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校分開語境下政府高等教育管理職能轉變的思考
發(fā)布時間:2019-08-10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在我國的高等教育體制中占據(jù)至關重要的地位,因此,加快轉變政府的教育管理職能是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推動教育創(chuàng)新的現(xiàn)實要求。它對于高等教育的資源配置具有優(yōu)化作用,可以進一步提高高等教育管理的效率,從而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高等教育需求。本文通過對政府高等教育管理職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從而為推進政府高等教育管理職能的轉變提出對策及合理的建議。
關鍵詞:政府 高等教育 管理職能 轉變 對策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如今,已經(jīng)形成了以地方辦學為主體、中央和地方進行分級管理的基本格局。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是:高等教育組織管理的制度要不斷地適應國家政治、經(jīng)濟、文化的發(fā)展,不斷地進行模式上的創(chuàng)新。隨著政府簡政放權力度的加大,給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也進一步擴大,此時如何做好政府對高等教育管理職能的轉型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1 政校不分導致的政府高等教育管理困境
1.1政府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缺位、越位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計劃經(jīng)濟體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當前政府的職責并沒有真正的落實、細化,政府在高等教育的具體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比較模糊,政府的教育職能涉及了高校的各個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干預了高校的自主辦學,對高校的穩(wěn)定發(fā)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政府的這種“越位”現(xiàn)象,既無法滿足教育自身發(fā)展的需要,對社會教育需求的變化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我國政府教育部門所擔當?shù)呢熑尉薮螅粌H要對高校開展教育政策,還要對其進行辦學方針的引導,甚至逐漸涉及了學科的設置以及假期的安排等具體的事項,對高校教學工作的管理無所不包。正是由于政府的“越位”,導致政府部門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大大損耗,使得重點的工作層面得不到全面的規(guī)劃和管理,甚至出現(xiàn)了決策的失誤、行為的失職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
1.2高等院校內部管理行政化嚴重
隨著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我國對社會各階層的人才都產(chǎn)生了極大的需求,由于人才存在缺口,導致教育管理變得復雜,教育部門的權限也不斷拓寬。與此同時,高校在政府細致、全方位的掌控之下,逐漸喪失了自主管理權,日益地接受政府的指令,履行本不屬于自身的職責,導致高校的行政化越來越嚴重。當前,我國高校施行的制度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它雖然提高了教育的分配效率,細化了教育的職責,對高校在教育中所提供的職責進行了明確,但是在政校分開、政府教育職能不鮮明的情況下,校長責任制逐漸對政府和高校間的附屬關系進行深化,政府部門的等級劃分逐漸成為了高校體制中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校長本身也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使得高等教育在內部管理上無法脫離政府的行政意志,政府實際上對高校仍然實行著嚴格的行政掌管和控制 [1]。
1.3高校自治權缺失、創(chuàng)新意愿不足
由于我國傳統(tǒng)教育事業(yè)形式始終無法突破,且行政化色彩又過于濃厚,逐漸出現(xiàn)了行政權力干預、取代了學術權力的現(xiàn)象,尤其是行政權力不斷介入學術事務中,對學術事務的管理進行干
預,高校的自主管理權無法得到貫徹和實施,其應用的效力無法得到充分發(fā)揮。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高校擴大了自主辦學的權利,但目前,還是無法適應社會的發(fā)展,不能滿足高等教育的發(fā)展需求,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和弊端。當前,各大高校的隸屬關系不同,管理層次不明晰且程度劃分不細致,政府無法采用靈活的方式,對高校的管理過于常規(guī)化,高校自身的發(fā)展特點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導致高校的發(fā)展始終停滯不前。
2 高等教育管理職能轉變的政策建議
2.1政府以善治理念進行宏觀管理
2.1.1重新定位政府教育管理的角色
首先政府要擔任舉辦者的角色。在我國,政府始終擔任高校的舉辦者,在現(xiàn)有的公共體制下,由于市場對效率過于重視,因此公共部門也要具有一定的公共屬性,作為供給者,作為教育領域的舉辦者,以此來保證教育的公平性。與此同時,高校主動承擔自己的責任,努力開展教學工作,對其不斷地深入探究,以及保證教學活動、科研探索活動的順利進行,對日常工作進行科學化的管理,對此,政府不應該干預高校管理者的一切權力,甚至包辦代替。
其次,政府要擔任監(jiān)管者的角色。政府要轉變教育管理的職能,政府的教育權力不能完全的下達給高校,而要采取適當?shù)氖侄,盡量放權,最大化地對高校的自主權力進行嚴格的監(jiān)督,不斷強化。高校要具有一定的自主權,不應完全聽從政府的管理,在獨立辦學的基礎上要逐漸實現(xiàn)其法人的最高地位。
2.1.2界定政府教育管理的權責范圍
第一,完善相應的法律規(guī)章制度。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健全,為高等教育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奠定了基礎,它不但確立了高校的主體地位,同時也賦予了高校參與教育管理的合法性。高校權責的明確規(guī)定,對高校和政府的職能進行了合理分配,為教育管理模式的不斷完善提供了合法依據(jù)。足以看出,制定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至關重要。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規(guī),既對政府所具有的教育舉辦者的權力進行突顯,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政府的舉辦者權力,從而也對高校自主權的實施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范和界定[2]。
第二,資金的支持。政府作為高等教育的舉辦者,要履行自身的職責為高等院校提供資金支持,保證高等院校辦學經(jīng)費的充足,從而為高等教育的穩(wěn)定發(fā)展提供保障,F(xiàn)如今對高等教育市場化的討論和呼聲很高,但究其公共產(chǎn)品的屬性,筆者認為并不適合完全交由市場化。由政府主導和資助的高等院校,能保證各種環(huán)節(jié)的公平性,能允許盡可能多的公民擁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第三,對市場進行嚴格監(jiān)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不斷健全,教育領域要逐漸地開放市場準入機制,采取合理化、規(guī)范化的治理方式,并進行普及和推廣。
2.1.3重構政府教育管理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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