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飛:從砸明代民族敗類墓看民族情緒的宣泄途徑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1月31日,兩位大學教師——浙江麗水學院的教師鄔偉民和南京師范大學的教師郭泉——自備斧頭、榔頭來到安徽歙縣,找到日本人出資修建的明代倭寇王直墓,將墓碑和刻有日本出資人名字的“芳名塔”砸毀。他們的行動讓本已沸沸揚揚的“日本人為民族敗類修墓”事件再起波瀾。
南京的一位律師如此評價這兩位老師的砸碑行為:“行動上不理智,程序上不合法”。這位律師認為,鄔偉民和郭泉應該選擇“正常合法的途徑”。然而,在我看來,兩位大學老師的行為卻顯得很理智。他們先是查閱資料、嚴肅探討,確定王直的“漢奸”身份;
再對江蘇和安徽的墓碑進行了“比較研究”,確定砸墓工具;
在砸碑現(xiàn)場,二人只砸毀寫有“王直”字樣的墓碑,并未株連“王氏祖碑”——與那些在網(wǎng)絡上為“砸碑”行為搖旗吶喊、高聲喝彩、順便吵吵著“抵制日貨”的“反日憤青”相比,兩位老師的行為顯得更富有理性。我相信,這兩位書生氣十足的老師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他們其中一位還作過五年法官;
只不過,在理性的權(quán)衡之后,他們發(fā)現(xiàn),要宣泄自己的義憤,“砸碑”是成本最小的行為選擇。
我孤陋寡聞,不清楚那位南京律師所說的“正常合法的途徑”是什么。就常理而論,兩位老師如果覺得“王直墓”傷害民族自尊、非拆毀不足以維護民族尊嚴,無非有兩條“正常途徑”可走:一是行政途徑,即向當?shù)卣岢龈深A立碑行為的要求;
二是司法途徑,即向相關當事人提出訴訟,由法院裁定墓碑的存留。不過,以兩位老師的理性計算,走上述兩條路的成本實在太大——其一,當?shù)卣热荒軌驇啄陙硎冀K默許“王直墓”存在,其態(tài)度已是昭然若揭,憑借兩個書生之力就想改變當?shù)卣囊回灴剂浚y度顯而易見;
其二,即使“打官司”于法有據(jù),但無論選擇“民告官”還是“民告民”,可以預見的結(jié)果多半是漫長的訴訟期;
對于兩位缺錢無勢的“教書匠”來說,與如此沉重的成本相比,因“損害公私財物”而被拘留或罰款倒顯得微不足道了。
簡言之,兩位老師“理智”的“砸碑”行為說明,我們的民族情緒太缺少合理的制度化宣泄渠道了。
民族情緒產(chǎn)生的原因極為復雜,眾人莫衷一是;
民族情緒對社會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也是眾說紛紜。但無論如何,以“反日”等感情趨向為內(nèi)容的民族情緒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公眾意識形態(tài),必須得到政府的關注和積極回應;
而政府最為重要的回應就是為宣泄民族情緒提供制度化的合理渠道。
從積極方面來說,宣泄民族情緒是公民表達自由權(quán)利的內(nèi)容之一,給公眾提供制度化的宣泄渠道,以保障公民權(quán)利為己任的政府責無旁貸;
從消極方面講,提供合理宣泄渠道,能夠防止民族情緒日積月累、暗中涌動,避免發(fā)生“井噴”、“管涌”現(xiàn)象,有效防控民族情緒對社會發(fā)展的不良影響。參考各國經(jīng)驗,為民族情緒提供制度化的宣泄渠道,意味著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將單個、零散、非理性的個人行為變成有組織、有理性的群體行為;
具體而言就是一方面促進民間NGO組織的生長,以降低單個公民選擇“合法正常途徑”的成本;
另一方面健全保障言論與表達自由的法律框架,保證政府自身能夠及時回應公民維護民族自尊心的訴求。
理智的公民以違法為代價宣泄民族情緒,這絕對不應是我們期望看到的結(jié)局。我們有一個民族情緒同樣敏感的鄰國,但從鄰人身上,我們更多看到的是聲勢浩大且有章有矩的行動;
這樣的事實表明,只有當我們的民族情緒有了合理、規(guī)范的制度化宣泄渠道,民族情緒才不至于成為非理性行為的高效催化劑。(人民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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