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潮:警惕揚湯止沸變成火上澆油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如果有一天我去上訪了,我的朋友們大可不必感到驚訝,或者懷疑我正在居心叵測地制造什么新聞——要知道博士上訪早有人在,這樣的新聞早已輪不到我來制造了,我相信,甚至沒有一位記者愿意為我在社會新聞中擠出一百個字的版面來。1992年的時候,江蘇無錫某大學(xué)的劉衛(wèi)民因舉報同學(xué)侵占公物而被迫地與對方打了一架,事后被學(xué)校記一大過而失去了獲得博士學(xué)位的資格,從而開始了他長達十數(shù)年的上訪生活。1992年時候的博士想來是比今天值錢得多的,而劉的事跡上了報紙已經(jīng)是2002年的事情了。話說回來,劉博士能夠挺身保護公共財產(chǎn),我也能;
劉博士可以跟人打一架,我也可以;
劉博士因遭受處分而丟掉學(xué)位,我若如此想必也難逃一劫;
劉博士可以上訪;
我又為什么不可以!都是博士嘛——實事求是一點講,都是博士生才對,因為還沒有拿到學(xué)位。但是,劉博士上訪能夠上報紙,盡管是在事隔十年之后,我卻未必能夠,原因很簡單,博士貶值了,博士上訪的新聞價值也大大打了折扣。
這還不夠。
劉博士上訪十年,至今未被“捉拿”,而我若再不識趣地去效仿,卻說不定就要受一受那身陷囹圄之苦了。若果真如此,我的朋友們便難免要為我打抱不平,多方設(shè)法斡旋——對此,我當然是要深表感激,涕零不已的,但我那時候仍然要勸一勸他們——其它法子是可以想的,但務(wù)必要絕了讓我申請復(fù)議,甚至提起訴訟的念頭才行。我絕非懷疑司法的不公,也決不怨恨警察的枉法,因為我深知,自己因為上訪而被“捉拿”一事,很可能是罪有應(yīng)得的,是因為擾亂公共秩序而被繩之于法而已,警察同志不過是秉公辦事,依法拿人罷了,復(fù)議訴訟,何苦來著!
這當然絕非危言聳聽,只要剛剛出爐不久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第六十四條在不久的將來被順利通過了,以上假設(shè)就完全可能成為事實。
該草案第六十四條文曰:
“為維護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治安秩序,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guān)批準,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責令其1日至15日不得離開指定住所或者其它場所;
擅自離開指定場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ㄒ唬 邪教等非法組織的骨干分子策劃組織聚積滋事的;
(二)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或揚言實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的;
。ㄈ 多次違法上訪擾亂公共秩序,拒不聽從勸阻的。
好一個“多次違法上訪擾亂公共秩序”,上訪戶們從此可要注意了。以后當那些操著你們家鄉(xiāng)口音的“大蓋帽”們突然出現(xiàn)在你的面前意圖“劫訪”的時候,你可千萬要乖乖就范才行,免得“拒不聽從勸阻”,被“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到時候“舊仇未了,又添新恨”,可是大大的不劃算呀!
當然,我并不愿意也不要意思就此埋沒了立法者擬定這一條文時的良苦用心,上訪之弊不可謂不重,其沉積的時間也不可謂不久,如此久積之重弊,又有誰不想治之而后快呢!信訪制度確立之初確實出于領(lǐng)導(dǎo)人的一番美意,1950年中共中央成立辦公廳秘書室,專職處理人民群眾給中央領(lǐng)導(dǎo)同志的信函并接待上訪群眾,爾后各級國家權(quán)力機關(guān)、黨政機關(guān)、司法機關(guān)、軍事機關(guān)等均仿其例,便成立了信訪部門,逐步發(fā)展到今天的規(guī)模。
從最初的信訪機構(gòu)名為“秘書室”便可以看出,信訪制度定位于為領(lǐng)導(dǎo)人收集和傳達民意,相當于一個秘書角色,其制度設(shè)計無疑也只能與這一功能相匹配。而時至今日,公民權(quán)利救濟卻成了信訪的頭號任務(wù),民主監(jiān)督、信息溝通的功能反居其次,信訪制度的設(shè)計與其功能之間難以適應(yīng)的矛盾就不免逐漸暴露,而許多奇怪的悖論也就在這一制度的身上慢慢呈現(xiàn)了出來,只要對它做一簡單剖析,我們便可發(fā)現(xiàn):首先,信訪部門責重而權(quán)弱,它可以受理的問題與它能夠處理的問題之間存在的巨大反差,便足以消磨掉它的全部權(quán)威;
其次,信訪案件成因復(fù)雜而處理方式單一,一味的上傳下達,“批批轉(zhuǎn)轉(zhuǎn)”,注定了它對自己所接手的大多數(shù)案件來說必然是無效的;
再次,意在疏導(dǎo)矛盾的信訪本身卻吸引、積聚了矛盾,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矛盾通過逐級上訪而逐級“上交”,最終匯聚到了中央,造成矛盾“進京”;
最后,上訪看似經(jīng)濟廉價實則耗費無度,上訪者為了從絕望中尋找些許希望,將巨大的財力、精力、時間擲入其中,為此傾家蕩產(chǎn),付出生命者不乏其人,而地方政府“劫訪”工作的用度也實在甚為可觀。
種種跡象表明,最高決策層已經(jīng)注意到了改革信訪的必要性并開始有所動作,今年8月中央建立信訪“聯(lián)席會議”制度意在處理重大群訪事件即是一例。但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將“多次違法上訪擾亂公共秩序”列為擾亂“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治安秩序”的情形之一而授權(quán)公安機關(guān)加以懲處,意圖緩解上訪活動給社會秩序帶來的沖擊,卻無異于在一個受了內(nèi)傷的人身上施行外科手術(shù)。這一舉措一旦實施,極有可能為國家機關(guān)中的不法者所乘,成為其壓制上訪、侵害人權(quán)的工具——事實上,達到這一目的并不存在過多的困難,我們只需利用草案條文的幾處“硬傷”對立法初衷稍作歪曲,便立即可以為“劫訪”者披上一件冠冕堂皇的合法外衣:
首先,擴大該條款的適用范圍。草案第六十四條的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治安秩序”,為達到該目的而需要強制或懲處的第三種行為即為“多次違法上訪擾亂公共秩序”,那么,這種行為是否需要恰好發(fā)生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方能實施強制或處罰呢?未必!至少是不能讓上訪者一不小心跑到首都北京去,首都北京可是隨時都有可能舉行“國家重大活動”的地方,難保他們不會隨便逮著個機會就擾亂一把治安秩序呀。因此,為了達到立法的目的,地方上的公安機關(guān)應(yīng)該在平時就給“多次上訪”者畫地為牢,或者及時將其押解還鄉(xiāng),以確保治安秩序的無虞才是。
其次,“合理”解釋“違法上訪”。上訪而能違法,不外乎兩者情形:一是違反一般的、其它的法;
二是違反有關(guān)信訪的、專門的法。如果違反的是前者,則依法追究上訪者的法律責任即可,“該當何罪”,便治何罪,此處再行規(guī)定,無異重復(fù),想必非立法者本意。如果違反后者,則我國目前有關(guān)信訪的最高立法只是國務(wù)院的《信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guī),不是狹義上的法律,看來此處的違法只能是違反有關(guān)信訪的專門的法,而且這種“法”還只能做廣義的解釋了。既然這里的“違法”包括行政法規(guī),那想必也可以包括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了,即使是其它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似乎也沒有在排除之列,而這些“法”的訂立正是地方國家機關(guān)與各級行政機關(guān)的用武之地。就算是執(zhí)法者先行“立法”,再以“違法”之名對上訪者加以懲處,想來也并無不可了。
再次,泛化“公共秩序”。何謂“公共秩序”,我國尚無一部法律對此加以定義,則其范圍與邊界便可伸可縮,大可任憑執(zhí)法者收縮自如。上訪者長途跋涉,遍訪千官百衙,難免常常要和“公共秩序”打上交道,哪天一不小心被“公共秩序”撞了一下腰,恐怕就要直被撞進拘留所里去了。
不難知道,有許多人是在盼望著第六十四條能夠早日通過的。因為從此以后,那些名字被裝在上訪者材料袋里的機關(guān)和官員們便可以大大地松上一口氣了,你們不必再為是否要出動警力將自己“治下”的公民們迎回原籍而猶豫再三、躊躇不前了,盡管放手去辦就是。10到15日的行政拘留可是最嚴厲的治安處罰了,哪個上訪戶敢不忌憚三分呢,要是實在不行,諸位還可以重復(fù)適用它嘛,一直適用到上訪戶們心驚膽戰(zhàn),乖乖地做回順民為止就是,這可是法律即將賦予公安機關(guān)的權(quán)力啊,只要你們對此法的理解恰到“好處”,對此法的適用足夠“巧妙”就行。至于由此造成的對公民權(quán)利的進一步侵害,以及社會矛盾的進一步激化,既然你們把前面那些事情都順順當當?shù)剞k下來了,這些問題想必應(yīng)該不在諸位的考慮之列吧!
立法者意圖通過強制措施與治安處罰來治理上訪之亂,本來就是治標不治本的揚湯止沸之舉,鬧得不好,這“揚”到鍋里的“湯”又是一瓢滾燙的熱水,那不是火上澆油,又能是什么呢?(中國憲政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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