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檔案摘抄表
發(fā)布時間:2017-02-02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房屋權屬檔案摘抄表篇一:人事檔案摘抄表
新蔡縣紀委監(jiān)察局查閱被調查人員人事檔案摘抄表
房屋權屬檔案摘抄表篇二:房地產權屬檔案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保護和利用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是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權屬登記、調查、測繪、權屬轉移、變更等房地產權屬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的真實記錄和重要依據(jù),是城市建設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業(yè)務上受同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健全工作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確保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 從事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經過業(yè)務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七條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制度。
第八條 下列文件材料屬于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歸檔范圍:
一、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屬登記確權、房地產權屬轉移及變更、設定他項權利等有關的證明和文件。
(一)房地產權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資格)證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土地來源證明、房屋拆遷批件及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聯(lián)建或者統(tǒng)建合同、翻改擴建及固定資產投資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有關材料等;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房產繼承書、房產贈與書、房產析產協(xié)議書、房產交換協(xié)議書、房地產調撥憑證、有關房產轉移的上級批件,有關房產的判決、裁決、仲裁文書及公證文書等;
(四)設定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有關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界定位置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三、房地產產權登記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包括房產登記申請書、收件收據(jù)存根、權屬變更登記表、房地產狀況登記表、房地產勘測調查表、墻界表、房屋面積計算表、房地產登記審批表、房屋滅籍申請表、房地產稅費收據(jù)存根等。
四、反映和記載房地產權屬狀況的信息資料,包括統(tǒng)計報表、攝影片、照片、
錄音帶、錄像帶、縮微膠片、計算機軟盤、光盤等。
五、其他有關房地產權屬的文件資料,包括房地產權屬凍結文件、房屋權屬代管文件,歷史形成的各種房地產權證、契證、賬、冊、表、卡等。
第九條 每件(宗)房地產權屬登記工作完成后,權屬登記人員應當及時將整理好的權屬文件材料,經權屬登記負責人審查后,送交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立卷歸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據(jù)為已有或者拒不歸檔。國家規(guī)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歸檔。
第十條 歸檔的有關房地產權屬的資料,應當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認定的,可以是復印、復制件。復印、復制件應當由經辦人與原件校對、簽章,并注明校對日期及原件的存放處。
第十一條 歸檔的房地產權屬資料,應當做到書寫材料合乎標準、字跡工整、內容規(guī)范、圖形清晰、數(shù)據(jù)準確、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
第十二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對歸檔的各種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進行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歸檔。
第三章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對歸檔的房地產權屬文件材料應當及時進行登記、整理、分類編目、劃分密級、編制檢索工具。
第十四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丘為單元建檔。丘號的編定按照國家《房產測量規(guī)范》標準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以房地產權利人(即權屬單元)為宗立卷。卷內文件排列,應當按照房地產權屬變化、產權文件形成時間及權屬文件主次關系為序。
第十六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掌握房地產權屬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有關權屬檔案材料,保持房地產權屬檔案與房地產權屬現(xiàn)狀的一致。 第十七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權屬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產權屬檔案。確需變更和修改的,應當經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批準,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妥善保存,定期檢查和鑒定。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修復;檔案毀損或者丟失,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
第十九條 保管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配備符合設計規(guī)范的專用庫房,并按照國家《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guī)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實現(xiàn)管理現(xiàn)代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密切聯(lián)系,加強信息溝通,逐步實現(xiàn)檔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的隸屬關系及檔案管理人員發(fā)生變動,應當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屬檔案的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房屋自然滅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檔案整理歸檔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四章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房地產權屬檔
案,及時為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糾紛仲裁、物業(yè)管理、房屋拆遷、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規(guī)劃、城市建設等各項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檔案管理的保密規(guī)定,防止房地產權屬檔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對房地產權屬檔案的密級進行審查,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調整密級。
第二十六條 查閱、抄錄和復制房地產權屬檔案材料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并登記備案。
涉及軍事機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產權屬檔案,以及向境外團體和個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安全、保密等有關規(guī)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 向社會提供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按照規(guī)定歸檔的;
(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一)在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的過程中,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或者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二)企事業(yè)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的設置、編制、經費,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的職稱、獎懲辦法等參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集體土地范圍內和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土地上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房屋權屬檔案摘抄表篇三:房屋權屬登記檔案卷內排列規(guī)則
房屋權屬登記檔案卷內
排列規(guī)則
一、所有權登記檔案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檔案
1、房屋登記審批表:房屋登記審批表。
2、房屋登記申請書:房屋登記申請書。
3、收費票據(jù):如房屋登記費票據(jù)、拉薩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繳款憑證等。
4、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如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出讓合同、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等用地證明文件。
5、建設工程符合規(guī)劃的證明: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其附件、經規(guī)劃部門審核認定的建筑工程圖(平、立、剖)、建設工程規(guī)劃驗收合格證、立項批文、批復(該項批復僅指涉及房屋建設項目方面的文件)、建筑施工許可證等。
6、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單、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工程證書或房屋安全(白蟻)鑒定報告、人防工程聯(lián)系單和驗收單等。
7、測繪成果或報告:如經由市房管局審核通過的房屋測繪報告、計算書、勘丈表、分間平面圖、產權證附圖、定點圖等。
8、申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自然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委托書等。
9、房屋銷(預)售證明:如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開發(fā)商有權出售房屋和全體業(yè)主共有房屋明細表及相應證明材料等。
10、房屋登記收件收據(jù):如房屋登記收件單。
11、上述未列書證。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檔案
1、房屋登記審批表:如房屋登記審批表、購買經濟適用房審批表、直管公房出售審批表、直管公房產權置換審批表、主管部門審批文件等。
2、房屋登記申請書:如房屋登記申請書、期房抵押換發(fā)他項權證申請書等。
3、稅費票據(jù):如發(fā)票、付款憑證、收據(jù)、完稅證明、拉薩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繳款憑證、房屋登記費票據(jù)等。
4、所有權發(fā)證轉移證明材料:如商品房(經濟適用房)購房等合同、集資合作建房等協(xié)議書、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繼承權等公證文書、房屋轉讓的相關批復文件等。
5、房屋權屬證書:如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產登記證書、期房抵押證明書等。
6、相關證明:如房屋滅失注銷證明、拉薩市城鎮(zhèn)居民購房資格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承受方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等。
7、測繪成果或報告:如房屋測繪平面圖、經相關部門批準的設計圖等。
8、申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自然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委托書等。
9、承諾書:如監(jiān)護人書面承諾書、境外個人購房提交的承諾書等。
10、房屋登記收件收據(jù):如房屋登記收件單。
11、上述未列書證。
(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檔案
1、房屋登記審批表:房屋登記審批表。
2、房屋登記申請書:房屋登記申請書。
3、收費票據(jù):如房屋登記費票據(jù)。
4、證明房屋發(fā)生變更事實的材料:如姓名或者名稱變更、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等名稱發(fā)生改變、房屋分割、合并的證明文件等。
5、房屋權屬證書:如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
6、申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自然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委托書等。
7、房屋登記收件收據(jù):如房屋登記收件單。
8、上述未列書證。
(四)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檔案
1、房屋登記審批表:房屋登記審批表。
2、房屋登記申請書:房屋登記申請書。
3、證明房屋所有權滅失的材料:如房屋滅失證明等。
4、房屋權屬證書:如房屋所有權證。
5、申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自然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委托書等。
6、房屋登記收件收據(jù):如房屋登記收件單。
7、上述未列書證。
二、抵押權登記檔案
1、房屋登記審批表:他項權利登記審批表。
2、房屋登記申請書:房屋登記申請書。
3、收費票據(jù):如房屋登記費票據(jù)。
4、抵押權設立材料:如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證明)、董事會決議
等。5、房屋權屬證書:如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期房抵押證明書等。
6、申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自然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委托書等。
7、相關證明:如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房屋抵押權發(fā)生轉移、變更、滅失的證明材料、抵押物清單(如果與抵押合同為同一體,歸入合同或協(xié)議書項)等。
8、房屋登記收件收據(jù):如房屋登記收件單。
9、上述末列書證。
三、預告登記檔案
1、房屋登記審批表:房屋登記審批表。
2、房屋登記申請書:房屋登記申請書。
3、收費票據(jù):如房屋登記費票據(jù)。
4、預告登記設立材料:如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已備案的拉薩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證明)和董事會決議等。
5、房屋權屬證書:如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預告登記證明等。
6、申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自然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委托書等。
7、相關證明:如變更或注銷事實的有關證明文件、預告登記失效的證明文件等。
8、房屋登記收件收據(jù):如房屋登記收件單。
9、上述末列書證。
四、其他登記檔案
1、房屋登記審批表。
2、房屋登記申請書:房屋登記申請書。
3、收費票據(jù):如房屋登記費票據(jù)。
4、設立更正、異議、撤銷登記相關材料:如證明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司法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證明文件等。
5、權證遺失補發(fā)、換證的證明材料:如房屋權屬證明遺失公告、換發(fā)權證申請等。
6、房屋權屬證書:如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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