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退會與“群眾性組織”異化
發(fā)布時間:2020-05-19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據《中國青年報》7月15日報道,湖南兩位知名作家余開偉、黃鶴逸近日聲明退出該省作家協會。余開偉先生在退會聲明中說:“湖南作家協會這些年來逐漸蛻變成極少數人爭權奪利的宗派主義和謀取名利的工具,逐漸背離了……宗旨和職能。經過慎重考慮,為了保持作家應有的尊嚴,抗議腐敗氣息,我決定退出湖南作家協會!秉S鶴逸先生則認為,作協主席首先應是資歷很深的作家,但現在作協的人都想當主席,根本沒把心思用在具體工作上。“一個在文學上毫無建樹的人,竟然能混到副主席!币郧耙跈嗤锷习l(fā)表一至兩篇有影響的長篇才能入會,現在只要在省市報刊上發(fā)表一、兩篇作品就可入會,作協整體素質下降。
對兩位作家的舉動,湖南省作家協會副主席李元洛以及其他一些會員均表示理解和尊重,他們同時承認作協現在存在問題。
由于不熟悉湖南作協,筆者無法對其進行任何評價。從表面上看,兩位知名作家不約而同憤而退會的行為是“作家”界問題嚴重的結果,但我認為,這個問題實際上我國很多“群眾性組織”變異的必然性惡果。
按照章程,作家協會作為一個“群眾組織”,它的主要職能之一便是聯絡和組織作家進行創(chuàng)作和學術活動。以《中國作家協會章程》的規(guī)定為例,它規(guī)定中國作家協會是“作家自愿結合的專業(yè)性人民團體”,其任務之一是“鼓勵和幫助作家深入生活,深入群眾,汲取營養(yǎng),豐富自己”。
由此可見,作協這樣的“人民團體”組織屬于非政府組織的范疇,換句話說,這樣的組織只是一個民間團體,而非管理機構或者官員組織。在現實生活中,這種人民團體或者“群眾性組織”并不只有作協一家。從嚴格意義上講,各種研究會、協會或者群團組織都屬于此類。在一些西方國家,即使政黨也只是一個這樣的組織,而非一成不變的官方機構。
既然是民間組織,就應該有民間組織的樣子。一般說來,民間組織或者群眾性組織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活動而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
自籌經費;
不參與對公共事務的直接管理;
不干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具體活動;
入會和退會自由,全體民眾并非對該會有法定的服從義務,等等。
但在中國的實踐中,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很多群體性組織被賦予了“官方色彩”,其中最典型的特征便是這些組織的領導人在國家領取工資,享受公務員或者干部的級別待遇和其他待遇。這種做法使得許多群體性組織的機構和成員(特別是領導成員)官員化,并且在中國的公共事務管理中擁有了或大或小的權力。受此影響,加入這樣的組織,便成了許多意欲謀取個人權力和私利者的動機,他們在加入這樣的組織后,不僅所做的事情與該組織章程相違背,甚至干出許多傷天害理違法亂紀的事情。
現實中,哪些組織有權享有這樣的待遇,而哪些組織無權享有而注定只能是純粹的民間組織,法律缺乏相關規(guī)定。這樣的局面,一方面促成了某些群眾性組織的變異——從民間變成官方,并進而影響其他一些原本純潔的民間組織——一俟成立,它和它的會員變放棄了自己原來的宗旨,轉而追求利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這樣的行為助長了社會的不公平,甚至使一些知識分子道德淪喪。
眾所周知,國家發(fā)給干部的工資,其來源是納稅人的錢。如前所言,作協本來只是一個民間組織,它不可能是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或者其他管理機構,因此,其領導人完全不應該領取由納稅人支付的工資款項。但實際卻恰恰相反,這說明我國的民眾在承受那些不該承受的負擔。
正是由于群體性組織的性質、宗旨和運作模式在現實中產生了嚴重的變異,這些組織的會員特別是其領導人,紛紛把加入某協會和成為協會領導人當作撈取政治資本甚至權力尋租的途徑,因此,一些原本是“高級知識分子”聚集的協會,開始變得污濁。
湖南省兩位知名作家退出該省作協的舉動,提醒我們關注當前中國群體性組織的現狀,并對那些組織中存在的種種不良現象保持足夠的警惕。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