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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集中制:要素解析】

        發(fā)布時間:2020-02-19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 日起,便把民主集中制作為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關于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边@是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集中制作出的最具創(chuàng)新性的理論發(fā)展。這個定義式的論述闡明,民主集中制包含兩個過程,一個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一個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兩個過程不能相互脫節(jié),而必須緊密聯系,把它們很好地“相結合”起來。顯而易見,在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集中制所作的創(chuàng)新性論述中,包含著四個關鍵的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導”和“相結合”。這四個要素究竟包含哪些基本涵義,怎樣才是給予了科學的、合理的解讀,這是關系到能否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大問題。筆者認為,研究黨的民主集中制,在重視研究“制度”的同時,應轉向研究“過程”并重點研究處于過程中的“要素”。為此,本文另辟蹊徑,圍繞民主集中制“兩個過程”中的“四個要素”,就何謂“民主”、何謂“集中”、何謂“指導”和何謂“相結合”四大方面,力求作出符合民主集中制制度規(guī)定的解析。
          
          一、何謂“民主”
          
          這里所談的“民主”,顯然是指全體黨員(也包括黨的干部和由黨員組成的各級黨組織在內)所享有的民主權利。這些民主權利歸結起來,主要就是下列諸項:
          
          一是黨員享有了解黨內事務的權利。黨員和黨的各級干部有了解、知悉黨內事務的必要和責任。因此,黨內事務應實行公開原則,即把黨務向全體黨員和干部開放。
          
          二是黨員享有廣泛參與黨內決策的權利。各級黨組織能否作出正確的決策,關鍵在于是否遵循黨的群眾路線,充分反映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愿,是否按客觀規(guī)律辦事。
          
          三是黨員所在的支部、總支部以及各級黨組、委員會和代表大會要定期舉行會議。黨的各級組織通過會議形式進行黨的工作,是黨內實行民主,黨員和黨的干部參與黨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體現。特別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必須實行常任制。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度是指,黨代表資格是常任的,任期與同級黨的代表大會相同;黨的代表大會實行年會制,黨代表通過有組織有計劃地參加黨的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的活動,在任期內始終發(fā)揮參與決策、監(jiān)督、參謀和橋梁作用。
          
          四是黨員享有選舉各級干部的權利。黨的各級干部必須經由民主選舉產生或由民主任命產生。要大力改進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的提名方式,黨員具有推薦權,應建立黨員或代表的提名制度;改進候選人介紹方式,候選人的介紹,在“組織介紹”的同時還應有“自我介紹”;試行候選人的競選方式,對競選演說的范圍、承諾內容及方式等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通過競選演說、接受黨員的質詢與提問以增進了解,讓黨員對候選人的參選目的、動機、施政綱領有充分的認識;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和層次并改進和完善差額選舉制度;黨的各級干部職務都是可以變動的、都有一定任期的,不存在領導職務的終身制。
          
          五是黨員享有監(jiān)督權。黨內任何人都有監(jiān)督權,也都要受到他人的監(jiān)督。實行黨員監(jiān)督制,特別對不稱職的干部實行罷免或撤換,是采取民主的辦法解決黨內干部更新淘汰的基本制度,其方法是由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或黨的委員會成員,向黨的組織或黨的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干部的動議,實行自下而上的制約監(jiān)督。
          
          二、何謂“集中”
          
          由于民主集中制里的“集中”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因此,我們必須首先注意和強調“集中”的前面有個“民主基礎上的”限定詞,即“集中”必須是民主的,而非專制的“集中”。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與民主相聯系,使之從屬于民主制度,這就必然要求實行以上五項民主權利,黨內必須充分開展民主,然后,才能在“民主基礎上”進行“集中”。而且,在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時,必須實行多數決定的民主原則和民主程序。
          那么,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是要形成和達到什么樣的“集中”呢?其“集中”的結果,大致說來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重大決策形成的“集中”。在實施重大決策的過程中,黨內必須充分發(fā)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甚至允許進行爭論和辯駁。重大決策還要經過民主程序,采取會議表決的形式,達到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才能獲得通過。這樣的“集中”,才真正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具有公信力和約束力。
          
          二是通過制定規(guī)章制度形成的“集中”。制定黨的規(guī)章制度,黨的規(guī)章制度的產生和以后的修改完善,同樣需要經過廣泛的調查研究、廣泛的民主討論,使之成為集體智慧的結晶。
          
          三是通過選舉或任命干部形成的“集中”。黨組織的活動和工作,總是由黨的各級干部負責和主持的。通過民主選舉或民主任命干部形成的“集中”,就是賦予這些干部以職責,在集體分工、個人負責情況下所具有的執(zhí)行權,即“首長負責制”的辦事權力。需要強調的是,授給民主選舉或民主任命的干部的“集中”權力,僅僅是完成黨的任務的執(zhí)行權力,即為執(zhí)行和完成黨的任務過程中所負有的指揮權、督查權,而不是其他別的什么權力。
          
          三、何謂“指導”
          
          民主集中制的第二個過程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即集中要發(fā)揮“指導”民主的作用。和第一過程“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既有“民主”又有“集中”這兩個要素一樣,第二個過程“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也是同時具有“集中”和“民主”這兩個要素。而且,遵循邏輯一致的原則,在第二過程“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里的“集中”和“民主”的基本涵義,同第一過程中的“民主”和“集中”的涵義必須是一致的。
          那么,“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究竟是怎樣地用“集中”來“指導”著“民主”呢?按照前后一貫的規(guī)則,“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當然就是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所形成的三個方面來“指導”民主。
           一是用重大決策的集中“指導”民主,就是不讓有人公然在言論和行為上有公開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定等的民主權利。當然,個別人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可以在下一次會議或適當的場合提出異議和動議,可以通過民主的方式進行變更,以形成新的“民主基礎上的集中”的結果。
          
          二是用規(guī)章制度的集中“指導”民主,就是不讓有人具有不服從、不遵守規(guī)章制度的民主權利。規(guī)章制度形成之后也不是再不可以改變的,但同樣地,在未作出新的改變之前,任何人也沒有任何理由不予服從遵守。
          
          三是用干部分工負責所具有的集中的權力“指導”民主,此時,除了領導者個人把執(zhí)行權濫用來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定以及規(guī)章制度可以理所當然地被拒絕和控告外,是不允許任何人有不服從他的執(zhí)行權 的所謂的民主言論和行動。
          由上可見,“集中”何以能“指導”著“民主”呢?這是因為,“集中”是在廣泛民主基礎上而產生的“集中”,它代表著“眾意”和“共識”,所以才有資格和能力“指導”著“民主”,即大家在集體所形成的看法、觀點、意見、規(guī)范付之行動面前,必須講服從、講遵守。此時,倘若還有個別人或少數人不愿意,仍然說三道四,還要保有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表示反對、不予理睬的“民主”,那就要對這樣的“民主”施加紀律的約束和處置。
          
          四、何謂“相結合”
          
          民主集中制的兩個過程“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并不是孤立存在、相互割裂的,兩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密切聯系。為此,必須實現兩者的“相結合”,使兩個過程相互銜接,無窮地循環(huán)往復,不斷的深化發(fā)展。這樣的“相結合”,也才是完美的。那么,怎樣使“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兩個過程完美地“相結合”呢?必須注意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不能任意顛倒民主集中制的過程順序,把第一個過程變成第二過程,或把第二過程變成第一過程。民主集中制是先從“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開始,再到“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為止,這個關于前后順序的規(guī)定非常重要,說明了民主集中制總是起步于民主,是從“民主”環(huán)節(jié)而走向“集中”的,然后,因為有了“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才有“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而如果有人貿然把“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放到前面去,使它成為第一個過程,那么,這個制度就將變成“集中民主制”,也就從根本上改變了制度的民主性和民主化。
          其次,不能輕視民主集中制的第一個過程而片面地看重和強調第二過程,甚至把第一個過程棄之不用,只講第二過程。理解和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現在在一些黨組織和領導者那里,覺得“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特別符合自己的口味,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則不符合,因而就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搞得輕飄飄的、無足輕重一般;反過來,把“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當成最為重要的方面,不斷地強化,乃至于無以復加。在一些黨組織和領導者那里,民主集中制甚至變成了“沒有民主”的環(huán)節(jié),只剩下了“集中”的環(huán)節(jié),或者只有“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過程,這是完全割裂民主集中制兩個過程必須緊密關系的錯誤行為。應該強調,如果沒有“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就不可能有“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二者缺一不可,相得才能益彰。
          最后,無論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還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們之間的“相結合”,體現的都是民主,民主集中制的實質也正在于民主。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講的是民主本身,而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講的還是民主本身。為什么這樣說呢?這是因為,“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是對多數人的認識和意見的“集中”;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集中”,也是以多數人的認識和意見進一步“指導”即約束和規(guī)范少數人的不正常的民主行為,不允許少數人任意去推翻多數人的認識和意見。由此可見,民主集中制的“集中”,說到底體現的是對大多數人的民主權利的尊重,在其本質上就是民主,也只能是民主。因此,絕對不能把“集中”理解為是和民主相抵觸的。歸根到底,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都是發(fā)展民主的動力而不是阻力,都是推進器而不是絆腳石。
          有了以上對民主集中制四個要素基本內涵的準確解讀和認識,今后在黨的工作和黨內生活實踐中,我們就可以進行對照、判斷、檢查,把凡是不符合以上民主集中制的那些錯誤言行摒棄在外,以便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這項根本原則和制度。
          
          [本欄責任編輯 李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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