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悲苦:限制乞丐的“合法性”
發(fā)布時間:2020-05-20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一
自由主義大師哈耶克在說道自由的時候曾言:我們是自由的,但我們同時可能也是悲苦的(見《自由秩序原理》第一章:自由辨,第12頁)。人一般總是生而愛自由的,但人是否生而愛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自由是誘人的,因為自由總是要別人給你的自由,而且你還要別人承擔你自由的結果——這確實是誘人的又確實是有害的。它常常是自由的烏托邦給人們斟上的一杯鴆酒。而責任呢?責任要自己去承擔,它要承擔人世生活不確定的結果,包括自由對別人的后果,它是悲苦的。因此人們總是避而遠之。但你的自由要別人承擔,那么別人的自由又由誰來承擔呢?其實應該是由你來承擔的。因而逃避責任的自由就常常意味著“他人就是地獄”。一個真正的自由可能并不是僅有自由所帶來的“自在”,它也有自由這個“銅版”的另一面——責任所帶來的悲苦。如果我們僅僅看到一個自由而繁榮的“國度”,而忘記了一個個負責任而悲苦的“國民”,我們恰恰沒有理解自由的真義:你要享有你的自由,你就要擔起你的責任。自由的限度常常就是你承擔責任的限度。你有旅游的自由,但你有責任承擔旅游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與勞苦,你也有作一個單身貴族的自由,但你有責任承擔生活由此帶來的孤苦和寂寞。如果你僅要你的自由,而不要你“悲苦”的責任,那么你的自由無異于“自由的暴政”。
二
自2003年下半年開始,江蘇、上海和廣東相繼出臺了限制乞討的地方性法規(guī),今年春天北京也跟進,出臺了相類似的法規(guī)。乞丐這個城市的真正邊緣群體一躍成為為人注目的公共話題所關注的對象。人們開始以乞丐、乞討來“說事”:先是上海的法學家郝鐵川撰文《限制乞丐同樣是一種文明》,后是自稱為民間知識分子的王怡在以知識分子讀者為主的報紙《新京報》予以的反擊文章《禁乞是一種進攻性立法》。但在這以后的輿論界特別是網(wǎng)絡輿論界卻出現(xiàn)了一邊倒的“公共譴責”。本來是一個公民自由的公共討論,卻成了一個對“惡法”的譴責。一個簡單的結論就幾乎扼殺我們好不容易擠出來的公共討論這個寶貴的公共領域。其中一個誤區(qū)就是,所謂的“公共譴責”所瞄準的靶子只是一個偽公共問題,是一個“假”問題,承不承認人的天賦權利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這樣的問題根本不是一個要討論的問題,因為它是一個答案自明的問題。而在這方面能成為公共討論的話題的恰恰是為了使“人的天賦權利和人是目的”這樣的問題不是一個“問題”每一個公民的公共責任——甚至包括行乞人員(他們大致分為三類,這里主要指第三類,見后文分析)的公民責任。以為拿到了人的“天賦權利”這塊金子招牌就可以通吃一切,而可以博得個辯論的頭籌,卻對公共討論毫無用處。紙面的權利最多是個免費的公共財,由于是免費的,人們總是以為伸手即得,但這樣的權利常常都是些偽權利。哈耶克警告我們這樣的權利總是引我們走上奴役之路。天下并沒有免費的午餐,如果你要免費,你就要受到限制。甚至對于乞討權也不是免費的,只要你把他們也看著是一個個公民,而不是你們施舍權利的對象。那么,自由與責任只是一個銅版的兩面,你沒辦法只要這面而不要那一面。
三
在人類的社群里,確實有一些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的人和沒有足夠能力負責任的人,比如孩童、精神智障者,還有就是我們要討論的城市乞討人員。對于孩童和智障者,社會總是從他們的自身安全或對別人的安全考量,給予他們特別的保護,因而限制他們的一些自由,我想無論從自然正義還是政治正義上講都是說得過去的。城市乞討人員是一個很特殊的社會群體。據(jù)《中國乞丐調查》的作者于秀介紹,現(xiàn)有的城市乞討人員可以劃分為三種情況:一類是暫時生活無著落的人,比如來城里打工而找不到工作的農民、社會競爭的暫時的失敗者;
一類就是那些未成年的兒童和身體殘疾人員,他們很多都是被迫的。再有一類就是以乞討為職業(yè)的城市“流浪人”,乞討往往是他們“理性選擇”的行為,F(xiàn)有的城市乞討人員背靠的當然是中國的現(xiàn)代化特定轉型背景。中國的現(xiàn)代化是在現(xiàn)代化的“基礎設施”還不具備的條件下摸著石子過河的,政治上的憲政體制、保護民權的法治和特別是為市場化提供基本保護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沒有有效的建立起來的條件下,人們就要在市場下“自由”地打拼,在這種情況下的社會競爭的失敗者,常常很多都是不公正地被對待者。前兩類乞討人員常常是這種政治的、歷史的和公共政策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是我們認為的社會最弱勢的群體。針對他們的境遇是政府和社會如何對他們進行保護和救助,以使他們和其他的社會群體有盡可能同等的社會機會。由于他們的行乞行為并不是主動自愿的行為,因此他們的問題就不是一個公民的自由權利(行乞權)的問題。而是一個不斷完善社會救助的問題。盡管政府的限討法令客觀上也針對了他們,但這不是問題的實質。很多人的討論瞄準的是這個問題,恰恰是選錯了靶子。因為這不是一個自由的問題,而是一個保護的問題。
四
限討法令所預設的限討對象是我們所指的第三類人員。他們今天的狀況可能是由于不公平的現(xiàn)實造成的,但他們選擇乞討卻并非是不情愿的。乞討是他們的一種職業(yè)選擇,他們更多地是用這個來牟利的。現(xiàn)在人們所說的乞丐的年收入、乞丐富裕村并不是道聽的“胡說”。如果對前二類乞討人員我們要談政府的責任是缺位的,這是事實。這恰恰說明政府的作用是保護自由的,政府要為公民的自由提供條件的保障,但它只是防守式的、“消極的”為公民自由提供條件,卻不能主動替代公民的自由。政府替代自由的結果就是對另一部分公民自由的歧視。因此針對前二類乞討人員,就是個政府責任的問題,即政府為公民自由所提供的保障不夠。而針對第三類乞討人員,卻是一個公民社會中公民自由與公民責任的問題。乞討人員確實是一些特殊的公民,造成今天他們的狀況確實有復雜的政治、歷史和公共政策的綜合原因,他們在主流社會之外,常常不被人們視作公民。但隨著中國現(xiàn)代化的深入,社會的價值取向也日益多元化。我更愿把他們看作是和我們傳統(tǒng)價值觀念不同的群體。我們預設了乞丐的卑賤,很難說我們不是觀念的歧視,由于我們的觀念預設,我們甚至不把他們看作為公民。由于我們并不把他們看作公民,使得我們把他們排除在公民責任之外。然而他們確實生活在公共社會之中,對公共生活產生了這樣那樣的影響,由于他們也預設了自己并非公民,因此他們可以“濫用”他們的“天賦權利”而把自由的責任扔給他人。限討法令同時預設了首先他們也是公民,如果他們的權利是正當?shù)模敲此麄儥嗬男惺咕鸵艿剿藱嗬南拗,自由的限度就和責任的限度相連接。而不能認為限制了他的“天賦”的乞討權就是惡法,因為從來沒有一種只有自由而沒有責任的“天賦權利”,否則,天賦的權利就是天賦的暴虐。
五
因此限討就是一個自由的權利與自由的責任相互均衡的做法。既不剝奪乞討人員的公民自由,同時也要求他們注意到自己行為的公共責任。我再強調地說,不僅政府有著對公民的公共責任,每一個公民,包括那些弱勢的公民也要承擔他們相應的公民責任。否則只強調政府的責任無異于授予政府巨大的專斷的權力,這對公民的自由權利恰恰是最大的威脅。因而政府的責任總是有限的,很多的責任要每一個公民自己來擔當,這樣才可能獲得我們珍貴的自由,盡管象哈耶克所說的它可能是悲苦的。
我們是一個自由稀缺的國度,也是一個責任稀缺的國度。幾千年的專制集權使得個人自由受到壓制,嚴復就認為中國不富強就是因為個人不自由,因此只有政府“給”個人自由了,中國就富強了。因此給個人自由就是政府的“責任”。這樣對于每一個個體來說,自由是免費“給予”的,每一個人都可以搭便車。然而期待政府給予的自由往往造成政府有更多的“自由”——專制的邏輯自然產生。政府專制所以產生所以存在,恰恰就是由于每一個個體對公共責任的推卻,每一個人都只想享有別人所帶來的自由,而不去擔當自己的責任。結果只會帶來一個“囚徒困境”的結果——誰都想得到免費的自由,結果誰都得不到。西諺有云:什么樣的百姓決定了什么樣的政治家。就說明了這一點。
如果我們要結束“坐不穩(wěn)奴隸的時代”和“暫時坐穩(wěn)了奴隸的時代”這樣的惡性循環(huán),那么我們就要擔當那些可能是“悲苦”的責任,一個公民而不是臣民的自由,是由自己的一點一滴的責任去獲取的,它不是政府“給予”的。每一個人對公共生活所負的責任,是我們要求政府負責任的前提。不然,就沒有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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