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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瑞華:程序正義的理論基礎——評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摘要】

          在西方程序正義理論史上,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分析了“尊嚴價值理論”產(chǎn)生的背景和基本要點,指出這一理論的最大價值在于論證了正當程序的直覺意義,并從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中為程序正義價值尋找到理論上的根據(jù)。作者認為,在論證程序正義價值的獨立性問題上,馬修的尊嚴理論達到了前人所沒有達到的高度,對程序正義價值的意義作出了全新的解釋。作者還基于中國長期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甚至程序工具主義的現(xiàn)實,闡述了“尊嚴價值理論”對中國法學研究及法制建設方面的參考和借鑒作用。

          【關鍵詞】程序正義 尊嚴價值 直覺意義 自由主義政治哲學

          

          自1971年美國學者羅爾斯發(fā)表《正義論》①一書以來,有關程序正義的理論和學說不斷出現(xiàn)。這些研究并不局限于哲學、倫理學的范圍,而且延伸到法哲學領域之中。一些英美學者從揭示傳統(tǒng)的“自然正義”和“正當法律程序”理念的思想基礎出發(fā),對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當性進行了較為充分的探討,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義理論。②與此同時,一些德國學者也運用法社會學、心理學和人類學方法,探討了程序正義價值的社會基礎問題。一時間,程序正義理論在西方成為法理學、法社會學、憲法學、訴訟法學等領域的學者所共同關注的理論。③ 

          在這一系列理論之中,美國學者杰里?馬修(Jerry L. Mashaw,美國耶魯大學法學教授)的“尊嚴價值理論”頗為引人注目。1981年,他在《波士頓大學法律評論》上發(fā)表了題為“行政性正當程序:對尊嚴理論的探求”○4的長篇論文,以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行政案件中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解釋為素材,提出了著名的“尊嚴理論”(DignitaryTheory),對美國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作出了嶄新的分析和論證。論文發(fā)表以后,在英美法學界引起強烈反響。目前,該論文已被普遍視為在法律程序價值尤其是程序正義問題研究方面的經(jīng)典之作。1985年,馬修出版了《行政國的正當程序》○5一書。該書在繼續(xù)堅持論文提出的重要思想的同時,對程序正義理論又有所發(fā)展!

          馬修的主要理論貢獻是對程序正義價值的理論基礎進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論證。他從程序正義對維護人的尊嚴的直覺意義出發(fā),闡述了程序正義的核心內(nèi)容,將這一程序價值理論建立在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礎之上。鑒于程序正義理論在中國向來不甚發(fā)達,法學理論、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彌漫著工具主義甚至程序虛無主義的迷霧,因此,了解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會有助于程序正義觀念在我國的傳播以及法律程序價值理論的深入討論!

          

          一、尊嚴理論的基本要點 

          

          根據(jù)美國聯(lián)邦憲法第5條和第14條修正案的規(guī)定,未經(jīng)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財產(chǎn)、自由和生命。馬修的“尊嚴理論”實際上是對行政案件中正當法律程序的適用問題所作的一種解釋。在馬修以前,已經(jīng)有學者認識到行政性正當程序具有一些獨立于裁判結(jié)果的意義。如有人就曾提出過一種具有回應性的程序保障觀念○6。一些行政法學者還將現(xiàn)代行政法的構(gòu)造描述為一種所謂的“利益代表模式”○7,也就是確保所有受到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團體參與決定制作過程的模式。而薩默斯更是對獨立于“好結(jié)果效能”的“程序價值”問題進行了開創(chuàng)性的分析○8。馬修認為,這些學者的研究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這樣一種觀念:在對公共裁決活動的正統(tǒng)性作出評判時,不僅要考慮實體結(jié)論的合理性,而且要考慮過程本身對參與者的影響。對于這種旨在揭示行政性正當程序獨立價值的觀點,馬修將其命名為“尊嚴理論”!

          “尊嚴理論”的核心內(nèi)容是,評價法律程序正當性的主要標準是它使人的尊嚴獲得維護的程度。這種體現(xiàn)于法律程序本身之中的價值,是以人類普遍的人性為基礎而提出的。它們可以有諸如自治、自尊或平等等不同的價值要素。這些價值能否在法律實施中得到實現(xiàn),完全取決于裁決制作活動采取什么樣的形式和程序。也就是說,薩默斯等學者提出的那些獨立于裁決結(jié)果的程序價值的基礎,在馬修這里被解釋成尊重人的尊嚴;維護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人道性或者合理性,其最終目的在于使那些受裁決結(jié)果直接影響的人的尊嚴得到尊重。需要指出的是,馬修的“尊嚴理論”是針對美國法律界長期盛行的實證主義、工具主義的程序觀念而提出的。這種理論盡管對法律程序的價值評價問題進行了重新定位,但并沒有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它仍然承認法律程序與實體權(quán)利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馬修所要強調(diào)的是,在行政案件中堅持正當程序的準則有助于維護人的基本尊嚴。 

          顯然,作為旨在對美國憲法上的正當程序原則作出重新解釋的理論,尊嚴理論表達了一種與傳統(tǒng)的實證主義理論完全不同的程序價值觀念。對于這種通過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裁決結(jié)果所體現(xiàn)出來的價值,馬修稱之為“尊嚴價值”(dignitary values)。在他看來,“尊嚴價值”大體包括“平等”、“可預測性”、“透明性”、“理性”、“參與”、“隱私”等方面。對于這些具體的價值,馬修不僅關注它們的基本內(nèi)容和積極作用,而且對其局限性以及相互間的沖突作出了分析!

          

          二、尊嚴理論的直覺意義 

          

          作為一種旨在對行政性正當程序的基礎進行重新解釋的理論,“尊嚴理論”賴以成立并為人們接受的理由是什么?對此問題,馬修首先從直覺的角度作出了分析。他指出,那種認為只有程序而非結(jié)果與自己有關的觀點可能是人們的一種直覺,但卻是一個誤解。因為我們已經(jīng)習慣于將自己在訴訟中的要求進行合理化,以至于不再把獲得勝訴結(jié)局的要求與程序上的要求區(qū)分開來。當其利益可能受到裁判結(jié)果直接影響時,人們愿意可能充分地參與這一裁判的制作過程,并且以這種參與的程序作為衡量程序公正的標準。但這種參與往往只是被人們視為保護自己實體權(quán)益的最好手段。盡管如此,人們在直覺上仍然會將敗訴與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明確加以區(qū)分。即使在獲得勝訴的情況下,人們也會因為程序的不公正而感到自己尊嚴的喪失或被冒犯,他們作為獨立的人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顯然說明,那些會使人們產(chǎn)生不公正感的程序特征盡管有時是模糊不清的,但確實是存在的。對于這一點,馬修以選舉程序為例作出了說明。他認為,一個人在選舉過程中被排除在外,往往會使他作為公民的自我形象受到損害,并由此產(chǎn)生不公正的感覺。這會促使人為維護自己的政治權(quán)利而訴諸公堂?磥,人們參加選舉實際上是在行使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的權(quán)利,不論選舉結(jié)果如何,這種參與本身都是有價值的。馬修確信,這種直覺上對公正程序的要求在其他法律程序中也同樣存在!

          當然,尊嚴理論的意義要比人們直覺上認識到的意義大得多。考慮到當時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作出有關行政性正當程序的裁決時經(jīng)常受到實證主義觀念的困擾,馬修將尊嚴理論視為躲避所謂的“實證主義陷阱”(positvisttrap)的一條較好途徑。

          馬修評論到,實證主義理論的最大局限性在于將正當程序的意義僅僅歸結(jié)為確保那些為實際存在的法律所保護的實體利益的具體實現(xiàn),而缺乏一些必要的“自然法”上的信念,因此往往為實際的法律或契約條文所累。而尊嚴理論恰恰在這一點上顯示出其明顯的高明之處。因為這一理論明確地將訴訟請求者的實體利益與他的程序性權(quán)利分離開來。換言之,一個人請求法院給予公正聽審的機會權(quán)與他所要求的諸如獲得工作、自由、財產(chǎn)等實體利益毫無關系。尊嚴理論所關心的關鍵問題是,裁判的制作過程是使人的尊嚴受到尊重還是損害。這種對人的尊嚴的尊重不僅體現(xiàn)在裁決過程中,而且在成文法和普通法有關保護申請者的具體規(guī)定中也有體現(xiàn)。這樣,如何確定司法在維護實體性利益方面的作用這一難題就可以被轉(zhuǎn)化為這樣一個簡單的問題:對憲法上的尊嚴價值加以維護是正當程序裁判的核心功能!

          馬修試圖從一種更為廣泛的角度來解釋尊嚴理論的意義。他認為,當時在美國流行的工具主義或?qū)嵶C主義的正當程序觀念并不新鮮,因為作為功利主義理論鼻祖的邊沁早在19世紀就對這種觀念作出過經(jīng)典性的論述○9。按照這一觀點,法律程序不過是用來實現(xiàn)實體法命令的工具;法律程序本身的“善”要取決于它在準確發(fā)現(xiàn)事實真相和正確適用實體法規(guī)方面的能力,當事人獲得程序保障的最終目的在于實現(xiàn)其實體性權(quán)利。因此,在堅持行政性正當程序的唯一理由就是對有關的實體規(guī)范加以正確適用。然而,這種解釋不僅大大貶低了正當程序原則的意義,而且對其憲法基礎造成了損害。因為實現(xiàn)實體規(guī)范一旦被視為法律程序運作的唯一目標,就可能變得具有壓迫性,使公民的個人權(quán)利讓位于普遍的福利或者“公共利益”。而尊嚴理論的最大價值恰恰在于,只有它能夠保證程序的正當性。正當程序原則的解釋符合“權(quán)利法案”的精神,并與現(xiàn)代有關實體性正當程序原則的法理保持一致。用尊嚴理論來解釋正當程序的原則,能夠真正回到對個人尊嚴的關注以及對隱私、言論自由等憲法價值的尊重這一正確軌道上來,從而充分表達出憲法的內(nèi)在精神!

          

          三、對尊嚴理論的論證 

          

          不難看出,馬修對尊嚴價值的意義首先是從直覺的角度進行論證的。但直覺有時并不可靠。事實上,如果不站在更高的角度進行理性的分析,尊嚴價值的正當性就無法得到充分的證明。但是,要進行這種論證,就必須提出一種能夠?qū)椃ㄉ系某绦驒?quán)利與尊嚴價值聯(lián)系起來的理論。只有這樣,那些存在于人們直覺中的尊嚴價值觀念才會有可靠的基礎。馬修認為,這種理論是存在的,那就是被人們統(tǒng)稱為“自由主義傳統(tǒng)”的各種道德和政治理論!

          自由主義可以被視為一系列學說、思潮甚至意識形態(tài)的總和,它在政治、經(jīng)濟、道德等方面均有其表現(xiàn)形式。按照一般的觀點,自由主義學說的基本點在于將個人自由的保障和擴大作為其內(nèi)在目標。換言之,個人應被視為道德和政治價值的基本主體。只有這樣,通過提供個人以程序性權(quán)利來限制政府的權(quán)力才具有實質(zhì)性的意義!10當然,自由主義并非一種千人一面的政治學說,它可以表現(xiàn)為一系列不同的思潮,甚至有不同的分支。這些思潮和分支都對個人權(quán)利給予充分的關注,都有助于我們理解法律程序的尊嚴價值,也都有其18世紀的創(chuàng)立者和現(xiàn)代的代言人。為了重新論證尊嚴價值的理論基礎,馬修在眾多的自由主義思潮當中選擇了三組作為分析的對象:一是洛克——諾齊克的權(quán)利理論,二是邊沁——密爾的功利主義理論,三是康德——羅爾斯的自由主義理論!

          馬修注意到,前兩種自由主義理論盡管重視一些較為脆弱的程序性權(quán)利,但它們基本上都將當事人的程序性權(quán)利視為實現(xiàn)實體權(quán)利的工具,也都沒有用令人滿意的方式闡釋個人的政治主體地位。不僅如此,前者還將政治納入市場的邏輯之中,暗含著用經(jīng)濟學的視角界定自由和人的尊嚴的觀點;后者則將權(quán)利納入利益之中,也就是把快樂原則視為確定道德義務的法則?磥,以此作為尊嚴價值的理論基礎是很難令人信服的;谶@一認識,馬修開始了對康德——羅爾斯理論的分析!

          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絕對命令”是指一種存在于規(guī)范理性結(jié)構(gòu)之中,并可加以普遍化的道德義務。在這些道德義務中有一個著名的人性原則:“永遠把人類——無論你親自所為還是代表他人——當作目的,而絕不僅僅當作手段來對待!薄11馬修認為,這一康德式的道德命令足以概括出自由主義思想的核心價值觀念,并可以為法律程序上的尊嚴價值提供基本的理論基礎。為了論證這一點,馬修通過援引其他學者的觀點指出:使那些與某一決定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參與該決定的制作過程,并向其陳述決定的理由,這不僅僅是提高效率的需要,而且恰恰是正義的要求!12當事人這種參與并對裁決結(jié)論的產(chǎn)生施加影響,可使其作為人的尊嚴和道德主體地位得到維護,并且產(chǎn)生受尊重的感覺。因為他在這一法律程序中并沒有僅僅被視為實現(xiàn)他人或社會利益的工具,而是享有實體性權(quán)利并擁有為維護這些權(quán)利而抗爭的法律主體。正是由于這一點,參與、提供裁判理由等程序價值與維護人的尊嚴之間的聯(lián)系才能得到合理的揭示。 

          對于羅爾斯的理論,馬修進行了更為詳盡的分析。從他的“初始狀態(tài)”、“無知之幕”等概念,到兩個著名的正義原則等,馬修都進行了簡要的評析?傮w上看,羅爾斯繼承并發(fā)展了康德的絕對命令觀念,主張“每個人都擁有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認為“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shù)?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夠綽綽有余地補償強加于少數(shù)人的犧牲。(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實際上是用另一種語言說明,應將所有人視為目的而不僅僅是手段。因為將任何人作為手段來對待,就等于否認了他生活目的的重要性,并使其自尊的基礎受到破壞。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中,自尊的理念具有雙重的作用:它一方面是羅爾斯用來論證有關適當交易的心理學命題的直覺基礎,另一方面也是對有關規(guī)范契約程序的原則和制度設計在道德合法性和正當性方面進行檢驗的標準!

          馬修之所以要對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13進行分析,是因為他注意到,“只有羅爾斯理論的這些方面,才可以為那些有關尊嚴性程序權(quán)利的直覺上的觀念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尤其是其中的第一項原則,更可以直接成為論證尊嚴價值和程序性權(quán)利正當性的根據(jù)。根據(jù)這一原則,每一個人在擁有基本自由方面是絕對平等的。盡管這些自由的范圍并不十分明晰,但它們至少包括與“多數(shù)裁決規(guī)則”有關的普遍的投票權(quán),良心(道德的或者宗教信仰的)自由、言論和結(jié)社方面的自由,被法治所界定的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等。

          對這些自由的任何限制只能在它有助于增加所有人自由總量的情況下才能得到允許。這樣,上述普遍的基本自由和權(quán)利就可以超越“多數(shù)裁決規(guī)則”的范圍,任何憲法制度都必須優(yōu)先滿足這一原則的要求。因為這種對自由的平等擁有可以使人的自尊得到維護,即使是出于促進社會和經(jīng)濟發(fā)展方面的考慮,它們也不能被放棄或成為交易的對象,更不能基于“多數(shù)裁決規(guī)則”而被否決。對于這一點,馬修理解得較為深刻:“無論我們擁有或者想要其他什么東西,基本自由都是我們所堅持要獲得的。這樣,除非超越多數(shù)裁決規(guī)則之外的程序性權(quán)利在基本自由中占有一席之地,否則它們就不得受到……限制”○14因此,正當程序原則所維護的應當是人的基本自由,而不僅僅是某種利益!

          

          四、評 論 

          

          研究英美法律程序價值理論的學者通常會注意到,在不少法學論著中,馬修這一名字經(jīng)濟與薩默斯、貝勒斯等人并列在一起。英國學者格里根就認為,“在那些試圖對‘程序價值’進行令人滿意的論證的作者中,馬修應當被特別提及。他的論文……以尊嚴和尊重的理念為基礎,為程序公正提供了一種新的法理!薄15這種評價并不過分,如果說邊沁在上一世紀的工作開創(chuàng)了法律程序理論研究先河的話,那么在此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法律程序理論的焦點一直集中在如何確保程序為某一外在目標服務這一點上,程序工具主義的盛行也就隨之發(fā)生了。后來出現(xiàn)的所謂經(jīng)濟成本理論和道德成本理論,也不過是程序工具主義的變種而已。只有到了本世紀70年代以后,通過薩默斯和馬修的研究工作,法律程序本身的內(nèi)在價值問題才引起人們的廣泛重視,程序正義的獨立性也才真正取得人們的共識。可以這么說,在堅持程序正義價值的獨立性上,薩默斯的“程序價值”理論起到了開拓作用;而在論證程序正義價值的理論基礎方面,馬修的“尊嚴理論”則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在70年代中期以后的英美法學界,隨著薩默斯“程序價值”理論的提出和影響力的擴大,有關法律程序的獨立內(nèi)在價值問題逐漸成為法理學、憲法、程序法研究中的一個熱點問題。一些學者在認識到程序本身具有獨立的價值標準的同時,也試圖就這種內(nèi)在價值的理論基礎進行論證。但是,這些論證要么較為零散,要么缺乏說服力,因而難以引起人們普遍的關注。馬修的“尊嚴理論”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正當程序的理論基礎進行了全面、系統(tǒng)、深入的論證。他敏銳地將正當程序植根于西方悠久的自由主義傳統(tǒng)之上,揭示了存在于這一觀念背后的政治和道德基礎。尤為引人注目的是,馬修并沒有對自由主義的學說進行空泛的分析,而是集中論述了三種影響甚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在論述中也沒有對三種學說平均潑墨,而是在認識到前兩種學說的局限性的前提下,對康德———羅爾斯的自由主義理論進行全面的剖析,以圖更多地發(fā)現(xiàn)它們與尊嚴價值之間所存在的理論聯(lián)系。如果說運用康德的道德哲學來論證正當程序的基礎并非馬修的首創(chuàng),那么從羅爾斯博大精深的正義理論中仔細發(fā)掘尊嚴價值存在的根據(jù),則馬修確屬第一人。這種分析對我們的最大啟示在于,英美人所持有的濃厚的程序正義觀念,根植于長期形成的以尊重人的尊嚴和自由為基本特征的道德和政治哲學傳統(tǒng);只有將程序正義與深厚的自由主義思想連結(jié)起來,才能為法律程序的內(nèi)在價值提供一種堅實的理論基礎!

          由于對法律程序的尊嚴價值進行了詳實的論證,這些價值就容易為人們所接受了馬修尊嚴理論的核心,其實就是強調(diào)在法律程序的設計和運作中應使那些利益受到直接影響的人獲得基本的公正對待,從而具有人的尊嚴。這是必須通過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實現(xiàn)的價值目標,也是衡量一項法律程序公正與否的基本尺度。馬修這一尊嚴命題的提出使得程序內(nèi)在價值的獨立性可以得到較為充分的論證。此前包括薩默斯在內(nèi)的學者盡管通過實證分析,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或者感覺到有一些價值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實現(xiàn),而與裁決結(jié)果的正確性無關,但并沒有解釋清楚維護這些價值的理由是什么。薩默斯就曾在面臨程序工具主義者的非難時,無奈地強調(diào)實現(xiàn)所謂“程序價值”本身就是為了達到一種獨立的善的目標,它本身是無須證明的!16馬修的研究則表明,包括參與、平等、理性等在內(nèi)的程序價值的正當性是完全可以得到理論上的證明的,那就是它們從不同的角度維護了當事者的作為人的尊嚴,使他們真正成為積極參與裁決制作過程,主動影響裁決結(jié)果的程序主體,而不是消極等待官方處理、被動承受國家追究的程序客體,從而具有自主地決定個人命運的選擇機會。換言之,獲得程序上的公正對待,即使與當事者能否獲得勝訴毫無關系,也有助于維護他作為人的尊嚴,使他受到一個道德主體所應得到的尊重;維護法律程序的內(nèi)在道德性,即使對事實的查明和實體法的正確適用毫無影響和促進,也有利于論證程序本身的正當性?梢哉f,馬修的尊嚴理論實際上完成了薩默斯所沒有完成的任務賦予了程序內(nèi)在價值以全新的意義,徹底地堅持和論證了程序正義的獨立性?梢哉f,這一理論對于中國的法制建設也是具有極大的啟示作用的!

          長期以來,中國法制建設面臨的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是“重實體,輕程序”,甚至程序工具主義現(xiàn)象的極度盛行。從訴訟法的立法精神來看,法律對于司法機構(gòu)以及檢、警機構(gòu)的訴訟行為確實規(guī)定了一系列的條件、期間、步驟和方法,以對其權(quán)力施加一定的法律限制;法律也對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quán)利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以使其在訴訟過程中獲得公平的對待。但是,無論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還是刑事訴訟法,在整部法典中幾乎都沒有確立完整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具體而言,對于司法機構(gòu)、檢警機構(gòu)違反法律程序?qū)嵤┑男袨、收集的證據(jù)甚至作出的法律結(jié)論,法律沒有有關排除其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quán)利遭受侵犯的情況,法律也沒有確定救濟的途徑和手段!

          以刑事訴訟法為例。該法律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各種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以及審判活動,確立了一系列繁雜的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等的訴訟權(quán)利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警察以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手段獲得的證據(jù),法院能否予以排除?對于警察或檢察官任意采取的超期羈押、變相羈押行為,法院如何以加控制?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其他公民所遭受的非法強制措施,究竟由哪一司法機構(gòu)、通過哪一種方式給予司法救濟?……對于這些問題,刑事訴訟法幾乎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唯一的例外是該法的第191條。根據(jù)這一條款,第二審法院發(fā)現(xiàn)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法定的違反法律程序的情形的,應當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這些法定的違反法律程序的情形主要有:違反公開審判規(guī)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quán)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等等。這一條款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載明訴訟行為法律后果的唯一規(guī)定。而在這一條款之外,其他任何情況下發(fā)生的違反法律程序現(xiàn)象,則并無明文法律加以制止。 

          中國訴訟立法存在的這種對違反法律程序行為的放任現(xiàn)象,表明立法決策者至少在觀念上對法律程序的價值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事實上,建立一種基本的法律程序或者維護法律程序最低限度的公正性,并非只是具有一種工具或者手段方面的意義。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非法取證、超期羈押等行為之所以發(fā)生,并不是因為警察、檢察官存心要制造冤假錯案,相反,他們的意圖是要盡快破案,盡可能有效地獲取有罪證據(jù),以使真正的犯罪人不至于逃脫法網(wǎng)。換言之,檢、警機構(gòu)的幾乎所有違反法律程序的訴訟行為,都是在實現(xiàn)“不枉不縱”目標的名義下進行的。但是,正如目的的高尚并不能證明手段的正當性一樣,警察出于破案甚或控制犯罪的動機所采取的破壞法律程序的行為,也不具有正當性。這里的合理解釋是,警察違反了法律程序,帶頭破壞了法律。而在一個完善的法治社會里,法律程序必須得到尊重和遵守,即使這樣做會造成放縱犯罪的后果!

          為什么要尊重法律程序并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呢?對于這一問題,中國學者的論證一直帶有一定的工具主義色彩。例如,有人認為遵守程序的唯一理由就在于維護實體法的正確實施。還有人將程序法直接視為實體法的手段或者附庸。近年以來,有關程序正義獨立性的觀念在中國逐漸出現(xiàn),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得到了承認。但是,由于有關的討論和研究剛剛起步,程序工具主義甚至程序虛無主義的思想并沒有得到徹底的清理,程序正義的觀念還遠未得到普遍的接受。對于法學界而言,還有一系列的基礎理論問題需要深入的研究。例如,獲得勝訴與獲得公正對待是不是一回事?維護程序的公正性本身的目的是什么?應當將程序正義價值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程序正義觀念本來產(chǎn)生于英美社會,它在其他社會是否具有普遍適用性? 

          對于這些問題,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都能夠給予一定的回答和解釋。在馬修看來,獲得勝訴與獲得公正對待是被裁判者的雙重愿望,兩者是完全獨立的。一個人無論在訴訟中處于原告還是被告的身份,一方面會要求裁判者作出公正且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裁判結(jié)論;另一方面也有著強烈獲得平等參與、平等影響裁判結(jié)局的機會。尤其在案件勝負大局已定的場合下,被裁判者這種要求獲得公平對待的愿望會更加明確地顯示出來。因此,裁判者不僅要確保裁判結(jié)論的公正性,也應當極為重視裁判過程的公正性。從人的直覺意義上看,堅持程序正義可以使被裁判者受到公平、人道的對待,并產(chǎn)生一種受尊重的感覺。這種感覺會有助于他們對裁判結(jié)論的自愿接受,從而在心理上承認裁判過程和裁判結(jié)論的公平性。而從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角度來看,堅持程序正義觀念,并在法律程序的設計和運作中貫徹這一價值的要求,有助于在國家與個人在發(fā)生利益沖突的場合確定基本的公平權(quán)衡機制,使個人權(quán)益得到尊重,使公共權(quán)力被限制在合理的程度之內(nèi)?梢哉f,在有關程序正義的深層次問題的研究上,馬修的理論確實具有高屋建瓴之處,也會帶給人一定的啟發(fā)!

          當然,馬修的理論也并非沒有可挑剔之處。從內(nèi)容上看,“尊嚴價值理論”顯然并不是馬修的獨創(chuàng),而是長期存在于英美法學理論中的一系列觀念。馬修的貢獻是將這些觀念加以重新分析并明確進行了“命名”。既然是這樣,就應對這一觀念本身進行充分的實證分析,使人對這一理論和觀念形成明晰的認識。但馬修并沒有為讀者提供有關尊嚴價值的全面解釋。同時,程序正義的諸項價值要素被馬修統(tǒng)稱為“尊嚴價值”,而解釋和論證這些價值的理論又被稱為“尊嚴價值理論”,但這些價值和理論顯然并不僅僅適用于行政程序和行政案件。但馬修受其研究興趣和領域所陷,僅僅將分析的視角集中到所謂的“行政性正當程序”方面,這也使其理論無法得到充分的展開。事實上,程序正義理論適用的領域還應包括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尤其在刑事訴訟中,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已經(jīng)達到最為激烈的程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確保處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獲得基本的公正對待,從而維護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的公正,這應當是程序正義理論不可忽視的研究課題,也是探索程序正義的理論基礎時所應格外關注的問題!

          另外就研究方法來看,馬修的論述不僅在行文上有些晦澀和含混,而且在闡釋“尊嚴理論”時也過于簡單,使讀者對所謂的“尊嚴理論”無法形成一個完整、清晰的印象。在對各項具體“尊嚴價值”的分析上,馬修也偏于解釋參與、平等、理性等價值的局限性及相互間的矛盾,而缺乏正面的論述。(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不禁會使人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既然要倡導一種新的“尊嚴理論”,就應當說清楚參與、平等、理性等“尊嚴價值”的具體內(nèi)涵,以使人在了解其含義的基礎上接受這些價值;如果一上來就對這些價值進行帶有批判性的評論,那么讀者有什么理由會接受這些價值呢?至于作為理論核心部分的有關自由主義思想的分析,也不太成功。這里的論述顯得過于具體、零散,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zhì):自由主義傳統(tǒng)與程序上的尊嚴價值之間的關系。十分令人遺憾的是,馬修對自由主義思想究竟從哪些方面論證了程序上的尊嚴價值這一關鍵的問題,并沒有進行集中、全面的分析。讀者對此留下的印象往往只是各個自由主義論者都有關于程序、自由、法治等問題的論述而已。至于這些論述之間有什么內(nèi)在的邏輯聯(lián)系,各種自由主義理論有哪些共同的論點,這些論點對于論證尊嚴價值有何意義等,都被馬修所忽略。從其理論的最后部分可以看出,馬修確實在主張在適當?shù)姆秶鷥?nèi)超越自由主義理論,在個人自由的政治哲學中增加博愛的內(nèi)容,以緩和個人與社會整體之間的對立和沖突。但他仍然偏于介紹、評價反自由主義論者的觀點,而沒有從正面加以明確論述。馬修這種偏重分析、輕視歸納的論證方式,使其理論的深度和可接受性受到相當消極的影響?梢哉f,由于受其論證方式的影響,除了“尊嚴價值”和“尊嚴理論”這些概念以外,人們幾乎已經(jīng)不清楚馬修自己究竟有哪些獨創(chuàng)的理論和見解!白饑览碚摗币呀(jīng)衍化成為一種符號和精神,而不是有著獨立生命和內(nèi)容的完整理論?磥,運用尊嚴理論為程序正義確定理論基礎的課題,在馬修這里并沒有全部完成。人們有理由期待一種更具有說服力、也更具有實質(zhì)內(nèi)容的尊嚴理論。 

          【注釋】

         、偌s翰·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80-83頁!

         、陉P于英美學者對程序正義問題的研究情況,讀者可參見D. J. Galligan主編的“Procedure”(1990 by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以及 J. Roland Pennok與john W. Chapman共同編輯的“Due Process”(1977 b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兩書!

          ③對于德國學者有關程序正義理論的研究狀況,讀者可參見Klaus. Rohl與Stefan Machura共同編輯的“Procedural justice(1997 by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一書!

          4Jerry L. Mashaw, 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 the Quest for a Dignitary Theory,in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rew,Vol.61,1981. 

          5Jerry L. Mashaw, Due Proces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1985 by Yale University Press. 

          6R. Saphire, Specifying Due Process Values: Towards a More Responsive Approach To Procedural Protection,in University of Pesylvania Law Review,Vol,127,1978. 

          7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88 Harvard Law Review,1975. 

          8Robert S. Summers,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A Plea for “Process Value”,in Cornell Law Review, Vol.61,1981,pp.885-931.

          9Gerald J. Postema,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and the Law of Procedure: Bentham’s Theory of Adjudication,in Georgia Law Review,Vol.11,1977. 

          10參見李強:《自由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一章“自由主義的概念”!

          11轉(zhuǎn)引自E.Pincoffs,due Process, Fraternity,and a Kantian Injunction,in Due Process,Pennock and Chapman(eds.),pp172-181. 

          12E. Pincoffs,Due Process,Fraternity,and a Kantian Injunction, in due Process,Pennock and Chapman(eds.),pp.172-181. 

          13841羅爾斯提出的兩個正義原則是:“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quán)利”;“社會和經(jīng)濟的不平等應當這樣安排,即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于每一個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職務向有人開放”!

          14Jerry L. Mashaw, 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 the Puest for a Dignitary Theory, in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61,1981. 

          15D. J. Galligan, Procedure,pp.1-5. 

          16See RobertS.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A Plea for “Process Value”,in Cornell Law Re view,Vol.61,1981,pp.88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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