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真實性在新聞侵權抗辯中的作用:商標侵權抗辯
發(fā)布時間:2020-02-24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信息充斥在我們的生活中,一時間,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的事件也屢屢發(fā)生。本文將從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的差別的角度,分析“清華博士殺人案”報道侵權的始末,從而總結新聞工作者應該注意的方面,以減少甚至遠離新聞報道侵權事件。
【關鍵詞】真實 “清華博士”侵權 名譽權
在現代生活中,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的糾紛屢見不鮮,甚至有很多都對簿公堂,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勝訴的往往是被報道的一方,這讓新聞報道者在很多時候對有新聞價值的事情望而卻步。其實,在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訴訟中,只要新聞報道者能夠提出合理的抗辯事由,法律還是會給予公正的裁判的。而在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諸多抗辯事由中,真實性是最為關鍵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面,本文將以“清華博士殺人案”為例,分析真實性在新聞侵害名譽權抗辯中的重要作用。
新聞真實的具體內涵
在新聞工作中,我們時常會聽到這樣一句話:“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在法律界,“真實是評判是非曲直的唯一標準”。其實,從廣義上講,所謂的真實,就是與客觀事實相符的意思。
但是,新聞真實和法律上所講的事實真實還是有一些區(qū)別的。新聞真實是以新聞的六要素為依托的,只要所報道的內容是經過確定的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的,都可以稱得上是新聞真實。但是,要作為法律依據的事實真實并沒有那么簡單。廣義上的法律真實,就是指依照法律上的證據來查清和證明的事實。而狹義上的法律真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在事實暫時無法查清或根本不可能查清的情況下,法官通過法定的程序,依照非明顯的事實來對案件所作的合理推斷。①
具體來說,這兩者之間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兩者所指的范圍不同,新聞真實所指的只是局限于客觀存在的具體真實或者已經存在的法律真實,而法律真實還包含案件發(fā)生以后的最后結論。第二,二者的涵義不同,新聞報道中的真實是相對于虛假而言的,但是在法律真實中,既要要求所有作為證據的一切都要客觀真實,還包括審判的過程和得出的結論都要真實。
但是,無論是新聞真實還是法律真實,它們所依托的都是客觀真實,只是“新聞報道中的每個事實必須完全符合實際,而一系列報道又必須能如實地反映客觀世界的整體!雹趦烧甙l(fā)生沖突的時候,多是在某些情況下,新聞為了追求時效性,把當時的情況報道出來,而隨著司法程序的一步步進行,新的事實被認定,這可能就和當初的新聞報道有所出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規(guī)定:“文章反映的基本問題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币簿褪钦f,只要在新聞報道所寫的內容符合當時的基本事實,就不被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清華博士”殺人案侵權案件的始末
2005年2月4日,清華大學管理學院在讀博士生董秀海因老家建房問題與鄰居馬開亮發(fā)生了糾紛并惡化為群毆事件,糾纏中馬開亮重傷致死。當日,董某兄弟四人被縉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當地的記者毛某、金某在證實了董某已被刑事拘留后,發(fā)了報道《誰擋我建房我叫誰死清華博士卷入縉云山村命案》,基本客觀地反映了當時案件所處特定階段的進展情況,文中使用了“博士殺人緣于鄰里糾紛”等小標題。
經過兩年多的訴訟程序,2007年2月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于董秀海未被公訴方作為被告提起公訴,因此不涉及刑事責任,但須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最終排除了“博士殺人”的嫌疑。于是2007年4月4日,董秀海訴某報案在北京海淀區(qū)法院立案――在這份報紙上最早出現了“博士殺人”的說法。董的代理律師表示:這樣的報道對當事人的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影響很大,構成了名譽侵害。董秀海還特別提出:該報道對清華大學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法院審理后認為,報社的報道主要內容基本屬實,報社主觀上沒有惡意詆毀、侮辱原告的故意,客觀上使用“博士殺人”一詞不妥,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法院判決報社停止侵權、刊登致歉聲明,但駁回了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對侵權案件的詳細分析
對這個案件是否侵權存在著比較大的爭議,因為一開始的事實的確是大家都認為是董秀海殺了人,而且當時被他被法院拘留也是事實。因為一開始的事實表明,董某參與了殺人,但后來法院給出的結論是其沒有殺人,而此前的報道卻告訴讀者博士殺了人。文章是否屬實,是本案的核心問題,這還得從時間上去考察。涉案文章刊登的時間是在案發(fā)之初,當時采訪所知的事實很簡單:命案確有其事;董某確因涉案被刑事拘留,并非記者杜撰;還有,記者采訪有關的辦案單位,了解到董某已作了有罪的供述,即自己動手打了死者馬某。而且,董某的哥哥鄭某的供述證實,董某說過“誰來撬就敲掉誰”的話。雖然,報社的記者是利用了董秀海是清華大學博士來吸引受眾的眼球,但這也是事實,只不過是被側重報道而已,這不能算構成誹謗。因為“誹謗就是因過錯捏造并傳播某些虛假的事實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③。顯然,報紙的報道行為與誹謗的界定本身是不相符的。
新聞不等同于司法審判,要有充足的證據才能作出結論。新聞的特點,要求對隨時發(fā)生的事件隨時報道。只要新聞發(fā)生時的報道是客觀的,那就不構成侵權。報道在某個階段是真實的,也不等于后面的階段不予關注,我們需要對事件的整個過程給予關注和報道。在“新聞事實”已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媒體有義務進一步跟蹤報道,以便及時更正信息,也便于給受眾一個完整和客觀的交代。而且,就算是新聞報道本身給董秀海造成了一定的壓力或負面影響,“在過錯要件上,應當以‘故意傷害’作為判斷的主要依據,而且對于一般過失應當寬容!雹苓@是對新聞報道行為最起碼的認可,也是給予新聞報道者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讓他們在遇到應該報道的事件的時候不至于畏首畏尾。
我國法律確定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說的是客觀真實。但是近年來,很多學者尤其是法官提出法律真實這個概念。他們認為,裁判中認定的事實是法律上視為真實的事實,而這一法律上真實的事實,是法官依照訴訟程序,運用證據規(guī)則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主要依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提供的證據和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加以確認的。法院作出的裁判結果尚且可能和客觀實際不吻合,何況記者乎?
當然,一個又一個的侵權案例告訴我們,作為新聞工作者,也應該具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識。應該從工作的各個方面加以注意,盡量防止新聞報道侵害他人譽權的事情發(fā)生。
侵權案件給新聞工作帶來的啟示
“加強輿論監(jiān)督,適度而準確地采寫批評報道是黨和人民給予新聞媒體的權利,也是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凈化社會環(huán)境,保障社會正常秩序和有力推進改革、建設、發(fā)展的需要。”⑤因此,新聞工作既要正確行使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又要注意防范新聞報道侵權事件的發(fā)生。為盡量減少甚至避免侵權事件的發(fā)生,筆者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新聞工作者必須強化責任意識。真實是新聞的生命,無論發(fā)出什么樣的報道都要在力求宏觀真實的前提下盡力做到微觀真實。記者應做到:“新聞作品的內容基本真實,而言辭也基本準確,沒有侮辱性和誹謗性的語言。”⑥作為一個合格的傳媒人,不僅要學會對自己的工作負責,還要對社會負責、對受眾負責。
第二,新聞工作者必須增強法律意識。作為一個新聞工作者,一定要具備良好的法律功底,這不僅有助于工作中對事件能夠做出客觀合理的判斷,更重要的是在實際的工作中不能觸犯法律的底線。當然,更要了解新聞報道侵權的有關法律常識。無論是被報道者的名譽權還是隱私權,報道者都應該仔細權衡和考慮,只有保障了別人的權利,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此外,還應該引起新聞工作者的高度重視的就是,“新聞報道不能報道國家法律、法規(guī)命令禁止報道的內容,如對公安、檢察、國家安全、法院、司法行政機關非公開的法律文件,一律不能原文刊登;對依據這些非公開的法律文件采寫的新聞報道,未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也不能發(fā)表;在新聞報道中不得泄露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的商業(yè)秘密!雹咛貏e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⑧
第三,新聞工作者要增強防范意識。新聞工作者在遇到侵權訴訟的時候,一定要懂得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發(fā)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新聞工作者應該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要遠離新聞報道侵權事件,保證新聞的客觀真實肯定是第一位的。當然,在新聞報道中是有一些技巧可循的,例如,在新聞采寫時要注意引用第三者的話、多采訪知情人士、在寫作中注意措辭的嚴謹等等。
綜上所述,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雖然有一些差別,但二者之間不存在根本的沖突。“清華博士殺人案”這一侵權事件告訴我們,作為新聞工作者要清晰地知道二者的具體內涵的范圍,從自身和實際工作中真正去重視新聞侵權的可能性,從而正確地區(qū)行使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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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孫旭培,林愛?,《規(guī)范舉證責任,保障輿論監(jiān)督:質疑“誰報道,誰舉證”》[J].《新聞大學》,2002
⑤司成秀,《新聞輿論監(jiān)督如何避免名譽侵權》[J].《青海師范大學學報》,2008(2)
、蘩畛蛇B,《新聞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的抗辯理由》[J].《新聞與法制》,2004(2)
⑦《關于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1998
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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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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