng)一那樣,中國與周邊鄰國進行海洋劃界的理論和方法必須與國際接軌。只有國家相互之間具有統(tǒng)一和客觀的領海基線標準,才會減少各國之間的爭端;否則,談判者們就可能無休止地爭論下去;趪H海洋法仍在不斷發(fā)展,海洋劃界實踐也在推陳出新,專家認為,海洋劃界新的條約解釋、法院與法庭新的判例與國際實踐,將對目前的海洋劃界起到重大影響。海洋劃界應當在一個合理期限內解決。當前,包括東亞各國在內的每一個1982年《公約》簽字國,都有法律義務使本國的領;和海洋劃界主張與《公約》所大致制定的、在實踐中不斷發(fā)展的客觀標準相符合,而不應當繼續(xù)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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