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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昕:英國民事訴訟費用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是實現(xiàn)程序經(jīng)濟,降低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負擔,因此對訴訟費用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睹袷略V訟規(guī)則》[1]第43章至第48章皆是有關訴訟費用的規(guī)定,2000年6月14日又修訂了有關訴訟指引,并于2000年7月3日生效,有關訴訟費用的規(guī)則及訴訟指引篇幅浩大,近八萬余字。這樣,先前復雜的訴訟費用規(guī)則有所簡化。本文擬就英國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費用及其評定作一介紹和評述。

          

          一、有關訴訟費用的一般規(guī)則

          

          在英國民事訴訟中,訴訟費用(cost)基本上相當于訴訟成本的概念,它與我國的法院費用不一樣,指如訴訟當事人本人進行訴訟行為的,包括訴訟費(fees)、法院收費(charges)、支出(disbursements)、開支(expenses)、報酬(remuneration)、補償費用(reimbursement),以及如在依小額索賠審理制審理的案件中,訴訟當事人由非專業(yè)訴訟代理人代理進行訴訟行為的,包括任何訴訟費或報酬(reward)。規(guī)則還規(guī)定,法院可評定如下費用:在仲裁人或公斷人前進行程序的費用、在審裁處或其他法定機構進行程序的費用、委托人應向律師支付的律師費用等。鑒于律師費用在訴訟成本中占主要部分,因而,在英國所謂訴訟費用評定在某種程度上主要指核定當事人應向律師支付的費用。

          (一)訴訟費用承擔的規(guī)則

          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規(guī)則是,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但這一規(guī)則不適用于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訴訟提出上訴,而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
        以及就遺囑認證程序或家事訴訟中的裁決或命令提起上訴,而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英國普通法中所謂的布洛克(Bullock)命令就體現(xiàn)了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比如:P是D 駕駛貨車的乘客,該車與D 駕駛的汽車相撞,D 和D 相互指責,法院裁定由D 承擔事故責任。在此情形下,勝訴的被告D 有權從原告P獲得訴訟費用補償,因為他沒有過失而原告卻向他提起了訴訟,P應補償D 的訴訟費用,而D 應補償P支付給D 的訴訟費用。這就是布洛克命令。[2]

          法院也可不依一般的訴訟費用承擔規(guī)則而另行作出訴訟費用命令。對于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他方當事人的訴訟費用、承擔的訴訟費用金額、以及支付訴訟費用的時間,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3]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shù),比如,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依規(guī)則或法院指令對訴訟費用提起詳細評定程序,或法院認為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為啟動訴訟費用評定程序,在程序提起前或進行中的行為不合理或不適當?shù),[4]則法院有權不準許補償經(jīng)評定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或者責令有過錯的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承擔其他當事人因其過錯行為而產(chǎn)生的訴訟費用。[5]

          法院在決定是否就訴訟費用作出命令時,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當事人行為;
        當事人是否部分勝訴;
        法院業(yè)已注意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向法院付款或和解要約。所謂當事人行為,包括訴前及訴訟中的行為,特別是當事人遵循有關訴前議定書的情形;
        當事人提出、堅持或抗辯某一特定主張或系爭點是否合理;
        一方當事人對案件、某一特定主張或系爭點堅持主張或進行抗辯的方式;
        原告雖勝訴,但是否在全部或部分范圍內(nèi)夸大了訴訟請求。判決或命令已確定訴訟費用的,當事人須自判決或命令中載明的日期14日內(nèi),在其他情形下自訴訟費用證明書指定日期14日內(nèi),履行支付訴訟費用的命令。

          (二)訴訟費用評定的基礎

          法院評定訴訟費用的金額,依標準基礎或補償基礎。所謂標準基礎,指依訴訟請求金額比例收取的費用;
        補償基礎,指對實際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予以補償。兩種基礎各有其合理性和弊端,但對訴訟成本的衡量一般以費用占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而定,而英國尚沒有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收費的具體規(guī)定,故訴訟請求金額與訴訟費用之間沒有比例關系,特別在小額訴訟中,訴訟費用的比例可能高于訴訟請求的金額,有可能等于、甚至超過案件的爭議金額。在伍爾夫勛爵主持的《接近司法》項目中,哈扎爾·甘(Hazel Genn)教授對高等法院的上訴費用進行的實證調(diào)查表明,請求金額12500英鎊以下的案件,僅勝訴方訴訟成本在10000至20000英鎊的就占31%,超過20000英鎊的占9%,且所調(diào)查的案件中近一半以和解結(jié)案,只有1/4的案件經(jīng)開庭審理以判決結(jié)案;
        請求金額為12500至25000英鎊的案件,訴訟成本占請求金額的比例,人身傷害案件為41%,建筑合同糾紛為96%。[6]

          如法院作出有關訴訟費用命令,未表明訴訟費用評定基礎的,或既非依標準基礎亦非依補償基礎評定的,則視為依標準基礎評定。但無論根據(jù)何種基礎,法院皆不準許承擔不合理產(chǎn)生的訴訟費用或者金額不合理的訴訟費用。如基于以下規(guī)則產(chǎn)生訴訟費用權利的:第3.7條(對不支付特定費用駁回訴訟的,被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
        第36.13條第1款(原告承諾被告提出第36章要約或第36付款的,原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
        第36.14條(被告承諾原告提出第36章要約的,原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
        第38.6條(原告撤訴的,被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推定訴訟費用命令依標準基礎作出,有關訴訟費用應支付利息的,自產(chǎn)生費用權利的事件發(fā)生之日起開始計息。

          法院在裁決訴訟費用金額時應考慮如下因素:當事人行為,特別是訴前、訴訟中的行為,以及為嘗試解決爭議所作的努力;
        涉及任何款項或財產(chǎn)的金額或價值;
        有關事項對所有當事人的重要性;
        有關事項的特殊復雜性,或者所提出問題的難度或新穎性;
        涉及的技巧、努力、專業(yè)知識以及責任心;
        案件所花費的時間;
        辦理業(yè)務或部分業(yè)務的地點以及環(huán)境。

          (三)訴訟費用評定程序

          法院責令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支付訴訟費用的,既可對訴訟費用進行簡易評定,亦可責令由訴訟費用官員[7]對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故法院的訴訟費用評定包括二類程序:一是簡易評定,指法院在作出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時,責令支付一定金額款項的訴訟費用之程序,簡易評定不適用固定訴訟費用或詳細評定規(guī)則;
        二是詳細評定,指由法院官員根據(jù)規(guī)則第47章之規(guī)定,對訴訟費用金額進行裁決之程序。

          

          二、固定訴訟費用

          

          所謂固定訴訟費用,指在法定情形下明確規(guī)定許可律師收取的定額費用,包括固定起訴費、判決登記費、其他固定訴訟費用。此外,法院亦可收取適當?shù)墓潭ㄊ掷m(xù)費。比如,小額索賠案件中的固定訴訟費用包括表一規(guī)定的固定起訴費,以及原告承擔的法院手續(xù)費;
        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固定訴訟費用,為80英鎊另加簽發(fā)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應承擔的有關法院手續(xù)費。

          (一)適用范圍。固定訴訟費用適用于如下情形:一是原告只提出一項訴訟請求,僅為給付特定款項金錢之訴的,且根據(jù)規(guī)則第12.4條第1款取得缺席判決的、或根據(jù)規(guī)則第14.4條第3款取得基于自認的判決的、或根據(jù)規(guī)則第14.5條第6款取得基于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的、或根據(jù)規(guī)則第24章取得簡易判決的;
        或法院已根據(jù)規(guī)則第3.4條第2款第a項作出駁回答辯命令的、或適用規(guī)則第45.3條[8]的;
        二是原告僅提出一項要求給付財物的訴訟請求,法院在簽發(fā)訴狀時即可確定審理日期的訴訟;
        三是上述情形中,訴訟請求金額超過25英鎊的案件。

         。ǘ┕潭ㄆ鹪V費的金額。見表一。

          表一:固定起訴費金額

          有關級別

           由法院或通過原告送達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達訴狀格式的

           由原告親自送達訴狀格式的;
        并且只有一個被告的

           被告一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被告由原告按單獨的地址對其送達訴狀格式的

          訴訟請求金額25英鎊以上500英鎊以下的

           50英鎊

           60英鎊

           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500英鎊以上1,000英鎊以下的

           70英鎊

           80英鎊

           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1,000英鎊以上5,000英鎊以下的;
        或者提出的唯一訴訟請求為交付財物,但在訴狀格式中未明確或陳述財物金額的

           80英鎊

           90英鎊

           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5,000英鎊以上的

           100英鎊

           110英鎊

           15英鎊

          (三)判決的登記費用。見表二。

          表二:判決登記的固定費用

           判決金額超過25英鎊但低于5,000英鎊的

           判決金額超過5,000英鎊的

          根據(jù)規(guī)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guī)定,沒有送達認收書時作出的判決

           22英鎊

           30英鎊

          根據(jù)規(guī)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guī)定,沒有提出答辯時作出的判決

           25英鎊

           35英鎊

          根據(jù)規(guī)則第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并且原告接受被告關于付款方式的建議,對此種情形作出判決的登記

           40英鎊

           55英鎊

          根據(jù)規(guī)則第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由法院裁決付付款方式和期間,對此種情形作出判決的登記

           55英鎊

           70英鎊

          根據(jù)規(guī)則第24章之規(guī)定進行判決,或者法院根據(jù)規(guī)則第3.4條第2款第a項之規(guī)定駁回答辯,在上述情形下,基于當事人申請作出的簡易判決之登記

           175英鎊

           210英鎊

          根據(jù)《1974年消費信用法》(59)所指協(xié)議提出交付財物的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作出的判決之登記,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決之登記

           60英鎊

           85英鎊

          (四)其他固定訴訟費用。見表三。

          表三:其他固定訴訟費用

          由當事人送達任何需要本人送達文書的,包括向受送達的各自然人準備和復制送達回證

           15英鎊

          根據(jù)規(guī)則第條作出的命令,向受送達的各自然人采取替代方式送達的

           25英鎊

          域外送達文書的

           蘇格蘭、北愛爾蘭、萌島或英吉利海峽島嶼

           65英鎊

          其他任何地區(qū)

           75英鎊

          

          三、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

          

          (一)詳細評定的一般規(guī)則

          1.詳細評定的時間。一般規(guī)則是,至訴訟程序終結(jié)之日,方可對有關訴訟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除法院責令進行即時評定的之外。所謂訴訟程序終結(jié)之日,指法院對訴訟系爭事項作出終局性裁決,不論是否發(fā)生上訴程序。根據(jù)規(guī)則第41章作出臨時性賠償裁決的,視為對系爭事項作出終局性裁決。即使訴訟程序正在進行的,法院亦可作出指令,或者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xié)議,將訴訟程序視為終結(jié)。如訴訟程序繼續(xù)進行沒有真實可能的,則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可作出準許提起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命令。

          規(guī)則第47.2條規(guī)定,上訴程序未決時,對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并不中止,但法院指令中止的除外。在上訴程序未決期間,申請中止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可向作出上訴命令的法院或上訴審理法院提出。

          2.詳細評定程序的管轄地。詳細評定程序中的所有申請書和請求函,皆須向法院適當?shù)牟块T(the appropriate office)[9]提交。法院可基于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自行,根據(jù)規(guī)則第47.4條第2、3款作出指令,指定特定法院、區(qū)登記處或部門為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的適當部門。法院在依職權自行作出上述指令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的機會。法院指令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為適當部門的,須考慮訴訟費用清單、涉及事項的難度、聽審程序進行可能的時間、當事人的費用以及任何其他有關事項后,認為適合由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進行評定的,方可作出有關命令。

          3.法院授權官員之權力。司法大臣授權評定訴訟費用的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和家事法庭主登記處的法院官員,如為高級主管官員(senior executive officers)的,有權審理主張訴訟費用不超過17,500英鎊(不包括增值稅)的案件,如為首席官員(principle officers)的,則有權審理主張訴訟費用不超過35,000英鎊(不包括增值稅)的案件。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程序時,擁有法院之全部權力,但不包括:(a)作出規(guī)則第48.7條規(guī)定的浪費訴訟費用命令(wasted costs orders)之權力;
        (b)根據(jù)第44.14條(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時法院之權力)、第47.8條(啟動詳細評定程序延遲之制裁)、第47.3條第2款(對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的異議)作出命令之權力;
        (c)對委托人應支付給律師的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之權力,(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除非有關訴訟費用已根據(jù)規(guī)則第48.5條(應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支付款項案件的訴訟費用)進行評定之外。

          如當事人對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程序有異議的,法院可責令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主持程序。如受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詳細評定程序中的其他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不由法院授權官員對訴訟費用進行評定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請求法院確定聽審程序日期時,須告知法院,法院應安排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主持聽審程序。在其他情形下,反對由法院授權官員主持訴訟費用評定程序的,須根據(jù)規(guī)則第23 章(有關申請法院命令的一般規(guī)則)之規(guī)定,向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提出申請,列明異議理由,如果理由充分的,法院應責令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進行評定。

          (二)詳細評定程序的啟動

          1.程序的啟動與文書的送達。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有關文書格式載明的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時,詳細評定程序啟動。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采取第N252號文書格式;
        訴訟費用清單能夠復制成磁盤的,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請求提供磁盤的,應在7日內(nèi)向其免費提供磁盤。

          如詳細評定程序涉及的訴訟費用不包括任何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10],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就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手續(xù)費而言,辯護律師及任何專家收費收據(jù)副本、有關主張其他補償及補償金額超過250英鎊的書面證據(jù)、列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擬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的任何受送達人姓名和地址的陳述。如僅涉及額外責任[11]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額外責任的有關細節(jié)、列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擬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的任何受送達人姓名和地址的陳述。如詳細評定程序既涉及基于訴訟費用,又涉及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上述兩類文書。

          2.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見表四。

          

          表四: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12]

          詳細評定的權利來源

           須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

          判決、指令、命令、裁決或其他決定

           自判決等作出之日起3個月。如在上訴期間詳細評定中止的,自解除程序中止命令之日起3個月

          根據(jù)規(guī)則第38章撤訴

           自根據(jù)規(guī)則第38.3條送達撤訴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
        或者自根據(jù)規(guī)則第38.4條請求駁回撤訴通知書之申請駁回之日起3個月

          對規(guī)則第36章規(guī)定的和解或付款要約的承諾

           自產(chǎn)生訴訟費用權利之日起3個月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未在表五或法院指令的期間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則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命令,要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間,啟動詳細評定程序。如在法定期間不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法院可取消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

          3.訴訟費用爭點書。詳細評定程序的任何當事人,皆可通過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詳細評定程序的其他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points of dispute),對訴訟費用清單中項目提出爭議。訴訟費用爭點書應簡明扼要、切中要害,準確陳述爭議的性質(zhì)和理由;
        標明對訴訟費用清單提出爭議的每一項目;
        如切實可行的,就尋求降低的每一項目提出建議的金額;
        由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爭點書的當事人,須同時向詳細評定程序中其他所有當事人送達副本。訴訟費用爭點書能復制成磁盤形式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收到訴訟費用爭點書14日內(nèi),請求提供復制有訴訟費用清單磁盤的,則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在收到請求書7日內(nèi),向其免費提供磁盤。

          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一般期間為,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21日內(nèi),但當事人可協(xié)議延長或縮短,亦可向法院適當?shù)牟块T申請延長或縮短這一期間。

          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期間界滿,未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執(zhí)行程序,可不由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簽發(fā)。但在法院簽發(fā)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前,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法院可不簽發(fā)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無權取得訴訟費用的,則法院須撤銷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在其他情形下,惟有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且提出申請的同時提交訴訟費用清單副本、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副本、以及申請時建議送達的訴訟費用爭點書草案的,方可依規(guī)則第47.12條第2款撤銷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法院在決定是否撤銷或變更時,還須考慮尋求法院命令的當事人是否立即提出申請。

          4.訴訟費用協(xié)商一致的程序。如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訴訟費用達成協(xié)議的,則可申請法院作出金額協(xié)商一致的臨時性或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如在詳細評定程序中,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主張,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已同意支付但卻并未支付訴訟費用,亦未就當事人協(xié)議提出申請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簽發(fā)訴訟費用證明書。上述申請須有證據(jù)支持,由簽發(fā)訴訟費用證明書的法院官員審理。申請的相對人至少須在舉行聽審程序前2日,提交并送達其依賴的任何證據(jù)。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根據(jù)規(guī)則第38章撤銷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如當事人請求舉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不得撤銷詳細評定程序,但可協(xié)議撤回訴訟費用清單。

          (三)訴訟費用清單

          訴訟費用清單應載明:標題頁;
        背景信息;
        標題項下主張的訴訟費用項目;
        清單每一頁的全部訴訟費用匯總;
        非常規(guī)出庭的時間列表;
        有關證明書等。

          1.標題頁須列明:訴訟程序的完整標題;
        開列清單的當事人姓名,以及表明其評定訴訟費用權利的文書介紹;
        如主張的訴訟費用包括增值稅的,則訴訟代理人或其他涉及主張增值稅的人之增值稅號碼;
        就訴訟費用清單中載明的費用主張而言,法律援助證明書、法律服務委員會證明書和有關修正證明書的細節(jié)。

          2.背景信息須列明:對至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簽發(fā)之日的訴訟程序作簡要介紹;
        關于收取訴訟費用的律師或律師雇員地位之陳述,以及(若以小時費率收費的話)各人提出的小時費率;
        簡要解釋影響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訴訟費用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與其律師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

          3.訴訟費用項目,大致包括:律師出庭費用;
        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出庭費用、通訊(包括信函或電話)費用;
        證人包括專家證人出庭費用、通訊費用;
        為訴訟程序目的對財產(chǎn)或地點的勘察費用;
        其他人士包括公共記錄官員的出庭費用、通訊費用;
        與法院和律師的通訊費用;
        文書準備費用;
        為訴訟和解而進行有關協(xié)商談判的費用;
        其他費用,比如準備和核實訴訟費用清單的費用。每一項目皆連續(xù)以數(shù)碼編號。

          4.律師業(yè)務的收費標準,有關訴訟費用的訴訟指引第4.16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1)日常信函和日常電話以每6分鐘為一個計算單位收費,費用按適當?shù)男r費率計收。信函的收費包括精讀及思考有關信函,收到的信函不單獨收費。(2)律師接受的電子郵件通常不收費。法院可基于自由裁量權,就律師發(fā)送相當于出席的電子郵件,許可律師按其記錄的實際時間收取費用。法院亦可基于自由裁量權,許可律師向委托人或其他人發(fā)送的電子郵件,按每6分鐘為一個計算單位收費,費用按適當?shù)男r費率計收。(3)律師在本地旅行所產(chǎn)生的費用,不予收費。關于“本地”的界定,由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指審理案件的法院周圍10英里以內(nèi)。如律師主張就旅行時間或等待時間收取費用的,應按律師與委托人協(xié)商的費率計收,超過評定每小時費率的除外。(4)郵資、信使、外出電話、傳真和圖文傳真等費用,一般不得收取,但法院可自由裁量,例外地許可收取有關特定情形的費用或者特別大額的費用。(5)復印文書的費用,一般不得收取,但法院可自由裁量,例外地許可收取有關特定情形的費用,或者有關案件性質(zhì)要求復印的文書龐大繁多的,亦可收取費用。如法院援引自由裁量權的,則須在訴訟費用清單中列明,復印文書的數(shù)量、目的以及主張的費用。(6)首席律師與其代理人之間的代理費,原則上從首席律師收費中支出。

          5.清單的分列。訴訟費用清單必要時可分成二個或二個以上部分,比如:(1)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人參加訴訟的,則分列清單,以區(qū)別基于訴訟代理人辦理的業(yè)務而主張的訴訟費用和基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人進行的工作而主張的訴訟費用;
        (2)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由不同律師代理的,則分列清單,以區(qū)別應支付給不同律師的訴訟費用;
        (3)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訴訟程序獲得法律援助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的,則分列清單,以區(qū)別主張在獲得法律援助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前、后的訴訟費用、以及援助終止后的訴訟費用;
        (4)如在訴訟程序中,主張增值稅以及增值稅率發(fā)生變化的,則分列清單,以區(qū)別根據(jù)新、舊增值稅率主張的訴訟費用;
        (5)如訴訟費用清單涉及根據(jù)命令應支付的費用,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各不相同的,則分列清單,以區(qū)別承擔訴訟費用的各當事人分別承擔的訴訟費用金額;
        (6) 如訴訟費用清單涉及根據(jù)命令應支付的費用,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希望區(qū)別不同時段計算利息的,則分列清單,以便區(qū)別分別計算的利息。如訴訟費用清單分成不同部分的,訴訟費用清單一覽表亦須對每一部分的金額匯總。如清單每頁都匯總的,則訴訟費用清單一覽表亦須列明每頁的匯總。

          (四)詳細評定聽審程序

          1.請求期間。請求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期間,為啟動詳細評定程序期間到期后3個月。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間不請求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法院可取消其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

          2.文書資料。提交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請求書,須一并提出如下文書: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副本;
        訴訟費用清單副本;
        產(chǎn)生詳細評定權利的文書[13];
        訴訟費用爭點書副本,并進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些項目達成協(xié)議、價值如何、以及哪些項目尚有爭議、價值如何;
        送達的回復書副本;
        法院就將進行評定的訴訟費用作出的所有命令之副本;
        根據(jù)本部分訴訟指引第31.3條之規(guī)定,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的收費收據(jù)和其他書面證據(jù)之副本;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律師費用主張爭議的,律師向委托人提出的、解釋律師如何計算的協(xié)議、信函或其他書面信息;
        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列明詳細評定程序所有當事人姓名、送達地址、參考、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的聲明,聲明還須對舉行聽審程序的時間長度進行預計;
        如由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申請舉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本條列明的有關文書須由該當事人控制;
        如對法律援助當事人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的訴訟費用進行評定的,包括法律援助證明書、法律服務委員會證明書、有關修正的證明書,以及任何撤銷或撤回的根據(jù)或證明書;
        訴訟費用慣例列表之F(3)所指的證明書;
        就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訴訟費用而言,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副本;
        如果法律援助當事人與詳細評定聽審程序存在利害關系,且希望出席聽審程序的,可向法院提交送達有關通訊地址;
        如由法律服務委員會支付的訴訟費用采取指示費率的,則提交在訴訟費用清單中列明所有項目的訴訟費用清單附表,附表對他方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費用依法律援助指示費率計算,當然可主張?zhí)岣呋蚪档唾M率。如訴訟費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資金支出的,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稍有不同,規(guī)則第47.17、47.17A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

          當事人可變更訴訟費用清單、訴訟費用爭點書或回復書,無需經(jīng)法院許可,但法院可不予支持,或者許可在一定條件下變更,包括要求支付因變更而引致或浪費的任何訴訟費用為條件。詳細評定程序終結(jié)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可取回支持訴訟費用清單所提交的文件。

          3.聽審程序安排。法院一收到要求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請求書,就應確定舉行聽審程序的日期。法院至少應提前14日,將聽審程序舉行的時間和地點,通知出席詳細評定審理程序的所有人。有關當事人可申請變更聽審程序,或就變更達成協(xié)議,由法院確定。注意,惟有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以及根據(jù)規(guī)則第47.9條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當事人,(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方得出席詳細評定審理程序,但法院特別許可的除外。審理程序中只能提起訴訟費用爭點書列明的項目,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五)訴訟費用證明書

          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臨時性和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法院在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提交詳細評定審理程序請求書后,可隨時簽發(fā)其認為適當?shù)呐R時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當然法院亦可修正或取消臨時性訴訟費用證明書。

          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中,法院應通過在訴訟費用清單上進行適當?shù)呐,駁回或減少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金額。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后,應完成訴訟費用清單,就每一項目闡明當事人協(xié)議或許可的正確金額,適當時重新計算訴訟費用清單金額匯總。詳細評定審理程序終結(jié)14日內(nèi),當事人應提交最后的訴訟費用清單(a completed bill),載明經(jīng)詳細評定程序?qū)υV訟費用進行評定計算后應支付的訴訟費用金額。

          提交最后的訴訟費用清單時,法院應簽發(fā)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并送達給詳細評定程序的所有當事人。但惟有付清訴訟費用評定有關的所有法院手續(xù)費的,法院方簽發(fā)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應載明: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任何訴訟費用金額,或者在詳細評定程序中已經(jīng)許可的訴訟費用金額;
        如切實可行的,就已達成協(xié)議或許可的訴訟費用之增值稅,達成協(xié)議或法院許可的費用金額。

          (六)詳細評定程序本身的費用

          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所產(chǎn)生的訴訟費用,一般由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并載入訴訟費用清單。但法律、規(guī)則、訴訟指引另有規(guī)定或者法院另行作出命令的除外。法院在作出費用承擔命令時,須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當事人的行為、訴訟費用清單已減少的金額(如有減少的話)、就一方當事人而言,主張?zhí)囟椖康脑V訟費用或?qū)Υ颂岢鰻幾h是否合理。

          如當事人就引起評定程序的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提出書面和解要約,并聲明要約不受損害的,則法院在裁決費用承擔時應考慮有關要約。提出的和解要約須指明,是否擬包括準備訴訟費用清單的費用、利息和增值稅。和解要約可包括或排除上述全部或部分項目,但須在和解要約上明確其主張,否則視為包括上述所有項目。

          (七)詳細評定程序中裁決的上訴

          1.上訴條件。詳細評定程序的任何當事人(法律援助當事人除外),皆可對法院在詳細評定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決提起上訴。提起上訴的初步條件為:請求提供該詳細評定裁決的書面理由;
        取得法院許可;
        并提交上訴通知書。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無需取得許可,亦無需尋求書面理由。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的裁決提起上訴,除依規(guī)則第44.14條(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時法院的權力)、第48.7條(浪費訴訟費用命令)制裁訴訟代理人的裁決外,皆須經(jīng)法官許可。

          2.上訴審法官。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如詳細評定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向該法院的訴訟費用法官、區(qū)法官或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進行的,向區(qū)法官或巡回法官提起上訴。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如詳細評定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向該法院的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進行的,向巡回法官提起上訴。

          3.上訴程序。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提交最后的訴訟費用清單時,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詳細評定審理程序終結(jié)7日內(nèi),可通過提交請求書,請求作出裁決的法院提供詳細評定程序的裁決理由。有權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可通過提交上訴通知書提起上訴。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上訴人須在法院官員向其送達裁決理由14日內(nèi),或者如法院指令無需取得裁決理由的,自該指令作出之日起7日內(nèi)提起。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上訴人須在法院許可對有關裁決提起上訴之日起14日內(nèi),提交上訴通知書。法院一收到上訴通知書,則應向詳細評定程序的其他各方當事人送達上訴通知書副本,并向上述當事人發(fā)送上訴審理程序通知書。

          就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裁決提起的上訴而言,法院應對引起上訴裁決的程序進行復審,并作出命令或適當?shù)闹噶。就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而言,如法院認為許可提起上訴的,則法院可作出任何命令或指令。法院在審理上訴時,有權委任二名技術陪審員,其中一人為區(qū)法官或訴訟費用法官,另一人為出庭律師或律師。

          (八)由特定主體或向特定主體支付的訴訟費用

          規(guī)則第48.1-48.6A條規(guī)定了由特定主體或向特定主體支付的訴訟費用,主要包括:

          1.申請法院作出訴前開示或?qū)υV訟外第三人的開示命令,法院一般裁決被請求作出命令的人,承擔申請費用以及履行根據(jù)申請作出的任何命令之費用。但法院亦可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不同的命令,包括:被請求作出命令的人反對申請理由的充分程度;
        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是否遵守有關訴前議定書。

          2.法院在考慮是否作出有關訴訟外第三人的訴訟費用命令時,須追加該人為確定訴訟費用之程序當事人,并給予其出席審理程序之合理機會,法院在審理程序中將進一步考慮有關事項。但對法律援助委員會作出命令、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依規(guī)則第48.1條作出訴前開示或?qū)υV訟外第三人開示命令除外。

          3.以受托人或遺產(chǎn)管理人身份參加任何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訴訟費用從其作為受托人或遺產(chǎn)管理人身份管理的基金中開支,訴訟費用基于補償標準評定。但受托人或遺產(chǎn)管理人的行為追求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利益除外。

          4.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當事人向律師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應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當事人支付的訴訟費用,法院一般應責令進行詳細評定。但如下情形無需進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a)無需為保護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利益或財產(chǎn)而作出命令的;
        (b)他方當事人已同意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訴訟費用,支付特定金額款項,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師已自動放棄主張進一步訴訟費用權利的;
        (c)法院已通過簡易評定方式,裁決應支付給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訴訟費用的,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師已自動放棄主張進一步訴訟費用權利的;
        (d)保險人或其他人有責任清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應支付其律師的律師費用,以及法院認為,保險人或其他人在經(jīng)濟上有能力清償有關費用的。

          5.本人參加訴訟的當事人[14]之訴訟費用由其他各方當事人支付的,不得超過當事人由訴訟代理人代理時準許收取訴訟費用的三分之二,但存在補償費用的情形除外。本人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取得的訴訟費用補償,包括:如有關事務由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完成,所準許收取或補償?shù)馁M用;
        該人就訴訟取得法律服務所合理支出的費用;
        以及為對評定主張的訴訟費用而請求專家[15]幫助的費用。

          6.集團訴訟費用命令。

          如簽發(fā)集團訴訟命令的,依規(guī)則第48.6A條確定有關訴訟費用。除法院另有指令外,就集團訴訟當事人作出的共同訴訟費用,每一集團訴訟當事人按共同訴訟費用的份額,分別承擔責任。所謂共同訴訟費用(common costs),指有關集團訴訟命令事項所產(chǎn)生的訴訟費用、進行試驗性訴訟程序所產(chǎn)生的單一訴訟費用、以及首席律師在管理集團訴訟中所產(chǎn)生的訴訟費用。如集團訴訟當事人系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的,則除承擔應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支付的訴訟費用外,還須負擔有關單一訴訟費用((individural costs,即集團登記中單一訴訟所產(chǎn)生的訴訟費用)、以及與所有其他集團訴訟當事人一并平均分攤共同訴訟費用。

          法院就一項或多項集團訴訟命令事項、以及僅涉及單一訴訟的事項之申請或?qū)徖沓绦,作出訴訟費用命令的,應就共同和單一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作出命令。如某一訴訟在集團登記前便已產(chǎn)生共同訴訟費用的,法院可責令集團訴訟當事人承擔有關訴訟費用的比例。如從集團登記中撤銷某一訴訟的,法院可就該訴訟作出訴訟費用命令,包括至該訴訟從集團登記中撤銷之日止所產(chǎn)生的共同訴訟費用比例。管理法院可責令集團登記的原告承擔或分擔解決共同事項的訴訟費用,或者有關試驗性訴訟的訴訟費用。

          

          四、律師費用

          

          規(guī)則有關訴訟費用的規(guī)定很多涉及到律師費用,第48章第2節(jié)又專門就律師收取委托人的費用特殊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

          (一)律師與委托人費用詳細評定之基礎

          律師收取委托人的費用,根據(jù)補償基礎評定,除律師與委托人已達成書面協(xié)議,準許律師費金額可高于委托人能從他方當事人處補償?shù)馁M用之外。但可作如下推定:(a)如訴訟費用的產(chǎn)生經(jīng)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已合理產(chǎn)生;
        (b)如訴訟費用的金額經(jīng)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金額合理;
        (c)費用性質(zhì)特別、金額特殊、且律師未告知委托人,有關訴訟費用最終不一定能從他方當事人處全部取得補償?shù),推定為訴訟費用產(chǎn)生不合理。

          (二)浪費訴訟費用命令

          規(guī)則第48.7條針對訴訟代理人,規(guī)定了法院可在訴訟程序任何階段,作出訴訟代理人對訴訟費用承擔個人責任的浪費訴訟費用命令。法院可依職權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當事人亦可通過通過書面或言詞方式申請這一命令。

          法院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條件為:訴訟代理人行為不適當、不合理或者有過失的;
        其行為導致一方當事人產(chǎn)生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以及無論如何,責令訴訟代理人全部或部分補償有關當事人的訴訟費用為公正的。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通知書及證據(jù)須明確提出,有關訴訟代理人為或者不為何種行為,以及請求責令其承擔的訴訟費用。

          法院應就每一案件應遵循的程序作出指令,以確保對系爭事項的審理,視不同情況采取公平、簡潔、便利的方式。在第一階段,法院須確信,當事人已向法院提交證據(jù)或其他材料,如果訴訟代理人不予答辯,將可能導致法院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且作出有關命令的程序是公正的。在第二階段,法院應給予訴訟代理人以合理機會向法院陳述理由,再考慮是否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法院在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前,可責令訴訟費用法官或區(qū)法官對有關事項進行調(diào)查,并向法院報告。

          (三)風險代理收費

          英國的訴訟成本在世界范圍來看是相當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律師的小時費率制度,且無上限,并不考慮訴訟結(jié)果,而敗訴方則須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近年來,英國允許律師基于風險代理收費協(xié)議[16]收費,如委托人敗訴,無需支付律師費,但如委托人勝訴的,則律師除收取正常律師費用外,另外收取勝訴費,金額可直至小時費率的100%。

          委托人可申請法院對基本訴訟費用、遞增比例、或?qū)烧哌M行評定,亦可申請法院降低律師已根據(jù)風險代理收費協(xié)議,向委托人收取的比例遞增[17]費用。申請通知書須列明如下事項:降低比例遞增的理由;
        以及遞增的比例應該是什么。法院在評定律師費用比例遞增時,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比如:應支付手續(xù)費或費用的情形可能不發(fā)生的風險;
        未預付款項產(chǎn)生的不利;
        可根據(jù)風險代理協(xié)議支付的金額,是否限于委托人可獲取的任何損害賠償之特定比例;
        律師與辯護律師之間是否存在風險代理收費協(xié)議;
        律師對任何費用補償?shù)呢熑巍?/p>

          (四)律師費用評定程序

          律師須自評定律師費用命令送達28日內(nèi),向委托人送達律師費用明細表(a breakdown of costs)[18]。委托人須自律師費用明細表送達之日起14日內(nèi),送達律師費用爭點書。如律師希望送達回復書的,須自律師費用爭點書送達14日內(nèi)向委托人送達。各方當事人皆可提交確定審理程序日期的請求書,提交期間為:律師費用爭點書送達后,但自評定律師費用命令作出3個月內(nèi)。

          請求書須載明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預計的時間長度,提出請求書時須一并提交如下文書副本:發(fā)送律師費用清單或者對律師費用清單進行評定的命令;
        送達供評定的律師費用清單;
        律師費用明細表,以及隨律師費用明細表一并送達的任何發(fā)票或帳目;
        律師費用爭點書副本,并進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些項目達成協(xié)議,價值如何,以及哪些項目尚有爭議,價值如何;
        所有訴訟費用爭點書副本,并加以批注,表明法院已向其他訴訟當事人通知請求舉行的評定聽審程序細節(jié);
        送達的任何回復書;
        提交請求書的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列明訴訟程序中所有當事人姓名和送達地址的聲明。法院至少應提前14日,將律師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舉行的時間和地點,通知有關人士。

          

          五、法律援助[19]

          

          (一)法律援助機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最為完善、援助開支最高的國家之一。英國1992年法律援助共支出6.82億英鎊,1996至1997年度為14.78億英鎊,1998至1999年度預計為16.(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02英鎊。[20]英國的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委員會(The Legal Aid Board)負責,法律援助委員會由12-17人組成,成員由司法大臣任命并對司法大臣負責,至少應包括兩名由律師公會推薦的事務律師和兩名由律師聯(lián)合委員會推薦的出庭律師。司法大臣有權制訂法律援助方面的規(guī)章和命令、監(jiān)督和管理法律援助事務、協(xié)同財政部決定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

          英國近年來的民事司法改革特別關注法律援助問題,就法律援助委員會和法律服務委員會(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作了許多規(guī)定,努力解決經(jīng)濟能力不同的當事人在接近司法的平等性。英國現(xiàn)行法律援助的主要依據(jù)包括:《1988年法律援助法》、《1989年民事法律援助(一般)規(guī)則》、《1999年接近司法法》、《2000年社區(qū)法律服務(訴訟費用保護)規(guī)則》!1999年接近司法法》和《民事訴訟規(guī)則》設置了新的法律服務委員會,作為社區(qū)法律服務署(the Community Legal Service)組成部分,[21]保障依經(jīng)濟原則在社區(qū)范圍內(nèi)提供法律援助,在競爭基礎上向律師事務所授予援助業(yè)務特許權,支付固定的法律服務費用。進而,給付金錢案件將不再提供援助,原告可基于風險代理合同聘請律師。

          (二)法律援助的種類和形式

          英國的法律援助大致可分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和特別訴訟法律援助三種。[22]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是對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特別訴訟法律援助包括青少年訴訟程序(Care Proceedings)中的援助和藐視法庭訴訟(Contempt Proceedings)中的援助。[23]

          法律援助的形式大致包括:提供咨詢,法律協(xié)助和法律代理。根據(jù)《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9條規(guī)定,法律服務委員會提供不同的服務級別(level of service),包括:(1)法律幫助,即有關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幫助,不包括訴訟代理和辯護;
        (2)在法院中的幫助,即在特定聽審程序中辯護,但并非正式地代理訴訟;
        (3)家事調(diào)解;
        (4)訴訟代理,分為調(diào)查幫助(Investigative Help,即限于對潛在訴訟的是非曲直進行調(diào)查)和全面代理(Full Representation);
        (5)批準的家事幫助,具體形式有調(diào)解幫助(Help with Mediation,即支持家事調(diào)解程序的法律咨詢)和概括性家事幫助(General Family Help,即幫助促成家事爭議的和解,而無需提起對抗制訴訟);
        (6)資金資助,即在主要由私人出資的昂貴訴訟案件中,基于或涉及風險代理收費協(xié)議,提供部分資金資助,具體形式包括調(diào)查資助(Investigative Support,相當于調(diào)查幫助)和訴訟資助(Litigation Support,相當于全面代理)。

          (三)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

          申請人提出申請,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接受法律援助當事人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依《1988年法律援助法》第1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參與訴訟;
        二是財產(chǎn)狀況必須符合法律援助法律、規(guī)章的規(guī)定。而訴訟理由是否合理、財產(chǎn)狀況是否符合要求,由各級法院來判斷和執(zhí)行。其中財產(chǎn)標準經(jīng)常調(diào)整,如1995年,年收入[24]7187英鎊(人身傷害案件為7920英鎊)以下的人,才有資格申請民事法律援助。其中年收入在2425至7187英鎊之間的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期間每月應將其年收入中超過2425英鎊部分的三十六分之一捐給法律援助委員會;
        年收入在2425英鎊以下的人,沒有捐助之義務。另外除主管機關特別授權之外,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其“可支配資產(chǎn)(Disposable Capital)”[25]金額不得超過6750英鎊(人身傷害的為8560英鎊)。

          法律服務委員會認為,符合《2000年社區(qū)法律服務(訴訟費用保護)規(guī)則》第5條規(guī)定如下標準的,方可承擔當事人的訴訟費用:(1)訴訟的最終裁決結(jié)果對當事人有利;
        (2)在根據(jù)第11條第1款作出訴訟費用命令3個月內(nèi),未資助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表示擬向法律服務委員會尋求命令;
        (3)法院認為,從公共資金中支出有關訴訟費用公正、衡平的;
        (4)如訴訟費用在一審程序產(chǎn)生的,則訴訟程序由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提起,若不作出有關命令,未資助當事人將發(fā)生嚴重經(jīng)濟困難的。如訴訟費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援助支出的,對援助當事人的訴訟費用應進行詳細評定。

          申請法律服務資助,須簽署經(jīng)濟狀況聲明[26],并載明當事人根據(jù)《2000年社區(qū)法律服務(訴訟費用保護)規(guī)則》第6條提供的信息,并陳述在提供信息之日后,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并無明顯變化,或者根據(jù)具體情況寫明經(jīng)濟狀況變化的細節(jié)。法律服務委員會負責對資助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進行評估。就《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11 條之目的,評估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時,不予考慮資助當事人100,000英鎊總資產(chǎn)或家庭財產(chǎn)以內(nèi)的部分。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不得申請拍賣資助當事人的家庭財產(chǎn),但可以通過扣押令的形式,要求其以100,000英鎊以外的財產(chǎn)進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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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文對《民事訴訟規(guī)則》的引用皆簡為“規(guī)則”,引用條款,皆參見徐昕譯:《英國民事訴訟規(guī)則》,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2] [英]大衛(wèi)·巴納德:《英國民事訴訟法》,袁岳、陳偉雄等譯,199頁,重慶,西南政法學院校內(nèi)出版,1987。

          [3] 見規(guī)則第44.3條。

          [4] 所謂不合理或不適當?shù)男袨椋ㄐ钜庾璧K或限制法院實現(xiàn)民事訴訟規(guī)則基本目標的行為。

          [5] 見規(guī)則第44.14條。

          [6] 徐昕:《程序經(jīng)濟的實證與比較分析》,《比較法研究》,2001(4), 16頁。

          [7] 所謂訴訟費用官員(costs officer),包括訴訟費用法官(costs judge,即最高法院收取訴訟費用評定官[a taxing master]);
        區(qū)法官;
        以及經(jīng)授權的法院官員(即司法大臣授權郡法院、區(qū)登記處、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主登記處、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核定訴訟費用的工作人員)。

          [8] 該條規(guī)定了被告有責任承擔固定起訴費的情形。

          [9] 所謂適當?shù)牟块T,指在作出判決或命令時,或者引起評定訴訟費用權利的事件發(fā)生時,審理案件的區(qū)登記處、郡法院、或此后案件被移送的法院,在其他情形下為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

          [10] 所謂有關人士,指參加引起訴訟費用評估的訴訟程序,并根據(jù)法院作出的命令,直接負有承擔訴訟費用責任的任何人;
        已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書面通知,表明其與訴訟費用評估結(jié)果有經(jīng)濟上的利害關系,且希望相應作為評估程序當事人的任何人;
        法院指令視為如上人士的任何其他人等。

          [11] 所謂額外責任,指根據(jù)具體情況,由成員組織等支付的比例遞增、保險金或額外的金額。如在包括勝訴費的風險代理收費協(xié)議情形下,則額外責任的細節(jié)為:載明已經(jīng)簡易評估程序評估或達成協(xié)議的訴訟費用金額,以及就上述訴訟費用已主張比例遞增的陳述;
        根據(jù)《2000年風險代理收費協(xié)議規(guī)則》第3條之規(guī)定,列明比例遞增理由的陳述。

          [12] 表五規(guī)定的期間亦可延長或縮短。

          [13] 所謂產(chǎn)生詳細評定權利的文書,指適合于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如下一宗或多宗文書:產(chǎn)生詳細評定權利的法院判決或命令副本;
        如根據(jù)規(guī)則第3.7條(對未支付特定費用的制裁)駁回訴訟的,則根據(jù)該條送達通知的副本;
        根據(jù)規(guī)則第36章接受和解要約的,承諾通知副本;
        撤訴通知書副本;
        仲裁裁決副本;
        依法設立的專門法庭或機構作出的任何命令、裁決或決定之副本;
        依《1887年執(zhí)達員法》執(zhí)達員收取的手續(xù)費和費用清單;
        根據(jù)《1989年民事法律援助(一般)規(guī)則》第82條作出的撤銷或免除通知書的;
        在郡法院,特定法律和規(guī)則規(guī)定,根據(jù)這些法律和規(guī)則提起的訴訟,其訴訟費用由郡法院予以評估,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則作出如此命令,上述命令副本。

          [14] 本人參加訴訟的當事人(Litigant in person),在此處,指沒有訴訟代理人代理的公司或其他法人,亦包括代理本人的出庭律師、律師、律師雇員等訴訟當事人,普通的自然人不在此列。

          [15] 此處能作為專家的人包括:出庭律師、事務律師、法律事務人員學會會員、訴訟費用核算人學會(the Association of Law Costs Draftsmen)會員、作為專家學會(the Academy of Experts)會員的訴訟費用起草人、以及作為專家證人學會(the Expert Witness Institute)會員的訴訟費用起草人。

          [16] 所謂風險代理收費協(xié)議,指提供辯護或訴訟服務的人,就特定情形下應向其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手續(xù)費和費用,與當事人達成的協(xié)議,費用支付主要為但不限于《1990年法律服務法》第58條第2款第b項所指的勝訴費。

          [17] 所謂比例遞增,指根據(jù)律師與委托人、出庭律師(counsel)與律師、或者出庭律師與委托人達成的風險代理收費協(xié)議,收取律師費用比例的遞增。

          [18] 所謂律師費用明細表,系載明如下信息的文書:律師提交進行評估的律師費用清單之每一項目所進行的業(yè)務之細節(jié);
        在根據(jù)《1974年律師法》第70條提出的申請中,表明律師接受委托人預付的費用,以及代表委托人支付的款項,但尚未付清律師費用清單的全部款項,或者未清償律師費用清單中的任何項目。

          [19] 關于英國法律援助制度構架,參見齊樹潔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509-538頁,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

          [20] [英]鮑爾·米歇爾利克(Paul Michalik):第11屆世界訴訟法大會英格蘭和威爾士國別報告,載[英]阿德蘭·扎克曼(Adrian Zuckeman)主編:《危機中的民事司法:民事司法的比較法視角》,牛津大學出版社,1999。

          [21] 參見《1999年接近司法法》(the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第1章之規(guī)定。

          [22] 本文關注的當然是英國的民事法律援助。

          [23] 參見李長喜:《英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載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http://www.chinalawinfo.com/。

          [24] 所謂年收入,包括薪金、養(yǎng)老金、受贈所得、股份所得等項收入,但不包括扶養(yǎng)金,殘疾津貼等項所得。并且,在計算時還要扣除稅捐,交通費用,房費等各種合理支出。

          [25] 所謂可處理資產(chǎn),包括土地、私人建筑、存款、現(xiàn)金、有價證券以及私人所有物品,但不包括房屋、小汽車、訂婚戒指、衣物、家俱等生活必需品及與人身有特殊關系的物品。

          [26] 所謂經(jīng)濟狀況聲明,指由訴訟當事人提出,經(jīng)事實聲明確認,載明如下事項的聲明:其在上一年度的收入、資本和金錢債務,以及如果適當?shù),其合伙人的收入、資本和金錢債務;
        預計的未來經(jīng)濟來源或預期收入,以及如果適當?shù),其合伙人未來?jīng)濟來源或預期收入;
        其作出不故意放棄或喪失任何經(jīng)濟來源或預期收入的聲明,以及如果適當?shù),其合伙人作出聲明?br>其在有關訴訟中,要求提供資助的任何申請之細節(jié);
        任何與確定其經(jīng)濟狀況有關的其他事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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